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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立法规定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实用9篇)

作者:雅蕊 编制立法规定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实用9篇)

光阴的迅速,一眨眼就过去了,很快就要开展新的工作了,来为今后的学习制定一份计划。通过制定计划,我们可以更加有条理地进行工作和生活,提高效率和质量。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计划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编制立法规定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篇一

(一)代拟行政法规(4项)

1、《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制定)(法规部、普惠金融部)

2、《信托公司条例》(制定)(法规部、信托部)

3、《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制定)(法规部、处非办)

4、《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条例》(制定)(法规部)

(二)规章(11项)

1、《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2、《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3、《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法规部)

4、《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办法》(制定)(法规部)

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法规部)

6、《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创新部、法规部)

7、《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农村金融部、法规部)

8、《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外资银行部、法规部)

9、《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10、《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办理事项实施办法》(修订)(信托部、法规部)

11、《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非银部、法规部)

(三)规范性文件(31项)

1、《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制定)(审慎局)

2、《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指引》(制定)(审慎局)

3、《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制定)(审慎局)

4、《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审慎局)

5、《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审慎局)

6、《交叉金融产品风险管理办法》(制定)(审慎局)

7、《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制定)(审慎局)

8、《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法规部)

9、《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后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法规部)

10、《关于规范市场准入工作机制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1、《中资银行海外机构布局和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法规部)

12、《关于做好行政处罚工作的若干规定》(制定)(法规部)

13、《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市场化债转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4、《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5、《关于严防和打击逃废金融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6、《中国银监会监管制度法律审查办法(暂定名)》(制定)(法规部)

1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东管理的通知(暂定名)》(制定)(法规部)

18、《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

19、《网络小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暂定名)》(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规部)

20、《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

21、《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方案》(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规部)

22、《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规部)

23、《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政策银行部、法规部)

24、《政策性银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政策银行部、法规部)

25、《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制定)(大型银行部)

26、《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修订)(大型银行部)

27、《养老金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大型银行部)

28、《关于加强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农村金融部)

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外资银行部)

30、《信托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3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制定)(非银部)

(一)代拟行政法规(2项)

1、《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法规部、普惠金融部)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修订)(法规部、非银部)

(二)规章(5项)

1、《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办公厅、法规部)

2、《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外资银行部、法规部)

5、《信托公司流动性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三)规范性文件(9项)

1、《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资本计量规则》(制定)(审慎局)

2、《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指引》(制定)(审慎局)

3、《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评估和资本要求指引》(制定)(审慎局)

4、《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办法》(制定)(审慎局)

5、《关于规范银行业务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审慎局、法规部)

6、《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电子信息保护管理办法》(制定)(信科部)

7、《银行业金融机构云服务应用安全指导意见》(制定)(信科部)

8、《金融租赁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制定)(非银部)

9、《消费金融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非银部)

编制立法规定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篇二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来源:中国.浙江人大网发布时间:2011-2-18 9:59:42http://d/sy/syxxllnew&g_id=ffb19174-0a30-4d5c-9953-3ee04e8903bb&t_id=cms_info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要求,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为促进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安排好法规案审议工作

(一)继续审议的法规项目2件。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初审,2011年继续安排审议。

(二)初次提请审议的法规项目10件。具体是: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禁毒条例(修订)、河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

(三)列入立法调研的法规项目28件。具体是:人民调解条例、国防教育条例(修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条例、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旅游管理条例(修订)、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实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办法、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公路养护管理条例、浙中城市群协调发展促进条例、雁荡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实施防震减灾法办法(修订)、农村合作医疗条例、湿地保护条例、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条例、滩涂围垦管理条例(修改)、钱塘江管理条例(修改)、海域使用管理条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土地登记条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实施代表法办法(修改),工作计划《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对上述法规项目,有关方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为明年立法作好准备,个别条件成熟的,在2011年安排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加强沟通和协调,督促起草单位做好法规草案起草和提请审议工作加强协调,督促有关起草单位按照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法规项目和审议时间,做到起草工作组织、任务、时间、责任“四落实”。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提前介入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密切与起草单位的沟通联系,把重大分歧解决在起草阶段,提高法规草案的质量,确保按期提请审议。加强督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二类法规项目的调研,为做好明年立法工作作好充分准备。

三、督促法规配套规定的制定和修改加强对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督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抓紧制定和修改法规配套规定,从制度上、机制上保证法规配套规定的制定工作,促进法规的有效实施。

四、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更加重视法规的修改完善,更加重视社会领域和民生方面的立法,促进经济领域立法和社会领域立法及其他领域立法的均衡发展。进一步拓宽立法项目征集渠道,完善立法项目论证机制,增强立法项目选项的科学性、可行性,使立法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和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事先立法调研,不断深化立法调研工作。选择重要法规开展立法听证和网上在线交流,进一步促进立法公开,扩大公民有序立法参与。进一步完善立法沟通协调机制,不断形成立法工作整体合力。不断丰富和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方式和渠道,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完善立法技术规范,提高立法技术水平。

五、加强立法宣传培训积极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特征、基本经验及重要意义,不断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有关地方立法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继续采取立法重大事项新闻发布、法规实施座谈、专题讲座、条文释义等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开展新制定法规的宣传,完善法规宣传机制,提高立法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业务交流和培训,做好立法工作指导。

编制立法规定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篇三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7项)

1.招标投标条例(修订)

(市发展改革委起草)

2.实施《^v^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修订)

(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起草)

3.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4.社会信用条例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起草)

5.实施《^v^土地管理法》办法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起草)

6.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市人才工作局起草)

7.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管理条例

(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通州区政府起草)

(二)政府规章项目(7项)

1.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修订)

(市司法局起草)

2.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修订)

(市园林绿化局起草)

3.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市消防救援总队起草)

4.无线电管理办法(修订)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起草)

5.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修订)

(市公安局起草)

6.地名管理办法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起草)

7.“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修订)

(市城市管理委起草)

此外,对于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市司法局加强工作指导。

编制立法规定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篇四

1.《襄阳市岘山保护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阳市市区“门前三保”责任制管理办法〉的决定》(起草单位:市城管执法委)

(二)2022年市政府规章立法计划预备项目

《襄阳市襄樊码头遗址保护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文旅局)

(三)2022—2026年市政府规章立法规划项目

1.《襄阳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2.《襄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起草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襄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起草单位:汉江国投)

4.《襄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住建局)

5.《襄阳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住建局)

6.《襄阳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住建局)

编制立法规定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篇五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发[20xx]21号)和当阳市纪委下发的关于开展《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的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xx届六中、七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通过对《暂行规定》实施效果、立法技术情况的调研,为修订完善《暂行规定》奠定基础,推动《暂行规定》的进一步落实,建立健全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处理机制,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二、主要任务

此次活动需重点抓好五项工作:

(一)学习宣传。通过组织党员干部集中学习、自主学习、座谈会等形式,深入学习领会《暂行规定》;通过宣传资料、标语、宣传栏、宣传牌等多种宣传形式,在局机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立法调研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总结分析。了解《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适用情况,认真分析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为进一步落实《暂行规定》提供借鉴。

(三)自查自纠。调动全体机关党员干部的积极性,结合本单位实际,分析《暂行规定》制定设计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滞后、漏洞、不适应等问题,针对《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行为、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纠正和查处力度,建言献策。

(四)交流经验。召开旅游单位、旅游项目引资企业代表座谈会,结合宣讲《暂行规定》,收集整理损害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的问题,征求对改进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五)建议总结。针对《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和修订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具体安排

从20xx年7月30日开始,至20xx年9月3日结束,为期一个月,活动分为4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xx年7月30日至8月5日)

1、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彭永生为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郭亚清、张帆,党组成员、工会主席国春喜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游方群同志兼任,制定《当阳市旅游局《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方案》,负责日常工作事务,确保立法调研活动的顺利进行。

2、8月2日,组织全体机关党员干部集中学习《暂行规定》,认真领会《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并于制作一期《暂行规定》宣传专栏,营造良好的舆论与学习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xx年8月6日至8月13日)

1、8月7日,了解《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适用情况,并认真分析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

2、8月9日,针对《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分析讨论《暂行规定》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全面性、适应性以及可操作性等立法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修定意见和建议。

3、8月13日,结合单位实际,研究确保《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

(三)交流经验阶段(20xx年8月14日至8月22日)

1、8月16日,召开本地旅游企业代表座谈会,宣讲《暂行规定》,并听取他们在发展环境方面遇到的问题,以及看法和建议。

2、8月20日,召开旅游项目引资企业代表座谈会,宣讲《暂行规定》,重点听取东方国际大酒店项目所遇到的损害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积极出台解决措施,力保东方国际大酒店项目顺利完工。

3、8月22日,召开关公文化旅游城项目代表座谈会,认真听取和了解他们关于发展环境方面的看法和意见,尤其是损害发展环境最突出、对他们影响最大,以及最亟待解决的问题,成立专班研究解决方案,积极组织协调沟通,必要时寻求政府相关机构的支持和帮助,尽一切努力优化发展环境,确保关公文化旅游城项目在当阳落户生根发芽。

(四)建议总结阶段(20xx年8月23日至9月3日)

1、建议总结。结合单位实际,根据《暂行规定》的实施情况、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以及本单位确保《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归纳总结《暂行规定》修订完善、贯彻落实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专题调研工作报告上报市纪委。

2、考评。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绩效考评。

编制立法规定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篇六

起草单位

提案单位

市政府

常务会议

审议时间

市人大初次

审议时间

《重庆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制定)》

市农业农村委

市政府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

市市场^v^

市政府

《重庆市慈善条例(制定)》

市民政局

市政府

《重庆市反间谍工作条例(制定)》

重庆市^v^

市政府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修订)》

市城市管理局

市政府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制定)》

市公安局

市政府

《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修正)》

市文化旅游委

市政府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集中修正)

市司法局

市政府

编制立法规定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篇七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优势

(一)认真学习贯彻县委1号文件精神,正确认识企业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企业党建工作的必要性和责任感。

(二)按照“围绕发展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指导思想,通过发放学习资料、理论学习会、书记讲坛、党史讲座等多种形式,围绕公司转型发展的要求和当前存在的问题,切实把县委1号文件精神落实到具体工作中,真正实现党建工作和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两手抓、两不误、双丰收”。

(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推动党建责任制落地。党支部组织理论学习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领导班子年内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强化“一岗双责”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地,开展支部书记“述职述廉述党建”,以“述”促“抓”,增强书记抓党建意识。

二、加强队伍建设,丰富教育形式,全面激发基层党组织的动力优势

(一)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强化党员学习教育。一是加强党员教育。组织红色之旅、扶贫慰问、专家党课授课等多种形式,对党史、形势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进行教育,对党员在转型发展中如何做好工作开展座谈讨论,引导党员坚定政治立场,明辨大是大非,认清肩负责任。二是组织党员活动。开展党员公开承诺、党员先锋岗展现、与基层班组结对帮助、参加志愿服务等活动,年内集中开展一次党员评议活动,对评议合格党员,给予肯定和鼓励,对评议表现不好的党员,支部书记与其进行谈心帮助提高,不断增强党员的先锋意识、责任意识和组织意识。三是做好党员发展工作。以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组织党员发展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工作。通过党员队伍的建设,做到“重要岗位有党员、专业骨干是党员、关键时刻见党员”。

(二)推进党建管理提升活动。一是坚持“狠抓基础、重点突破”的原则,着力加强党建基础管理,建立党建荣誉信息库和党组织、党员信息库,通过开展党建工作评估、企业文化改革、完善eap工作推进机制、打造志愿者服务品牌等工作,完成研讨交流、贯彻落实的阶段工作目标。二是加强党群工作队伍的业务知识培训与党务能力建设,对党群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三是巩固“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成果,将有成效的活动和做法转化为制度规定,形成建立创先争优长效机制。

(三)加强创新。通过信息化手段参与助洪泽“智慧党建”新模式。

三、加强作风建设,深化精神文明,营造构建基层党组织的风清气正

继续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通过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彰显企业社会责任、提升员工素质能力,助力和谐社会建设。

(一)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与各级部门负责人和敏感岗位员工签署廉洁从业承诺书,定期开展廉政教育警示实践活动,切实将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到实处。

编制立法规定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篇八

1.深圳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2.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4.深圳市公共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5.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6.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7.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9.深圳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v^)

10.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11.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修改)(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12.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前海管理局)

13.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编制立法规定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篇九

第二十九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齐长城文物考古、历史文化、保护技术、管理机制等领域的研究活动,并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齐长城保护规划,编制齐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齐长城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齐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推进建设齐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发挥其保护传承、文化教育、公共服务、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科学研究等功能。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齐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

第三十二条 将齐长城点段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

(三)符合齐长城保护规划的要求。

将齐长城点段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依法核定旅游容量指标。

第三十三条 在齐长城参观游览区建设基础设施,应当减少设置固定或者永久设施,并不得对齐长城及其历史风貌、自然景观造成破坏。

第三十四条 齐长城参观游览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科学、合理设置参观游览路线,引导旅游者安全、文明、环保旅游。

在参观游览区内举行活动,其人数不得超过依法核定的旅游容量指标。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齐长城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齐长城参观游览区的,应当与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签订协议,不得将齐长城转让、抵押或者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三十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齐长城博物馆、展览馆,展示齐长城和依托齐长城修建的各类文物遗存的历史沿革、建造技艺和文化内涵,提升中华文明影响力和感召力。

鼓励以齐长城为主题的文化产品开发和文艺作品创作,解读齐长城历史,阐释齐长城价值,传播中华文化、中国精神。

第三十七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齐长城保护专家咨询制度。组织编制与齐长城有关的规划方案、审核与齐长城有关的建设工程、决定与齐长城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第三十八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齐长城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齐长城保护约谈制度,对发生未履行齐长城保护职责,以及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齐长城损坏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的,及时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提醒、告诫并督促整改。

第四十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齐长城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齐长城保护、利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依法承担文物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巡查制度,按照规定制定齐长城执法巡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发现影响齐长城安全的重大事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齐长城保护监测制度,使用遥感卫星、无人机、信息平台等技术和手段,对齐长城及其相关设施、环境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十三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齐长城保护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处理与齐长城保护有关的投诉举报。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齐长城保护警示制度,组织专家对齐长城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估,并将经评估存在严重损毁风险的齐长城点段列入警示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等部门未履行齐长城保护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日志的;

(三)发现安全隐患未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的;

(四)在参观游览区建设基础设施对齐长城及其历史风貌、自然景观造成破坏的。

(一)在齐长城上开沟、挖渠的;

(二)在齐长城上依托齐长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在齐长城保护范围内开山、开矿、采石、挖砂的。

(一)在齐长城上养殖、放牧的;

(二)在齐长城上攀岩、刻划、涂污的;

(五)挪动、损毁、刻划、涂污齐长城保护标识和保护设施的。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责编:王晶 丛萍 徐榕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