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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的心得大全(23篇)

作者:XY字客

心得体会的写作可以让我们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提高自己的沟通和表达能力。以下是一些优秀心得体会的范例,希望对你的写作有所启发,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网络安全法心得体会

以来,习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发表了系列重要讲话,深刻回答了网络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网络安全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

一、认真学习,深入领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战略意义。

今年4月19日,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站在全球信息革命和网络空间竞争的战略高度,深刻剖析了当前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系统阐述了更好推进网络强国建设需要高度重视的六大问题。讲话围绕践行“十三五”发展新理念、谋求网络空间战略主动、维护网络安全、建设良好网络生态、完善信息社会治理等领域,提出了许多富有创建的新思想新论断。全面学习贯彻最新讲话精神,做好新形势下网络安全工作,需要把握好一个目标和两对关系。

(一)围绕“一个目标”

习在中央网信小组第一次会议上明确提出我们的战略目标就是要建设网络强国。网络安全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重大战略问题。在“4.19”讲话中,回顾到:“我国曾经是世界上的经济强国,后来在欧洲发生工业革命、世界发生深刻变革的时期,丧失了与世界同进步的历史机遇,逐渐落到了被动挨打的境地。”这提醒我们顺应大势,把握历史机遇的极端重要性,落后就要挨打,弱国没有话语权,凝心聚力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是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和根本利益。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蓄势待发,全球竞争格局发生深刻调整,带给中华民族新的历史机遇,我们必须毫不动摇的把握机遇,将建设网络强国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同步推进,实现“网络基础设施基本普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信息经济全面发展、网络安全保障有力”,达到“技术先进、产业发达、攻防兼备、制网权尽在掌握、网络安全坚不可摧”。

(二)把握“两对关系”

首先是平衡好信息化发展和网络安全的关系。我国信息化发展已经进入“促发展”与“保安全”并重的阶段,适应阶段特征,把握客观实际,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尤为关键。指出“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发展要同步推进。”一方面,要认识到信息化发展“不进则退、慢进亦退”,发展中的问题要通过发展解决,不发展才是最大的不安全,在各国都着力抢占网络空间制高点的时期,信息化发展慢人一步,就会导致我国在信息时代的再次落后。另一方面,也要认识网络安全基石不牢固,信息化发展越快,存在的隐患也越大。网络安全是底线、红线,网络安全出了问题,核心网络和关键数据遭遇入侵和泄露,其他方面做得再好也失去了意义。

第二是处理好对外开放和产业自主的关系。掌握网络空间“制网权”,实现由“跟跑者”向“领跑者”转变,既要坚持开放竞争,又要走自主创新的道路,两者并不矛盾。习明确指出:“自主创新首先是技术自主,要分清哪些技术可以站在别人肩膀上搞好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做好安全可控就行;哪些技术必须自主创新、自立自强”。因此,在保障安全的基本前提下,既要充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提升国内产业发展水平,也要给国产技术和设备充分的尝试空间,构建起内部外部“双轮驱动”,相互切磋、相得益彰的良性循环。

二、认清新形势,全面提升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经济大调整、大转型成为时代主旋律,同时,全球新一轮信息技术产业变革蓬勃兴起,关键技术交叉融合、群体跃进,与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形成历史性交汇。在这一背景下,网络空间与现实世界从逐步交叉走向全面融合,网络空间的行为特点、思维方式及组织模式等向现实社会渗透,网络安全态势呈现新特点、新趋势。一方面,境内外网络攻击活动日趋频繁,网络攻击的来源越来越多样化,网络攻击的手法更加复杂隐蔽,攻击类型也从短时间、突发性攻击向高级别、持续性攻击转变,网络攻击和安全防御在信息层面、手段层面的不对称现象都十分突出。另一方面,新技术新业务带来的网络安全问题逐渐凸显。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网络功能虚拟化等快速发展,带动信息系统软硬件架构的全新变革,在软件、硬件、协议等多方面引入未知的威胁隐患;规模化数据采集、网络和用户数据向云端不断集中、大规模跨境服务,导致数据和用户隐私安全威胁不断涌现。新形势下,坚持多措并举、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加快建成完善有力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维护国家网络安全,意义重大,任务艰巨。

(一)积极推进网络安全顶层设计和法制化建设。

古语有言,“先谋后事者昌,先事后谋者亡”。面对网络安全这一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挥战略的牵引和带动作用,完善制度建设和立法保障。一是积极参与制定《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等顶层设计工作,公开阐释我国网络空间的基本主张、重大立场。二是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积极推动出台《网络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等,加快推进用户信息安全保护、跨境数据流动分类监管等立法。三是适应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下一代互联网等新技术新业务发展要求,加快推进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的研究与制定。

(二)加快完善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体系。

一是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原则、目标和制度措施,探索建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清单制度,健全分级保护、动态调整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强化风险管理,在关键领域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安全可控的软硬件应用。二是加强网络数据和用户信息保护。完善网络数据资产保护制度,加强网络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保护,明确企业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共享等各环节的主体责任和具体要求,督促企业落实用户个人信息防窃密、防篡改等安全防护措施;督促落实数据资产分类分级保护要求,建立健全敏感数据操作审计机制和数据安全评估认证体系。三是构建全局性、整体化的态势感知体系,变被动应对为主动防御。建设完善的网络防御能力体系,积极开展网络空间大数据挖掘和分析,提升对国家级、有组织网络攻击威胁的发现、预警和防御能力。加强网络安全突发事件预警能力建设,强化应急预案演练,提升应急状态下的网络安全事件应对以及协同处置能力。

(三)做大做强自主可控的信息技术产业。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掌握我国互联网发展主动权、保障互联网安全、国家安全,就必须突破核心技术这个难题”。突破核心技术,要坚定不移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信息通信关键技术、产品的自主研发和产业化能力。一是夯实信息产业基础。落实好《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做好引导产业发展、政策支持和公共服务,着力解决自主产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大力支持关键基础网络设备的研发和应用,重点支持高端服务器、路由器等核心网络设备产业发展,提升安全性和可靠性。二是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趋势,加强网络安全产业政策引导,以政府采购为引导,推动形成安全产品与服务均衡理念,统筹优化安全产品和服务市场格局;引导建设区域性安全产业基地,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推动加快安全技术和企业孵化速度。三是壮大国内企业,构建全产业链协同发展格局。加快发展和形成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突出、国际竞争力强的跨国大公司,促进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与大企业共同构建合理分工体系,加强企业间的良性互动和协同发展,推动形成密切合作的研发体系,壮大企业集群,形成产业集聚优势。

网络空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竞争。保障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没有一支优秀的人才队伍,没有人才创造力迸发、活力涌流,是难以成功的。一是创新网络安全人才培养方式。积极推进网络空间安全学科建设,深化网络安全领域产教结合,依托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智力资源和研究平台,建立一批联合培训基地,加快跨学科、跨领域的人才培养。二是用好用活网络安全人才。人尽其才百事兴,只有把广大网络安全人才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创新成果才会源源不断涌现。要探索建立适应网络安全事业发展特点的人事制度、薪酬制度,把优秀人才凝聚到技术部门、研究部门、管理部门中来。建立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让更多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一展身手。三是推进国际人才交流合作。在人才选拔上要有全球视野,加大高精尖人才引进力度,改进人才引进相关配套制度,吸引更多海外的领军人才、紧缺人才在我国从事网络安全相关教学科研活动,构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

大学网络安全法心得体会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大学网络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学校网络安全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学习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大学网络安全法的重要性,也体会到了它给我们带来的好处。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对大学网络安全法的心得体会。

首先,大学网络安全法增强了我对网络安全的认识。在大学期间,我们每天都面对着各种各样的网络风险,如网络诈骗、数据泄露等。通过学习大学网络安全法,我了解到了一些常见的网络安全威胁和防范方法,学会了如何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以及如何正确使用网络服务。大学网络安全法的实施,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系统化、规范化的安全防护指南,让我们能够更好地应对网络安全挑战。

其次,大学网络安全法教会了我正确利用网络资源。网络是一个知识宝库,通过网络我们可以轻松获取到各种各样的信息资源。在过去,我常常追求华而不实的虚假信息,盲目追逐一些没有价值的东西。但是大学网络安全法告诉我们,我们要学会甄别信息的真伪,要注重信息的质量和可靠性。只有正确利用网络资源,才能让我们的学习更加有效,让我们的人生更加有价值。

再次,大学网络安全法教育我们学会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随着网络的普及,一些不法分子也开始利用网络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如网络盗窃、网络暴力等。大学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了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了网络安全保护意识。通过认真学习大学网络安全法,我懂得了如何正确举报网络违法行为,如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为网络安全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最后,大学网络安全法促使我树立正确的网络伦理观。网络安全不仅关乎个人的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大学网络安全法的学习,我明白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行为也需要遵守道德规范。我们要尊重他人的隐私,不进行恶意攻击和网络谣言传播,要维护网络社区的良好环境。只有树立正确的网络伦理观,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网络空间。

综上所述,大学网络安全法的实施对于我们学习和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学习大学网络安全法,我不仅增强了网络安全意识,还学会了正确利用网络资源,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树立正确的网络伦理观。大学网络安全法为我们构建了一个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为我们的学习和成长提供了有效保障。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大学网络安全法会发挥更大的作用,让我们的网络世界变得更加美好。

大学网络安全法心得体会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为了确保网络安全,中国政府于2016年11月7日实施了《网络安全法》,并在大学校园内倡导网络安全教育。作为一名大学生,我在学习和生活中深刻感受到了《网络安全法》带来的正面影响。在过去的几年中,我校的网络安全状况有了显著的改善,同时我们也得到了更多的网络安全知识。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并总结我在大学网络安全方面的心得体会。

首先,大学网络安全法的实施提高了我校的网络安全水平。在《网络安全法》的推行下,学校强化了对网络安全工作的重视。学校配套了先进的网络安全设备和技术,加强了对网络安全事件的监控和应对能力,有效防止了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等风险。此外,学校还开展了相关的网络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了师生们的网络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我记得在入学时,学校就组织了一次网络安全培训,详细介绍了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和避免网络诈骗等常见问题。这些举措极大地提升了我校网络安全水平,使师生能够在更安全的网络环境中学习和生活。

其次,大学网络安全法提高了我对网络安全问题的重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学校的网络安全教育中,我们学到了网络安全法的基本知识,了解了个人信息的保护重要性,以及网络攻击的类型和常见的防范措施。通过这些知识的学习,我更加明白了合理使用网络的重要性,同时也了解到网络环境中存在的各种威胁。我开始注意个人隐私的保护,定期更改密码,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并学会识别并及时防范各种网络诈骗。这些习惯在我离开校园后也延续了下来,让我在网络世界中更加安全地航行。

第三,大学网络安全法促进了校园网络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根据《网络安全法》,学校禁止传播含有色情、暴力、恐怖等不良信息的内容,严禁网络欺凌和网上谣言的发布。这使得大学校园内的网络环境更加和谐、稳定和可信赖。我们可以在校园网上积极参与学术讨论、社团活动和志愿者招募,分享和交流有价值的信息。这种健康的网络文化对于我校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提高了我们的学习积极性和创新能力。

第四,大学网络安全法加强了学生和教师之间的网络合作与交流。通过建立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学校加强了信息安全和网络监管,保障了个人信息和知识产权的安全。这为学生和教师之间的网络合作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安全的平台。老师们可以更加放心地进行在线教学和互动讨论,学生们也可以更加便捷地获取课程资料和进行线上学习。这种高效和安全的网络合作与交流方式,大大提升了我们的学习效果和工作效率。

最后,大学网络安全法激发了我们树立网络安全意识,积极参与维护网络安全的责任感。我们明白网络世界的安全和稳定离不开每一个人的共同努力,我们既是网络安全的受益者,也是网络安全的捍卫者。在学校的网络安全教育中,我们被鼓励积极参与网络安全监督和举报,主动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学会了妥善处理网络纠纷和利用网络平台反映问题。这种积极的参与和责任感让我们感到安全和自豪。

总结起来,大学网络安全法的实施给我们带来了诸多的好处。它促进了校园网络环境的和谐与稳定,加强了个人的网络保护意识,提升了学习和工作的效率。网络安全是一个持久的战斗,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不断提高自己的网络安全知识和技能,共同维护一个安全、和谐而友善的网络环境。

网络安全法制教育心得体会

我经过观看了《法制教育片》之后,使我懂得了很多的人生道理,明白了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它里面讲了很多青少年典型真实案件,讲了很多青少年都是由纯真无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杯具,指点我们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途径和方法。

造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基本上来源于家庭教育,管理体制有误和受周围不良环境的影响。未成年人正是长身体、长知识的时候,很容易因为一步之差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例如,互联网是现代高科技的综合成果,它给人类共享丰富的科学技术等创造了条件,为经济发展做了巨大的贡献,但它也能够作为传播不良有害信息的手段或渠道,腐蚀伤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比如互联网中交网友吧,它很耗精力,交了网友自然要坚持联系,这一联系起来,通常以小时为单位,友谊深浅与沟通时间成正比,这自然要消耗较多的时间与精力使正常的生活受到必须的负面影响,甚至走火入魔,酿成杯具,所以我们要加强上网的自制教育,自觉构筑抵制不良信息的防火墙,正确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只要正确利用它,就能发挥它的特长。

我们在生活中有时会因为家庭矛盾或一些琐事而引起打斗等事件,而酿成人命关天的大祸,所以我们要学会礼让,容忍、宽容、对事要冷静,理性地去处理矛盾和问题,妥善来化解事情,不要冲动,要学会自我调节,自我控制的本事,否则会因为一时的冲动而导致你走上犯罪道路。

青少年要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我保护本事,还要学会怎样样抵制不良影响和不良诱惑的本事。我们要了解与掌握与自我的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辨别是非的本事,还要自觉守法,敢于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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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研修班心得体会

网络安全是当今社会中一个重要的议题,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也给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威胁。为了加强网络安全意识,培养专业人才,我参加了一次网络安全法研修班。通过这次研修班的学习,我对网络安全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同时也认识到了个人与社会的责任。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研修班中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我学到了网络安全法的基本知识和原则。网络安全法是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制定并实施的特定法律,它规定了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行为规范。在研修班中,我们深入学习了网络安全法的相关条款和解释,了解了它的背景和主要目标。我意识到,只有了解了法律的内涵和目的,我们才能够正确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也能够理性地面对自己在网络空间中的权益和责任。

其次,研修班中的案例分析让我深刻认识到网络安全法的重要性。通过学习一些实际案例,我们看到了网络犯罪和侵权行为给个人和社会带来的巨大伤害。网络黑客、网络诈骗甚至是恶意软件的传播,都对网络安全构成威胁,可能导致个人财产损失、社会秩序混乱甚至国家安全受损。仅仅依赖技术手段的防范是不够的,还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而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和实施,为互联网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再次,研修班中的专家授课让我受益匪浅。在课堂上,一些网络安全领域的专家分享了他们的经验和见解,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网络安全法。他们详细介绍了网络攻防的基本原理和常见攻击手段,同时也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提供了具体的安全建议。通过他们的讲解,我不仅学习到了专业知识,还培养了一种批判性思维和问题解决能力。这些知识和技能不仅可以帮助我更好地保护自己,也可以为社会做出贡献。

最后,研修班让我认识到了个人与社会的责任。网络安全是一个共同的责任,不仅是国家和企业的责任,也是每个人的责任。作为一个普通的网民,我们要遵守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合法使用网络资源,不进行非法活动。同时,我们还要增强自己的网络安全意识,学会保护自己的隐私和信息安全,同时也要帮助他人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够建立一个安全、稳定和繁荣的网络环境。

总之,参加网络安全法研修班是一次宝贵的经历,让我对网络安全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通过学习,我不仅掌握了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培养了一种批判性思维和问题解决能力。我相信,在未来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将能够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为网络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我也期待着国家和社会对网络安全的更多关注,为网络安全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网络安全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我们需要共同努力,才能够打造一个安全可靠的网络空间。

网络安全法规教育心得体会

首先,在此次网络安全法规教育中,让我最深刻的体会就是网络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在过去的网络使用中,我往往只是简单的输入账号和密码,甚至有时用同样的密码在多个网站上使用。而现在通过学习相关法规规定,了解到如果我们不重视网络安全意识,将会造成极大的损失。因此,我将会更加重视我的网络安全意识,妥善保护我的网络使用安全。

其次,在网络安全法规的教育中,我也学到了关于个人隐私的保护措施。在过去,我并未十分重视我的隐私保护,甚至有在网上任意透露个人信息的行为。但是在此次网络安全法规教育中,我了解到了关于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措施,并且也学习到了如何避免产生人身财产损失的措施。因此,从今日起,我将会更加小心,避免因为自己的失误而导致的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在网络安全法规教育中,我也了解到了关于安全密码的使用方法。在过去,我的密码十分简单,往往由自己的名字、生日等信息组成。但是在此次网络安全法规教育中,我了解到了安全密码应由大小写字母、数字和特殊字符组成,这样的安全性才更高。并且,我也学习到了及时修改密码的重要性。因为只要密码泄露,黑客便可将我们的个人信息窃取或者利用我们在各种网站上的账号进行非法活动。因此,我将会更加重视我的密码安全,保证密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再次,在网络安全法规的教育中,我也学到了如何辨认和预防网络诈骗。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接到不少网络诈骗电话和短信,严重干扰了生活和工作。但是,在此次网络安全法规教育中,我了解到了如何辨认和预防网络诈骗。例如,切勿轻易相信骗子所说的,切勿随意打开陌生链接或者下载陌生文件等等。因此,我将会更加小心、谨慎,避免被骗,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够有所收获,提高自己的防骗能力。

最后,通过此次网络安全法规的教育,我深刻地认识到了网络安全问题的严峻性和重要性。参加网络安全法规教育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隐私和安全,也为了构建和谐、安全、和自由的网络环境做出自己的努力。希望我们能够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积极致力于网络安全事业的建设,共同维护我们的网络安全和权益。

网络安全法心得体会[]

《网络安全法》的发布使中国的网络执法有了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依据,它与国家先后出台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等一起,构成了整个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是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在此之前,所有的网络犯罪量刑和处罚都无法可依,或者要借鉴其他的法律法规。有了《网络安全法》后,无论执法者还是网络运营者、网络服务者,都有了法律依据。

《网络安全法》是一个框架属性的法律。《网络安全法》有8大类明确的制度、13大类隐形的制度,每一条都可能扩充为一部法律,成为它的下位法或者成为一个管理条例,最低也可能是一个办法。比如第4章第2节里提到了个人信息保护,国家现在已经着手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因此,《网络安全法》需要在它的框架内进行扩充,将配套的法律法规结合在一起,完善里面每一条相对应的具体法律法规。

山石网科积极帮助用户理解《网络安全法》,实现法律合规。首先,免费为用户提供普法教育,帮助用户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山石网科从2016年迄今,在教育、医疗、政府等行业做过50场以上针对法律法规和国家配套政策的分享,仅在疫情期间就进行过5场线上分享。其次,提升用户的全员安全意识,减少内部人员的非法行为。近几年,我们不但给企业的it运维人员做安全意识培训,也给企业的管理者、甚至操作工做安全意识培训。当前超过90%的网络安全事件都是内部人员造成的,不管是内部人员的误操作还是恶意行为,究其原因都是企业管理者和普通员工安全意识不足。例如今年的微盟删库事件就是内部人员的恶意行为,我们也亲身经历过保洁人员在机房里擦机柜时按到了电源开关,造成某市的社保系统瘫痪了28小时。

最后,结合国家政策、个人信息保护等,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普法教育。通俗易懂的普法教育,也是网络安全的普适性教育,因为涉及听众自身的利益,如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保护,往往会取得非常好的效果。

小学生网络安全法心得体会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新冠疫情席卷全球的背景下,网络已经成为我们学习、娱乐和交流的主要平台。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网络安全问题的日益严重。为了保护小学生的网络安全,我国于2020年6月1日正式实施了《网络安全法》。作为小学生,我也深切地感受到了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们要加强对网络的认识。网络世界虽然与现实世界不同,但并不代表它就是一个随意的世界。在网络中,同样存在着法律和规则。了解并遵守网络安全法,学习如何正确使用网络,对我们小学生来说至关重要。通过学校的教育和家庭的引导,我明白了不论是在现实世界还是在网络中,都应该尊重他人的隐私和权益,不传播传谣、淫秽或其他违法信息,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只有通过了解和遵守这些规则,我们才能在网络中享受到更多的乐趣,同时也不会陷入网络安全的泥潭中。

其次,我们要提高网络安全意识。网络安全法强调了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禁止窃取他人个人信息、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等行为。在日常使用网络时,我们要时刻提醒自己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尤其是不轻易泄露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重要信息。同时,我们也要学会识别网络中的风险,避免点击不明链接、下载不可靠的软件等,以免自己沦为网络黑手的受害者。只有提高了网络安全意识,我们才能更好地防范风险,确保自己的网络安全。

再次,我们要合理利用网络资源。网络可以为我们提供无尽的知识和信息,但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虚假信息和不良内容。作为小学生,我们要学会甄别信息的真伪,不盲目相信一切。在阅读新闻和信息时,我们应该通过多方面的对比和分析,判断其可信程度。此外,在网络上娱乐和游戏时,我们要控制时间,不沉迷于网络世界,保持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只有在正确使用网络资源的前提下,我们才能享受到网络带来的好处,避免被网络所影响。

最后,我们要加强与家长和老师的沟通。网络安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们小学生难免会面临很多困惑和挑战。因此,我们应该与家长和老师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向他们寻求帮助和建议。他们有更丰富的经验和知识,能够指导我们正确使用网络,避免陷入网络安全的困境。同时,家长和老师也应该积极了解网络安全知识,提高自己的网络素养,以更好地保护我们小学生的网络安全。

总之,小学生网络安全法的实施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机会。通过加强对网络的认识、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合理利用网络资源,以及与家长和老师的沟通,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网络安全。同时,我也希望网络安全教育能够进一步普及,让更多的小学生认识到网络安全的重要性,用网络科技为我们的成长和学习做出更大的贡献。

网络安全法心得体会[]

“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安全法》实施五年来,执法工作不断深入,执法活动日趋普遍,执法案例不断丰富,依法对“滴滴出行”“boss直聘”“运满满”等企业实施的网络安全审查,让相关执法活动越来越多的进入公众视野,管理部门积累了执法经验,具备了更清晰的执法路径,更保障了亿万群众的根本利益。网络安全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也为企业合规提供了正反面教材,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从法律、组织、管理到技术层面不算完善、规范,积极在向“为人民,靠人民”、企业良性发展的轨道上不断进取。

网络安全法治报告心得体会

网络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当代社会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也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了无限的便利与机遇,但同时也带来了各种网络安全威胁和风险。在这个背景下,中国政府制定了网络安全法,力求构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2019年发布的《网络安全法治报告》论证了网络安全法治的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分析网络安全法治报告的主要观点,谈谈自己的一些体会与思考。

网络安全治理离不开法治的支撑和保障。网络安全法治的核心理念是“法律为基础、法治为保障”,只有依法治理,才能保证网络安全。网络安全是信息化和现代社会发展的产物,而法律则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和基石,遵守法律法规,加强网络安全法治建设、形成网络安全法律体系,是有效防范网络污染、打击网络犯罪、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的重要手段。

目前,我国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网络安全法治报告指出:网络安全检测规范、网络安全评测认证标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仍然存在不足之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发展需要有完善的支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做好技术、法律和政策的衔接。同时,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打通法律服务及司法保障,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立法、加强隐私保护、加强刑事处罚、加强国际协作、加强产融结合等领域的建设,提高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知名度和普及度。

在信息技术持续发展和迅速变革的背景下,网络安全法治逐渐面临新的挑战。网络安全法治报告特别提到:当前的网络安全形势很大程度上受到新技术与人工智能等因素的影响,网络安全面临着空前的挑战。人工智能、量子计算、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大大增加了网络安全威胁和风险。网络安全事态的严峻性与复杂性也为数字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要加强网络安全立法,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从而保护网络的基本权利。

四、一体化网络空间治理的进一步推进。

网络安全法治报告提到,落实一体化网络空间治理,是做好网络安全法治工作的关键所在,必须全面加强网络安全立法,深入开展网络空间治理试点,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公共安全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实现网络安全防治全覆盖。网络安全的法治化所体现的是科技发展与制度建设相互联动的态势,网络安全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防止网络空间上的各种威胁与挑战,从而实现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的全面保障。

网络安全治理需要政府、市场、社会多方面共同参与和共同为之付出努力。政府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一旦发现网络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处理;企业要加强网络管理,并且购买合法、安全、有效的防护软件;社会公众也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建立安全的信息文化和网络安全环境。在未来的网络安全发展过程中,网络安全法治的方向应该是,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实行行动规划,统筹政策协调,加强技术支撑,提高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对于全面推进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建设具有良好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总之,网络安全法治是网络安全建设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网络安全法治工作的基础是科学、合理和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加强网络安全法治建设,应遵循全面综合治理、实现一体化管理、立足人民利益、平衡利益关系、提高应对安全领域挑战的能力和水平等原则。我们应该树立法治化思维,进一步完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网络普法教育,提高公众的网络安全素质,使我们的网络空间更加安全、更加繁荣、更加有序。

网络安全法心得体会[]

《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三周年以来,我国网络安全工作进入法治快车道,国家信息化和网络安全得到立体化安全保护。但在网络安全法实施过程当中,仍有细节待提升。在此提出几点建议供参考。

第一、行业“领头羊”网络运营者应是网络安全法监管第一对象。过去三年,安全判例监管对象多为市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甚至是不超过百人的小微企业。但网络安全威胁随着组织暴露面增加而呈现指数级增加,大型企业的安全风险应更加突出。因此,有必要从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着手,强化安全执法监管工作。

第二、《网络安全法》及配套法律法规需持续性宣传教育和投入。近年来,《网络安全法》的宣贯在一些地方存在“热得快,冷得快”的现象。如果缺乏实效性的宣传和教育,网络空间违法事件可能不断反复,甚至持续升级。建议部委机关在本行业网络安全落地监管工作中,应加强行业领头企事业单位的《网络安全法》宣传教育考核,推动行业领头企事业单位的总体安全意识提升。其次以区、县为单位,公检法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居委会等,轮流开展“《网络安全法》进单位、进社区”活动,推动人民群众网络安全法意识持续提升。最后要发挥安全企业力量。目前国内超100员工的安全企业已超过500家,是国家网络安全战线重要组成力量。区县网信办和公安机关可协调行政区域内安全企业,筛选“安全宣传员”组织进驻中小企业活动,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法》宣教,推动中小企业网络安全意识提升。

第三、关注中小企业网络安全能力建设。过去三年中,中小企业网络安全工作面临来自组织、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压力。为加强中小企业网络安全能力建设,建议第一推进外聘安全顾问制度,缓解中小企业设置安全专职岗位困难、人才匮乏的局面。第二为中小企业提供专项安全资金政策,比如安全投入税费优惠或返还,开展网络安全关键基础设施专项资金扶持等。第三在利用安全云化平台技术推广方面,给予中小企业相关入驻政策。

网络安全法活动总结

信工系举行了以网络安全教育为主题的团课活动。

此次活动,让同学们对网络有了一个更清楚更全面的认识,这些都有利于大家做到安全上网和健康上网,争取在上网的过程中能真正的有所学习,有所收获,通过这一次活动的举办,各位同学也一定会做到绿色上网,远离网络中不安全的因素,提高自身对网络陷阱的警醒程度。

网络是由我们大家共同构成的,每个人都是网络世界的主角。人类创造了网络,网络也改变了人类生活,网络是人类文明的产物,网络能很好的开拓我们的视野,但是,网络虽美,要注意陷阱,安全文明上网,应该从我做起,这样才能还网络一个安全洁净的天空。

通过本次活动的开展,我系学生对网络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思想层面有了提高,并对网络安全有了更深层次的思考,在取得了思想上收获的同时,更好地在生活中实践。

20xx年12月1日我系焦红艳老师对我系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讲解与说明,并让同学们对案例的积极探讨,表演显示生活中自己遇到过的网络诈骗的形式,提高了大家的警惕性,同时也表达对于网络文明的感受心得等,重视从网络虚拟化角度来感受时代脚步,这些都对大家树立正确的网络观,人生观有着重要的.指导教育意义。

这次活动让我系学生更加重视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使同学们认识到了正确的使用网络的重要性,认识网络安全的内涵,追求真知的道理,增强网络安全的意识,在网络世界里做安全的天使,自觉抵制不安全的信息,在无限的宽广的网络天地里倡导安全新风。

网络安全法全文

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网络安全法word、pdf全文哪里可以下载呢?小编整理了20xx网络安全法全文下载,欢迎阅读!

(20xx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

应急预案。

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一条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四条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七条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八条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六十一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第七十条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条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第七十七条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本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网络安全法解读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各种围绕网络安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为解决此类问题,规范网络行为,构建绿色、安全的网络环境,《网络安全法》将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据悉,《网络安全法》将近年来一些成熟的做法制度化,并为将来可能的.制度创新做了原则性规定,为网络安全工作提供切实法律保障。本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特别关注:

《网络安全法》首先规定了国家对网络安全的支持和促进,并从六个方面给予了具体的指导方向。主要提出: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全面支持各项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经常性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这一法规从法律层面为网络安全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和促进,以“合法、正当”为各项促进网络安全的工作保驾护航。

“合法、正当、必要”是《网络安全法》的精髓所在;在本法中,首先,规定了参与网络的全部人员都要严格遵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履行各项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其次,在一般规定中,重点提到:

1、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2、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3、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为个人用户网络信息安全做出了充分保障,也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相关企业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背用户信息提交及审核等相关规定。在这一点上,人民公网(北京)有限公司作出了积极响应。

作为免费wifi行业的领先者,人民公网率先制定了规范化的内部上网管理制度,并利用自身技术优势,从设备研发到用户使用各个环节,严密把控网络信息安全。据悉,人民公网在设备研发过程中,采用了企业级的安全密钥,并利用这一领先技术对设备进行了最大限度的安全保障,提升了防御黑客攻击能力;此外,人民公网在为用户办理入网时,严格执行实名认证,按规定向工信部提交用户完整的、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通过审核后,才确认入网。这既保证了网络环境的安全,也保证了用户个人的信息安全,避免落入网络骗局。

“合法、正当、必要”还体现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上。此次《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参与网络的各类人群的责任和义务,并对违法各项条款的行为作出了具体惩戒措施。从法律层面完善了网络安全义务和责任,并加大了违法惩处力度,保障了《网络安全法》的实施。

网络安全法活动总结

为加强学生网络安全知识的学习,提升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校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了一次“网络安全知识进校园”宣传活动,现将总结如下:

为了促进网络安全知识进学校、进课堂、进家庭,我校利用国旗下讲话、红领巾广播站、派发《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主题中队会课、信息技术课、校讯通等对学生进行了相关知识的宣讲,深受学生、家长欢迎。

学校充分利用主题队活动课的教育平台,发挥学校教育主阵地的作用,引导学生正确认识网络的特点、作用,引导学生明辨网络的优劣势,并利用身边的典型事例和国家网络安全周公益短片让学生看到不当使用网络带来的严重危害,引起了学生的警醒,为学生敲响了警钟。在主题队活动课上,教师们还向学生进行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宣讲,以达到引导学生知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教育目的。

利用信息技术课组织开展“网络安全精彩一课”教育活动,以课堂讲授、实地参观、线上线下互动交流等方式,组织青少年学生学习网络安全知识,提升网络安全意识。

课后,教师们还通过校讯通的沟通平台,向学生及家长宣传网络安全知识等,营造网络安全在我身边,共同行动齐参与的良好氛围。向家长推荐了“网络安全体验基地”的网址,鼓励其登录参与体验。

此次网络安全知识宣讲活动,我校注重家校联动,共同携手,形成教育合力,为孩子打造绿色网络环境,进一步培养了青少年学生健康上网、依法用网、文明护网的意识。

网络安全法出台原因网络安全法施行原因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一条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四条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七条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八条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六十一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第七十条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条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第七十七条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本法自6月1日起施行。

网络安全法活动总结

根据《凤庆县教育局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暨组建竞赛题库的通知》(凤教发【20xx】10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认真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现作如下总结:

为确保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学校成立了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郭凤举(校长兼党支部书记)

成员:鲁墙(教学主任兼党支部纪检员)、张云松(总务主任)、郭爱娟(党支部副书记)、杨丽萍(出纳)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该工作的实施与管理,实行信息安全保密责任制,切实负起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责任。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和流程,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确保使用网络和提供信息服务的安全。

通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系统学习、宣传推广,组织动员师生广泛参与,大力倡导依法、文明上网,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普及网络安全知识,提高信息素养,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共同维护网络安全。

学校组织全体教教师学习上级有关网络安全的文件,制定和完善了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中小学计算机教室管理制度》、《计算机操作规程》、《学生上机守则》、《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计算机室管理员职责》、《办公室电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通过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切实让相关人员担负起对信息内容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营造了网络安全管理氛围。

即召开一次教职工学习会议、出一期学校宣传专栏、组织一次学生学习教育活动(主题班会、团队活动、知识竞赛等形式)、在教育局网站发布一条开展学习教育活动新闻。

1、学校于20xx年6月7日召开教职工会议,作了专题学习和相关要求。

2、在学校大门的led上做好网络宣传周宣传工作;

3、学校印制试卷,每个教师考试后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要求各班召开主题班会、家长会形式,开展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宣传教育及网络安全知识专题教育,开展文明上网,安全上网等宣传教育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师生网络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信息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师生网络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信息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不泄密、不制作和传播有害信息。教育师生自觉抵制网络低俗之风,净化网络环境,不打不健康文字,不发不文明图片,不链接不健康网站,不提供不健康内容搜索,不发送不健康信息,不转载违法、庸俗、格调低下的言论、图片、音视频信息,积极营造网络文明新风。通过印制发放网络安全宣传传单、板报、班会等多种渠道,积极组织师生学习有关网络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高师生的信息安全防范意识,增加师生上网安全意识。

4、教学处负责收集整理网络安全法学习宣传活动资料,形成总结上报,并在教育局网站发布一条开展学习教育活动新闻。

5、出好教师网络安全法试卷和学生网络安全法试卷各一份。

学校根据人员岗位制定网络安全岗位职责,明晰岗位责任,涉及财务、人事、人员信息等岗位人员,学校与其签订信息保密协议,落实网络安全责任。

我校根据网络安全法条款,结合《凤庆县教育系统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书》,对学校的网络设备、用户终端、教育局网站责任模块、各管理应用平台、办公qq群及微信群等涉及网络安全的做全面自检自查。其中网络设备及各管理应用平台重点查有没有私拉乱接现象,是否存在默认账号密码、弱口令等不安全隐患;用户终端主要检查是否存在系统漏洞,是否安装有不安全的、与教育教学无关的软件,是否有病毒、木马、流氓软件潜伏;教育局网站责任模块重点查是否存在盗链接、空链接,图片、视频是否能正常显示,文字内容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错别字;办公qq群及微信群主要查是否实名,是否混入宣传广告、色情、反动、暴力等人员,群共享中是否存在涉密、涉及人员信息等禁止公开的文件,群成员是否发布、传播明令禁止的不良信息。经自检自查,我校网络安全均不存在违法违规现象。

网络安全法活动总结

为了大力开展网络安全进校园活动,组织全体师生积极参与,大力宣传倡导依法文明上网,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普及网络安全知识,提高网络素养,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共同维护国家网络安全。我校从20xx年9月19日至25日组织开展了以“网络安全为人民,网格安全靠人民”为主题的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

通过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的开展,我校认真贯彻落实做到了:一是要加强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提高校园网络安全的防范能力;二是要加强对学生开展网络安全常识的教育,提高学生的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三是要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联系,敦促家长配合做好校外时段学生使用网络的监管,培养学生形成安全文明上网的良好习惯。

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学校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把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了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了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领导小组,认真策划制订了《xx学校关于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确保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有序有效开展。

二、我校充分利用国旗下讲话、安全教育课、电子屏、主题活动等形式传递正能量,加大网络安全教育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校师生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

三、要求各班利用“班班通”播放网络安全知识教育短片、信息技术课讲授网络安全知识等形式上好“网络安全课”,帮助学生充分认识到网络安全隐患,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和防护意识。

四、我校通过全体学生发放网络安全资料宣传材料,向学生家长并由家长向社会辐射,宣传网络危害、网络安全、文明上网、宣传口号等知识。

五、开展了“网络安全知识教育”专题讲座,围绕青少年网络基本识别、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和行为、青少年网瘾的.危害等几个主题进行。

通过这次“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的开展,我校加强了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提升了全体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构筑出了网络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在增强学生们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网络安全法活动总结

网络安全关系到民族的兴旺和国家的前途,树立网络安全意识,既是全社会的任务,更是学校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普及工作方案》文件精神,我学区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内容,同时就学校开展《网络安全法》专题宣传活动进行了安排,将《网络安全法》宣传教育纳入“七五”普法和法制教育宣传月活动中。

各校积极开展“网络安全周”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全体教师把学习宣传贯彻《网络安全法》摆在重要位置,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及《网络安全法》,大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进一步推进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是扎实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宣传。在师生中普及宣传网络安全法的相关知识,增强网络安全意识。

二是开展“网络安全法”的主题班会。以“网络安全,人人有责”为主题,教会学生合理安排上网的时间,如何在网上选择性地浏览信息,如何在虚拟网络中自我保护,如何对预防病毒,让同学们清楚地认识到网络安全的重要性,更好的利用网络促进我们学习的进步。通过学习交流,增强同学们对网络安全知识的了解,清楚网络安全的重大意义,更加清晰地意识到维护网络安全人人有责。

三是举办安全法知识竞赛。让师生明确“网络安全”的定义,并从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领域理解“网络安全”的'内涵,不断提高全体师生的敌情意识、保密意识、防范意识、支持配合国家网络安全工作意识。把网络安全知识融入课堂,并紧扣网络安全主题,通过知识竞赛等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进一步增强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拓宽了学习范围,巩固了学习效果。

此次宣传活动围绕“青少年网络安全”为主题,让学生通过图片、信息以及教师的讲解,体会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对学生提出了相关注意事项,通过各项活动的开展,明显提高了学生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让他们了解了绿色上网的意义。

网络安全法全文网络安全法全文共几章几条

第三十四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第三十六条网络运营者对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公民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

第三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第三十九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电子信息发送者发送的电子信息,应用软件提供者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发现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平台,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信息传播。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四条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四十五条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四十六条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七条网络安全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并根据即将发生的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三)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四)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网络安全事件危害的警告,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四十九条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条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区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其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未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的;。

(三)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及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五十三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未经安全评估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发布或者传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网络安全风险、网络安全事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的。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网络和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入侵、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存储、传输、处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络提供相关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者、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统运营者等。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职业、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其他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第六十六条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军事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六十八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5.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6.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新增的内容。

8.2016年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9.2016年最新食品安全法。

10.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网络安全法学习简报

为深入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营造“网络安全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切实维护国家、行业及xx中烟系统的网络安全,近日,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多措并举,组织开展20xx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

一是制定活动方案,明确活动主题、总体要求及具体活动安排,印发各部门、单位,要求充分利用各种平台和载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

二是纳入公司普法体系和年度法律法规普法目标。活动期间在内部站首页设置主题标语,在站的法规专栏内宣传网络安全法相关内容和活动。

三是组织开展公司网络安全排查。排查、摸清公司网络安全情况,针对问题进行整改。按照国家局要求进行针对互联网运行系统遭受攻击的应急演练。

四是充分运用电子媒体宣传。通过公司办公楼大厅显示屏、电子标语及制作宣传展示板等形式,宣传普及网络安全常识,倡导依法文明上网理念,引导大家树立“网络安全,人人有责”意识,争做“四有好网民”。

五是加强网站安全培训。在公司网络培训学院开展网络安全知识学习,学习宣传网络强国战略思想、国家网络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邀请专家举办网络安全知识讲座,重点宣传普及网络安全基础知识,以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重点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网络安全意识,提升基本防护技能,营造安全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

网络安全法心得体会[]

随着《网络安全法》的施行,各行业、各地区、各类型系统都纳入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范围,新技术场景下业务与数字基础设施的结合更为紧密,合规建设不再是独立于业务之外的单纯的安全要求。以等级保护建设为例,为了兼顾国家标准和行业特性要求,各行业等级保护建设必须紧密结合核心业务、重要数据、关键网络的实际安全需求,并结合用户当前所处的建设阶段,有序地推进等级保护整改建设工作。

按照等级保护建设的几个阶段,各行业可以按照高风险加固、完整规划、等保+的整改建设思路逐步推进等保整改建设:

1、高风险加固。

高风险项是安全建设、等级测评、执法检查关注的重点,消减高风险项则是合规的基线,因此高风险加固是行业等保建设的首要任务。《等级测评报告模板2019版》中则明确指出:“如果存在高风险安全问题则直接判定等级测评结论为‘差’”,即不合格。通过技术和管理措施进行高风险项的安全加固,是等级保护测评通过的基础,同时消减高风险有利于保障业务的可用性、有利于应对主管部门检查。

2、完整规划。

等级保护2。0在对抗外部威胁和风险、标准适用性、时效性、易用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较等级保护1。0做了很多扩展和增强,充分体现“一个中心、三重防护”的思想,完成了从被动防御的安全体系向事前预防、事中响应、事后审计的动态保障体系转变。各行业应从技术和管理方面梳理等级保护2。0新增或增强要求,完整规划技术和管理体系建设的内容,重构和强化整体安全架构,增强网络安全整体防护水平和能力。

3、“等保+”建设。

“等保+”建设强调的是对核心业务安全保护措施的重点加强。脱离业务谈安全和脱离安全谈业务都是不现实的。各行业业务、数据、网络均具有特殊性,结合业务特性,重点针对核心业务、重要数据、关键网络加强安全保护措施,最终确保业务的安全效果。深信服等级保护2。0解决方案从用户自身核心业务、重要数据、关键网络的防护需求出发,以消减高风险为基础,全面重构和强化等级保护2。0安全技术和管理体系建设,并通过“等保+”建设,为行业用户带来“持续保护、不止合规”的安全价值。

网络安全法出台原因网络安全法施行原因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