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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统计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17篇)

作者:琴心月 热门统计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17篇)

心得体会是对过去经验的总结和归纳,对今后的学习或者工作有很大的借鉴作用。心得体会不仅是对经验的回顾,更是对自身思维和行动方式的深入剖析。写心得体会可以运用一些修辞手法来增强文章的表现力和感染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统计法》学习心得体会

作为工作在统计执法检查第一线的普通执法队员,我们要经常运用《统计法》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在平常的执法工作中遇到许多问题使我们捉襟见肘,随着新修订的《统计法》的颁布,这些问题都将迎刃而解。

在平时的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有些企业的统计数据往往是统计人员随手上报的,并没有经过该单位领导的审核,上报时依据的原始财务数据也没有归档保存,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往往无证可循,新修订的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企业统计审核签署制度的建立,必将规范企业的统计工作,提高上报数据的质量。

在一次对一家外企的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该公司的统计人员拒绝让检查人员登记保存该单位的会计资料,针对这种情况,新修订的《统计法》则有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货物存放地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等资料,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像、复制等。

我们在平时的执法检查中往往只是统计部门单独的行为,很少与政府相关部门相互配合查处违法行为,但有时候单纯依靠统计部门自身查处违法行为往往有些势单力孤,新修订的.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交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现行《统计法》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度是五万元以下,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五万元的罚款已经达不到惩戒统计违法行为的效果,一些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接受处罚后依然对统计工作不重视,数据质量依然很差,没有起到教育警戒的作用,新修订的《统计法》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罚款额度,由以前的5万元以下调整到20万元以下,明显加大了统计违法成本,而且新《统计法》细化了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罚款数额,情节严重的,对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的《统计法》大大强化了统计法律责任,为惩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特别是打击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提供了比较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我们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对于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不论是什么地方、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切实维护统计法的尊严。

我作为一名战斗在统计执法第一线的统计人员,新修订的《统计法》将成为我们日常工作的必备武器,我们不仅要学懂它,更要宣传它,在执法检查服务中自觉成为新《统计法》的宣传员,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深入企业,接触大量的基层统计人员,这正是宣传新《统计法》的有效时机,所以我们应该身先士卒、带头学习、严格自律、规范自我,在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过程中积极发挥表率作用,将《统计法》带到基层,为实现每个人、每个地方、每个单位都能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这个目标而努力!

学习统计法心得体会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从20x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次修订是我国统计立法史上的第二次修订,是统计法制建设上的历史性进步。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新《统计法》,调查监测中心迅速组织开展了新《统计法》学习活动。在学习过程中,大家认真讨论了新《统计法》的细则,与原《统计法》进行了细致的对比,并对实际工作中如何运用好新《统计法》,如何维护好法律赋予统计人的责任和义务畅谈了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统计法》作为统计工作的'根本大法,不仅是规范、引导、保障和推动统计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依据和准则,而且对规范统计程序、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全面提升政府统计的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新形势下对《统计法》进行修改是当前社会发展要例》要求,加强管理,规范调查,努力提升依法统计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健全统计数据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强化监督和违法责任追究,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管理工作,牢固树立依法开展统计调查活动的理念;切实做好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工作,依法依规保管、保存统计资料,依照法定权限公布统计数据;要加强统计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努力形成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的社会氛围。

各级主要负责同志切实负起责任,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注重发挥统筹推进,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合力,真正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学习统计法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统计工作的新人,通过对《统计法》的初步学习,对自己从事的统计工作在法律方面有了更深入的了解,理解了《统计法》对于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更加感受到作为一名统计人的责任感与使命感。通过学习,概括地说,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明确了统计工作的任务。

根据《统计法》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施行统计监督。具体到我们调查统计监测部门的工作实际,根据省局精神我们的工作主要是“数据质量核查”与“战略实施监测”工作,就是属于《统计法》规定的统计分析与统计监督的范畴。这为我们今后的完成工作任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我们在工作中也应当能合理的运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义务。

(二)明确了统计工作者的权利义务。

作为一名统计工作人员,通过学习《统计法》,理解了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义务,也为自己今后的工作明确了法律界限。

一是明确了作为一名统计工作者的法律义务。例如“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收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对象暴动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等规定都是作为一名统计工作者最基本的义务。

(三)明确了统计工作业务规范。

通过对《统计法》关于“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的管理发布”等章节的学习,明确了统计工作中的业务规范,为今后工作中依照法律规定开展业务工作指明了方向。例如“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第十五条)的规定在今后的工作中就必须遵守,从而保证符合业务规范开展工作。

统计是政府进行宏观管理、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要做到科学管理、科学决策,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就需要科学统计。这就要求我们统计人员能够将调查数据结果结合各项政策、经济形势等因素综合分析,真实、准确反映经济发展运行的规律性问题,充分发挥统计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重要的作用。

自己作为一名统计工作者,一是要时刻将自己的工作着力于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结合起来,在日常点点滴滴甚至看似细微的工作中一丝不苟、恪尽职守;二是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从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社会的高度,不断加强自身提高统计能力,保障数据质量、维护统计公信力,进一步提高学法用法意识;三是要明确法律责任,切实依法办事。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规章制度要严格恪守,杜绝弄虚作假,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科学。

《统计法》学习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从事统计工作的下层工作人员,通过对《统计法》的学习让我对从事统计工作司法方面有了加倍深入的了解,《统计法》不仅仅是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更是保障统计材料的真实性、精确性、实时性、和完整性,而且对规范统计法度模范、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托、全面晋升当局统计的公信力具有紧张的意义。要切实加强对统计法的敬畏意识,加强执行统计法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加倍高质量完成统计工作。

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必须进一步强化对统计运动的治理,严格依照统计司法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查询访问,继续进步统计查询访问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统一性。统计是当局进行宏看治理、科学决策的紧张根基性工作,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要做到科学治理、科学决策,经济社会科学成长就必要科学统计。要严格执行统计查询访问项目的审批制度,强化对统计查询访问项目需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的检察,最大限度地削减反复、矛盾;要严格按照司法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查询访问,严格依法所以统计材料,依法审核统计材料,依法加工汇总统计材料,果断抵制对统计数据的各类干扰;要严格执照法定权限和法度模范开展统计数据的质量评估,严禁借评估之名擅自改动和窜改统计调核工具报送的统计材料。

贯彻执行统计法,必须认真履行统计法付与的监督反省职责,果断查处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例如我们劳动工资的专业,在劳动工资统计中,主要根据单位的财务账本、管帐凭证来反省数据精确性,财务上的账本、凭证便是劳动统计的原始材料,在财务账本中纪录着有若干人领了劳动待遇,因为单位发给就业人员的每一笔在财务上都有账务的往来记录,所以我们在劳资统计执法反省中不能纯真的查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和统计台账,而是结合财务上的账目来反省统计报表的真实性。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数据意识、敬业意识、办事意识、使命意识,能力把大到国家机关,小到单个法人单位的统计材料,数据滥觞的原始记录凭证保存完整,进步统计数据质量,从而进步当局统计公信力,树统计人权威。

增强统计材料的治理和颁布,是统计法的紧张内容。要加快树立基础单位名录库,对四上四下单位要有总揽全局的意识。树立健全当局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统计材料的信息共享机制,严格依照宣布权限宣布统计数据,严格执行统计材料颁布制度,切实维护当局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更要严格执行统计材料保密制度,统计工作中得到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信息,就必须严格保密。例如,此顺序递次四次经济普查,入户查询访问时,企业和个人可能会对查询访问表上的数据提供存疑,畏惧数据信息会泄露,作为统计工作人员,要果断向他们包管数据信息是绝对弗成能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由此可见,要做好统计查询访问工作,统计材料的治理和颁布尤为紧张。

学习《统计法》不仅是进步作为统计工作人员的个人业务才能,更是赞助我们在完成统计工作中的一剂强心针,统计执法目的不在于处分,而是为了包管统计查询访问顺利完成,统计数据保质保量。我们应该身先士卒、带头学习、严格自律、规范自我,在贯彻执行统计司法律例的历程中积极施展楷模作用,将《统计法》带到乡镇带到企业,为实现每个人、每个地方、每个单位都能提供真实精确的数据这个目标而尽力!

公务员学习统计法心得体会

在当今社会,统计法成为了公务员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法作为一门学科,运用于各个领域和部门,对于公务员来说尤为重要。通过系统的学习统计法,公务员能够更好地指导和支持决策,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公务员职责的落实。

学习统计法的必要性不言而喻。首先,统计法的使用能够提高公务员的决策能力和水平。统计分析可以帮助公务员更准确地掌握问题的本质,从而能够制定出更科学、更有效的决策。其次,统计法还能够提高公务员的信息处理能力。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公务员面临大量的数据和信息,如果缺乏统计法的知识,将很难从中提取出有用的信息,快速作出判断。最后,学习统计法还可以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效率。统计方法的运用可以帮助公务员更好地组织和管理工作,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

在学习统计法时,公务员可以采取一些方法和途径来提高学习的效果。首先,公务员可以通过参加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的培训来系统学习统计法。这样的培训通常由专业的统计学家或者经验丰富的公务员主讲,能够帮助公务员快速掌握统计法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方法。其次,公务员还可以通过阅读相关的书籍和论文来深入了解统计法。这样的学习方式可以帮助公务员在理论上有更深入的把握,对统计法的应用也会更加灵活和熟练。此外,公务员还可以通过实际的工作实践来不断提升统计法的应用能力。实际操作能够帮助公务员更好地理解和巩固理论知识,进一步提高统计法的使用效果。

在学习统计法的过程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它的重要性和实用性。首先,统计法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和解读数据。通过分析数据,我们可以更准确地把握问题的实质,为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其次,统计法还能够提高我们的信息获取和处理能力。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公务员面临大量的数据和信息,通过统计分析,我们可以从中挖掘出有用的信息,帮助我们作出更明智的选择。最后,学习统计法让我意识到数据的重要性。数据是我们工作的基础,只有通过统计法的运用,我们才能更深入地掌握和利用数据,实现公务员的职责。

第五段:总结。

学习统计法是每一位公务员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通过学习统计法,我们能够提高决策能力、信息处理能力和工作效率,实现公务员的职责。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选择多种方法和途径,从培训班到书籍论文再到实际操作,不断提高统计法的应用能力。学习统计法的心得体会也让我深刻理解到了统计法的重要性和实用性,以及数据在我们工作中的基础和关键作用。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我相信自己能够更好地运用统计法,为公务员的工作提供更有效的支持。

学习统计法心得体会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从20x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次修订是我国统计立法史上的第二次修订,是统计法制建设上的历史性进步。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新《统计法》,调查监测中心迅速组织开展了新《统计法》学习活动。在学习过程中,大家认真讨论了新《统计法》的细则,与原《统计法》进行了细致的对比,并对实际工作中如何运用好新《统计法》,如何维护好法律赋予统计人的责任和义务畅谈了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修订后的《统计法》从保障统计数据质量、防止行政干预、强化统计责任、明确项目审批权限、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这些新规定是我们学习的重要内容。通过学习,大家认为新《统计法》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一是更加重视统计活动各参与方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二是更加重视统计工作过程的管理;三是更加重视可操作性;四是更加注重国际通行规则。此外,大家在全面了解熟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基础上,还学习了该处分规定的三个方面;案件移送制度、对统计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处分、对随意公布统计数据行为的处分。通过学习,加深了大家对上述两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了解,增强了大家依法统计的意识和能力。

我们认为,要做好调查监测中心所从事的业务工作,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城乡抽样调查及各项专项调查工作中,就必须做到懂法、守法、用法,在以新《统计法》为中心的统计法律制度框架内开展各项统计调查监测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为最大限度发挥统计法的作用,必须做好两方面的工作:首先,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统计法》的贯彻执行,确保统计调查数据质量,坚决维护政府统计调查数据的公信力;熟练掌握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掌握依法统计的.基本要求,掌握开展各项统计活动的基本规范,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其次,要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力度,运用法律武器为考核评价和抽样调查工作保驾护航;在学习好新《统计法》的基础上,关键是要执行好,对一切违法行为,不管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坚决依法查处,维护统计法律的尊严。

新《统计法》的实施为统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是我们做好各项统计调查监测工作的有力武器。通过学习,大家掌握了新《统计法》的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了守法意识、执法意识、程序意识、服务意识和保密意识。作为统计工作者,大家深感贯彻落实新《统计法》责任重大,并一致表示,在今后的统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新《统计法》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准则和各项制度,有效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切实做到依法规范统计工作,促进统计调查监测工作的科学发展。

公务员学习统计法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务员考试日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作为国家事业单位中招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法是公务员考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个人的学习过程中,经过长时间的努力和积累,我对统计法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并从中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统计法需要打牢基础知识。统计法虽然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学科,但它的基本概念和原理是相对稳定和固定的。因此,学习者需要掌握统计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如样本调查、推断统计、假设检验等,为后续的学习和应用打下坚实的基础。在我的学习过程中,我通过系统学习教材、参加专业培训班以及参与学习小组的讨论,逐渐形成了一个扎实的统计基础。知识储备的充分与否,直接影响着后续学习的效果和应用能力。

其次,实践是学习统计法的关键环节。统计法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只有真正将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际问题相结合,才能够真正理解和掌握统计法的精髓。在我学习统计法的过程中,我积极参与实践活动,例如学习调查问卷的设计和数据分析方法等。在实践中,我发现不同的问题需要不同的统计方法和工具来分析解决,这让我对统计法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同时,实践还能够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观察能力和分析能力,从而提高学习效果。

再次,多媒体教学是提高学习统计法效果的有效手段。统计法是一门比较抽象的学科,直接面对枯燥的教材往往难以引起学生的兴趣和注意力。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采用多媒体教学的方式,运用图表、案例、视频等多种形式,使抽象的统计概念和原理更具体、更生动。在我的学习过程中,我遇到了一位非常优秀的统计老师,他运用多媒体教学方式,将抽象的统计概念与具体的案例相结合,让学生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统计法的应用和意义。

最后,坚持学习和不断提高是学习统计法的关键。学习统计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不断地思考、实践和总结。在我个人的学习过程中,我发现只有坚持不懈地学习,才能不断进步和提高。在学习统计法的过程中,我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从来没有放弃过,始终保持着对学习的热情和追求。

总之,学习统计法是公务员考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通过打牢基础知识、实践应用、运用多媒体教学以及坚持学习和不断提高,我得到了更深入的理解和感悟。这样的学习体会和经验不仅对我个人的发展和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也对我未来从事公务员工作中的业务能力和素质提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将能够在公务员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宣传部学习统计法心得体会

作为大学生宣传部的一员,我有幸参与了统计法的学习和研究。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我深感统计法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和应用广泛性。通过学习统计法,我不仅从中汲取了知识,更体会到了统计法对我们的启示和帮助。以下将从学习统计法的目的、方法、重要性、应用以及面临的挑战等五个方面展开,谈一谈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统计法的目的是什么?统计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旨在通过对社会和自然现象进行统计和分析,为决策者提供有关问题的客观数据,并帮助他们做出正确的决策。我们学习统计法的目的是提高我们的统计能力,培养我们的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从而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其次,在学习统计法的过程中,我们采取了哪些方法?统计法的学习不仅仅是理论知识的学习,更重要的是应用和实践。通过理论学习与实践结合,我感受到了统计法的实用性。我们在课堂上学习了统计学的基本概念和方法,然后通过实践操作,收集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如频率分布、概率分布、均值、标准差等。通过这样的学习方法,不仅帮助我们理解和掌握了统计学的知识,同时也锻炼了我们的实践能力。

再次,统计法的重要性体现在哪里?统计法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法律工具,是决策的重要依据。通过统计法的运用,我们可以预测未来的趋势和方向,为政府决策、经济管理、社会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统计法还有助于评估政策的实施效果和预测社会问题的发展趋势,帮助决策者及时采取措施。正因为统计法的重要性,我们作为大学生宣传部的一员,更应该加强学习和运用统计法,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另外,统计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是怎样的?统计法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例如,在经济领域,统计法可以用来测量经济发展水平、分析经济结构、评估经济政策等;在社会管理中,统计法可以用来测量社会满意度、研究社会问题、帮助社会管理者做出决策等;在科学研究中,统计法可以用来收集实验数据、验证科学假设、分析实验结果等。可以说,统计法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为决策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帮助。

最后,学习统计法也面临一些挑战。统计法的学习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此外,统计法的应用需要严密的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对我们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面对这些挑战,我认为我们应该不断努力,提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实践操作和数据分析的能力,不断充实自己,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综上所述,作为宣传部的一员,我通过学习统计法,深刻体会到统计法的重要性和应用广泛性。学习统计法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我们的统计能力,应用统计法的方法是理论学习与实践结合。统计法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学习统计法也面临一些挑战,我们应该勇于面对,不断努力提高自己。通过学习统计法,我深感到统计法对我们的启示和帮助,也更加坚定了我学习统计法的决心。我相信,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统计法会为我带来更多的收获和成长。

公务员学习统计法心得体会

统计法作为公务员考试中的一门重要科目,对于公务员的选拔和培养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学习统计法,不仅可以提高公务员的统计分析能力,还可以培养其科学思维和问题解决能力。在学习统计法的过程中,我积累了许多心得体会,下面我将分享一下自己对于公务员学习统计法的体会和心得。

首先,学习统计法需要正确认识其重要性。统计法作为公务员考试的一门科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统计法不仅是公务员选拔和任职的基础,还是公务员工作中数据分析和决策的重要工具。正确认识统计法的重要性,能够提高我们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加认真地去学习和理解这门科目。

其次,学习统计法需要扎实的基础知识。对于统计法这样的专业科目,掌握扎实的基础知识是非常关键的。只有通过对于基本概念、原理和公式的理解和记忆,才能够更好地应对考试中的应用题和分析题。因此,我们在学习统计法的过程中,要注重基础知识的学习和掌握,力争做到牢固根基,才能更加轻松地掌握和应用进阶的知识。

再次,学习统计法需要注重实践和应用。统计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理论知识的应用是我们学习的关键。在学习统计法的时候,我们要注重实际问题的分析和解决,通过各种实际案例的分析和应用,提高我们的实际操作能力。同时,结合实际工作中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编制,能够更好地将统计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增强我们的综合应用能力。

此外,学习统计法需要注重思维的转变。统计法注重的是科学思维和问题解决能力的培养,这对公务员的工作至关重要。在学习过程中,我们要通过学习统计法,进行科学推理和问题分析的训练,培养我们的逻辑思维和创新思维能力。只有拥有科学思维和良好的问题解决能力,才能在工作中更好地应对各种问题和挑战。

最后,学习统计法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学习统计法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我们的持之以恒和不断的努力。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们要保持良好的学习习惯,合理规划学习时间,切实把握学习的重点和难点。同时,通过参加模拟考试和解析分析错题,可以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并及时加以改进。只有坚持不懈地努力,才能收获更好的学习效果。

综上所述,学习统计法既是一门重要且必修的科目,同时也是一门对于公务员发展和工作能力提升有着重要意义的科目。通过认识统计法的重要性,扎实的基础知识,注重实践和应用,转变思维方式以及坚持努力,我相信我们一定能够在学习统计法的过程中不断进步,更好地为未来的公务员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宣传部学习统计法心得体会

宣传部作为学校组织部门之一,肩负着宣传学校、服务师生的重要任务。而统计法作为一种对客观事物进行全面、深入、精确描述的方法,对于宣传部门来说,也有着重要的意义。近期,我们宣传部组织了一次学习统计法的活动,通过研读相关书籍、参加培训等形式,让宣传部成员对统计法有了更深的理解。下面我将结合此次活动,分享我的学习心得。

第二段:统计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统计法是一门研究测量、描述和解释各种现象的科学方法,它的核心是从样本中获取信息,并通过推理分析得出总体的结论。在学习统计法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了统计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对于宣传部门来说,有两个原则尤为重要,即真实性原则和权威性原则。在宣传工作中,我们需要保证传递的信息真实可靠,并且要以权威的身份发布,这样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

学习统计法不仅仅是为了丰富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将其应用于实践当中。在此次活动中,我们分小组进行了实际的统计调查工作。通过制定调查问卷、采访受访者等方式,我们收集了一定数量的数据,并利用统计法进行了分析和解读。通过这次实践活动,我们意识到统计法是一个灵活的工具,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问题的本质、把握趋势和规律,从而为宣传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四段:统计法在宣传工作中的意义和应用。

学习统计法对于宣传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应用。首先,统计法可以帮助我们准确地了解受众的需求和反馈,从而更好地制定宣传策略和方案。其次,统计法可以帮助我们监测传播效果和影响力,及时调整和改进宣传活动。再次,统计法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总之,学习统计法可以提高宣传部门的工作效率和质量,让我们能够更好地为学校的宣传事业服务。

第五段:展望与总结。

通过这次学习统计法的活动,我们宣传部门的成员对统计法有了更深的理解和应用。我们意识到统计法在宣传工作中的重要性,并将继续深入学习,将统计法的理念融入到日常宣传活动中,以提升宣传效果和服务质量。同时也希望能够通过学习统计法,培养宣传部门成员的数据分析和决策能力,为学校提供更优质的宣传服务。我们相信,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们一定能够为学校的宣传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是关于“宣传部学习统计法心得体会”的五段文章,通过引言提出主题,然后分别阐述了统计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学习统计法的实践应用、统计法在宣传工作中的意义和应用,最后展望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并进行总结。这样的框架可以帮助文章更有条理地叙述,使内容更加连贯。

新统计法的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最新修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四十九条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本法自1月1日起施行。

新统计法的学习心得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项目分类,由国家统计局规定、调整。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健全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分级负责。

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三)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

(四)按照规定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切实解决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

第六条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队负责查处。

第二章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三类情况,分别建立统计制度,编制统计调查计划,按照规定经审查机关批准后实施:

(一)国家统计调查,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局单独拟订的和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计划中新的、重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经常性的、一般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调查方案实施国家统计调查。

(二)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由该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编制。其中,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划分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三)地方统计调查,是指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的地方性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报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规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八条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

国家统计调查与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分工,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体商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基本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本级人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第十条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统计调查项目的计划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

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编制统计调查方案。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和说明书;。

(二)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

(三)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统计机构对送审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应当退回修改或者不予批准。编制和审查统计调查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四)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周期性的普查制度。周期性普查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所需要的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进行经常性抽样调查,应当通过基本统计单位普查和行政记录的方式,查明基本统计单位及其分布情况,建立科学的抽样框,按照随机原则在调查总体中选取足以代表总体的样本单位,减少抽样误差。

第十三条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对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第十四条统计调查方案所规定的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未经批准该统计调查方案的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修改。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五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乡、镇统计员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第十六条各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等,需要使用统计资料的,必须依照《统计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国家统计局协商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国家统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七)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

(八)组织指导全国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书刊出版工作;。

(九)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国际交流。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

(六)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加强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干部和乡、镇统计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第二十四条乡、镇统计员执行乡、镇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乡、镇的基本统计资料;。

(三)组织指导本乡、镇各有关单位、人员加强农村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健全本乡、镇的统计台账制度和统计档案制度,组织乡、镇以下的统计业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和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专职的或者兼职的统计员,建立健全乡、镇统计信息网络。乡、镇统计员和乡、镇统计信息网络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

村的统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其在统计业务上受乡、镇统计员的领导。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部门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四)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五)会同本部门的人事教育机构,组织指导本部门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加强本部门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依照《统计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四)会同本单位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的指导。

中小型企业事业组织不单设统计人员的,可以指定人员专门负责统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不设统计机构的,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统计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九条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分别征求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统计机构的同意。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条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增加和补充统计人员,应当从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中选调。

第五章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

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习心得体会党校学习心得体会

步入行政工作岗位的时间累计还不足5个月,但我觉得这几个月是我人生当中一段最难忘的经历,这短时间最砺炼人,促人奋进催人深思。

从从教到从政,不用讳言,角色的转变曾一时让我迷惑和茫然过,我没有任何现成的经验,面对乡镇基层工作的千头万绪局面,我感觉无从下手,一头乱麻,我甚至不知道我该做些什么,我该如何下手。

我突然间记起一位西方哲人说过的:我思故我在。

我马上静下心来思考,所幸我很快找到了自己的定位。

渐渐地我对基层工作有了浅显的了解,就在这时我来到党校学习,这次学习注定给我的前进征程添加一剂最得力的助推剂。

在党校学习期间,我静下心来梳理过去从教的工作经历,虽然当老师和从政绝然不同,但我发现其中也有相通之处,当老师要耐心的做学生的思想工作,接访家长、与家长沟通交流,与社会衔接。

尽管老师的工作比较单一,但与行政工作路不同而理相融。

突然发现我当老师的经历不但不是我的累赘,反而可能是我的财富。

我静下心来咏涵新的环境。

古人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新到一个地方,我们面对全新的环境会有些茫然,因为不了解,一时半会儿也不会了解得清清楚楚。

这种时候正确的做法是不过分焦虑,不拒绝了解,即不过分地焦虑对新环境的无知,不给自己施加太多压力,急于达到全部了解的目的;同时,也不放弃任何一个增进了解的机会,持积极的、渐进的态度了解新的环境,直至达到熟知的目标。

这里所说的环境,既包括人际交往环境,也包括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我在党校学习的一个月里,可能大多数时候我还会上午上课下午返回南林镇政府,我要用在党校里陈国柱老师指导的那样尽快去适应环境,而不是等环境来适应人。

这时,我适应环境的层次就已经提升了一个境界。

(大致适应环境至少有三等:一层动物性或是生物学上的适应,包括气候、水土、语言乃至当地习惯,这种适应似乎还是被动型适应;二层是恰当身份的主动型适应。

让人感觉到恰处其位恰到好处,首先是风俗、约定俗成的东西,然后是制度以及不能言传的方面;第三层似乎是改造型适应,那是伟人和强人做的事)我想,以前几个月,我最多也只能说是第一层适应了南林,邓坤明老师一语惊醒梦中人,我这个月或是近三个月要第二层次适应新岗位。

做到了前面两点,我自然就可以静下心来通过磨合期力争胜任新的岗位。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胜任新的岗位其实对与刚从教育走到行政的我而言首要做到的就是角色转换到位。

五个月以前,我还是一名人民教师,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对学生的将来负责就行,我可以少思考,但此时此刻我觉得我的责任感明显加强了,走上了新的岗位,有分管的.工作,我们必须独挡一面,不仅要做好本职工作,为主要领导负责,帮主要领导出谋划策,而且要动脑筋力争能够创新工作,不让任何一项工作留下尾巴。

现实的工作对我们的要求就不仅仅是执行力,还要求我们要统筹兼顾,分得清轻重缓急,开拓创新,力争使分管的工作做到更好。

静下心来坚持长期学习。

处在这样一个科技高度发达的社会,人人都会有危机感和不确定感,因为变化太快,对人的要求越来越高,人人都担心被达尔文“物竞天择”的理论所淘汰。

作为一个社会中的人,有危机感是必要的,有危机才有激情和动力。

面对危机感,最有效的解决方法是坚持长期学习,多方面、多层次涉猎,力争使自己成为一个博学的“杂家”。

针对性的学习必不可少,系统性的学习也不能放松,同时,学习中要做到“质”和“量”的完美结合。

这次党校组织的乡局级领导干部培训班就是一次有针对性的学习,比如“政务礼仪”

诚然,我并不认为这次培训提供了我从事的工作所需建构的完整的理论体系,但我学有所感、学有所悟、学有所思、学有所获,对我的管理能力的加强有一个强大的推进作用,为了进一步“成就”自己,我就需要时时保持学习前行的步伐。

正如开班仪式上孔帆升副校长所说的那样:我们要让学习成为我们每个人的第一状态。

我们今后还要在学习中工作,在工作中学习,学习是干部的一种标志。

我将会在基层不断加强素质、能力的培养,达到党与人民的新时代要求。

又如组织部副部长全贤勇讲到的那样,我们学习的目的是为了转化为办事的效率、能力。

我没学了,今后就应该把这些切实有效的理论到我们的工作岗位上去印证、去实践、去完善、去发展。

所以我今后定会静下心来定期调研思考、践行摸索。

农业、农村、农民是一门深奥的功课,乡镇工作为我们搭建走近“三农”的平台,我们必须抓住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机遇,深入农村、走近农业、广交农民朋友,掌握“三农”问题的第一手资料,广泛调研,有针对性地思考,必要时把调研成果和思考成果转化成文字,既锻炼思考能力,又锻炼写作能力,为个人的成长成熟设卡子、找路子。

特别是年轻干部,人在乡镇,少了城市的喧嚣和纷扰,有更多的时间可以用来调研思考,我们不能因为懒惰而荒废了。

我相信,我学了,我就能行。

还是化用西方另一位哲人的话:我学故我行。

通过在党校的学习,我的思想觉悟有了很大的提高,政治信仰也更加坚定,决心为美好的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这次党课培训活动主要由以下内容组成:党课理论知识、党课实践活动、党课专题片、党课小组讨论和自主学习课程。

党课理论课有: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中国共产党的纲领和党的纪律、中国共产党的作风和党员条件以及发展党员的基本要求、原则、程序及入党动机。

党课实践活动有两次,一次是在我们专业课老师带领下参观我们专业楼—焊接楼中的一些先进的焊接装备并帮助整理打扫了一些房间,另一次是在组长的带领下将学校的一些停车处的车辆。

党课专题片主要有复兴之路(中国近现代历史)、介绍建国后我党的一些历史、科学发展观、新农村建设等。

党课小组讨论主要围绕着三个话题讨论,即入党动机问题、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大精神。

党课自主学习中,我们主要学习了党课培训时发放的入党培训教材。

在党课上,我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深刻理解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即“两个先锋队”,一个“核心”,和“三个代表”,全面和深刻的揭示了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定位。

在党课上,我明确了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社会,人类历史上最美的社会的社会主义制度。

我们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等方面还很落后,生产力还不够发达,科学技术水平还有带于提高。

所以我们应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即“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党的宏伟事业是美好的,需要中华儿女不断的努力,实现这一宏伟的蓝图。

然而,党的纪律是事业取的胜利的根本保证。

毛主席曾说过:“坚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有了纪律做保证,才能使社会主义顺利进行。

同过学习,我了解民主集中制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党的纪律的党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有效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党的任务,实现党的奋斗目标的根本保证。

做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我深知要成为一名合格党员,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1)要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

(2)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要做劳动人民普通一员,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和中国人民群众一律平等,不谋私利,不搞特权,要符合以上条件,至少必须在思想上,生活上,组织上,作风上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只有自觉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义务,行使党的各项权利,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先锋模范作用,真正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做为一名当代大学生,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实践“三个代表”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努力使自己成问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认真学习理论知识,自觉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增强政治敏锐性,提高是非判断力,树立党的意识,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提高自身素质,坚持全面发展,把德育放在首位。

通过这次学习,我发现自己还有许多缺点和不足,距一个真正的共产党员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决心刻苦学习,努力工作,自觉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组织的考验,争取早日入党。

统计法制心得体会

统计法制是指厘定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各方面的数量特征,采用利用数据、方法论和信息技术,对各个因素进行测量、分析和研究,并通过尽可能减少误差和扭曲来展示其关系和趋势的规律。法制则是在国家制度框架下为了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规定的法律和法规。融合两者的统计法制,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如何体现?这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第二段:立足实践。

统计法制在实践中的运用可以发现,它不仅是对数据采集的监督与规范,更是反馈问题、留存历史、预测趋势、支撑决策的重要依据。这种“本分,"需要基于可靠基础数据、科学统计方法和有效制度,链结起来。例如,实现可比、可信数据的重要前提是严格的维护数据、不断升级智能化统计系统和完善的标准规范。而监督统计活动的正当性和公正性,则是制定法律法规和建立处罚制度的关键所在。

第三段:解决问题。

时至今日,随着人们对信息的渴求和量化需求的增长,社会上出现了各种违法违规的统计活动,干扰了准确反映经济社会运行情况、指导决策的发展方向,也影响到了商业活动和个人权益。因此,数据保护、造假打假、制度监督等才是统计法制的现实应用方向与切实措施。政府和社会各界需要摆脱谎言和敷衍推卸责任的作风,发挥舆论监督的力量,将公共统计工作纳入法制大家庭。

第四段:总结。

如今,每个人身边的各种计算器、手环、APP、金银财宝、饮食、运动、购物数据,以及社会各种规模数据、调研报告、可视化分析、历史档案等,统统都是数据的载体。它们正在把数据量化的力量无限撬动出来,而统计法制作为数据处理工具的重要环节,则承载着更多责任和任务。统计法制意味着要在权利与义务、监督与罚责、质量与效益等诸多方式上追求平衡、提高效能,使统计成为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自觉公众、实现共同利益的强力支撑。

第五段:未来展望。

未来,统计法制将会继续推动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等各个领域的深化发展。它将是一个不断迭代、仪器、方法、制度与人才同步提升的动态过程。同时,也将是一个不断挑战、防范风险、严守诚信、感知社会享有与担负纳税义务平衡的实践过程。最终,它将以人的全面发展、财务健康和社会稳定为根基,推动公共事业的宏愿得以实现。

统计法规及意见的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于数据的需求和重视程度不断提升,统计工作变得格外重要。为了规范统计工作,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统计法规及意见,它们对于统计工作的质量、效率和稳定性都有着重要影响。在实践中,我逐渐理解和领悟了这些法规及意见的重要性,相信只有深刻领会它们的规定和精神,才能不断提高和完善我们的统计工作。

统计法规及意见是国家对于统计工作的具体指导和要求,是经过长期实践和总结的重要经验。统计数据是反映国计民生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据,因此,统计工作必须遵循科学的规范和标准,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同时,统计法规及意见还能为我们提供一个相对稳定和可预期的政策环境,有利于我们的决策与规划,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国家出台的统计法规及意见众多,其中最为重要的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该法明确了我国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任务、法定程序、责任和惩处等相关内容,对于我们开展工作时的权责和义务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除此之外,还有各部委颁布的统计管理办法、统计特别调查办法、统计监测和评估办法等等。这些法规及意见都细化了统计工作的各个方面的要求和标准,保证了统计数据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严格遵守统计法规及意见是确保数据真实性和可信度的前提条件。统计数据的发布涉及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方向和决策,如果在数据采集、处理、分析等环节存在问题,就会导致错误数据的发布,进而误导决策,影响国家和社会的长远发展。同时,如果某些人为追求一时的利益或者企图掩盖真相而篡改数据、弄虚作假,那么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民众对于政府的信任和认可。

贯彻统计法规及意见就需要我们不断加强知识学习和提高法律意识。我们需要深入了解法规及意见的内容、精神和规定,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加强自我纪律和规范意识的养成。同时,我们还需要积极参与各类培训、研讨会,了解最新的统计动态和政策,跟进时代发展潮流,不断提升我们的专业能力。

第五段:总结。

统计法规及意见是国家权威的指导和规定,对于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实施有效的决策和规划、推动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都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我们需要深刻领会法规及意见的精神和规定,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规范意识,让其真正转化为我们工作的内在驱动力,为推进统计工作和国家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企业统计法治培训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120字)。

最近我有幸参加了一次关于“企业统计法治”的培训课程,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认识到了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合法合规是至关重要的。在培训过程中,我重温了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了统计法的重要性以及企业在统计工作中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在课程结束后,我深感受益匪浅,并形成了一些深刻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认识统计法的重要性(240字)。

统计法是指对统计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体系,在企业运营中具有重要地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只有通过统计数据的准确分析,企业才能及时了解市场需求、调整生产计划、规划发展方向。同时,统计法也有助于规范企业运营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统计工作机制,严格按照统计法开展工作,才能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段:遵守统计法的重要性(240字)。

课程中,我们了解到企业在统计工作中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定,如在数据收集和统计过程中必须保护个人信息的私密性、必须使用合法的数据统计方法和技术、必须按照统计法对数据进行保存和公开等。这些法律规定的背后有着深刻的原因和意义,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到遵守统计法的重要性。合法合规是企业赢得市场信任和社会声誉的保障,也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只有通过遵守统计法规,企业才能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确保企业长久发展。

第四段:统计法给企业带来的好处(240字)。

课程中,老师还分享了一些企业在遵循统计法规定的基础上所取得的好处。遵守统计法不仅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掌握市场脉搏,准确把握商机,提高竞争力,还可以依法行事,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此外,遵守统计法可以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效率,加强团队合作,提高工作效益。规范的统计工作有助于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减少浪费,提高经济效益。综合而言,遵守统计法对企业来说是一种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第五段:个人感悟和总结(360字)。

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认识到了统计法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更加清晰地了解了企业在统计工作中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不断学习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企业运营的合法和合规。同时,我还要深化团队成员对统计法的意识,组织相关培训和沟通交流,提高团队整体素质。作为企业负责人,我将积极引导员工在统计工作中注重合法合规,增加企业核心竞争力。只有通过遵守统计法规,才能为企业的发展提供稳定的法治环境,实现企业的长久发展。

总结:

企业统计法治培训使我深刻认识到了遵守统计法的重要性和好处。合法合规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也是保证企业长久发展的必然要求。遵循统计法规定的同时,企业可以更好地掌握市场信息,提高竞争力,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作为企业的一员,我们要时刻保持对统计法的敬畏之心,不断学习更新法律法规,以确保企业在健康合规的环境下蓬勃发展。

新统计法的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最新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六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一条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第十二条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第十六条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七条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二十九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三十条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