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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取消(优秀5篇)

作者:紫薇儿 最新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取消(优秀5篇)

合同内容应包括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与职责、工作时间与休假、薪酬与福利、劳动保护与安全等方面的内容。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取消篇一

烟建节科〔2011〕5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烟台市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勘察设计市场的动态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计单位在市中心区(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承担项目到烟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其它项目由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不予受理分支机构的合同备案。

第三条进行备案的合同应为山东省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填写完整、规范,勘察设计收费情况详细、明确,且勘察设计收费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若多家单位合作的项目,应共同备案;合同中法人必须签字,若由委托代理人签字须出具法人委托代理的授权书。

第四条合同备案报送材料

(一)本地勘察设计单位:

1、烟台市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附件1);

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合同中须附有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附件2)。

(二)外地勘察设计单位:

1、烟台市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

2、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诚信证明;

3、办理备案手续人员须带本人身份证和法人委托书原件;

4、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参加该项目勘察设计人员的职称证、注册资格证和社保

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所有材料都要加盖单位公章,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合同备案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手续。

第五条合同备案办事流程

2、报送资料齐全,当日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分别在勘察设计合同、烟台市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上加盖勘察设计备案章。

第六条所有勘察设计项目均应进行合同备案,不进行合同备案的项目,不得办理初步设计审查及施工图审查手续。

第七条各勘察设计单位要保证合同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对备案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进行备案就开展相关业务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办法不符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取消篇二

订立合同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与勘测单位(__________建筑设计院),根据国家建委制定的《勘察设计合同试行条件》和__________省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勘测的具体情况,签订合同,以资双方遵守。

第一条订立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委规定的《勘察设计合同试行条件》和省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条款。

第二条工程名称

第三条工程地点

第四条工程范围

第五条取费标准按中财委(__________)财经工基价字第xxx号规定收费。签订合同时应预付勘测费总额的30%(一般设计一次按60%),其余部分在勘测成果提出时一次结清。

第六条勘测成果于年月日提出,但由于自然天气所造成的拖延工期可顺延。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承担的事项和责任

1.填写“拟建筑(构)物性质及工程地质勘测要求(本院设计由承担设计室填写)。”

2.清理和整平场地,如因场地有沟以及堆积障碍物等而影响开工时,应付窝工费。开工时应指派一人在场,以便随时联系工作。

3.负责解决土样包装、水样瓶的运送,早晚和夜间钻机停放现场时负责看管,并解决临时所需的垫板、冬季烘烤钻具的木样等。

4.负责解决机具运输和工作人员往返现场的交通工具(或承担运输费用),如因交通工具而造成的窝工,应付窝工费。

5.测量如要求按已有控制系统联测时,应负责提供资料和埋石用材用料等物资。

第八条勘测单位应承担的事项和责任

1.填写“预计勘测工作量及勘测用表”[附表二(略)]。

2.遵循规范按时提出勘测成果,满足设计需要。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效用。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建设单位收执份(其中送建设银行一份),勘测单位份。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盖章)

设计单位: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取消篇三

一、合同备案地点

二、备案流程

1.打开《昆山市勘察设计项目网上备案系统》

(http:///navigation/)登录界面,点击“注册新企业”,根据提示进行注册,取得企业编号后,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已注册企业直接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2.进入网上备案系统后,首先完善企业、驻昆、资质等信息,其次完善项目负责人信息。信息输入完毕后及时保存,等待审核。

3.携带有关企业、驻昆、资质等材料和有关项目负责人的材料到上述合同备案地点进行资料核对,核对无误后审核通过。

已注册企业可跳过第2、3步操作。

4.企业如需进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备案,点击进入网上备案模块,根据工程情况及备案内容,输入有关信息后保存;企业将信息输入完毕后,按要求份数打印,携带有关资料,到上述合同备案地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审核通过。

三、合同备案材料

1.《昆山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一式三份);

(设计单位对备案系统中的工程类别、层数、高度、数量、面积要填写清楚,以便合同备案分类统计。项目负责人及参与项目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填写齐全。)

2.勘察设计合同正式文本三份,实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还应提

3.盖有本单位公章的勘察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原件;

7.《昆山市勘察设计企业项目负责人申报表》。

注:1.获取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登记)资格的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只需提供获得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登记)证明材料及以上1、2、7材料。获取资质核验(登记)资格的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只需提供1、2、4、7材料。

2.《昆山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昆山市勘察设计企业项目负责人申报表》均需在网上备案系统中直接打印。

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取消篇四

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

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工 程 名 称:工 程 地 点:合 同 编 号:

勘察证书等级:发包人:勘察人:签 订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勘察人:

200年月日,经公开招标,勘察人被评定为中标人。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建设地点:

1.3工程规模、特征: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1.6承接方式:_

1.7预计勘察工作量: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2.1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2勘察人收集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发包人向由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份和相对应的电子文档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初步勘察工作定于年月日开工,年月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勘察人开工前5天,送勘察方案给发包人审核,勘察方案经审核后方可开工。

4.1.3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的规定下浮不超过 30% 计取费用,岩土工程勘探按照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乘以中标包干单价每米元进行结算,地下障碍物(雷达)探测按照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乘以中标包干单价每平方米元进行结算,该单价已包括所有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税金,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

4.2.2本工程勘察费估算为人民币元(大写元)。因市政工程的规模往往调整较大,预算勘察费仅作为分期付款的依据,最终按经审核确认的实际完成工作量和取费标准结算。完成外业5天内,累计支付至勘察费的45%;提交勘察成果文件经核定后5天内,支付至勘察费的80%;工程竣工验收且勘察费结算完成时,支付至勘察费的95%;缺陷通知期限届满,全部付清。

4.2.3勘察人提交全部勘察文件后,向发包人开具结算通知书。

4.2.4勘察人代发包人购买资料的费用(另加税费),每月列入“勘察进度月报表”中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视资金情况支付。

4.2.5业主有权根据现场情况要求勘察人进行补钻。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5.1.3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工期顺延。

5.1.5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及经发包人审定的勘察方案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 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5.2.3在工程勘察前,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6勘察人交付的成果必须附有每个勘察点的勘探过程实况相片记录和录像记录,并在现场勘察点做出明确的长期性标记,以便复核。

5.2.7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由于发包人未协助勘察人解决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应将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并付给勘察人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6.2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如果勘察人未能按时按质提供给发包人,每延迟一天,发包人则扣除勘察总费用的3‰作为罚金。

6.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发包人不支付勘察费;已进行勘察工作的,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考虑此类工程常因场地条件限制,规划调整,以及方案或设计评审要求修改等多因素影响,导致工程变更致使勘测工作量增加或减少。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双方应及时确认实际发生的勘测工作量,并按实际完成工作量与4.2.1条结算勘测费。

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份,勘察人份。

发包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签订日期:2011年 月 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盖章)

备案号:

备案日期: 年月日

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取消篇五

建设[2000]50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明确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技术经济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涉外工程等),其勘察设计应当按本办法签订合同。

第三条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应当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接方(以下简称乙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甲方是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乙方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五条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参照文本的条款,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文本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也应采用书面形式。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修改文件、补充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双方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确定勘察设计合同价款。

第七条 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人。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禁止乙方将其承包的工作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禁止第三人将其承包的工作再分包。严禁出卖图章、图签等行为。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能为: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和推荐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本;

四、指导勘察设计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培训勘察设计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

第九条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应当将合同文本送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也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鉴证。

第十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单方擅自终止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扰乱建设市场秩序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