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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实用16篇)

作者:XY字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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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增强市场监管效能,规范市场执法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xx〕58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选派执法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20xx年9月13日至20xx年10月15日。

依照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抽查为主要对象,除对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销售、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的消防、食品生产、特种设备、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监督检查、定向抽查;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省、市、县政府对监督检查有明确要求的;投诉举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要的。

三、基本原则。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依法、随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提高监管职能、落实严管措施、降低行政成本的原则开展工作,积极探索综合抽查检查工作新思路。

四、抽取流程。

随机抽查,是指将四川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随机抽取的企业,通过本局随机抽取系统随机产生的.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检查企业名单由省工商局公示系统产生。检查人员名单从本单位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抽取产生,并综合考虑人员专长、行业特点等情况。

五、职责分工。

县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股、室、

队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管“双随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全县双随机抽查的领导工作。

六、检查工作流程。

1、检查人员名单产生。公示系统产生抽查企业名单后,邀请纪检监察人员、企业联络员代表、企业代表等参加,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名单。检查名单抽取过程应当书面记录,检查名单应固定打印并存档备查。

2、检查开始。信用信息股在检查名单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检查小组主办人员(检查名单第一位)在公示系统上领取检查任务,按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查工作(参照《四川省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工商质监所负责人应当做好配合和协调工作。检查方式可采取实地检查为主,并结合利用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手段。

3、结果处理。检查活动应当于省局规定时间内完成,并于检查结束之日起5日内形成检查报告。检查结果分为正常、列入异常名录、进入案件处罚程序、移送相关部门等四类。正常、列入异常名录的由检查人员依法报批后,在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异常名录处理参照《四川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里程序规定(试行)》)。进入案件处罚程序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移送相关部门的形成《行政建议书》,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工作要求。

(—)各股,各股、室、队、所成员要高度重视,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胆探索,敢于创新,把双随机抽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廉政执法,依法行政。

(三)认真做好双随机抽查的总结工作,对双随机抽查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上报县局,10月15日前将汇报材料及相关档案报送信用信息股以便存档。

【工信方案】康保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精选】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探索推行跨部门联合抽查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良好秩序,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消防安全监管、安全监察等方面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

通过开展全县企业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登记信息和经营行为跨部门。

“双随机”联合抽查,依法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登记事项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更好更强的监管促进企业规范经营,强化企业信用约束,逐步实现对企业的“一次抽查、全面体检、综合诊治”,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名录库要涵盖本地全部被监管企业,并结合监管执法实际,建立不同行业领域、不同类别和等级、满足不同执法需求的随机抽查名录库,从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实施动态管理调整,如有变化,及时更新。

从经康保县审批局注册登记的、截止。

2017。

10。

31。

日为已成立状态的工业企业中,按。

20%。

的比例随机抽取。

按照随机选派、检查任务与检查人员合理匹配的原则,由县工信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发改局等联合抽查部门分别随机选派一定数量的执法检查人员,成立联合检查组,集中统一开展检查活动。

组织对抽查对象年报公示信息、即时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及企业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一致性进行检查。

“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具体的经营行为检查项目,并明确具体检查事项、检查标准、检查程序、检查方式、检查要求等注意事项。

本次跨部门。

2017。

11。

20。

日开始至。

2017。

11。

30。

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由县。

“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下发联合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县工信局为本次抽查的牵头单位,各成员单位依据自身职能,加强沟通协调,明确职责分工,精心组织部署,强化力量保障,推动工作开展。

1.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并进行随机合理匹配。

按照“双随机”的原则,县工信局制定经营行为抽查清单,由县“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统一抽查清单;从联合抽查各部门执法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工作,既要体现各部门监管执法体制特点,又要科学分工,有效指导,达到随机监管目的。

2.

依法规范开展联合检查。

本次抽查采取实地检查方式。检查组要制定检查工作计划,依法规范实施检查,做到检查前准备细致充分、检查中工作严谨规范、检查后续处理无缝衔接,保质保量完成检查任务,整个执法检查过程要体现文明规范、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证据确凿。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实行边检查边规范,边发现边整改,通过联合检查督查,力求达到“一次抽查、全面体检、综合诊治”的效果,净化市场环境。

3.

及时录入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要及时形成最终检查结论,由检查人员通过“河北省双随机与双告知系统”分别及时录入检查结果,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并要按照涉企信息部门归集工作要求,将检查结果信息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

11。

30。

日前,将联合抽查工作总结材料报送市“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质监口”负责抽查对象设备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检查组到企业检查要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各项要求,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接受企业宴请,不得接受企业赠送的礼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集中学习培训和自学的方式,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信、质监、环保、发改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以及“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监管执法业务知识,提高检查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加强统筹调度安排,落实人员车辆保障,保证检查工作序时进度。检查组要及时制定具体的检查计划,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环环相扣、步步推进,科学合理、紧凑有序开展抽查工作,确保抽查工作取得实实在的效果。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落实到位。

要畅通上下联系渠道,及时报送和掌握抽查工作进展情况,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向对口上级部门请示汇报。要深入调查研究,注意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力量,通过电视、报纸和微博、微信、互联网等各种传统与现代媒介手段,开展多样化、立体式的深度宣传报道,大力宣传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动态、成效和经验,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公开曝光有关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态势,扩大联合抽查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取得企业更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2017。

11。

27。

新民市卫生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完整文档

局机关各科室、市卫生监督所:

为认真贯彻辽宁省、沈阳市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优化我市经济发展法治环境,推进我市卫生行政执法随机抽查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严格执行卫生计生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职权范围,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1

建立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

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监管的检查对象全部纳入,确保不遗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在检查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和检查事项,一律不列入,确保不越位。

2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检查行业、领域等进行分类,录入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规范名录库人员的推荐、审核程序,确保执法检查人员业务熟练,能有效履行检查职责。

3

规范“双随机”抽查程序。

检查对象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的抽取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抽查方式,由市卫生监督所从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一次性随机抽取产生。书面记录抽查过程,并经现场参加人员签字后存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检查对象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确定后,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本单位监管对象情况和行业服务特点合理确定,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重复执法。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工作结束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检查对象守法的自觉性。同时,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推广随机抽查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局属各科室及相关单位要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统筹协调,严格按照相应工作要求,充分并合理调配执法检查,加强单位间的协同配合,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切实把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执法稽查,对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将“双随机”抽查工作纳入年度重点督查任务和绩效考核内容进行督促检查,并对随机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或消极不作为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问责和责任追究。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加大对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公平、有效、透明地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县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执法监管效能,根据《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政办发〔2016〕105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双随机抽查工作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随机选派执法监管人员,随机从列入市本级管辖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选取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二条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随机和属地管辖等原则,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级管辖内的双随机抽查工作。

第三条对照国土资源局行政权力清单,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局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对行政权力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四条将全市范围内已通过划拨和招拍挂出让地块、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的用地主体及矿山开采的采矿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建立土地、矿产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并根据用地、采矿批准情况适时进行动态更新。检查对象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选取。

第五条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国土资源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适时进行动态更新。检查人员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取,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六条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局相关科室负责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载明的比例,分别从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及两名以上的执法检查人员;执法队负责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随机检查的相关工作。土地利用、行政审批、矿产管理等业务科室负责对相关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指导,并派员配合做好相应的检查工作;办公室网络管理员负责在局门户网站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每年开展随机检查1-2次,每次抽查用地主体的数量为土地类抽查对象名录库中总数的5%左右;抽查采矿主体的数量为矿产类抽查对象名录库中总数的25%左右。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八条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九条双随机抽查工作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须记录在案。检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检查报告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置,其中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确保对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处置到位。

第十一条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讯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并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用地、采矿主体的守法自觉性。

第十三条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凭祥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精选】

111。

2016。

3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监管行为,加快配套制度建设,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能,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检查行为,加快建立公平、有序、诚信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行政检查。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检查、随机抽查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公正高效。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不同类型检查对象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注重公平,兼顾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公开透明。在阳光下运行执法权力,公开行政检查随机抽查职责、程序、事项、结果等,强化社会监督,切实做到确职限权,尽责担当。

稳步推进。充分利用现有市场主体有关信息数据,立足检查对象分布结构等实际情况,就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项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1.

2016。

9

13。

日前报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直送市编办)。(市编办牵头,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

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要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非市场主体(除市场主体外其他执法检查对象)抽查机制由市各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市工商局、法制办,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市编办牵头,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

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机制,规范随机抽查程序,明确承办机构职责,落实执法人员责任,细化抽查方式方法。为确保抽查程序公开公正,有条件的部门可探索通过公证部门公证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现场监督抽查过程。(市工商局牵头,市法制办、编办,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

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

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加快政府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依托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数据库等,加强信息共享与交换,整合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依法合规地公开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市工商局牵头,人民银行凭祥支行配合,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7.

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在随机抽查工作中,要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信息系统,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市工商局牵头,市发改局和人民银行凭祥支行配合,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8.

探索开展联合抽查。按照“双随机”要求,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实行一次多查,提高执法效能,避免重复检查,降低市场主体成本。市工商局要牵头协调组织市相关部门开展跨部门、跨行业的联合抽查,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凭祥市实际,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对不属于市场主体的联合执法抽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牵头部门参照市场主体联合抽查办法组织实施。联合抽查所需的执法人员应在全市抽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联合抽查过程中,接到群众举报或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市工商局牵头,市地税局、质监局、食药监局配合,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编制清单阶段于。

2016。

9

13。

日前完成,规范管理阶段于。

2016。

9

31。

日前完成,深化推进阶段于。

2016。

12。

30。

日前完成。

推广随机抽查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加强跨部门协同配合,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切实把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市直各部门要加强自治区对口部门的联系沟通,参照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加强对业务部门的指导,强化业务培训,确保在本系统内部上下衔接顺畅、工作有序推进。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2016。

9

13。

日前报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直送市编办)。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抓好督促落实,总结交流经验,务求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取得实效,把简政放权改革向纵深推进,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县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条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45号)、《南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南政办字〔2016〕56号)和《南昌县民政局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南民字〔2016〕95号),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工作。

第三条工作原则。对监管对象实施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廉洁高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行政监管合法性、公平性、规范性和简约性,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第四条工作目标。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运用信息技术,实现被检查的监管对象和行政检查人员随机产生,检查结果及时利用通报或网上公开形式对外公开。随机抽查事项,在实行全覆盖。

第五条制定南昌县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在“南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并进行动态管理。对抽查事项所涉及的监管对象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通过摇号的方式从监管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建立南昌县民政局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在“南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上级民政部门开展随机抽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下级民政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调执法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七条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要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抽查时间、制定抽查标准,每年进行一至二次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频次。

第八条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监管工作实际,在每年11月份将下一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将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在“南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

第九条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条开展检查工作,由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组成一组一同进行。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开展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检查文书,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须进行记录备案。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实施步骤、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对象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该移送的要移送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对于在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查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或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检查对象,应当在网上进行通报处理,并依法追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教育局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3月29日至30日,南芬区环保局“双随机抽查”第一组按照《南芬区环境保护局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方案》要求对随机抽出的本溪市圣华化工有限公司、本溪市聚鑫达矿业有限公司鑫生选矿厂、本溪市南芬区金山福铁精粉加工厂、本溪市龙新矿业有限公司、本溪市南芬区万发铁选有限公司、本溪市枫叶矿产有限公司、本溪百兴粉体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金亿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进行检查,并填写了现场环境监察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如下:

大部分企业都处在停产状态,我们对其现场进行了检查,并照取相片,

本溪市圣华化工有限公司发现3处环境隐患:

1、原材料(液体碱)未按环评要求储存指定库房,露天堆放。

2、成品(甲硫醇钠)未按环评要求储存指定库房,露天堆放。

3、工业冷却水外排至厂区外取水口附近空地.以上均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水样(外排冷却水)等证据为证,已移交网格化监管人员依法进行跟踪处理。

教育局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3月29日至30日,南芬区环保局“双随机抽查”第三组按照《南芬区环境保护局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方案》要求,对随机抽出的本溪市思山岭新型润滑材料厂、本溪钢铁永华润滑油有限公司、本溪星光硅质原料有限公司、锋达钢渣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本溪市南芬区华隆木业、本溪市南芬区鑫鼎选矿厂、土金石硅石加工厂、昌泰花岗岩等8家单位进行检查,并填写了现场环境监察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如下:

大部分企业处于停产状态,并未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并对本溪市圣华化工有限公司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处理:要求企业原料在环评要求指定堆放地点进行堆放,要求企业冷却水外排管收回,有现场整改完成照片。

更多。

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xx〕58号)要求,推进农业部门随机抽查工作,增强执法效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xx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xx〕58号)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简政放权。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提高执法服务水平,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

依法监管。

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监督检查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各负其责。

农业部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司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本司局职责范围内的随机抽查工作,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随机抽查工作。

公正高效。

转变监管理念,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农业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执法机构,下同)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等。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农业部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司局负责制定本司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汇总报部领导审定后发布。

地方各级农业部门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

责任主体:农业部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司局;地方各级农业部门

进度安排:20xx年10月31日前完成随机抽查事项梳理,20xx年12月31日前发布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农业部门开展监督检查,除有初步证据或线索证明明显涉嫌违法、由农业部门依法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农业部门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按照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

农业部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司局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分别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地方农业部门检查对象名录库由各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结合本地监管工作需要建立。

农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各级农业部门分级建立。

上级农业部门开展随机抽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下级农业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调执法检查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责任主体:农业部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司局;地方各级农业部门。

进度安排: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工作应于20xx年10月31日前完成;检查对象名录库原则上应于20xx年12月31日前完成,最迟不晚于20xx年6月30日。

(三)分类选择随机抽查方式

开展随机抽查,可以根据机构设置和监管工作需要,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方式。

定向抽查是指根据检查对象类型、性质、行业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名单进行监督检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进行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要根据检查工作实际结合应用,确保执法效能。

为确保抽查程序公开公正,农业部门在采取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应当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抽查过程,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方式现场监督抽查过程。

责任主体:农业部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司局;地方各级农业部门。

进度安排: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四)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本部门监管对象情况和农业(农资)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对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由农业部有关司局、地方各级农业部门制定。

责任主体:农业部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司局;地方各级农业部门。

进度安排: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五)强化随机抽查结果应用

抽查工作结束后,检查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并按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及时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责任主体:农业部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司局;地方各级农业部门。

进度安排: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六)推进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

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违规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按照规定途径和程序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纳入企业社会信用记录,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农业部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司局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推送。

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推送工作,并应当指定一个专门机构负责。

责任主体:农业部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司局;地方各级农业部门。

进度安排: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随机抽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农业部各有关司局、各地农业部门务必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业绩考评,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

农业部各有关司局、各地农业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具体细化推进随机抽查的任务和步骤,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管控,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培训

随机抽查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执法人员培训,加快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农业部各有关司局根据本方案制定本司局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xx〕58号)和本实施方案的具体工作安排,于20xx年10月31日前报送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根据《关于报送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坊职能办函〔20xx〕1号)要求,推进区经信局随机抽查工作,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xx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xx〕58号)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为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简政放权。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提高执法服务水平,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

依法监管。

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监督检查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公正高效。

转变监管理念,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区经信局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1),明确抽查事项名称、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等。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到区法制办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开展监督检查,除有初步证据或线索证明明显涉嫌违法依法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见附件2)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见附件3)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三)分类选择随机抽查方式

开展随机抽查,可以根据机构设置和监管工作需要,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方式。

定向抽查是指根据检查对象类型、性质、行业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名单进行监督检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进行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要根据检查工作实际结合应用,确保执法效能。

对同一个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由牵头部门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原则上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

为确保抽查程序公开公正,在采取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应当根据条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抽查过程,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有条件的可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方式现场监督抽查过程。

(四)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各科室监管对象情况和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对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由各科室制定。

(五)强化随机抽查结果应用

抽查工作结束后,检查单位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及时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六)推进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

要将严重违法违规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按照规定途径和程序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纳入企业社会信用记录,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随机抽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各科室要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业绩考评,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科室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具体细化推进随机抽查的任务和步骤,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管控,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培训

随机抽查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加快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教育局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潍城职能办函1号文件下发后,我局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了专门的工作会议,进行学习,根据《关于报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自查报告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局职能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简政放权各项规章制度。自20xx年6月份以来,我局认真梳理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共有行政审批事项6项。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于20xx年5月成立审批服务科,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将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行政审批科,行政审批科及其从事行政审批的人员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采取签订授权委托书形式,向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代表进行充分授权,办理本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积极开展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根据行政审批事项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详细的各自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使程序进一步明确了其事先的准入要求,增加了事中的抽查监督步骤,规范了事后的督查反馈程序,确保各项行政审批事项规范有序,落到实处。这6项行政审批工作将分别由相应科室、单位进行跟进。

三、制定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度。根据《关于报送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潍城职能办函【2016】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简政放权,制定了《潍城区经信局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执法检查工作中的比重。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科学测算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了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了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问题发生。

组别:1。

成员:王常君、宋志超。

组别:2。

组别:3。

成员:郭泽蕾、张震负责企业:本溪市思山岭新型润滑材料厂、本溪钢铁永华润滑油有限公司、本溪星光硅质原料有限公司、锋达钢渣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本溪市南芬区华隆木业、本溪市南芬区鑫鼎选矿厂、土金石硅石加工厂、昌泰花岗岩。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有关文件精神,转变市场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监管行为,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加快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

按照“坚持全面覆盖、坚持规范透明、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协同推进”的总体要求,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增强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和自我约束力,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预,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省局各业务处、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整合日常监管任务,避免多头布署,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严格按照年度抽查计划实施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重点领域,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对列入市场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实施随机抽查。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2.对未列入市场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事业性收费,特殊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检验检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等事项,按现有监管方式严格监管。对特殊重要领域,要健全生产、检验管理信息系统,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生产检验数据自动采集、实时记录、留痕可查,严禁人为篡改。

3.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重点检查。对通过大数据分析研判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要通过双随机方式,对所涉及的抽查事项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严重风险要进行过筛式排查。

1.编制省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梳理我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行使的监管执法事项,依法定职责增加相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内容,制定我省抽查事项清单。省局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和平台向社会公开。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但不得超过100%;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为企业市场主体的5%。各业务条线可根据监管职能确定具体的抽查比例。

2.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省局按照各业务监管领域建立市场主体库、收费价格单位库(主要指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食品生产主体库、食品流通主体库、餐饮单位库以及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库。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如产品、项目、行为等其他主体库。

其他涉及药品监督和知识产权监管的市场主体库,由省药品监督局和省知识产权局自行建库。

3.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省、市、县(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在各市、县(区)建立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基础上,建立全省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各业务条线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各级各业务条线在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时,可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工作区域、技术特点以及担任角色等细化执法检查人员身份标签。对特定领域的抽查,还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通过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工作,建立辅助检查人员库,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4.制定随机抽查工作规范。在总局抽查工作指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修定完善我省抽查工作细则,明确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内容、公示程序等。

5.统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下“双随机、一公开”模块是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省局将不断完善该工作平台的功能,以满足双随机抽查工作各个阶段、多种模式的抽查工作需求,提高双随机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畅通数据归集路径,确保各类专业性抽查检查结果及时有效归集至相应主体名下。

(一)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省局于每年1月底前制定省市场监管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各市、县(区)可按照省局抽查计划制定本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各市、县(区)年度抽查计划应于每年1月初制定完成,原则上与省局计划统筹考虑,明确抽查比例、抽查范围和时间安排,并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由总局统一制定抽查计划的业务条线,应按照总局统一计划要求实施。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以自然年为单位制定,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2019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于2019年3月底前制定完成。

(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检查对象由省、市、县(区)局按照分工进行抽取。抽取过程中,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领域、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针对检查对象的行业、领域、风险程度以及信用水平,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在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的同时,注重监管效果,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抽取过程应与纪检部门、相关监管业务条线共同参与完成,确保公开、公正。

(三)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执法检查人员的匹配工作。要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既可以以本区域为单位抽查,也可以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进行随机匹配;既可以电脑抽取,人工匹配,也可以电脑抽取,智能匹配。每组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

(四)合理确定抽查检查方式。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实际情况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需要现场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与被委托专业机构人员共同到场实施检查。抽查检查中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抽查检查效率和发现问题的能力。

(五)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

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本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归集至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强化结果运用,加快推进涉企数据共通共享和部门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对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六)积极开展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牵头作用,积极与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监管机制,以“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为跨部门联合检查的平台,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执法检查人员凡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要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的督查考核工作,依照总局文件规定的情形追责免责。省局将对各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行考核,必要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地方人民政府。

教育局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为加强对土地矿产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执法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5〕114号)和《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关于印发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府法〔2016〕25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双随机抽查工作是市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随机选派执法监管人员,随机从列入市本级管辖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选取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二条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随机和属地管辖等原则,市局负责市本级管辖内(含玄武、秦淮、建邺、鼓楼、雨花台、栖霞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的双随机抽查工作。

第三条对照市局行政权力清单,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市局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四条将市本级管辖范围内已通过划拨和招拍挂及协议出让地块、临时用地的用地主体及矿山开采的采矿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建立土地、矿产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并根据用地、采矿批准情况适时进行动态更新。检查对象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选取。

第五条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市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含人员姓名、性别、执法证号、所属部门、执法类别、发证时间、岗位职级等内容),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适时进行动态更新。检查人员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取,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六条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市局法规处负责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载明的比例,分别从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及两名以上的执法检查人员;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随机检查的相关工作;玄武、秦淮、建邺、鼓楼、高新、化工园、雨花台、栖霞分局原则上负责本辖区内的随机检查工作;土地利用、行政审批、矿产管理等业务部门负责对相关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指导,并派员配合做好相应的检查工作;办公室负责在市局门户网站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每年开展随机检查1-2次,每次抽查用地主体的数量为土地类抽查对象名录库中总数的5%左右;抽查采矿主体的数量为矿产类抽查对象名录库中总数的25%左右。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八条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九条双随机抽查工作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须记录在案。检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检查报告呈报局领导。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置,其中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确保对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处置到位。

第十一条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讯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并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用地、采矿主体的守法自觉性。

第十三条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提升交通运输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推动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更大成效,推进建设法治交通的进程,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按照《202-年张家口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水平,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创新管理方式,扩大在行政执法事项中的随机抽查范围。对照本局权力和责任清单,结合日常监管需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开展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和其他行政执法事项,本着“应纳尽纳”的原则,纳入本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强化市场主体的自律和社会监督,扩大在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事项中的随机抽查范围,面向企业、项目等市场主体的重点工作督查、集中整治、专项整治等监管活动和监管事项,也要尽可能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组织开展。提高监管效能,优化监管服务,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格局。

(一)持续完善“一单两库”

1.根据《202-年张家口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我局将继续动态更新调整“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主体、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具体内容见附件)。

2.完善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相关单位要根据监管和执法职责,摸清监管底数,动态调整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确保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应纳尽纳”。

3.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各相关单位可以根据本实施方案,针对每一项抽查事项,结合抽查事项实际特点和本单位的实际监管情况,制定具体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或实施规范,明确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标准、抽查流程、抽查结果公示和运用等内容。

(二)深入推进“双随机”抽查。

1.认真组织谋划我局内部联合抽查工作机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见附件)。根据监管领域实际情况,科学测算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涉及重大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和区域,以及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纳入重点抽查范畴,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检查对象,可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2.对于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本着“能联尽联,应联必联”的原则,各单位之间要积极探索采取内部联合抽查、跨部门联合抽查等方式,争取一次性完成检查,避免多头重复抽查,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充分体现“无事不扰”、“有事必查”的要求。

(三)规范随机抽查工作程序。

1.完善抽取方式,规范抽查流程。在实施检查时,提前将检查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由市局政策法规科通过电脑在省“双随机”平台随机抽取的方式,在名录库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交通行政执法检查人员,使“双随机”抽查机制制度化,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2.各单位严格按照年度抽查计划开展抽查,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开展实地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开展行政检查,应当通过制作检查记录或者录取音视频的方式,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当场纠正的,应当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并做好记录。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3.对抽查发现的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检查对象守法的自觉性。结合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检查对象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的社会信用记录,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依法移交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单位要突出抓好随机抽查工作的宣传报道,不但要加大在新闻媒体、官方网站等的报道力度,还要育服于监管之中,在实地检查中宣讲政策、答疑解惑,不断增强企业、社会对双随机抽查监管方式的认知度,增强其对监管单位工作的理解配合,营造浓厚的社会监督氛围,提高社会共治水平。今年各单位均需要在省级以上媒体(含报纸、期刊、网络)至少发表1篇双随机工作宣传报道,此项工作纳入年终考核计分项。

(二)严格落实责任。进一步增加责任意识,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要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强化对随机抽查工作的过程管控,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三)加强督查考核。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效果评估机制,不断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震慑力和社会影响力。要全面推行“提醒、督办、问责”三单工作机制,将各有关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纳入我局年度绩效考核计划,由市局政策法规科统筹开展考核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

双随机抽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创新统计管理方式,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宣州区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全国人口普查、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按照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和宣城市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区统计局统一领导下,由统计执法监督大队统一组织实施,有关职能科(室、中心)配合。

第四条组织和参与随机抽查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泄露随机抽查有关情况。

第五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一)被媒体曝光或者被投诉举报有统计数据质量问题的;

(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随机抽查的。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第七条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统计执法检查领域和范围内所有统计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八条检查对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抽取。

(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或按照局领导班子会议安排、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检查的。

(二)在抽中的各乡镇(街道)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也可根据需要直接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在区统计局领导和有关人员见证下,由区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对乡镇(街道)或调查对象进行排序,随机抽取。

第九条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应符合专业要求且与检查单位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检查时首先对抽中的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情况进行检查,再对遵守执行统计法、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抽中的乡镇(街道)或调查对象,3年内已检查过的专业不再重复抽查。但抽查过且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随时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统计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对违法举报线索的核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工作需要,对存在数据异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经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直接进行执法检查。

县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了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江西省推行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抚府办发?20xx?65号)、《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制定该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南丰县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政府采购、财政票据、农业综合开发等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南丰县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依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八条、《财政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等要求,由预算股牵头,监督检查局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会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等业务科室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预算股、监督检查局牵头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包括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等,有关科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维护。

第七条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我局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局领导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第八条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由监督检查局归口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九条监督检查局牵头会同有关业务科室(以下统称抽查主体)依据《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资产评估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政策法规科报局领导批准。

第十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监督检查局牵头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由政策法规科汇总报局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事项的抽查主体为监督检查局,政府采购、财政票据、农业综合开发事项的抽查主体分别为政府采购办公室、非税收入管理局和农发办。

第十三条各抽查主体按照业务工作特点和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局内各相关股室应将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等财政管理对象的相关信息与随机抽查信息平台进行共享,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平台实行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预算股、财政监督检查局牵头建立统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对执法检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执法检查人员应为财政部门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担辅助工作的非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八条各抽查主体拟开展的各项检查,由监督检查局负责牵头汇总并制定财政局年度检查计划,征求局内有关股室(单位)意见后,报局党委审定实施。

第十九条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二十条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二十一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二条各抽查主体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预算股、财政监督检查局对于各抽查主体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等,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处罚尺度。

各抽查主体会签相关股室后,报局领导签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二十五条局领导批准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报局领导批准后,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各检查单位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中的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和各业务股室及相关部门共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抽查主体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三十条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财政监管工作需要,监督检查局商政策法规科后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

县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制定本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机制,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等原则,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四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对市场主体的监管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应列入清单;凡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的市场主体,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凡列入清单内监管事项所对应的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均应列入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常居住地、联络人、联系方式等。

市场主体名录库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每半年根据市场主体的变动,定期对市场主体名录库进行修订。

第六条根据执法人员名单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领域等内容。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七条在开展“双随机”抽查前,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八条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的3%,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2次。对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较多的或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市场主体要加大抽查力度。

第九条开展抽查工作,由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组成一组一同进行。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并记录在案。

开展抽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抽查文书,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抽查中,如需要提取相应市场主体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市场主体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

第十条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时予以通报,依法进行处罚,并纳入本系统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做到“惩处一例警示一片”。

第十一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秩序。

第十三条随机抽查不代替集中整治检查、群众举报专查、责令改正复查。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