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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强制休假工作总结(模板5篇)

作者:MJ笔神 2023年强制休假工作总结(模板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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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休假工作总结篇一

根据《^v^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的规定和七六八厂集体合同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以及^v^《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修订我厂职工带薪休假的暂行规定。

职工参加工作以来累计工作十年以下,每年可享受带薪休假5天;职工参加工作以来累计工作十年以上(含),二十年以下,每年可享受带薪休假10天;职工参加工作以来累计工作二十年以上(含),每年可享受带薪休假15天。

第二条休假时间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第三条每年在以上标准天数中有5天由企业统一安排全厂职工休假,其余时间由各单位根据生产及工作情况予以安排。统一休假时,除工作必需并报厂人力资源部批准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加班或存休。

第四条在统一休假或者在安排休假期间没有休假的,且年底前无法休假的,应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假而未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其日工资收入按照本人的月工资(休假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平均月工资,不足12个月以实际工作月数计算)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计算。

第五条各单位在保证完成任务的情况下,统筹安排好休假人员的具体时间。休假时间原则上一次性使用,但由于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经单位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可以给予补休,但一律不得跨年度享受休假。

第六条当年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带薪休假:

(二)事假累计20天(含)以上者;

(四)旷工三个工作日(含)以上者;

(五)离岗一个月(含)以上者。

第七条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凡已休假又超本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者,年底扣除休假工资。

第八条我厂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假的,应按照职工本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天的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第九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厂人力资源部。

第十一条本规定之修订稿须经厂务会通过后予以执行。

人力资源部

强制休假工作总结篇二

为加强邢台县农村信用社各岗位人员管理,强化队伍建设和内控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省联社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联社营业部、信用社、信用分社负责人。

1、联社各科室负责人。

2、联社营业部、信用社、信用分社信贷、会计、出纳、储蓄、结算等岗位人员。

1、联社职能科室负责人在同一岗位上任职三年以上的。

2、信用社、信用分社负责人在同一岗位任职四年以上的。

3、联社营业部、信用社、信用分社信贷、会计、出纳、储蓄、结算等岗位人员,在同一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的;会计岗位可延长到三年。

4、信用分社的负责人、柜员在同一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的。

5、组织上认为有必要交流和轮换的人员,可随时进行交流轮换。

岗位轮换采取内部横向岗位轮换和异地交流方式进行。

1、内部横向岗位轮换

内部横向岗位主要在联社、信用社、信用分社之间进行岗位轮换。如:联社各职能部门之间横向轮换;信用社、信用分社、信贷、会计、出纳、储蓄、结算岗位之间轮换。

2、异地交流

(1)异地岗位人员交流就是在联社辖内信用社、信用分社之间负责人及分部经理的'交流。

(2)异地岗位人员交流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如需要或根据任职期间的业绩情况可适当缩短或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3)异地岗位人员交流要根据工作需要,同时还看本人情况和家庭的实际困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列入交流的范围,一是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二是患有严重疾病不宜岗位轮换交流的;三是家庭确有特殊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经联社认定的。

(五)注意事项

1、联社中层干部和联社营业部、信用社、信用分社、负责人岗位人员轮换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办理好交接手续。

2、对已决定岗位人员交流和轮换的,不得拒绝调动或者有意拖延时间。对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3、要积极做好岗位人员交流轮换工作,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岗位人员轮换工作顺利进行。

4、联社人事部门要审慎做好考核摸底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强制休假工作总结篇三

根据中央、省、勘探局关于机关干部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落实职工强制休假制度,确保职工正常休假,有利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效能革命”。现就加强落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根据《通知》要求,各基层及部门应制订当年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实行强制休假及领导干部带头休假制度;规范年休假管理,建立年休假登记管理台账;实行年休假补贴制度,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明确强制休假和休假补贴制度,并将休假情况与职工年度考核挂钩。

一、年休假对象

(一)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党政群机关及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参照执行。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单位的人员除外。

二、年休假假期

年休假假期,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15的,每年休假15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

三、年休假安排

要根据单位的工作任务、人员的岗位性质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休假,既要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制订本单位当年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报人事部门备案。要合理进行岗位与人员的配置,科学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年休假或休假不了。

(二)单位领导干部要带头实行年休假,以确保本单位年休假制度的正常实施。

1、领导干部年休假计划的安排,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处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2、各基层主要领导的休假安排,按有关规定执行。

3、部门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年休假执行情况实行单位内部公示,接受工作人员监督。

(三)单位要为工作人员休假提供方便。对确因工作关系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四)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五)单位要进行年休假登记管理。对年休假要及时掌握动态、提示信息,实施报告和检查,认真履行年休假手续。

(六)要处理好病事假与年休假的关系。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用,如不抵用的要严格按病事假的.规定扣减工资福利及奖金待遇。

(七)有下例情况之一的,当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0天。

5、如当年享受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以上2、3、4其中一项规定的,其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年休假待遇

要切实加强年休假的管理,通过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措施,以实现年休假的目的。

(一)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二)实行年休假补贴。体现党的“十六大”关于福利待遇货币化的精神

对实行休假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年休假补贴。

1、对按规定执行年休假假期的工作人员,由单位按规定发给年休假补贴。

2、已参加其它各类疗养活动,休养时间长于年休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其规定的年休假假期可给予年休假补贴;短于年休假时间的,剩余的年休假可以继续享受。

3、凡病事假合计超过应休年休假假期天数的,不享受年休假补贴。

4、对应休未休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年休假补贴。

(三)年休假的执行情况,作为确定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的参考依据之一。

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也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各基层及部门应从实际出发,既要安排好工作,又要落实好年休假。有关部门要督促、检查各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工作的落实情况,积极探索适应不同单位、不同群体需求的休假方式,健全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制度。

单位对工作人员年休假的执行情况,应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起来,作为先进评比的依据。在严格工作任务考核的基础上对主动要求年休假的工作人员要给予表扬,对抱无所谓态度的要给予正确的引导,对不执行年休假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每年要对年休假的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对不实行年休假的,建议年终不予以评选先进,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

二00七年三月十五日

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开元公司实际情况,为了让员工在紧张的工作之余得到更好的休息,充分调节身心,以便更进一步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工作热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册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一、年休假范围:

1、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2、职工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每年应休假五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每年应休假十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每年应休假十五天。法定节假日不作为假期天数。

3、年休假天数计算方法:

在编人员及退休返聘人员工龄按人事档案工龄计算。

各科室根据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并设立带薪休假台帐,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每年三月底休完上一年度年休假期。

5、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情况: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年休假审批程序:

(1)休假天数审批权限:

职工公休假期由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办公室(人事)审核后,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五天(含五天)以上公休假报总经理审批。

(2)请假人需填好假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待同意休假后,一份本科室存查,一份办公室(人事)存查,一份财务科存查。

(3)年休假可由所在科室具体安排分阶段休完。年休假报办公室备案才可以积假,当月不上报视为无积假。各科室每月报考勤时,应把科室人员休假、积假情况报办公室,所有积假要求在下一年的三月前休完,不得延续积假。

(4)休假期满,因故不能到岗工作,应由本人于假期期满前申请续假。路途远的应提前书面(并附有关证明)续假,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岗或续假未获批准不到岗的,按旷工处理。

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按旷工处理,严重超出假期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惩罚。

(6)科室负责人年休假应报主管副总同意后由总经理审批,同时在请休假审批表书面说明其离开公司后的科室工作临时负责人。

二、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无特殊补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未产生计件工资、日出工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按实发工资执行。

三、 本制度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襄城县开元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

以上的,年休假15天。

2、本表一式三份,办公事、财务科、休假人所在科室各一份。

为加强对公司员工带薪休假的管理,在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的基础上,使员工有充分休息时间,增强公司的凝聚力,提高员工的积极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享受范围和天数

一、 公司在册正式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不满十年者,每年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及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二、 年休假只能当年使用,半天起休。

三、 员工上半年聘用进公司的,按本人可享受年休天数的50%给假;下半年聘用进公司的当年不给假。公司退休返聘人员公休假参照国家对在岗人员的公休假规定执行。

四、 公司各项目管理部原则上可在每年生产淡季安排统一休假,员工休假应服从生产工作的安排,不得影响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 公司各部门可根据工作进度和节奏,统筹合理安排休假。

第二条、申请流程和审批程序

一、公司在册正式员工每年年休假单分两次发放,1月发上半年度,7月发下半年度。

二、员工休假审批程序:

(一) 公司本部员工提出申请,须填写《公司员工休假申请单》, 由

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综合办公室备案;

(二) 部门副职提出申请,须填写《公司员工休假申请单》,由部

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综合办公室备案;

(三) 部门正职提出申请,须填写《公司员工年休假申请单》,由

分管领导及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交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公司组织安排疗休养

一、公司干部疗休养

1

(一) 公司组织安排部室正、副职、项目管理部正副经理、分公司正副经理的疗休养。

(二) 干部的疗休养经费原则上控制在每二年一万元以内,其中每二年内一年安排一次国内远途疗休养,另一年安排一次国内近途疗休养。

(三) 干部的疗休养由综合办公室具体操作,事先提出书面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一般管理人员及一线员工的疗休养

(一) 原则上一般管理人员和员工每三年安排一次疗休养。

(二) 疗休养时间根据各部室和项目部工作情况而定,基本在春秋季节安排。

(三) 员工疗休养经费原则上行政补贴1500元,其余部分由个人负担。

(四) 优先考虑先进、即将退休员工、献血人员。新进员工一年内不安排。

(五) 员工疗休养由工会统筹安排。

三、疗休养一般安排在工作相对空闲阶段,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

四、疗休养途中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本人自理。

五、在公司安排后,因本人原因放弃疗休养的,作自愿放弃。

六、公司部组织出国(出境)疗休养。如受行业管理单位、上级单位等邀请参团学习考察,则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第四条

一、本规定经公司职代会通过后实施。

二、本制度与国家法令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令法规执行。

强制休假工作总结篇四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由于工作需要完成紧急任务,经领导安排加班加点的,目前不实行加班工资,单位可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二)年休假

1、休假天数:

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个工作日。

2、休假原则:

(1)工作年限满5年、10年、20年的,分别从当年起开始按规定时间休假。年休假天数,以工作日计算,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初根据工作情况,应对本单位职工的年休假做好计划安排;对每位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都尽可能在当年内安排年休,个别确属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年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可将其假期移至下年使用;对未休假者,不得以经济和物质形式予以补偿。

(3)年休假原则上当年安排使用,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几次安排。

(4)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若在年休假后到年底的时间内,请并事假分别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度内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5)凡组织安排疗养的人员,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果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可以补足年休假天数。

(6)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两年以上的,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3、假期待遇: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间外出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三)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xx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xx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xx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xx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

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活工资,活工资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连续工龄的认定

(一)办理时间:每月25日30日

(二)申报材料:人事档案、相关证明材料、单位请示。

(三)办理程序:

1、个人向单位提出书面请示。

2、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请示。

3、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4、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科务会讨论复审。

5、报经市人事局领导审批。

6、市人事局发文。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抚恤、丧葬、遗属供养

(一)办理时间:每月15日25日

(二)申报材料:单位请示、死亡证明、工资档案。

(三)办理程序:

1、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领导复审。

3、报经市人事局领导审批。

4、人事局发文,单位在10个工作日后到工资科领取批复。

强制休假工作总结篇五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调整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国土资源干部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市关于干部轮岗交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岗位轮换

(一)对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进行有计划地轮换岗位,原则上5年进行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和缩短。

(二)干部轮岗工作方案应由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轮岗人员应服从组织安排,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仍按轮岗任免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

(三)轮岗人员在离职前,要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需要审计的,应当进行离岗审计。

(四)局组织人事科应当将轮岗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条 干部交流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交流与培养、锻炼干部,提高工作能力相结合;

(二)交流与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相结合;

(三)交流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

(四)交流与任职回避相结合。

第三条 任同一职务已满5年的中层领导干部原则上应交流,任同一职务已满10年的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工作已满10年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应予交流。

第四条 干部交流的范围主要是中层领导干部,包括各县(区)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成员,市局机关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的领导成员。

第五条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地方同一部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满十年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干部交流应在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内进行。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与系统外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第六条 干部交流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属工作调动的`,不得超职数配备;挂职锻炼的,不占领导干部职数,同一班子中挂职干部一般不得超过2人,挂职锻炼时间不超过2年。

第七条 中层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的最高年龄限制。即:男满57周岁、女满53周岁的正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男满55周岁、女满51周岁的副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改任非领导职务。

第八条 干部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市局组织人事科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上级机关及组织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