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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计划(热门18篇)

作者:笔砚

范文范本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写作技巧,提高我们的表达能力。下面是一些精选的范例,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灵感和思路。

环境建设工作计划

20__年,县交通运输局将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__、__全会精神,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紧紧围绕全县“提质增效、争先进位”和实现跨越发展的工作部署,牢固树立“构建现代交通运输体系、打造沂蒙幸福交通品牌”的发展理念,全力实施“一二三四五”战略:即“打造一个品牌,抓好两项重点工作,实施三个突破,推进四大提升,全面加快五个交通(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产业交通、平安交通)建设”,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畅通、安全、便捷的交通运输环境。

一是抓好交通续建项目和新建、改建项目建设。明年,全县公路建设任务仍然十分艰巨。首先,我们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加快推进文莲国防公路南段7公里建设任务。其次要积极加大对上争取资金力度,完成团板线西段、文泗路中段、双中线、柳演线、胡涝线等50余公里的老旧公路改造建设任务,进一步改善全县农村的交通状况,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畅通、安全、便捷的交通运输保障。

二是抓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要在保持全县农村公路高标准美化、绿化的基础上,继续彰显特色,在重点路段实行高等级苗木的美化,保持农村公路养护良好态势。继续推进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推行农村公路综合执法模式,加大路政执法力度,深入开展农村公路“打非治违”、“双超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等活动,严厉打击各类侵犯路产路权的违章现象,确保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三是力求在循环样板路的规划和建设上有所突破。进一步探索建管养运一体化模式,打造由岚济路、良沂路、文泗路、文莲路组成的64。51公里;由良沂路、文泗路、汀大路组成的37。85公里两条城乡一体化循环样板路。在打造便民、利民优美线路上狠下功夫,打造全县农村公路“畅、安、舒、美”的新亮点。

四是力求在智慧交通建设上有所突破。拟投入300万元建立“智慧交通”信息化系统指挥中心,实现对客、货运站、治超站、主要交通要道及21家维修厂家进行日常视频监管。对全县125台县际(长途)班车、166台城乡客运车辆、259台出租车、27台危化品及货物专用运输车辆进行gps实时位置跟踪监控,切实加大对营运车辆的监管力度。对车辆及人员密集区的路段区域争取实现日常智能化监管,保障交通场所及公众出行的畅通。

五是力求在绿色交通建设上有所突破。积极推广新能源车辆。结合城区公交化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对城区新开通公交线路全部使用新能源公交车;在出租车领域继续推行新能源车型,明年全部更新完毕。积极推进黄标车整治工作,与发改、公安、交警、环保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开展黄标车治理工作,推进我县黄标车淘汰工作顺利进展。

六是推进运输市场监管,提升行业管理水平。继续加大运输市场监管力度,对全县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出租车运输、车船维修、驾培网点等运输服务业进行集中治理整顿。继续深入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打非治违”、“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路域环境综合整治”等活动。进一步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查处车辆超载超限、“黑车”、“黑船”、“黑户”、“黑班”、“黑出租”等不法行为,确保我县道路运输秩序良好。

七是推进平安交通建设,提升交通安全监管水平。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狠抓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严把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营运车辆监督检查,落实好客运封闭发车、三品检查等安全措施。抓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加强巡查监督,加强船员培训和船舶检验。抓好农村公路安全管理,进一步消除农村公路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开展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推进全县交通运输企业全部达到规范要求。

八是推进党建和队伍建设,提升行业整体水平。落实党建工作,巩固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成果。结合中心工作及上级有关安排,以集中学习、座谈交流、课题调研等形式继续开展好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切实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制度执行力。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切实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强化服务,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机关办事效率,优化交通服务环境,努力建设一支廉洁勤政、阳光透明的交通干部队伍,把交通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推向新台阶,为全县经济社会争先进位跨越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交通保障。

环境建设工作计划

根据学校五年规划的要求,为把我校建设成一个环境优美的花园式学校,积极配合上级领导,对我校环境进行改造和建设,现将校园环境建设做以下计划:

一、校园环境管理。

组长:杨举元。

副组长:赵仁忠杨廷勇。

组成人员:宋强年陈宝王予功鲁有福。

1、美化。学校的花坛、围墙、厕所烂缺的地方填补完整,在5月份重新粉刷各室和校园南墙;根据学校的自身条件设置专栏、出好黑板等美化校园环境,同时,对学校校训、校风书写在墙壁上,行为规范张挂教室内显眼的位置并能够体现学校的精神风貌。

2、绿化。学校根据自身的条件,在每个教室前开建了一个花坛,马路两旁栽植了常青树,使学校的绿化面积不断增加。基本取得了春有花、夏有荫、冬有青的效果,为学生学习营造赏心悦目的学习氛围。

3、硬化。根据学校的自身条件对校园内末硬化的地方进行全面铺砖硬化。对操场实施平整,购置篮板、篮球架各一幅,最大限度地减少裸露地面。

4、净化。教师宿舍、教室、电脑及其它各室进行定期检查,要求物品摆放有序,门窗清洁卫生,厕所每周打扫,在厕所内无涂乱画的现象。

二、校园文化建设。

1、为了反映学生的情趣,充分发挥学生的创造力,使教室成为学生发挥艺术才能、培养个性的舞台,各班必须设置形式多样的学生园地,读书一角等。

2、培养学生热爱家乡的思想感情,学校建立升降国旗制度,每周一早八时进行集体升旗,周五放学时降国旗。

3、为培养学生热爱学校,热爱集体的思想意识,要求学生统一服装,统一佩戴红领巾,同时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校训、校风、教风、学风等宣传牌、宣传栏,班中张贴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小学生守则,使学生做到语言美、行为美、心灵美。

4、教师在教学中要做到无私奉献、追求师德美、教育教学追求形式内容美、教育结果追求真善美。教师的教育、教学要具备形式美、内容美、结果美。

三、校园周边环境的建设。

总之,要通过对学校环境建设的美化、绿化、硬化、净化,使教师做到无私奉献,学生做到了刻苦好学,师生关系和谐,尊师爱生蔚然成风,学生之间团结友好,领导与教师之间关系融洽团结向上。

环境建设工作计划优选

环境,是一位不说话的教师,幼儿园良好的环境是一本立体的、多彩的、富有吸引力的无声教科书。根据小班的幼儿年龄与生理心理发展水*的特点,他们更喜欢形式多样且简单易行的活动,怎样使小班幼儿尽快适应幼儿园的环境呢当然也离不开小班的环境创设是否能让幼儿理解。

《娃娃家》设计意图:新学伊始,小班的幼儿入园难免会产生与父母分离的焦虑,他们的思维处于直觉行动阶段,生活自理本事差,对幼儿园的陌生环境不适应,更不要说让他们参与活动创设了,所以小班布置环境首先应研究的就是创设亲切和谐的家庭环境,为幼儿开辟了一个“娃娃家”。首先用图形给“娃娃家”做了几扇门,幼儿能够爬进去;然后用图形数字垫给幼儿铺上了床,以便幼儿在上头能够尽情得爬爬玩玩,并且还能够认识图形和数字;还给幼儿在“娃娃家”里面开出了一个“玩具区”,让幼儿把*时在家里玩的最喜爱的玩具拿来,给他们贴上标签,这样既能够让幼儿在感到陌生时玩玩自我的玩具,和他们说说话,拉进家园的距离,又能够把他们的玩具区分开来,让幼儿初步体验大家一齐玩的乐趣。这样做不仅仅能够使幼儿减少陌生感和分离焦虑,还能够使幼儿在玩的基础上学到知识也增进了彼此间的友谊。在团体生活中,我们共同创造温馨、和谐、游戏性较强的环境,尊重孩子的`选择,顺应孩子的自然状态,给孩子们心灵的抚慰,让他们有一种归属感和安全感。

活动目标:一是经过适宜的情境化的环境设置,发展幼儿的基本动作,培养幼儿的生活自理本事和动手本事,激发幼儿参加活动的兴趣,使幼儿在与环境的互动中感受美并体验活动的欢乐。围绕这一目标,在娃娃家设置了如:倒、舀、穿、切、串、夹、捣等系列动作练习,这些动作的练习为幼儿在用餐,穿衣服、鞋子,倒水等生活自理方面打下基础。

1、从材料的目的性上看,每一种操作材料都是突显出一个主要的练习目的,如,我们有倒的动作练习,舀的动作练习,穿的动作练习等等,因为小班幼儿仅有经过操作目的性明确的材料才能够发展他们该阶段必须掌握的一些基本动作与本事。

2、从材料的操作性上来看,每一种材料的操作范围与材料的大小尺寸我们都作了严格的控制,如为什么每一种材料我们都会使用托盘盛放并分类放好,因为这样做能使幼儿十分方便地拿取到材料,降低了活动的难度与使用时的混乱。同时,在材料尺寸的大小、材料的属性方面,我们也尽量研究到幼儿的年龄特点,方便幼儿的操作。

3、从材料的层次性上看,同样目的的操作活动,在材料的供给上有难易程度的不一样。在娃娃家,如:给娃娃穿衣,娃娃衣服上的扣子有粘扣、按扣和纽扣的不一样。

4、从材料的情境上看,我们在区域中再现了幼儿生活的真实场景,整个环境温馨、有序、给幼儿家的感觉。

娃娃家材料投放时要注意的几点:

1、投放材料要具备保险性。依据幼儿的年纪特色,小班初期的幼儿实在与虚构不分,他们时常会涌现吃橡皮泥做的汤圆、咬塑料做的苹果等行动,对任何事物都十分好奇,都想去闻闻、咬咬、碰碰,不一点自我维护意识,很轻易出意外。所以,教师在投放材料时要充足斟酌这些玩具是否对幼儿存在潜在的危险,是否适宜小班幼儿操作,防止小跟尖利的玩具。

2、投放材料要具备趣味性。

3、投放材料要具备可操作性。小班幼儿在区域活动中更多体现出的是着手操作,而很少有仅用眼睛看、用耳朵听的行为,由于小班初期的幼儿与环境互动都是附着在动作之上的,动作帮忙了幼儿思维和发展。所以,区域材料应充分体现操作性,务必让幼儿动手摆一摆、试一试,使幼儿在摆弄过程中获得发展。

信息无障碍建设工作计划

市卫生局:

无障碍设施是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而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的建造不仅有利于残疾人,而且也给众多老年人、妇女和幼儿以及伤病人士带来了方便。对残疾人而言,无障碍设施不仅创造了必要的出行条件,更重要的,它能消除残疾人内心的自卑和沮丧,使他们勇敢地参与社会生活。同时,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水平也体现着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

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起步较晚,1986年7月,^v^、民政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共同编制了我国第一部《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于^v^年4月1日起颁布实施。因此,在^v^年以前,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还处于空白阶段。而我院临街三层门诊楼始建于1958年,随后,为提升我院接待患者的能力,更好的服务社会,又于1985年,紧靠临街门诊楼新建六层综合门诊办公楼。由于建设初期上述规范尚未实施,因此没有充分考虑到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必要性。日前,我院接到关于两门诊楼三层结合部各六阶台阶的整改通知,对于上级部门的通知我院高度重视,也积极准备整改工作,但经过测量发现,若要在六阶台阶中间修建适合轮椅通过的坡道,则两边预留行人台阶宽度难以达到可行性要求;其次,我院已在火车南站大街新建门诊楼、住院楼及办公楼,并在设计初期充分考虑了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目前,新院已接近竣工验收时期,预计年底医院整体搬迁新址。若此时将门诊楼台阶整改,不仅会浪费大量人力和物力,更给患者的就医带来极大不便。

故恳请上级部门批准我院暂缓实施门诊楼结合部三处台阶的整改工程,希望上级部门能够理解与支持。

2015年6月3日。

环境建设工作计划

进一步解决影响经济发展的深层次问题,紧紧围绕发展这一主题,营造和谐的政治环境;以政府职能转变为重点,营造优质的服务环境;以依法行政为核心,营造健全的法制环境;弘扬创业文化,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一是进一步强化“环境决定发展”的意识。认真总结几年来软环境建设工作经验,深入分析形势,认真查找问题,牢固树立不进则退的危机意识、常抓不懈的长远意识、积极抓主动抓的责任意识,引导各级各部门正确认识软环境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进一步增强抓好软环境建设的紧迫感、责任感。

二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软环境建设工作机制。始终确立党委政府领导,政府主抓,人大、政协监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软建办组织协调,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继续实施软环境建设一把手工程,做到经常研究、经常检查,保证软环境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切实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组织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行风监督员开展软环境建设视察评议活动,重点对执法执纪部门、监督检查部门进行视察评议。软建办对视察评议活动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整理分类,督促整改,及时反馈。

四是进一步营造软环境建设良好氛围。协调组织新闻媒体继续办好软环境建设各类专栏、专题节目,及时报道软环境建设重点工作,大力宣传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好经验、好做法。

一是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关注国家部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新进展,做好调整或取消有关审批事项对接工作,使全县行政审批项目的数量保持较低水平。分专题研究各行业、各部门行政审批环节、程序,逐项提出整改意见。

二是加强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统一受理、告知、公示、听证和收费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制度,以及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制定加强制约监督的措施和办法,坚决制止随意增加行政职能、审批事项、收费项目行为。

三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把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加强对执行国家和省、市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

四是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依法行政问责制和行政决策追究制,实行执法案卷评查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问题。细化行政违法行为的种类和处罚的幅度,降低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五是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对涉及群众、企业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行政决策听证制度,通过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提高政府决策透明度。按照“应进必进,不进则停,一地办毕,一条龙服务”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投资服务中心的运作。

六是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理论中心组学习等形式的学习和培训,使各级行政管理及服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进一步深刻理解《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掌握行政许可法的工作程序,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

一是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素质。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开展为企业、为百姓、为社会服务的教育活动;围绕经济建设、法治建设、执政能力建设等重点内容,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法治意识、发展意识、创新意识、忧患意识;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科学行政能力、民主行政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加大对重点部门、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监督力度,防止部门利益个人化。

二是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以新闻媒体为平台,围绕企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开展政府、企业、群众三者互动的“对话”活动。继续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及做法,在全县推行阳光政务工程,不断完善以阳光政务为核心内容的服务体系、服务功能。

三是优化投资创业的服务环境。要认真抓好对新投资企业,特别是外商、外地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对新投资项目开设“绿色”通道,建立审批申办的快速联动办结机制,实行全过程服务、全托式服务、全方位服务,为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推动全民创业,创造“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投资环境。

四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整合各部门的信用资源,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全面推行“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企业信用等级。在新闻媒体定期发布企业信用等级情况,通报诚信企业和失信企业名单,制定出台对诚信企业在工商年检、税务稽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失信企业要加大监管力度,努力在全社会营造讲求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氛围。

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查处力度,坚决防止公路、河道“三乱”问题反弹。对顶风违纪案件,特别是侵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案件,要从重查处,公开曝光,绝不手软。对群众举报问题,要有案必查,有查必果。

一是健全和完善软环境建设投诉举报制度。设立软环境建设奖励基金,出台奖励办法,对署名举报,经立案查处后,给予举报人精神与物质奖励。在机场、车站、大型商场、星级宾馆等重要场所建立软环境建设监测点,设立投诉举报箱,印制发放投诉单,软建办定期收集情况,严肃查处涉软案件,并及时反馈查办结果。

二是加强清费减负监督检查。对落实涉企、涉民收费项目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规范行为的指导和检查,遏制高收费和乱收费行为;外商投资项目、外来投资项目、民营投资项目从立项到投入生产过程中办理相关手续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为企业提供全过程服务。大力整治推诿扯皮、故意刁难、设置障碍、吃拿卡要等问题。

三是加大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依法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研究制定事后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的措施和办法。统一制定“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三告知文书样式,严格实行到涉企检查备案审核制度。对具有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重点解决依法行政不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随意性较大的问题。

四是加大机关纪律作风建设的明查暗访力度。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软环境建设暗访活动,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充分发挥软环境建设监督员作用。软建办将定期组织召开行风监督员座谈会,面对面听取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软环境建设日常监督工作。

环境工程建设的难点及应对措施探析。

关于加强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环境艺术专业实践基地的建设论文。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无障碍环境的建设是全人类共同的事业。无障碍环境建设体现了以“人本主义”为主旨的规划设计理念,它既是方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技术性手段,又充分体现了对全体社会成员的人性化关爱和普遍尊重。下文是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是指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独立、安全、便利地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环境和信息交流环境。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符合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的实际需要,与社会公众的基本需求相协调,并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政府科技工贸和信息化、规划和国土、人居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发展和改革、科技工贸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国土、人居环境、交通运输、教育、公安、民政、文体旅游、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市妇女联合会等相关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和政策时,应当征求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的意见。

第八条市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措施,鼓励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技术和产品。

第九条市、区政府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十条市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公共交通建设、信息交流建设、宣传教育等内容。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应当将实施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和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修改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区政府应当根据全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方案。

第三章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时,对未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审查通过,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市规划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项目,不予通过规划验收。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无障碍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市残联参加,听取残疾人代表的试用意见;未达到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备案手续:

(一)道路以及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枢纽场所;。

(二)学校、医院以及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文体娱乐场所;。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

(四)旅游景点、公园、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

其他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告知残联,残联可以组织残疾人代表试用,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政府投资的道路、建筑物和住宅区等建设项目,不符合现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改造。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不符合现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鼓励产权人按照现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改造。具体鼓励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已建成的住宅区未达到国家无障碍设施建设工程标准的,残疾人可以根据出行需要,在不破坏建筑物本体功能且不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条件下,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对所居住住宅区的公共场所进行必要、合理的改造。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主要干道、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二条主要干道和主要商业区的人行道红绿灯应当加装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第二十三条无障碍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经无障碍设施产权人、管理者同意,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

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第二十五条改建、扩建道路或者开设路口不得破坏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的连续性。

第四章公共交通。

第二十六条轨道交通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适合各类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大型居住区和主要商业区的地铁站出入口,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

第二十七条公共汽车和出租小汽车经营者应当配置一定数量供轮椅乘客使用的无障碍车辆。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无障碍车辆停靠的公交站台,应当建设符合标准的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八条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枢纽场所应当设置发布公共信息的电子屏幕,并指派工作人员为残疾人提供引路、咨询服务或者其他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九条轨道交通和公共汽车应当装置、使用语音和字幕报站系统。

公共汽车应当逐步设置供候车的视力残疾人识别车辆线路的提醒装置。

第三十条残联可以根据残疾人康复需要,配置专门用于接送残疾人的无障碍康复巴士。

第三十一条下列停车场应当在方便残疾人通行的位置设置符合标准的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供行动不便的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车辆使用,并在专用停车位处设置显著标识: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的停车场;。

(二)六十五个停车位以上的公共停车场;。

(三)大型商场、二级以上医院、三星级以上酒店的停车场。

前款规定的停车场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但未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设置。

第三十二条使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车辆,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专用标志或者残疾人证。管理人员有权核对驾驶或者乘坐人员的残疾人证。

不符合使用条件的车辆不得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第三十三条视力残疾人可以按照规定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第五章信息交流。

第三十四条残疾人享有无障碍地获取政务信息和其他公共信息的权利。

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将下列重要的政务信息制作成盲文版或者有声版提供给市、区公共图书馆,供视力残疾人阅读:

(二)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统计部门年度统计公报中的重要数据资料;。

(四)与残疾人权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举办有听力残疾人参加的大型会议和活动时,应当配备手语翻译或者字幕。

第三十七条电视台播出专题节目时,应当同时加配字幕或者手语翻译。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经营单位的互联网站应当逐步进行改造,按照无障碍的要求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盲人阅览室,为视力残疾人阅读书籍、使用互联网提供便利。

第四十条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人报警和急救需要。

第四十一条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考试组织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提供便利。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根据需要为其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选举时,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并根据需要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单位,为听力、言语残疾人办理相关事务时,应当提供手语翻译或者其他便于沟通的服务。

第四十四条大型旅游景点应当指派工作人员为残疾人提供引路、咨询服务或者其他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五条有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

无障碍标识应当规范、清晰、明显。

第六章宣传教育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无障碍环境建设,普及无障碍知识。

第四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时段或者版面进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公益宣传。

第四十九条残疾人组织应当定期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学习无障碍环境知识、开展相关技能培训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医院、商场、酒店等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环境知识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训。

第五十一条残联可以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情况组织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残联可以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对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依法办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五十二条残联、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有关团体可以聘请义务监督员,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监督。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就无障碍环境建设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投诉;有关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五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残联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改正,并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残联。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损坏、侵占市政道路、公园的无障碍设施,改变其用途或者破坏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连续性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配置无障碍车辆、使用语音和字幕报站系统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设置发布公共信息的电子屏幕,未提供必要帮助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逾期一日处一百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占用人处五百元罚款;停车场管理单位对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行为未加制止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停车场管理单位处五百元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加配字幕或者手语翻译的,由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设立盲人阅览室的,由市文体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规定市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的,市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规定罚款处罚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处罚办法,与本条例同时施行。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个坡道,既可使残疾人走出家门,又方便其他公民;影视字幕,既可使聋人走出无声世界,又利于社会信息传递……。

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重要措施。

同时它也直接影响着我国的城市形象与国际形象。

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集中体现,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对提高人的素质,培养全民公共道德意识,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等也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国际通用的无障碍设计标准的六个方面。

(1)在一切公共建筑的入口处设置取代台阶的坡道,其坡度应不大于1/12;。

(2)在盲人经常出入处设置盲道,在十字路口设置利于盲人辩向的音响设施;。

(3)门的净空廊宽度要在0.8米以上,采用旋转门的需另设残疾人入口;。

(4)所有建筑物走廊的净空宽度应在1.3米以上;。

(6)电梯的入口净宽均应在0.8米以上。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一条为了创造和优化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的意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五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和答复。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单位,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增强全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意识,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及志愿服务,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第七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八条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无障碍设施工程未经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第十条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套的无障碍设施。

对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但未作相应设计的建设工程,有关单位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规程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规程对无障碍设施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适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四)公共服务场所设置服务台、公用电话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七)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方便残疾人识别;。

(八)在视力残疾人通行较为集中路段的人行横道信号灯上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十四条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停靠站点,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并为残疾人出行提供必要帮助。

城市的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应当配置字幕报站、语音报站装置。

第十五条城市大中型公共服务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并按规定免收停车费用。

第十六条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做好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并在无障碍设施因自然损毁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时及时予以修复。所有权人与管理人自行约定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承担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责任。

第十七条禁止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城市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设置警示信号或者指示装置。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立即恢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

第十八条因城市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原因确需改建无障碍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建设相关无障碍设施。

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引导和鼓励有关部门、科研单位、企业及个人开展无障碍信息交流的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工作,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考试主办单位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选派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省、设区的市和具备条件的县级人民的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开办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加配字幕。

第二十二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的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为相关人员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其他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

第二十三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的政府的网站和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按信息交流无障碍的标准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扶持措施,推进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完善其无障碍服务功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报警、呼救提供便利条件。

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报警、文字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人的报警和急救需要。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残疾人贫困家庭给予适当补助,帮助其对住宅的相关设施进行改造,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

第二十七条组织各类选举的部门应当为参加选举的残疾人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或者根据残疾人的意愿选派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无障碍环境建设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损毁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11日河北省人民的政府公布的《河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残联无障碍改造工作计划

xx年是中国残疾人第一个“xxx”计划实施最后一年,根据中残联的总体工作部署和本地政府与残联的要求。xx街残联在街道党委的直接领导下,从年初开始,就对以往工作做了深刻的总结,吸取了过去工作中的精华,对今年的工作,做了周密细致的安排。从总体的工作效果中不难看出,整体工作思路是对的,也是正确的。尽管这一年我们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与成绩,但是回头看看所走过的工作足迹,还有一定的不足,有待于去修正。为能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把我街道的残疾人工作做得更加完善,现对xx年本街道残疾人工作做如下总结:

一项工作开展的如何,向何处发展,没有一个强硬的领导组织,是难以担负起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也难以满足辖区广大残疾人朋友的实际需求。在街道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组建了由一名主任亲自主管辖区残疾人工作,民政助理任街道残联理事长,另有残疾人专职协调员主抓辖区残疾人工作,各村、屯还配备了一批有素质的联络员。在这些同志的勤奋努力下,才使今年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

为使我辖区残疾人在各方面的素质,在今年能够提高,街道残联组织本辖区残疾人,参加市残联举办的残疾人知识竞赛(xx年12月7日在市残疾人康复中心,举行了全市各乡、镇、街、区首届残疾人知识竞赛。在此次竞赛的26个代表队中,我xx街代表队以1800分入围,以xx分的成绩获得了此次竞赛的第一名)、采用开座谈会、聘用专业人士向大家宣传讲解残疾人政策,使得广大残疾人朋友,对国家的政策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增强了对党和政府的情感,激发了残疾人对建设和谐社会的积极性。

说起残疾人工作,康复、就业应该是非常主要的两项工作,在今年工作中,我们着重加大这两方面的力度。

1、在今年的“爱眼日”、“爱耳日”,街道残联组织残疾人参加专业性的知识讲座,使大家懂得了“早预防”、“早发现”、“早医治”的三早康复知识。

2、在三月到四月份中,街道残联还有步骤的完成了0---7岁残疾儿童的专项调查,并建立相关档案。

3、为了能使残疾人得到更好、更快的康复,我们采用形式多样的康复手段,两次协调本辖区32名有做白内障愿望的人,到市残联指定医院进行白内障复明筛查。协调七个xx村残疾人孙珍石、xx村残疾人xx、xx村残疾人xx、xx村残疾人xx等多名,有更换假肢愿望的肢体残疾人,到市残联康复活动中心做更换前筛查。协调本辖区脑瘫患儿xx的家属到xx市儿童医院做康复手术的筛查。对本街7名精神残疾人,做定期的跟踪服务。多次组织有康复需求的本辖区残疾人参加各种各样的康复知识讲座,去争取更佳的康复效果。

4、除了采用医疗康复手段外,在今年“元旦”、“三.八节”、“助残日”等重大节日内,我们都组织和客串了残疾人进行各种联欢活动。通过具体的活动,使许多残疾人的身心都得到了锻炼,扩大了大家的生活领域,开阔了大家的生活视野,增添了热爱生活的指数,许多康复效果是用医疗手段是换不来的,特别是一些残疾人的家属与监护人,通过参与这些活动,对他们所监护的对象,有了新的看法和认识,可以说我们的康复工作是无所不在。

5、再就业方面,街道残联尤为注重这方面,多次寻找契机协调机会,为本辖区七个xx村xx、xx村xx等残疾人协调上岗再就业。5月11日在市残联、劳动局、就业局举办了,“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班,我辖区的残疾人xx、xx、xx、xx等参加了此次培训,并掌握了一定的创业知识。

6、就是针对一些有责任田的残疾人,街道也没有放弃他们的培训。街道残联在今年农活空闲时间,组织大批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属参加,街道农业技术推广站举办的“科学种田培训班”。在培训班上,学员们学会了种植、养殖技术,主讲老师就耕种、种子、化肥的科学使用,给予了很耐心很细致的讲解。

河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引导和鼓励有关部门、科研单位、企业及个人开展无障碍信息交流的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工作,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考试主办单位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选派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省、设区的市和具备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开办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加配字幕。

第二十二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为相关人员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其他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

第二十三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网站和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按信息交流无障碍的标准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相关信息。

陕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知识解答

答: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签署第184号。

2、本办法施行时间?

答: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答: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对于科学、规范、系统地推动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提高我国城乡现代化建设水平,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权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

答:《办法》第二条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公共场所、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答:《办法》第三条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符合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与社会基本需求相协调,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答:《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7、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哪些方面的意见?

答:《办法》第四条规定: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答:《办法》第四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区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实施监督。

9、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任务是什么?

答:《办法》第五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下面是办法全文。

《河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创造和优化无障碍环境,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保证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老年人组织等社会组织、机构的意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建设、改造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适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推进,同步实施。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九条设计单位进行无障碍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套相应的无障碍设施。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规划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规划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对无障碍设施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应当配套无障碍设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无障碍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所有权人与管理人应当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责任。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托养、社会福利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通信、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第十五条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配备并完善过街音响信号装置,适应残疾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无障碍停车位:

(一)停车位数量大于500个的特大型停车场,设置5个以上;。

(二)停车位数量为301至500个的大型停车场,设置4个以上;。

(三)停车位数量为51至300个的中型停车场,设置2个以上;。

(四)停车位数量为50个以下的小型停车场,设置1个以上。

无障碍停车位应当设立在方便残疾人通行的位置,并设置显著标识,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车辆,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残疾人车专用标志或者残疾人证,未在显著位置放置残疾人车专用标志或者残疾人证的车辆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第十七条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

城市的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应当配备字幕报站、语音报站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手续,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第十九条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做好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及时修复损毁、损坏的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鼓励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开展无障碍信息交流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与残疾人、老年人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当创造条件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应当加配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备手语的新闻节目。

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应当加配字幕,逐步播放配备手语的节目。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并提供方便视力残疾人阅览的有声读物和盲文读物。

公共图书馆进行图书数字化建设时,应当利用无障碍技术手段。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组织建设的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第二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当向有需求的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提供文字信息服务,向有需求的视力残疾人提供语音信息服务。

电信终端设备制造商应当提供能够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技术及产品。

第二十六条社区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对不符合无障碍设施技术标准的应当进行改造。

第二十七条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其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残疾人应急避难预案,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培训。

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应当设置无障碍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未按规定设置或者设置不规范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停车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其他损坏、非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标志,影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修复,依法处罚。

第三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创造和优化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的意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五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和答复。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单位,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增强全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意识,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及志愿服务,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第七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八条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无障碍设施工程未经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第十条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套的无障碍设施。

对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但未作相应设计的建设工程,有关单位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规程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规程对无障碍设施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适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四)公共服务场所设置服务台、公用电话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七)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方便残疾人识别;。

(八)在视力残疾人通行较为集中路段的人行横道信号灯上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十四条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停靠站点,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并为残疾人出行提供必要帮助。

城市的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应当配置字幕报站、语音报站装置。

第十五条城市大中型公共服务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并按规定免收停车费用。

第十六条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做好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并在无障碍设施因自然损毁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时及时予以修复。所有权人与管理人自行约定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承担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责任。

第十七条禁止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城市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设置警示信号或者指示装置。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立即恢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

第十八条因城市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原因确需改建无障碍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建设相关无障碍设施。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引导和鼓励有关部门、科研单位、企业及个人开展无障碍信息交流的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工作,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考试主办单位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选派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省、设区的市和具备条件的县级人民的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开办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加配字幕。

第二十二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的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为相关人员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其他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

第二十三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的政府的网站和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按信息交流无障碍的标准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扶持措施,推进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完善其无障碍服务功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报警、呼救提供便利条件。

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报警、文字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人的报警和急救需要。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残疾人贫困家庭给予适当补助,帮助其对住宅的相关设施进行改造,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

第二十七条组织各类选举的部门应当为参加选举的残疾人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或者根据残疾人的意愿选派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无障碍环境建设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损毁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11日河北省人民的政府公布的《河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河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扶持措施,推进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完善其无障碍服务功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报警、呼救提供便利条件。

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报警、文字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人的报警和急救需要。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残疾人贫困家庭给予适当补助,帮助其对住宅的相关设施进行改造,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

第二十七条组织各类选举的部门应当为参加选举的残疾人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或者根据残疾人的意愿选派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残联无障碍改造工作计划

这次“阳光家园计划”总结部署会议,旨在对残疾人托养服务“阳光家园计划”前三年执行情况进行总结,部署开展“”后四年“阳光家园计划”,通过观摩学习和交流,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深入发展。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好“阳光家园计划”的重要意义。

20xx年,中国残联针对广大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结合残疾人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从有利于残疾人组织持续发展和有利于残疾人事业不断进步的战略高度,对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进行了全面动员和部署。随着这项工作的启动和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逐渐成为各级残联组织履行“代表、服务和管理”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也逐步成为各级政府加强和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20xx年,作为贯彻落实中央7号文件的一项重要措施,中央财政安排6亿元专项资金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阳光家园计划”实施的三年,也是残疾人托养服务快速发展的三年,无论是在引导政策制度的制定,还是带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人才队伍的培养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各地也积极将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和为民办实事工程,并在组织领导、资金配套和政策扶助等方面给予支持。^v^批转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明确要求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中央财政决定对“”后四年继续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

可以说,从中央到地方,从有关部门到各级残联,从社会各界到残疾人家庭,对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和实施“阳光家园计划”都已形成共识。继续实施好“阳光家园计划”,是建设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的客观需要,是顺应广大残疾人及其亲属的热切期盼,是促进两个体系建设和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战略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实施“阳光家园计划”的思想认识。

第一,要充分认识实施好“阳光家园计划”对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阳光家园计划”是中国残联和财政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项阳光工程,但又绝不是单纯的阶段性资助项目,而是持续开展的以中央财政资金为支撑,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导向性的计划,其核心宗旨和目标是通过项目计划的实施,引导残疾人托养服务在政策制度设计、基础设施建设、服务能力水平提高等方面建立起持续稳定的长效机制。三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一计划不仅在引导以政府扶助和社会化服务进家庭为基本特点的居家托养服务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对促进以社区服务为依托的日间照料机构和具有骨干示范作用的寄宿托养机构建设方面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过去三年残疾人托养服务所取得的长足发展足以证明“阳光家园计划”在解决残疾人托养需求问题、促进托养服务体系建设和加快两个体系建设战略性工作部署中的地位和意义。对此,大家一定要认识到位,思想到位。不能把“阳光家园计划”看成只是简单的资金补贴,或者当做一般的独立项目来完成,而是要立足长远,着眼全局,从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长效机制和建设残疾人两个体系的高度继续组织实施好“”“阳光家园计划”工作。

第二,要充分认识实施好“阳光家园计划”的复杂性和艰巨性。“阳光家园计划”是一个直接关系广大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利益,承载着各级残联组织加强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大。特别是随着前三年计划的实施,越来越多的残疾人希望得到项目的资助和支持,我们的任务也由前三年五十万增加到“”期间的两百万,任务十分艰巨,今后几年肯定还会面临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和问题。大家一定要把困难想在前,把问题估计足,把措施谋划细,切实将计划实施所要涉及的各个环节落实到位。

第三,要充分认识开展“阳光家园计划”的持续性和长期性。“阳光家园计划”不同于以往实施的其他项目,不是有时间节点的阶段性工程,而是作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持续开展的一项长期性具体措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已经将“阳光家园计划”作为开展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和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主要任务之一,可以说,“阳光家园计划”的实施,既针对当前残疾人托养服务供需矛盾,也着眼于长远发展,最终目标也是要将其转化为残疾人托养服务一系列制度性保障措施。各地务必克服短期行为,将这项工作当做一个长期的大事来抓。

二、推进“阳光家园计划”要把握好的几个要点。

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建设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提出的明确任务,也是加快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从三年来的工作实践和事业发展的目标考虑,我们总结出“阳光家园计划”的12字方针,即保急需、打基础、强服务、建机制,这既是实施计划的基本思路,也是工作要求,这里我强调四个方面:

第一,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化开展工作。政府主导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和条件,“阳光家园计划”从本质上讲是政府财政在保障和改善民生领域的重要体现,也是残联组织代表政府实施公共服务,履行对残疾人事业公共管理的重要职责。因此,实施好“阳光家园计划”,首先要在组织领导、政策措施、资金保障以及计划实施等方面确保政府责任到位,确保将计划纳入党委、政府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实施的民生工程范围,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汇集各方力量,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进计划实施,努力形成党委重视、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高效推动计划深入实施。

第二,要坚持保急需,打基础,重在制度建设。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必须立足于阳光家园资金规模有限,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开展时间短,基础薄弱,服务水平还不高和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大,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状况差异性强的现实,掌握好轻重缓急、坚持循序渐进,首先要将那些处于就业年龄段,残疾程度重,家庭负担大,托养服务需求强烈的残疾人纳入资助范围,核心还是要以智力、精神及部分自理能力较差的重度残疾人为主要资助对象,杜绝随意改变和扩大资金用途。要强调的是,实施计划还是以打基础为主,资助的标准和保障的水平还不宜太高,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逐步扩大计划实施的覆盖面,重点还是要通过计划的实施,把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制度建立起来,特别是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努力用五到十年的时间,实现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全覆盖,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完善制度和提高保障水平。

第三,要坚持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全国智力、精神残疾人有1200多万,还有500多万自理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较差的重度残疾人,这么大的需求规模,既要坚持财政投入为主,又不能完全依靠政府。一方面,各级残联要积极协调政府,确保地方财政在扩大覆盖面和提高资助标准上承担起主要责任,不仅仅在计划的资金配套方面,在残疾人托养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机构运行保障和居家托养补贴等方面也要加大投入,全方位落实残疾人托养服务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的指导方针和原则。另一方面,也应当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及慈善组织对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支持,各地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在这方面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配合“阳光家园计划”的实施开展专项资金募集活动,为计划的实施提供更多的资金保障。总之,要通过地方各级政府配套资金和社会力量的广泛支持,努力扩大计划的资金规模,为更多的残疾人接受托养服务提供帮助。

《河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创造和优化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河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方便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

主要包括城市、城镇的道路、公共建筑(含办公科研司法建筑、教育建筑、医疗康复建筑、体育建筑、文化观演纪念建筑、旅游观光场所、商业服务建筑、城市广场绿地停车场、车站机场、汽车加油加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室内外公共厕所等)、住宅小区、交通工具、信息和交流无障碍。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编制和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保证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第四条市县两级政府设立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民政、财政、交通、文明办、文化广播新闻出版、教育、人事和社会保障、旅游、文物、民宗、妇联、老龄、交警、铁路、残联等部门组成,负责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逐步建立健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执行无障碍相关标准规范的自觉性和能力。

发展和改革、规划、工业和信息化、民政、教育、旅游、公安、交通、城管、园林、文化广播新闻出版、体育、人事和社会保障、财政、文物、商务、卫生、人行、铁路、妇联、老龄、残联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立有效社会监督机制,发挥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群体的监督作用,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和答复。

第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意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深入开展。

第七条城市和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用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公共交通无障碍设施建设上,建设部门在考虑道路新建、改扩建的同时,加强建设无障碍公交停靠港湾,与公交车辆协调衔接。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八条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无障碍设施工程未经规划、建设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时,其中无障碍设施部分应征求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对城市、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所在地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第十条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套的无障碍设施。

对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但未作相应设计的建设工程,有关单位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规程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规程,对无障碍设施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适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六)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方便残疾人识别;。

(八)人行横道信号灯上要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十四条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要求,停靠站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方便乘坐轮椅者和盲人自主安全上下交通工具。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车辆应当逐步实现字幕报站、语音报站,为残疾人出行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城市和城镇公共服务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凭残疾人证免收停车费用。

第十六条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以下合称责任人)应当做好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并在无障碍设施因损毁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时及时予以修复。所有权人与管理人自行约定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承担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责任。

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日常养护维修责任,致使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住房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残联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上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无障碍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费用由无障碍设施维修管理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禁止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城市和城镇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设置警示信号或者指示装置。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立即恢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

因占用无障碍设施造成无障碍设施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因城市和城镇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原因确需改建无障碍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引导和鼓励相关部门、科研单位、企业及个人开展无障碍信息交流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工作,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考试主办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选派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市县两级电视台应开办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已开播手语节目的电视台,应进一步增加配播手语节目,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加配字幕。

第二十二条市县两级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为相关人员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

第二十三条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按照信息交流无障碍的标准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无障碍社区服务。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鼓励扶持措施,推进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改造,逐步完善其无障碍服务功能。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方便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报警、呼救。

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人的报警和急救需要。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补助,帮助其对住宅的相关设施进行改造,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

第二十七条组织各类选举的部门应当为参加选举的残疾人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或者根据残疾人的意愿选派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无障碍环境建设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管理等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损毁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3月13日起施行。

残联无障碍改造工作计划

朋友们:

你们好!

根据最新统计,我国残疾人总数到20xx年末已达8500万,应该说,这个数字越大,我们的责任就越大。在8500万残疾人中,肢体残疾者有2472万人,其中很多人都是脊髓损伤者。在生活中这些人的痛苦最大,需要解决的问题最多。比如,一些伤者截瘫位置高,生活不能自理,还有并发症。他们除了身体的痛苦,还有心理痛苦。所以,我们要全心全意帮助他们。但是,怎样才能有效地,长期地帮助他们走出困境呢?目前,各级政府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正在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同时,我们也要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积极帮助残疾人克服困难,鼓励他们乐观生活。

怎样帮助残疾人是一个大课题,需要我们不断开拓可行的道路。中国肢残人协会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20xx年开始,中国肢残人协会与上海市、浙江省、河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残联密切合作,面向社区创办了“中途之家”服务模式,针对脊髓损伤者开展一系列服务活动。通过社区康复服务的平台,为有需求的脊髓损伤者提供康复训练咨询和指导,加强生活技能和劳动技能的训练,为脊髓损伤者提供了很好的服务,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上海市是最早开展脊髓损伤者“中途之家”服务模式探索的城市,充分运用了社会化工作方法,通过购买服务为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中途之家”建设工作在全市已得到全面推广,并且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受到了脊髓损伤者及其家庭的赞誉。

“中途之家”是一种新的康复模式,不仅能够满足脊髓损伤者的康复需要,而且可以帮助残疾人改善功能,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回归社会。“中途之家”服务模式是推进残疾人两个服务体系建设的成功探索,是“”期间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希望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逐步推广。

脊髓损伤者的康复和护养是一项长期要坚持的工作,我们要开拓中国式的康复之路,也要学习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比如,欧洲的英国和法国,都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居家护理制度。法国要求地方政府对自理能力较差的自闭症、精神、智力和行动不便的肢体残疾人发放居家护理补偿费,并免费提供护士支持、居所改造、特殊工程等支持。英国则通过建立残疾人居家护理津贴制度,让他们过上有保障的生活。我们在康复和护养工作上,要多做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残疾人的特性和需求,为建立更好的福利制度提供可靠信息。同时,也要增进国际间的交流,借鉴国外好经验、好做法,让脊髓损伤者拥有更广阔的世界。

各省市要认真学习、借鉴先进省市和国外的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条件,开展脊髓损伤社区康复工作,切实为广大脊髓损伤者提供贴心服务。希望专家学者和专业康复机构,积极探索脊髓损伤新的治疗和康复方法,争取新的突破,让更多的残疾人获得新生活。我们更希望残疾人兄弟姐妹树立生活信心,以顽强的毅力,铸造坚韧的精神品格,积极开展互助康复活动,努力提高生活质量,最终回归社会,并且奉献社会。

亲爱的同志们,残疾人兄弟姐妹们,让我们一起努力吧,相信我们的“中途之家”一定会越办越好;相信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脊髓损伤社区康复工作也一定会取得新成绩。

最后,我衷心祝愿大家春天快乐!

谢谢!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相关问答

无障碍环境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同时也为老年人等其他社会成员提供生活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对无障碍环境均作了规定。近年来,通过举办残奥会、世博会等重大国际活动,我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无障碍设施建设有待加强,特别是无障碍设施改造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二是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滞后;三是无障碍社区服务水平亟待提高。这些问题都需要从法律制度层面加以解决。

为了规范和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条例》明确了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无障碍环境建设涉及市政建设、公共交通、信息交流、社区服务等诸多领域,需要政府统一领导规划、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考虑到道路和建筑物建成后再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势必造成资源浪费,增加建设成本,《条例》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鉴于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状,《条例》规定: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已建成道路和建筑物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进行改造。《条例》将改造重点明确为: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同时,《条例》明确了改造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针对无障碍设施损毁得不到及时维修的问题,《条例》规定: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有损毁或者故障及时进行维修。对不履行保护或者维修职责的,《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方便地获取、交流信息对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显得愈发重要。为了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二是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三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四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五是残疾人组织的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社区生活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密切相关,为了提高无障碍社区服务水平,《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方便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报警、呼救;三是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四是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

残联无障碍改造工作计划

同志们:

育民和长林同志就相关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对于今年工作的安排,既体现了中央和省委、市委的精神,又符合我县的实际,紧扣县委的决策部署,我都同意,请大家认真贯彻落实。

一、宣传工作要突出提神鼓劲,为建设“三生融合?幸福开化”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宣传思想工作是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引导群众、提高群众的先导性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战,为发展助阵,为大局造势,为干事鼓劲。

一要营造浓厚的发展氛围。要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大力宣传新一届党委政府的工作思路和上级部门新的方针政策,为老百姓解疑释惑,使县委、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在基层得到贯彻落实。宣传部门要切实发挥好舆论监督的优势,既要正面宣传引导,又要加强舆论监督。特别是县内几家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强化舆论导向,正如陈德荣书记所说“摄像机比推土机有力,笔头比榔头有力”。对年度“双十”工程、六大创建、破难攻坚大行动等事关开化发展的重点工作,要深度策划、深入报导,推进中心工作的开展;同时,要不断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及时曝光重点工作、项目推进中消极不作为的现象,大胆曝光当前群众关心的一些热点民生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予以整改落实,努力在全县上下营造一种破难攻坚、大干快上的浓厚氛围。

二要凝聚发展的思想共识。宣传工作的最终目的是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念,形成广大群众凝心聚力、共促发展的良好局面。要以理论中心组学习为龙头,认真抓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和理论教育,进一步提升干部的政治素养,增强驾驭发展全局的能力。要围绕^v^同志“南巡讲话20周年”,广泛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和下半年党的xx大主题大宣讲活动,并集中一段时间深入开展“学先进、找差距、促跨越”专题活动,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学赶比追意识,取人之长、补己之短,推动开化跨越式发展。要强化对外宣传,通过形式多样、主题突出、内容丰富的宣传,充分展示我县的发展环境、发展潜力和工作亮点,提高我县知名度和美誉度,吸引海外华侨、在外开化人和投资集团来文投资创业,进一步凝聚发展合力。

三要持之以恒地推进文明创建。建设“三生融合?幸福开化”,既要有不断发展的经济保障,也要有日益繁荣的文化支撑,才能不断增强老百姓的幸福感。当前我们有两项非常重要的创建任务,一个是要在今年创成省级示范文明县城,另一个是要在明年创成省级文化先进县。为此,我们要切实以创建活动为载体,认真对照上级的创建要求,坚持硬件与软件一起抓、政府与群众联动,大力夯实基础、挖掘特色、展示亮点,做一件、成一件,切实让创建成果惠及全县百姓,进一步塑造开化良好形象。

二、组织工作要突出选贤任能,为建设“三生融合?幸福开化”打造一支勇当重任的干伍。

做好今年的组织工作,重点要在党员干伍、人才队伍和基层组织建设等方面下足功夫,着力为转型发展做好组织保障。

加强换届后干部离任审计等工作,着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

二要优环境聚人才。人才队伍是决定一个地方发展后劲和潜力的重要因素。与其他先进地区相比,我县人才工作的差距是比较明显的,最主要的是人才资源上的差距,不仅人才总量小、高层次人才缺乏,而且存在引才难、留才更难的实际情况。我们必须要加快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格局。要紧扣发展需要,树立“只求所用不求所在”的观念,通过内培外引、借智借脑等方式,切实解决城市规划、建设、交通、金融管理等重点领域的人才紧缺问题,积极培养和选拔乡土人才。要充分发挥人才作用,探索人才服务发展模式,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以最好的服务、最优的环境聚集最广泛的人才、吸引最优秀的人才、留住最需要的人才。

三要抓基层强基础。中组部将今年确定为“基层组织建设年”,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可以说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也是维护基层稳定的需要,更是助推开化跨越发展的需要。根据开化实际,下步我们在抓基层组织建设中,要按照构建城乡统筹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的要求,结合社会管理创新,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推进社区“三化”。不断创新基层党建模式,探索以农村社区专职化、信息化、规范化为重点的区域化党建,确保村级组织设置改革工作继续走在全市前列。二是积极推进村社融合。在今年“三分三改”基本完成的基础上,明年年底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将以社区组织作为换届的主要对象,村将完全转变成为经济组织,社区将成为基层社会自治机构,真正实现镇与社区两级管理,这项工作我们也要力争走在全市前列。今年,我们要提前启动“社融居”试点工作,切实为明年这项工作的开展探明道路、打好基础。三是创出党建品牌。去年,在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调查中,我县取得了全省第一的优异成绩,今年一定要在去年基础上抓好巩固提升,切实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xx大胜利召开。同时,要积极探索“党建带侨建”的工作路子,继续深化“两新”党建工作,努力打造一批富有开化特色的“两新”党建精品。

三、纪检工作要突出标本兼治,为建设“三生融合?幸福开化”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纪检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民心向背、事业成败。在这里,我对纪委工作也提几点要求,就是要紧紧围绕“政通开化、绩效开化、廉洁开化”目标,着力抓好机关效能和作风建设,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为转型发展提供有力的纪律和作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