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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无障碍建设策略大全(13篇)

作者:紫薇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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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无障碍环境建设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损毁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河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引导和鼓励有关部门、科研单位、企业及个人开展无障碍信息交流的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工作,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考试主办单位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选派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省、设区的市和具备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开办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加配字幕。

第二十二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为相关人员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其他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

第二十三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网站和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按信息交流无障碍的标准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相关信息。

无障碍建设城市的管理方案

第一条为了创造和优化无障碍环境,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的建设、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保证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老年人组织等社会组织、机构的意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建设、改造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适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推进,同步实施。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九条设计单位进行无障碍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套相应的无障碍设施。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规划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规划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对无障碍设施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应当配套无障碍设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无障碍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所有权人与管理人应当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责任。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托养、社会福利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通信、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第十五条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配备并完善过街音响信号装置,适应残疾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无障碍停车位:

(一)停车位数量大于500个的特大型停车场,设置5个以上;。

(二)停车位数量为301至500个的大型停车场,设置4个以上;。

(三)停车位数量为51至300个的中型停车场,设置2个以上;。

(四)停车位数量为50个以下的小型停车场,设置1个以上。

无障碍停车位应当设立在方便残疾人通行的位置,并设置显著标识,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车辆,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残疾人车专用标志或者残疾人证,未在显著位置放置残疾人车专用标志或者残疾人证的车辆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第十七条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

城市的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应当配备字幕报站、语音报站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手续,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第十九条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做好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及时修复损毁、损坏的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鼓励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开展无障碍信息交流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与残疾人、老年人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当创造条件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应当加配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备手语的新闻节目。

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应当加配字幕,逐步播放配备手语的节目。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并提供方便视力残疾人阅览的有声读物和盲文读物。

公共图书馆进行图书数字化建设时,应当利用无障碍技术手段。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组织建设的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第二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当向有需求的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提供文字信息服务,向有需求的视力残疾人提供语音信息服务。

电信终端设备制造商应当提供能够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技术及产品。

第二十六条社区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对不符合无障碍设施技术标准的应当进行改造。

第二十七条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其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残疾人应急避难预案,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培训。

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应当设置无障碍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未按规定设置或者设置不规范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停车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其他损坏、非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标志,影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修复,依法处罚。

第三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文档为doc格式。

浅谈轨道交通无障碍建设

在新建方面,对城市和乡村做了一个区分,一般的城镇的新建和改扩建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资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乡、村庄的建设,逐步达到无障碍建设工程建设标准。

明确改造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具体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还要组织相关部门予以落实。

明确四类改造重点。一是特殊教育、康复和社会福利等机构,比如安徽省特殊中专学校,当然这是属于新建的,假如这是一个老学校的话肯定是需要改造的重要内容。二是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政府职责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要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老年人也好、残疾人也好,都需要这种公共服务的便利,只有进得去,才能更好享受公共服务。所以我们把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作为一个改造的重点,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都有这个义务,如行政审批大厅等场所。三是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公共服务场所,比如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场所、医院诊所等都要进行无障碍设施的重点改造。四是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这都与残疾人出行、参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都需要重点改造。

推动公共交通工具达到无障碍设施要求。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目前公共交通工具无障碍设施的水平进度是很不一样的,机场、航空公司做得相对较好,在列车方面铁道部对车辆的无障碍改造也都有一些要求,相当多的城市轨道交通开始考虑了无障碍电梯等设施,城市的公共汽车方面,相对差一些,总的说公共交通工具无障碍改造还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也需要一些成本,但我们又不能因为改造有困难就把事情无限期拖下去,因此在条例里面我们又写了一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设施技术标准,并确定达标期限。这段话,使规定落到实处。

强化对无障碍设施的保护和维修。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对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如果你没有做到这一点的话,我们在法律责任里面有相应条款,首先有关部门要进行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话由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进行赔偿。这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这部分还有两个重要内容,一是规定城市大中型公共服务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二是视力残疾人可以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地无障碍服务,对残疾人来说这很重要,也很迫切,充分体现了对残疾人权益的维护。

三、关于无障碍信息交流。

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无障碍信息交流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的政务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

三是国家举办的升学、职业资格、任期考试,要给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

四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至少播放一次配备手语的新闻节目。这对于保障聋人的权益尤其重要。

五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读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去广西和江苏调研发现省一级做到了,市一级没有全做到。这里还有信息量、更新的问题,以后市一级都要做。

六是残疾人组织的网站达到无障碍网站的设计标准,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七是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对从业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这里面的工作量很大,因为范围非常广,例如大型购物商场或者演剧院等都属于公共服务机构或者公共服务场所,这都要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的培训。

八是关于听力残疾人集中参加的公共活动,举办单位要提供字幕或手语服务。九是电信服务需提供无障碍信息服务。

四、关于无障碍社区服务。

一是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要逐步完善无障碍的服务功能,这里面包括社区的坡道、道路、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机构应进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二是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应逐步完善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方便残疾人报警、呼救。这对残疾人尤其重要,残疾人遇到这些潜在的危险时,如没有报警措施,将危及残疾人的安全甚至生命。

三是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这对于改善残疾人居住环境,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促进残疾人全面小康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大投入。

四是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这是保障视力残疾人政治权利的具体举措。

五、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一项系统的综合工程。

无障碍环境建设涉及市政建设、公共交通、信息交流、社区服务等诸多领域,是一项综合性、跨部门的系统工程。不是哪一家能独立完成得了的事情,需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同时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分别是我国城乡建设、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与无障碍建设相关的主要部门还有民政、交通运输、教育、公安、文化、财政、发改、旅游、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只有各部门齐抓共管,无障碍环境建设才能全面推进。因此,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地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长效工作机制十分必要。同时各级残联、老龄协会最了解残疾人、老年人的无障碍需求,多年来各级残疾人组织、老龄部门积极参与了无障碍建设并取得较好效果,因此各级残联、老龄部门在推进无障碍建设中应进一步切实发挥反映、呼吁、协调、配合、推动等作用。同时,无障碍建设不仅方便残疾人,而且惠及全社会公众。正如中国残联主席张海迪所说,“无障碍环境建设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彰显了人道主义精神和人文关怀,无障碍环境建设惠及全社会,是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及全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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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建方面,对城市和乡村做了一个区分,一般的城镇的新建和改扩建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资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乡、村庄的建设,逐步达到无障碍建设工程建设标准。

明确改造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具体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还要组织相关部门予以落实。

明确四类改造重点。一是特殊教育、康复和社会福利等机构,比如中国盲文图书馆,当然这是属于新建的,假如这是一个老馆的话肯定是需要改造的重要内容。二是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政府职责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要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老年人也好、残疾人也好,都需要这种公共服务的便利,只有进得去,才能更好享受公共服务。所以我们把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作为一个改造的.重点,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都有这个义务,如行政审批大厅等场所。三是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公共服务场所,比如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场所、医院诊所等都要进行无障碍设施的重点改造。四是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这都与残疾人出行、参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都需要重点改造。

推动公共交通工具达到无障碍设施要求。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目前公共交通工具无障碍设施的水平进度是很不一样的,机场、航空公司做得相对较好,在列车方面铁道部对车辆的无障碍改造也都有一些要求,相当多的城市轨道交通开始考虑了无障碍电梯等设施,城市的公共汽车方面,相对差一些,总的说公共交通工具无障碍改造还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也需要一些成本,但我们又不能因为改造有困难就把事情无限期拖下去,因此在条例里面我们又写了一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设施技术标准,并确定达标期限。这段话,使规定落到实处。

强化对无障碍设施的保护和维修。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对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如果你没有做到这一点的话,我们在法律责任里面有相应条款,首先有关部门要进行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话由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进行赔偿。这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这部分还有两个重要内容,一是规定城市大中型公共服务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二是视力残疾人可以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地无障碍服务,对残疾人来说这很重要,也很迫切,充分体现了对残疾人权益的维护。

三、关于无障碍信息交流。

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无障碍信息交流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的政务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

三是国家举办的升学、职业资格、任期考试,要给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

四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至少播放一次配备手语的新闻节目。这对于保障聋人的权益尤其重要。

五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读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去广西和江苏调研发现省一级做到了,市一级没有全做到。这里还有信息量、更新的问题,以后市一级都要做。

六是残疾人组织的网站达到无障碍网站的设计标准,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七是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对从业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这里面的工作量很大,因为范围非常广,例如大型购物商场或者演剧院等都属于公共服务机构或者公共服务场所,这都要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的培训。

八是关于听力残疾人集中参加的公共活动,举办单位要提供字幕或手语服务。

九是电信服务需提供无障碍信息服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相关问答

无障碍环境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同时也为老年人等其他社会成员提供生活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对无障碍环境均作了规定。近年来,通过举办残奥会、世博会等重大国际活动,我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无障碍设施建设有待加强,特别是无障碍设施改造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二是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滞后;三是无障碍社区服务水平亟待提高。这些问题都需要从法律制度层面加以解决。

为了规范和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条例》明确了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无障碍环境建设涉及市政建设、公共交通、信息交流、社区服务等诸多领域,需要政府统一领导规划、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考虑到道路和建筑物建成后再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势必造成资源浪费,增加建设成本,《条例》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鉴于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状,《条例》规定: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已建成道路和建筑物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进行改造。《条例》将改造重点明确为: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同时,《条例》明确了改造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针对无障碍设施损毁得不到及时维修的问题,《条例》规定: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有损毁或者故障及时进行维修。对不履行保护或者维修职责的,《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方便地获取、交流信息对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显得愈发重要。为了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二是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三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四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五是残疾人组织的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社区生活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密切相关,为了提高无障碍社区服务水平,《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方便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报警、呼救;三是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四是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

河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扶持措施,推进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完善其无障碍服务功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报警、呼救提供便利条件。

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报警、文字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人的报警和急救需要。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残疾人贫困家庭给予适当补助,帮助其对住宅的相关设施进行改造,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

第二十七条组织各类选举的部门应当为参加选举的残疾人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或者根据残疾人的意愿选派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河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创造和优化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的意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五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和答复。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单位,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增强全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意识,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及志愿服务,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浅谈轨道交通无障碍建设

目前,我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无障碍建设是帮助残障人走出家门、平等参与社会的'基本条件,是在残障人和社会之间架起的一座“金桥”.中国成功举办了世界瞩目的奥运会和残奥会,特别是残奥会,加快了北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进程.北京市对轨道交通、景区、宾馆、饭店、银行等公共服务设施进行了大量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如新建地铁都按要求配备了无障碍设施,同时对20世纪60~70年代建设的地铁1号线、2号线进行了无障碍改造,8条轨道交通线新增42部爬楼车和109部升降平台,123个车站都至少有一个出入口能满足轮椅乘客从地面到站台的出行需求,基本实现了轨道交通车站通行无障碍.

作者:邢冬梅作者单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刊名:北京规划建设英文刊名:beijingplanningreview年,卷(期):“”(3)分类号:u2关键词:

江西无障碍建设报告范文优选

副组长:张可(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瑜(市规划建设局)。

杜光讯(市民政局)。

李双林(市残联)。

全志雄(市委老干局)。

成员:林涛(市发展和改革局)。

何世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韦迪伟(市规划建设局)。

鲁正兰(市规划建设局)。

潘强(市卫生局)。

易治军(市交通局)。

林尤才(三亚工商行政管理局)。

马育红(市水务局)。

孙德震(市园林环卫局)。

陈敏建(市旅游产业发展局)。

陈福利(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李恩祥(市海洋与渔业局)。

曹瑜(市教育局)。

曹兵(市科信局)。

詹小光(市科工委)。

林汉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黄兴海(市海棠湾管委会)。

高中贵(市三亚湾管委会)。

吴炬辉(市天涯海角公司)。

黄海雄(市河东区管委会)。

李诗华(市河西区管委会)。

李骥(田独镇政府)。

蒲慧芳(天涯镇政府)。

吴天直(凤凰镇政府)。

陈向奋(海棠湾镇政府)。

冯永杰(崖城镇政府)。

董朝周(育才镇政府)。

加大监管力度,对侵占无障碍设施的建构筑物、摊位、停车位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对各旅游景点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与市残联、教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导游人员的培训中开设手语培训课目。

对服务行业上岗人员开展手语培训工作。

资金落实是本方案实施的重要保证。无障碍设施建设经费按照以下渠道和办法解决:

1.属于新建工程项目的无障碍建设经费一律实行与工程项目同步预算的办法解决;

3.属于开发或商业性的工程项目的无障碍建设经费,由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筹措;

4.属于政府公益性质、扩建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由市政府负责。

《河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创造和优化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的意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五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和答复。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单位,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增强全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意识,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及志愿服务,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第七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八条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无障碍设施工程未经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第十条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套的无障碍设施。

对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但未作相应设计的建设工程,有关单位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规程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规程对无障碍设施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适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四)公共服务场所设置服务台、公用电话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七)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方便残疾人识别;。

(八)在视力残疾人通行较为集中路段的人行横道信号灯上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十四条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停靠站点,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并为残疾人出行提供必要帮助。

城市的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应当配置字幕报站、语音报站装置。

第十五条城市大中型公共服务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并按规定免收停车费用。

第十六条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做好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并在无障碍设施因自然损毁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时及时予以修复。所有权人与管理人自行约定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承担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责任。

第十七条禁止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城市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设置警示信号或者指示装置。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立即恢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

第十八条因城市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原因确需改建无障碍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建设相关无障碍设施。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引导和鼓励有关部门、科研单位、企业及个人开展无障碍信息交流的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工作,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考试主办单位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选派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省、设区的市和具备条件的县级人民的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开办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加配字幕。

第二十二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的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为相关人员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其他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

第二十三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的政府的网站和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按信息交流无障碍的标准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扶持措施,推进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完善其无障碍服务功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报警、呼救提供便利条件。

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报警、文字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人的报警和急救需要。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残疾人贫困家庭给予适当补助,帮助其对住宅的相关设施进行改造,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

第二十七条组织各类选举的部门应当为参加选举的残疾人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或者根据残疾人的意愿选派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无障碍环境建设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损毁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11日河北省人民的政府公布的《河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河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创造和优化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河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方便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

主要包括城市、城镇的道路、公共建筑(含办公科研司法建筑、教育建筑、医疗康复建筑、体育建筑、文化观演纪念建筑、旅游观光场所、商业服务建筑、城市广场绿地停车场、车站机场、汽车加油加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室内外公共厕所等)、住宅小区、交通工具、信息和交流无障碍。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编制和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保证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第四条市县两级政府设立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民政、财政、交通、文明办、文化广播新闻出版、教育、人事和社会保障、旅游、文物、民宗、妇联、老龄、交警、铁路、残联等部门组成,负责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逐步建立健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执行无障碍相关标准规范的自觉性和能力。

发展和改革、规划、工业和信息化、民政、教育、旅游、公安、交通、城管、园林、文化广播新闻出版、体育、人事和社会保障、财政、文物、商务、卫生、人行、铁路、妇联、老龄、残联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立有效社会监督机制,发挥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群体的监督作用,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和答复。

第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意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深入开展。

第七条城市和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用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公共交通无障碍设施建设上,建设部门在考虑道路新建、改扩建的同时,加强建设无障碍公交停靠港湾,与公交车辆协调衔接。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八条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无障碍设施工程未经规划、建设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时,其中无障碍设施部分应征求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对城市、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所在地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第十条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套的无障碍设施。

对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但未作相应设计的建设工程,有关单位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规程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规程,对无障碍设施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适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六)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方便残疾人识别;。

(八)人行横道信号灯上要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十四条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要求,停靠站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方便乘坐轮椅者和盲人自主安全上下交通工具。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车辆应当逐步实现字幕报站、语音报站,为残疾人出行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城市和城镇公共服务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凭残疾人证免收停车费用。

第十六条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以下合称责任人)应当做好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并在无障碍设施因损毁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时及时予以修复。所有权人与管理人自行约定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承担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责任。

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日常养护维修责任,致使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住房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残联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上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无障碍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费用由无障碍设施维修管理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禁止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城市和城镇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设置警示信号或者指示装置。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立即恢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

因占用无障碍设施造成无障碍设施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因城市和城镇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原因确需改建无障碍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引导和鼓励相关部门、科研单位、企业及个人开展无障碍信息交流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工作,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考试主办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选派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市县两级电视台应开办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已开播手语节目的电视台,应进一步增加配播手语节目,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加配字幕。

第二十二条市县两级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为相关人员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

第二十三条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按照信息交流无障碍的标准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无障碍社区服务。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鼓励扶持措施,推进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改造,逐步完善其无障碍服务功能。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方便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报警、呼救。

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人的报警和急救需要。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补助,帮助其对住宅的相关设施进行改造,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

第二十七条组织各类选举的部门应当为参加选举的残疾人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或者根据残疾人的意愿选派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无障碍环境建设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管理等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损毁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3月13日起施行。

《河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创造和优化无障碍环境,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保证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老年人组织等社会组织、机构的意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建设、改造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适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推进,同步实施。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九条设计单位进行无障碍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套相应的无障碍设施。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规划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规划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对无障碍设施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应当配套无障碍设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无障碍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所有权人与管理人应当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责任。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托养、社会福利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通信、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第十五条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配备并完善过街音响信号装置,适应残疾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无障碍停车位:

(一)停车位数量大于500个的特大型停车场,设置5个以上;。

(二)停车位数量为301至500个的大型停车场,设置4个以上;。

(三)停车位数量为51至300个的中型停车场,设置2个以上;。

(四)停车位数量为50个以下的小型停车场,设置1个以上。

无障碍停车位应当设立在方便残疾人通行的位置,并设置显著标识,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车辆,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残疾人车专用标志或者残疾人证,未在显著位置放置残疾人车专用标志或者残疾人证的车辆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第十七条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

城市的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应当配备字幕报站、语音报站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手续,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第十九条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做好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及时修复损毁、损坏的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鼓励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开展无障碍信息交流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与残疾人、老年人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当创造条件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应当加配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备手语的新闻节目。

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应当加配字幕,逐步播放配备手语的节目。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并提供方便视力残疾人阅览的有声读物和盲文读物。

公共图书馆进行图书数字化建设时,应当利用无障碍技术手段。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组织建设的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第二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当向有需求的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提供文字信息服务,向有需求的视力残疾人提供语音信息服务。

电信终端设备制造商应当提供能够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技术及产品。

第二十六条社区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对不符合无障碍设施技术标准的应当进行改造。

第二十七条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其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残疾人应急避难预案,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培训。

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应当设置无障碍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未按规定设置或者设置不规范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停车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其他损坏、非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标志,影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修复,依法处罚。

第三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信息无障碍建设工作计划

市卫生局:

无障碍设施是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而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的建造不仅有利于残疾人,而且也给众多老年人、妇女和幼儿以及伤病人士带来了方便。对残疾人而言,无障碍设施不仅创造了必要的出行条件,更重要的,它能消除残疾人内心的自卑和沮丧,使他们勇敢地参与社会生活。同时,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水平也体现着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

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起步较晚,1986年7月,^v^、民政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共同编制了我国第一部《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于^v^年4月1日起颁布实施。因此,在^v^年以前,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还处于空白阶段。而我院临街三层门诊楼始建于1958年,随后,为提升我院接待患者的能力,更好的服务社会,又于1985年,紧靠临街门诊楼新建六层综合门诊办公楼。由于建设初期上述规范尚未实施,因此没有充分考虑到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必要性。日前,我院接到关于两门诊楼三层结合部各六阶台阶的整改通知,对于上级部门的通知我院高度重视,也积极准备整改工作,但经过测量发现,若要在六阶台阶中间修建适合轮椅通过的坡道,则两边预留行人台阶宽度难以达到可行性要求;其次,我院已在火车南站大街新建门诊楼、住院楼及办公楼,并在设计初期充分考虑了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目前,新院已接近竣工验收时期,预计年底医院整体搬迁新址。若此时将门诊楼台阶整改,不仅会浪费大量人力和物力,更给患者的就医带来极大不便。

故恳请上级部门批准我院暂缓实施门诊楼结合部三处台阶的整改工程,希望上级部门能够理解与支持。

201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