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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风险应对工作总结实用

作者:韩ll 全面风险应对工作总结实用

写总结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把每一个要点写清楚,写明白,实事求是。总结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总结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全面风险应对工作总结篇一

在新时代的今天,创新是时代的主题,我们只有通过改革创新才能取得更好地发展,开展“改革创新、奋发有为”大讨论,是推动税务发展、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因素。

1.我局共接收提示提醒类风险任务61户次。市级及以上任务中,二分局1户次、蒋村分局2户、河边分局6户、晋昌分局48户、受禄分局1户。以上任务均按照省市局风险管理要求按时完成。

2.接收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改按季申报任务27户次。以上任务均按时完成。

二、伴随我国涉税信息数据采集整合系统平台的建立,收集并储存了大量的涉税数据,然而,由于这些涉税数据的来源、结构以及特征都存在极大的差异,所以,我们要根据收集而来的数据进行分析,并以此为核心,将存在巨大差异的涉税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从而转变成为切实可用的税收资源,进一步增强我国税收风险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三、在当前时代背景下,主要的不是看你收集储存了多少的数据,而是看你如何对这些海量的数据资源进行分析处理,从而得到真正有价值的信息。重视数据带来的增值价值,这是当前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关键,从而完成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有效的预防和控制。首先,要加强对税收风险管理资源的整合分类,明确税收风险管理的职能目标,根据各种数据分析,财务运算,把纳税的数据信息与主要的财务指标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得出税收管理工作的重点难点,从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层面对风险管理进行有效的把控,完成当前税收管理工作的创新发展,进一步实现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现代化管理和服务。其次,众所周知,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是一项既复杂庞大又繁琐枯燥的系统工作内容,需要我们不断学习提升业务水平。

2.按照市局要求,积极发起跨区域风险管理协作任务,每季度在5条以上,努力提高跨区域风险管理协作水平,对所收到协作任务按时处置,并且要注重任务的协作质量。

3.按照市局要求对税收风险管理任务的反馈状况进行监控考评,督促基层分局提高反馈质量水平。

4.选拔人才参加智税竞赛。按照省市局要求,积极组织筹备有关智税竞赛活动,选派至少一名人员参加市局选拔赛,争取入围市局代表队代表市局参加省局“智税2019”大数据竞赛,取得较好的成绩,为县局加分。

我们一定会深刻把握上级部署要求,对照自身的工作特点,积极投身大讨论中去,经受思想洗礼,接受实践锻炼,树立改革意识,增强创新活力。

全面风险应对工作总结篇二

既然税务检查是征管查三大职能之一,那么任何一个纳税人都将面临着被税务检查或稽查的概率,那么如何做到知已知彼,百战不殆了,相信下述经验有助于纳税人有效规避检查风险,于激流险滩中从容而过。

一、和谐征纳不吃明亏,自强不息不吃暗亏法律上纳税人和税务局是平等的,但事实上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既然是管与被管的关系,那么就要在平时的征管中处理好这些关系,近一点的与专管员处理好关系,远的一点与领导处理好关系,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如果选择两家企业择其一稽查,我相信平时关系好一点的肯定比平时关系差一点的避免检查概率要大。特别是作为财务人员,更应当认识到这一点,服从管理,遵从管理,提高纳税遵从度,多咨询,多请教。另外老板也努力点,争取戴个红帽子,比如人大代表,比如政协委员等。外因固然重要,内因也需要互动,关键是自强,自已税法要懂,甚至要比税务人员还要懂,一般税务人员是不懂的,因为中国这种行政体制造就的是懒人,税务机关的逆向选择性很多,就是选择偷懒而不是努力工作,呵呵,而纳税人相对而言则少了很多,省一分钱就是一分钱,税务局多收一分钱也不关专管员的事情,自已不好好学习税法,成天想着靠关系摆平,哪天被税务局忽悠了,被人卖了还给人家点钱。没事多跑跑会计视野,多看看财税文件,多探讨探讨业务,有事没事约我去和大家做个交流,呵呵。

二、潜伏在内部的敌人要当心,潜伏在外部的朋友要关心现在财务人员在企业位置中不是太重要,老板们更关注生产与营销,这个观念要改变,财务同样可以节税,促进盈利,同时老板们更要关注会计疾苦,许多案件往往就是内部堡垒不严,祸起于萧墙,老板对会计不满,炒了鱿鱼,会计随即举报,线索明确,一查一个准。而纳税人同样需要在税务局内部安插潜伏,呵呵,有动向即时知道,有困难即时咨询,有过不去的坎即时协商,有种无间道的感觉。有个税务朋友,安插在税务局内部,眼线一个。还是有用的。

土不让,你节节防守,只会是节节败退,有的明显的东西要主动放弃,比如罚款,比如超标的福利费,甚至要专门留出这一块来,等着人家来拿这笔钱,税务局左查查不出来,右查查不出来,是绝不会就此歇手,而是会打持久战,哪有到企业查不出税来的,回去是交待不了的。

六、调增很容易,调减要注意打个比方,查增了你营业税和房产税,那么企业要注意你要提醒检查人员给你在企业所得税前做调减,比如固定资产短于规定年限折旧,被查增了所得,你要注意以后年度你要相应调减所得,特别是暂时性差异这种东西,无论税务人员也好,还是企业也好,只记得当年被痛宰的故事,却忘记了亡羊补牢的传说。

八、量小非君子,无毒不丈夫我一直痛恨中国这种税企关系,没有一点法制的理念,搞的中国征纳之间基本上是种庸俗的低级的趣味,如果纳税人能够做到依法纳税,征税人做到依法征税,该有多好,当然这不是税务局这种层面,而是相当多层面的事情,所以依法治国是必须深入的坚决的推行下去,如果纳税人能做到不怕提起行政复议,不怕到法院打官司,我该交的一文不少,不该交的一文不交,我想中国的税收征纳才会走入良性循环,当然这有待于政府机制的改革与税制的改革。有的时候纳税人狠点说不定也管用,特别是一些收税一方就有缺点的检查。当然不到万不得已在现时状态下还是心不和也要面和啊。

全面风险应对工作总结篇三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司法活动。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的风险之一就是引发行政诉讼。虽然税务执法机关赢得了一些行政诉讼, 但不少行政执法行为还是被人民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可见,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妥之处还是值得我们高度重视的。因此,我们有必要我们通过对税务行政行为的分析来洞察税务行政执法风险的产生及其防范。

一、当前税务行政诉讼风险产生原因及表现形式

1、执法权力行使的法律风险。税收执法权具有强制性、不平等性、扩张性、可交换性、垄断性。税收执法权行使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有:超越法定的行政执法权;不适当的行使或者滥用行政执法权;无故拖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等表现。实践中,尤其是税务行政许可与审批工作的越权审批风险与税务机关信息公开中的执法风险问题,值得我们引起高度重视。

2、执法程序运用的法律风险。税收执法程序包括税款征收实现程序、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税收检查调查程序、税务行政处罚程序、税务行政赔偿程序、税务执法监督程序等。税务行政执法程序操作中的风险主要体现在:省略行政执法步骤、颠倒行政执法顺序、改变行政执法方式、超过行政执法时限等。

3、税收法律适用的法律风险。当前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环节、行政处罚环节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具体表现为不注明适用的法律依据;应适用高阶位的法律法规而适用低阶位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三是不注明法律法规的条款,或把“款”和“项”混淆起来;错误地适用法律法规,主要是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不熟悉而错误地加以运用, 违法事实与适用法律法规张冠李戴。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作出行政处罚一定要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 不要轻易地以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即使要使用规范性文件,也必须是规范性文件符合合法、有效、合理、适当才可。

一、资料简单;违法收集证据,形成非法证据;未形成证据体系,证据收集不全面;证据规格不符导致证明力不足;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缺少严格细致的证据审查;重视实体证据,忽视程序证据等。

二、规范行政执法,规避税务诉讼风险的应对建议

司法权是终极性权力,它对争执的判断和处理是最后的和最具权威的。通过上述分析,税务诉讼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但从实践中看,归根到底还是税务执法行为不够规范,需要税务机关规范行政执法来降低乃至规避税务诉讼风险。

1、建立依法治税理念。在税收法律关系中, 征纳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建立在平等、尊重、诚信的基础上。对税务机关来说,它既是税收征管者, 又是提供服务者和接受监督制约者;而纳税人既是接受管理者,也是享受服务者和实行监督制约者。征税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具有强烈的利益属性,它是最经常, 最广泛,最直接涉及公民权益。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法律过程中需要秉持公正、合理、平等原则行使行政裁量权,不得滥用行xxx力。

2、明晰行政主体资格。一是要对是否具备税务行政主体资格的单位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按照法律规定,对哪些符合税务行政主体资格、哪些不符合税务行政主体资格的单位和部门进行公告, 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二是要对不具备税务行政主体资格,却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能部门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撤销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三是统一规范执法机构的名称和职责范围、行xxx限。此外,还要建立相应的认证制度,做到税务行政执 法主体与其职、权相统一。

全面风险应对工作总结篇四

建筑业税务稽查应对及风险点分析、最新政策解析(8)

[补充案例]:

a公司和c建筑公司共同承接某建设单位一项工程,工程总造价20,000,000元,分工如下:工程合同由建设单位与c公司签订,a公司负责设计及对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证,并向c公司按工程总额的15%收取管理费3,000,000元。

税法规定,对工程承包公司不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含同,只负责协调组织业务,应按”服务业一代理服务”税目征收营业税。

a公司应纳营业税=3,000,000×5%=150,000(元)

[补充案例]:

a公司承接某商场建筑工程业务,其形式为实行一次包死承包到底,工程总造价10,000,000元,其中包括商场电梯价款1,200,000元。工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一定的问题,按合同规定,该商场对a公司处以50,000元的罚款,并从其工程价款中扣除。此外,a公司在具体结算时,对电梯没有作为安装产值入账。

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反之,如果纳税人将安装的设备价值不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营业额不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

税法还规定,对建筑安装企业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企业向建筑单位支付的罚款和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不得从营业收入中扣除。

a公司应纳营业税=(10,000,000一1,200,000)×3%=264,000(元)

[补充案例]:这起税案能不能移送?

基本案情:某市水电开发公司,承接一项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建设,工程总承包额为亿元,其中分包出去的金额为亿元。开发公司与分包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所需沙石、水泥、钢筋、燃料及动力,由开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统一购买,价款由开发公司在分包出去的工程承包额中扣除,然后与分包方进行结算。在分包出去的工程中,由开发公司购买的材料、燃料及动力价款共计亿元,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该公司应申报缴纳营业税720万元,工程竣工后,经税务机关检查,开发公司仅申报缴纳营业税450万元,其中代扣代缴营业税300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偷税,但在是否应当移送的问题上,税务机关内部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理由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一旦触犯《刑法》,税务机关就必须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工程总承包人为市水电开发公司,开发公司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本案中,开发公司的总承包额为亿元,分包额为亿元,但实际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应该是1亿元,因为要减去开发公司购买的亿元的材料、动力价款,这部分价款根本就没有付给分包人,其构成了总承包人的计税营业额,而不是分包人的计税营业额。因此,这部分营业税应由总承包人即水电开发公司缴纳,而开发公司在申报税款时并未进行中报缴纳。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本案中,开发公司共偷税270万元,且所偷税款占开发公司应纳税款420万元(720万元一300万元)的64%,其行为已涉嫌偷税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是“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同时又是“建筑业”营业税法定扣缴义务人。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格在内。也就是说,分包人是建筑业纳税人,其建筑过程中所用的由开发公司购买的材料、燃料和动力价款在计征营业税时必须包括在内,但开发公司在代扣税款时并未包括这亿元,从而造成少扣缴营业税。对扣缴义务人这种未作为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所以本案中,对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行为只能给予行政处罚,而并不构成犯罪。

案例分析。本案例争议的焦点在于,亿元的材料款到底是组成总承包人的计税营业额,还是组成分包人的计税营业额。只有辨别清楚这个问题,才能对该案进行定性。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包工不包料者也需将材料价款并入营业额,这主要是考虑到建筑业一般多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经营,但个别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经营,为平衡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之间的税负,也为防止少数纳税人钻政策空子,制定了这一特殊规定。所谓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均是指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的承包方式,而不是指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承包方式。总承包人的营业额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实际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以,本案中市开发公司已涉嫌偷税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补充案例分析]:

工厂建造仓库要同时缴增值税和营业税吗?

基本情况:一新建制药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制药厂的许多附属厂房、仓库等尚未建好,所以只好边建设,边生产。开始,制药厂都是委托建筑、安装单位为其施工。到了1999年底,厂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于2000年初成立了一支非独立核算的工程队,专门从事厂内附属设施的建造、安装和维修。

2000年9月下旬,工程队为了给厂里建造两座成品仓库,申请厂部为其采购500吨钢材,在报经厂长批准后,由厂原料科于10月上旬将钢材采购进厂里,并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价款150万元,税额万元)交厂财务科报账。财务科将该批钢材记入了“原材料”账户,并抵扣了进项税额万元。紧接着,工程队使陆续将原料科采购的钢材领用到两座成品仓库的建设中,财务科的账务处理为“借:其他应收款150万元(合计数),贷:原材料150万元。”2000年12月底,国税征收分局在对制药厂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稽核时,认定和制药厂工程队在2000年10月-12月间领用的150万元的钢材应转出进项税额。于是补征了制药厂万元的增值税。

2001年7月,工程队为厂里建造的第一座成品仓库终于完工交付使用了.厂部按照决算报告(210万元)扣除厂部为其采购的150万元的钢材后,将60万元的工程余款汇给了工程队。

是有依据的。

其次,厂工程队建造的两座成品仓库是否应该征收营业税。《国家xxx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191号)规定:“对企业(单位)附属的建筑安装企业承担本企业(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的规定,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羊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但是,《财政部、国家xxx关于明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指的是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拉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对制药厂工程队2001年7月建造完工并同厂部进行结算的第一座成品仓库的工程款,应该依法缴纳3%的营业税,而对制药厂工程队2001年12月建造完工并向本厂结算的第二座成品仓库的工程款,则不需缴纳营业税,因为它是在2001年9月1日以后完工并结算的。所以,市地税局对制药厂工程队2001年7月份结算的第一座成品仓库的工程款征收营业税是符合国家xxx文件精神的,而对制药厂2001年12月份结算的第二座成品仓库的工程款征收营业税是错误的。

再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所以,制药厂工程队2001年7月份结算的第一座成品仓库的营业额中,当然应包括厂部为工程队采购的150万元的钢材。因此,市地税局对第一座完工的成品仓库按210万元征收营业税也是有依据的。

全面风险应对工作总结篇五

(一)对照市局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数据平台建设、应用规范”绩效指标考评细则要求,2019年,我局通过智能化风险管理系统承接市局风险应对任务xx户次(不含总局千户集团分析应对任务),完成税收风险应对xx户次,命中率、完成率均100%。

(二)是结合风险管理系统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比对、企业所得税连续三年亏损、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比对等多个风险模型进行扫描,重点分析增值税在原国税管辖、企业所得税在原地税管辖的纳税人,识别出xx余户风险户,下发至税务所应对,一共补缴税款和滞纳金xx万元。

(三)主动作为,强化沟通,提高了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和时效性,确保了第三方涉税数据的质量,加强对所采集数据的分析运用,通过涉税数据与金三大数据平台信息查询相结合,进行比对分析,对xx个企业进行纳税辅导和税款追缴。截止9月底,共采集数据xx余条,追缴查补税款入库xxxx万元。

(一)认真做好日常数据清理工作,围绕数据质量指标“值域一致性、格式一致性、记录完整性、逻辑一致性、数据唯一性、逻辑唯一性”等6方面内容,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数据清理工作,确保征管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和逻辑性。

有效人力资源紧缺

“专业化+团队化+风险管理”等相关工作综合性很强,要既懂税收、财务、计算机、外语、业务知识,又懂风险分析、数据整合、综合应对的复合型人才,但就目前我局的情况来看,不要说复合型人才,就单项人才都很少。而这仅有的有效人力,基本都是单位骨干、中层和框架,承担着超量工作任务,加上近年待遇、政策的变动和“多做多错,干少干多一样”不良思潮的涌动,难以再加码加重。

在以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强化税收风险管理,提升应对质效,促进全局税收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

(一)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在认真研究市局操作指引的基础上,广泛吸收各区县风控部门先进经验和方法,并积极向市局风控中心献言献策,力促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税收风险管理机制,从应对方法、程序、文书等方面对风险任务做出规范,提升应对质量,减少执法风险。

(二)优化第三方数据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