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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专业18篇)

作者:温柔雨

规章制度的执行需要全员共同努力和监督,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公正性。在规章制度的编写和实施过程中,可以借鉴其他类似组织的做法和经验,以下是一些相关案例分享。

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1、工作台和弯曲机台面应保持平直。

2、芯轴的直径应为钢筋直径的2.5倍。

3、弯曲钢筋时,严禁超过规定的钢筋直径,根数和机械转速,作业中严禁进行更换芯轴、销子和交换角度、调这等作业,亦不得加油和清扫。

4、严禁在弯曲钢筋的.作业半径内和机身不设固定销的一侧站人。

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1、建筑安装企业及其附属的工业生产和维修单位的机械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2、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3、处在运行和运转中的机械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

4、机械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有关部门应停止其使用。

5、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限得有关部门颁发发的操作证、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学员必须在师傅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6、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命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非本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8、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严禁从高处往下投掷物件。

9、进行日作业两班及以上的机械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操作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10、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措施咨询。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11、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临时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到必须的条件,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间作业必须设置有充足的照明设备。

12、在有碍机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场所作业时,机械设备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必须配备适用的安全防护用品。

13、当使用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14、当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恶性事故时,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处理。

15、起重机械的布置、施工进度计划要求,以及现场布置固定式垂直运输设备(如井架、门架)的位置时,须结合建筑物的平面形状、高度和构件的重量,考虑机械的负荷能力和服务范围,做到便于运输,便于组织分层,分段流水施工,便于楼层和地面的运输,并使其运距缩小。塔式起重机等有轨道的`布置要结合建筑的平面开头和四周的场地条件综合考虑,以确定一侧布置还是两侧布置,是否需要转弯设施等,使材料和构件能直接运至任何使用地点,避免出“死角”。还要做好路基四周排水布置。布置履带,轮胎吊等自行式起重机行驶路线时,要考虑建筑物平面形状、高度、构件的大小、重量和堆放位置以及施工顺序和吊装方法。

16、塔式起重机的租凭单位必须具备资质,同时配备合格的塔式起重机司机。施工现场必须固定信号指挥人员,挂钩人员也应相对固定。吊索具的配置应齐全、规范、有效。

17、塔式起重机拆装、顶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资质。同一台设备的拆装和顶升作业必须由同一施工单位完成。安装完毕后,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验收手续。

18、施工组织设计应有施工机械使用过程中定期检测方案。

19、施工现场应有施工机械安装、使用、检测、自检记录。

20、塔式起重机的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及起重机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原厂使用规定,并办理验收手续,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定期检测。

21、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四限位,两保险)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22、施工电梯的地基、安装和使用须符合原厂使用规定,并输验收手续;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定期进行检测。

23、施工电梯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24、卷扬机必须搭设防砸、防雨的专用操作棚。固定机身必须设牢固地锚。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25、操作人员离开卷扬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将吊笼降至地面。

26、搅拌机应搭设防砸、防雨操作棚,使用前应固定,不得用轮胎代替支撑。移动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启动装置、离合器、制动器、保险链、防护置应齐全完好,使用安全可靠。搅拌机停止使用料斗升起时,必须挂好上料斗的保险链。维修、保养、清理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监护。

27、机动翻斗车时速不超过5km,方向制动器、灯光等应灵敏有效。行车中严禁带人。往槽、坑、沟卸料时,应保持安全距离并设档墩。

28、钢筋加工机械的安装必须坚实稳固,保持水平位置。固定式机械应有可靠的基础,移动式机械作业时应楔紧行走轮。室外作业应设置机棚,机房应有堆放原料、半成品的场地加工较长的钢筋时,应有专人帮扶,并听从操作人员指挥,不得任意推拉。作业后,应堆放好成品;清理场地,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

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1、插入式振捣器软轴的弯曲半径不得小于50cm,且不得多于2个弯。不得用力硬插、斜推或使用钢筋夹住棒头,也不得全部插入砼中。

2、平板振捣器的电源线必须固定在平板上,开关装在把手上。

3、操作人员必须穿戴绝缘胶靴和绝缘手套。

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1、锯片上方必须安装保险挡板和滴水装置,在锯乍后面,防齿0.10至0.15米处,必须安装弧形棋刀。锯片的.轴主半径,应与轴径相同。

2、锯片必须锯齿尖锐,不得连续缺齿两个,裂纹长度不得超过0.20m,裂缝未端应冲止裂孔。

3、被锯木料厚度,以锯片能露出木料0.01~0.02米为限,夹持锯片的法兰盘的直径应为锯片直径的1/4n。

4、启动后,待转这正常后方可进行锯料。送料时不得将木料左右晃动或高抬,遇木节要缓缓送料。锯料长度应不小于0.5m。接近端送时,应用推棍送料。

5、如锯线走偏,应逐渐纠正,不得猛扳,以免损坏锯片。

6、操作人员不得站在锯片放置离心力面上操作,手不得跨越锯片。

7、锯片温度过高时,应用水冷却。直径在0.6m以上的锯片,在操作中应喷水冷却。

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1、接送料台应和切下部保持水平。

2、机械未达到正常转速时不得切料。

3、不得剪切直径和强度超过机械铭牌规定的钢筋和烧红的.钢筋。

4、一次切断多根钢筋时,其总截面积应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5、剪切低合金钢筋时,应换用高硬度切刀。

6、切断短料时,手和切刀之间应保持150mm以上,手所至端头小于400mm时,应使用套管或夫具。

7、严禁用手直接清除刀片附近的断头和杂物,非操作人员不得在负筋摆动范围和切刀附近停留。

8、发现机械运转不正常、有异响或切刀歪斜等情况,应立即停机修理。

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1、建筑安装企业的机械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能使用。

2、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以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3、处在运行和运转中的机械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

4、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并部门颁发的操作证、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5、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命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责任,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6、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非本机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工作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7、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严禁从高处往下投掷物件。

8、进行日作业两班及以上的机械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操作规程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9、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10、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临时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必须的条件,并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间作业必须设置有充足的照明。

11、在有碍机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场所作业时,机械设备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必须配合适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当使用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12、当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恶性事故时,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听候处理;企业领导对事故应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1、根据冷拉钢筋直径,合理选用卷扬机和夹具。

2、卷扬机的设置位置距冷拉中线不小于5m,操作人员能看到全部冷拉场地。

3、冷拉场地两端地锚外侧设置警戒区,装设防护栏杆和警戒标志,严禁无关人员在此停留。

4、卷扬机操作人员看到指挥信号并待所有人员离开危险区后,方可作业。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离开钢筋至少2m以上,冷拉应缓慢均匀地进行。

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1、泵机运行时,机手不得离岗,并应经常检查各压力表、油温表、真空表等是否正常,电流、电压表、各机构是否正常。

2、泵机运行时,严禁将手及其它异物伸入料斗内,也不得随意打开筛网。

3、任何维修工作,都必须在关闭主机及电源,并使蓄电器具卸荷后方可进行。

4、距离泵操作者3m以内的输送管,接头和弯管应定期更换,该范围内的管路应用木板或金属板加以防护,以免伤人。

5、凡发生意外堵管,拆清管珞时;操作者应戴可视透明防护罩,以免遭管内线残存压力伤害。

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1、在保证领导指挥生产用车的`前提下,项目部及其所属各作业队长途用车,需在前一天下班前填写“派车单”一式两份交办公室,由办公室视情况派车。工地用车,由使用人当日提出,调度统筹安排用车。

2、不同部门同一时间、同一路径用车不重复派车。

3、用车部门及司机应严格按“派车单”规定的路径、时间出车和使用,不得擅自变更路径及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经办公室同意。

4、“派车单”是司机出车、用油、领取出车费的依据,无“派车单”不得擅自出车。

5、司机在驻在地区出车不支付出车费,离开驻在地区按公司文件规定支付出车费。

6、司机要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随时保证车内外清洁,做到文明出车。

7、司机不得擅自将所保管的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否则后果自负。

8、车辆用油,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非长途用车不报销加油费。

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1)焊接设备应有完整的保护外壳,一、二次接线柱外应有防护罩。

(2)现场使用的电焊机应设有可防雨、防潮、防晒的机棚,并备有消防用品。

(3)焊接铜、铝、传、锡、铅等有色金属时,焊接人员应戴防毒面具或呼吸滤清器。

(4)接地线的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欧姆,不得接在管道、机订设备、建筑的金属构架和轨道上,接地线和把线都不得搭在易燃、易爆和带有热源的'物品上。

(5)长期停用的电焊机,使用时需检验其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m)拉线部分不得有腐蚀和受潮现象。

(6)施焊现场的10m范围内,不得堆放氧气瓶、乙块发生器、木材等易燃物。

(7)作业后应清理场地、灭绝火种,切断电源和锁好闸箱。

2、交流电焊机

(1)不可接错初、次级线。

(2)严禁接触初级线路的带电部分。

(3)移动焊机时,应切断电源。

3、直流电焊机

(1)启动后应检查电刷和换向器,如有大量火花时,应停机查明原因并及时排除。

(2)数台焊机同时工作时,应逐台启动,并使二相载荷平衡。

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1、安装时,其座必须平稳牢固,设置可靠的地锚并应搭设工作棚。操作人员的位置应能看清指挥人员的`拖动或起吊物件。

2、作业前检查卷扬机与地面固定情况、防护设施、电源线路、制动装置和钢丝绳等全部合格后方可使用。

3、以动力正反转的卷扬机,卷筒旋转方向应与操纵杆关上指标的方向一致。

4、从卷筒中心到第一导向滑轮的距离,带槽卷筒就大于卷筒宽度的15倍,无槽卷筒应大于20倍。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滑轮的位置应与卷筒中心垂直。

5、卷扬机制动操作纵杆的行程范围内不能有障碍物。

6、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如发现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脚手拉、踩钢丝绳。

7、作业中,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作业的卷扬机钢丝绳。物件提升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卷扬机。休息时物件或品笼应降至地面。

8、作业中,如遇停电,应切断电源,将提升物降至地面。

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三、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要求,使用施工机械,按施工进度分期组织进场。

本工程为怀来理想上城住宅小区5#楼,建筑面积6136.18m2。建筑高度为18.25米。建筑景观效果优美。本工程结构类型为砖混结构,地上六层。本工程建筑等级二级,建筑物抗震设防裂度为8度。

1、施工机具设备安装,必须由工地工程技术人员向专业班组长进行书面安全口头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及被交底签字手续,作业前由班组长向工人做好班前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入档。(机械用电系统安装必须由专职电工来完成)。

2、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每周进行一次检查、维修、保养(机械设备检修时要拉闸断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3、各工种使用的机具设备要分别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4、机械设备的基础要高于自然地坪,搭设机械操作棚,做好操作棚防雨措施。

5、制定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章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严禁酒后上岗,机械在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6、特种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7、机械设备安装完成后,工地负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参加人员:工长、技术员、专业组长、专职安全员、机械使用负责人。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并做好交验记录入档。

三、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要求,使用施工机械,按施工进度分期组织进场。

1.机械设备进场后由技术、生产、机械及有关部门组织正确安装调试及验收,要经常性保养,保持施工机械完好状态。

2.对机械设备使用贯彻管用结合、人机固定的原则,每台机械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使用,严格执行三定(定人、定机、定制度)制度。

3.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熟悉所操作机械情况,做到“四懂三会”即懂原理、懂构造、懂性能、懂用途,会操作、会维修保养、会排除故障。

4.对大型机械特别是塔吊、垂直提升机械,外用电梯等设备各种限位装置必须灵敏、齐全可靠。

5.每台塔吊至少要有两名持证上岗的信号指挥员,非信号员不得指挥塔吊。信号应清晰准确,各工种应配合一致,协调工作。严禁超负荷起吊、斜吊或斜拉挂钩,五级以上大风或下大雨严禁作业,超吊重物大臂下和超吊运行方向下方,尽量减少人员作业和活动。

6.中小型机械应有切实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做到三防:防雨、防杂、防湿。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核发牌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驾驶证,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检查,处理违法行为和农机事故,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农业机械安全管理

第五条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登记制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尚未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临时投入使用的,应当取得临时牌证。

第六条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应当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来历证明;

(三)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凭证。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七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从登记次年起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登记内容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转移登记;

(三)用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四)报废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悬挂,保持清晰、完整。拖拉机挂车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行驶证应当随机携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十条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不得拖带其他农机具;

(六)不得具有影响农业机械安全作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假冒伪劣的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

(二)拼装农业机械或者擅自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三)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底盘号;

(五)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六)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或者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农业机械维修人员必须经过技能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或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维修技术标准,保证维修质量,并出具保修凭证。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应当返修,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组织农业机械经营者参加跨地区的`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维护农业机械跨地区作业安全生产秩序。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服务网点的业务指导,积极组织提供各项农机技术服务和农业生产等社会化服务。

第三章驾驶人及操作人管理

第十四条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证。

申请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申请人符合条件,经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类别的驾驶证;对不符合条件、考试不合格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初次领取驾驶证之日起一年内为实习期。

第十五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十六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报,责令其参加相应的学习和考试。

第十七条驾驶证有效期满或者丢失、损毁的,应当向驾驶证核发机关申请换发、补发。驾驶证核发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驾驶证档案,符合条件的换发、补发驾驶证。

第十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其他农业机械的操作人在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安全驾驶的法律、法规以及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二)不得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不得无证或让无证人员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四)不得在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其他农业机械;

(六)不得在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疾病时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其他农业机械;

(七)进行田间作业需要驶入国道、省道的,应当减速慢行,确认安全后方可驶入,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靠右行驶。

第四章安全检查及农机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从事作业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及时纠正农机违章行为,减少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的销售情况,确保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的销售质量。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其他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农业机械事故时,驾驶人、操作人必须立即停车(机)、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者,确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应当设立标记。

第二十二条农业机械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或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生产秩序,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农业机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农业机械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指派人员赶赴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恢复生产秩序。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暂扣发生事故的农业机械,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事故责任认定后应当及时返还。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驾驶证的;

(四)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农业机械的;

(九)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的;

(十)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

(十一)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悬挂号牌、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二)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

(三)拖拉机乘坐3名以上人员或者违规载客的;

(四)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机具,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的;

(六)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的;

(八)酒后或者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时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或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的。

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违章现象消除后应当及时返还。

驾驶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强制其报废。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开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或者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农机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驾驶操作、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个人及与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机械设备。

第四条农机安全主要指农业机械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农机安全生产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县、乡、村各级都要建立健全农机安全责任制,并认真实施,抓好落实。

第六条市、县区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贯彻宣传农机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制定有关规定和办法。

市、县区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农机安全生产意识。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加强农机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农机安全法律法规。

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农机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加大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先进管理方法、技术、设备,提高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科技含量。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将农机安全监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县、乡级政府对本辖区农机安全生产负总责。各县(区)、乡(镇)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 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参加的农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本辖区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长为本辖区农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乡、镇农机安全管理人员,村、组农机安全员为直接责任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有机户或机手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

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建设机械现场安装质量、安全使用、维修保养和检测要求,主要有二个方面:建设机械文件资料审查和建设机械现场安装、拆卸及使用吊装过程进行全面的安全监理。

一、建筑施工机械种类

起重类设备:塔机、履带吊、汽车吊、龙门式起重机、桅杆式屋面吊;

升降类设备: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钢丝绳式货梯;

其他类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吊篮、桩工机械、挖掘机;

混凝土搅拌机、混凝土泵车、混凝土布料机、地下连续墙成槽机械;

一、起重机械涉及的标准、规范、文件

gb514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zbj80012《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

gb10055《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

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三、关于塔机、升降机中间检测

根据市安监站最近提出的对塔机、升降机应进行中间检测,具体要求如下:

1.塔机、升降机安装使用超过三个月,必须再次进行检测;

2.塔机、升降机若附墙,必须提前五天申报后才能进行附墙撑杆的安装,申报资料必须附附墙安装方案,如附墙尺寸及安装方法与原生产厂的产品安装要求不符的,必须附设计计算书及安装方案。现场附墙撑杆安装必须与安装方案一致。

四、关于老旧设备检测评估

根据市建管办07年45号文的规定,塔机、升降机无设计使用年限的,超过10年应每年一次检测评估、超过20年每年二次检测评估,具体要求如下:

1.设备安装前由设备单位向机械检测机构提出申请;

2.设备安全评估主要对结构件的变形、锈蚀、焊缝、销轴孔磨损或塑性变形进行检测;

3.设备的主要结构件应处于拆卸状态并便于检测;

4.对主要结构件的检测结果如超过国家规定报废标准不可修复的,必须报废;

5.对主要机构机构检测如存在问题,应及时进行修复;

五、关于建设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

根据建设机械大型设备检测验收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设备的安拆装所需的文件资料按要求填写验收资料汇总表。验收资料齐全后,由总承包、分包及安装三方单位负责人应签名、盖章。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原始资料

1)购销合同

2)制造许可证

3)产品合格证

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5)安装使用说明书

6)备案证明

(二)设备运行资料

1)定期检验报告

2)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4)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

5)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

6)累计运转记录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2)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4)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a.安装前零部件检查记录

b.安装后自检验收记录

c.中间(两次)检测自检验收记录

d.顶升加节、附墙自检验收记录

e.拆卸前检查记录

f.基础隐蔽工程验收单

5)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卡及设备编号铜牌;

六、关于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委托

根据市建管办07年45号文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设备检测委托。设备安装前必须按要求填写验收资料汇总表,验收资料齐全后,总承包、分包及安装三方单位负责人应签名、盖章。。设备验收资料有:

1.安装单位资质证书;

2.设备租赁、安装合同书或任务书;

3.安装、拆卸方案及安装技术交底;

4.中间加节附墙方案(附墙撑杆应有设计计算书、由原生产制造厂的产品);

5.安装人员上岗证;

6.安全协议书;

7.基础隐蔽工程验收单;

8.设备制造许可证;

9.安全生产许可证;

10.安装前零部件验收记录;

11.安装后自检验收记录

12.设备定期维修、保养记录;

卡及设备编号铜牌;

14.安装质量检测报告、合格证;

七、机械设备租赁、委托安装注意事项

(1)施工单位对所租赁的设备注意事项

1.审核租赁企业的诚信度及管理能力;

2.审核所租赁设备的完好度及维修保养状况;

3.对个人出租的设备应拒绝租赁;

(2)施工单位对委托安装注意事项

1.应选择具有安装经验、无安拆装事故记录的安装单位;

2.对安装单位在现场安装过程进行安全监督;

3.拒绝挂靠设备安装,减小安全风险成本;

4.严格审核安装资质,防止假冒资质;

八、建设机械现场安装、使用及拆卸过程的安全管理

(1)建设机械安装过程的安全控制

1.现场安装人员的资格审查,严禁无安装上岗证的人员参与安装工作;

2.安装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及安装方案的技术交底;

3.设备安装临时改变安装方案应由安装单位负责人签名认可;

4.检查安装人员高空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戴好安全帽;

5.现场吊装用的起重设备如汽车吊应有特种设备检测合格证;

6.设备现场应划定安拆装范围并设置安全警戒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7.现场必须安排安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监控;

8.设备安装、拆卸前必须对设备主要结构件、零部件和安全装置的检查;

9.设备安装完必须对安全装置进行调试,自检合格后,必须做载荷试验;

10.设备安装完成后,由安全监理施工单位、安装单位三方联合进行检查验收;

11.设备拆卸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符合要求后进行拆卸;

12.设备安装或拆卸,应持设备ic卡在检测机构进行网上设备或注销。

13.风力超过四级严禁安装或拆卸。

15.对设备混凝土基础周围有开挖的,应加强对设备垂直度定期测量观察;

(2)建设机械使用过程的安全控制

2.严禁设备操作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无证上岗操作;

3.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设备管理、维修人员和安全员;

8.塔机不附墙使用超过3个月应进行中间检测,取得检测合格报告可以继续使用;

9.设备维修时,必须注意用电安全,升降机维修时,另一台设备必须停机;

10.对塔机混凝土基础周围有开挖的,应加强对设备垂直度定期测量观察;

11.设备严禁超载使用,超过六级风禁止使用;

12.多台塔机同一工地施工,必须做好防碰撞安全措施。

13.起重机械作业时,严禁违章超载、超员。

(3)建设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控制

1.设备拆卸应有拆卸方案;

2.设备拆卸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符合要求后进行拆卸;

2.设备拆卸的其他要求与安装要求相同。

3.设备拆卸后,应持设备ic卡在检测机构予以拆卸注销。

九.起重机械操作的“十不准”“十不吊”

“十不准”

1.无证不准操作

2.酒后不准操作

3.操作时不准闲聊和打瞌睡

4.外人不准进入驾驶室

5.吊钩不准过人头

6.作业时不准上下车

7.吊物时不准长时间空中停留

8.安全装置不准当开关使用

9.升降、变幅、回转不准同时操作

10.工作时不准维修、调整机器

“十不吊”

1.吊物斜拉不吊

2.起重量不明不吊

3.散装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

4.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5.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6.吊钩下站人或放有活动物不吊

7.埋压地下的构件情况不明不吊

8.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9.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10.六级以上强风影响施工安全不吊

十、建设机械使用、维修保养管理要求

1.现场施机械的保养要求

定期保养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养作业的内容主要是: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加强施工机械的保养工作,必须建立健全机构责任制,做好定机、定人、定岗的三定工作,要求机操人员、机修人员和机管人员认真执行保养规程、规定,认真填写保养记录。

2.现场施机械的保养分类

施工机械的保养有二种分类方式:四级保养制和月度保养制

四级保养制:每班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和三级保养;

每班保养:每日进行;以清洁、检查为主;

一级保养:间隔时间为200工作小时;以润滑、紧固为主;

二级保养:1000工作小时;以检验、调整为主;

三级保养:为计划保养;以消除隐患为主;

根据四级保养制度要求:每班保养必须执行,一、二级保养为强制执行,而三级保养按计划执行。

施工企业的项目可以根据施工机械现场使用的特点和管理的要求对保养制度进行月度保养制度。

月度保养制度规定:大、中型施工机械实行以月度保养为主的每班保养、月度保养和转移工地保养的多级保养,结构简单的小型施工机械实行每班保养的单级保养制度。

每班保养(例保):

重点是检查、清洁、润滑。由机操人员在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进行,内容为根据技术保养规程检查各零部件状态,清洗机械外表和按规定进行润滑。

月度保养:

以检查、紧固、调整为中心。由机械技术人员,机修工和机操工一起进行。

除执行每班保养内容外,对各部间隙和工作情况进行检验、调整以及紧固内外的紧固件,配齐短缺件。

转移保养:

以消除隐患为目的。主要由机修工承担此项工作,作业内容除执行月度保养项目外,可对部分总成进行拆洗和解体检修,对超过磨损和不能修复的零部件,应于更换,确保机械安全和技术性能,并对整机进行除锈、防腐作业。

特殊保养:

除对施工机械进行定期保养外,还要进行几项特殊保养作业。

走合期保养:

新机械或经大修后首次使用的机械应按机械走合期的规定,由操作人员进行。

换季保养:

机械在人冬或人夏前进行的季节性保养,可按换季保养规定并结合月度保养进行。

停放保养:

机械停用一个月以上,在使用前必须按月度保养内容进行。

十一、建设机械常见事故隐患

(1)塔机、升降机、安装、拆卸常见安全事故隐患

1.环境不安全因素:

1)超过规定风力进行安装、拆卸或吊装;

2)设备安装、拆卸或吊运与施工交叉作业无安全措施;

3)设备安装位置不当与周围设施或建筑物干涉;

4)地基基础沉降导致设备倾斜;

5)障碍物对操作人员的视觉影响;

6)现场无安全警戒区域;

2.设备的不安全状态:

(1)塔机不安全状态

1)设备安装用的吊装设备无安全使用合格证;

2)设备老化、钢结构严重锈蚀、变形或母材、焊缝疲劳开裂;

3)标准节与加强节颠倒安装;

4)外套架与回转平台未连接;

5)钢丝绳磨损、断丝严重造成断绳;

6)臂架销轴固定焊接挡板脱焊或固定套严重锈蚀;

7)塔机标准节、锚脚、预埋标准节自制开裂;

8)钢丝绳防跳保护损坏或挡绳间隙不符合标准要求;

9)老旧设备标准节混用安装;

10)混凝土基础任意减小,计算书中对桩的强度及锚固钢筋强度未作验算;

12)顶升加节时,顶升横梁未完全支撑在标准节踏步内或脱落;

13)违反拆卸方案操作程序,拆装过程无专人统一指挥;

14)结构件连接固定漏装或不符合规定要求;

15)起重吊具、吊索损坏;

16)基础节预埋不符合规定要求;

17)附墙撑杆水平、垂直间距及固定框架安装及附墙支座连接不符合规定要求;

18)标准节连接螺栓预紧力不一致;

19)塔机安装、拆卸时,塔身独立高度超过规定标;

20)塔身垂直度严重超标;

21)销轴开口销未装,螺栓连接无防松措施;

22)钢丝绳绳端固定不符合规定要求。

(2)施工升降机不安全状态

1)升降机高度限位、极限限位失灵,限位档块位置设置不当;

2)传动板固定松动,缓冲橡胶垫严重老化;

3)齿轮齿条啮合磨损严重;

4)齿轮齿条背轮脱落;

5)平衡重导轨对接处不平整;

7)吊笼门框变形,底板严重锈蚀;

8)升降机安全门门钩损坏;

9)升降机对重未装或对重导轨接头未对齐;

10)通讯装置损坏;

11)安全器超过使用标定日期或使用报废年限;

12)导轨架、吊笼及驾驶室底部严重磨损或锈蚀;

13)对重防松绳限位失效;

14)吊笼安全钩设置位置错误;

15)制动器安全罩未装;

16)标准节导轨架垂直度超标;

3.人的不安全行为:

1)无证参与安装、拆卸;

2)安装、拆卸前无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2)起重指挥失误与司机配合不当;

3)违反安装、拆卸方案操作程序,拆装过程无专人统一指挥;

4)不佩戴安全帽、安全带;

5)设备安装前、后未进行检查验收及维修保养;

6)设备安装拆、卸现场无安全人员监督;

7)重要零部件的连接漏装开口销、螺栓未紧固或未采取防松措施;

8)对损坏的零部件、安全装置不及时修理或更换;

(2)塔机、升降机使用常见安全事故隐患

1.环境不安全因素:

1)超过规定风力进行安装、拆卸或吊运;

2)操作人员视觉障碍影响;

2.设备的不安全状态:

(1)塔机不安全状态

1)钢丝绳从滑轮或卷筒跳出,钢丝绳严重磨损或断丝;

2)吊钩防脱绳保险损坏;

3)安全装置(力矩、重量保护装置,起升、变幅、回转、行走限位)失效;

4)螺栓、销轴连接固定松动或损坏;

5)力矩保护人为解除或失效;

(2)升降机不安全状态

1)升降机安全门门钩损坏;

2)升降机对重未装;

3)通讯装置损坏;

4)升降机高度限位设置不当或失灵,造成吊笼冒顶坠落;

5)安全器超过使用标定日期或使用报废年限;

3.人的不安全行为:

1)操作人员、起重工、指挥无证上岗;

2)违章超载或斜拉吊运;

3)塔机工作时起重力矩限位装置失灵或人为解除起重力拒限位;

4)设备使用前无每天安全检查记录;

5)吊重捆绑不妥致使吊重坠落伤人;

6)升降机吊笼人员超载;

8)设备发生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修理;

9)设备无定期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计划;

10)设备使用前无每天安全检查记录;

11)安装完无自检验收和专业检测机构检测验收提前投入使用;

12)专职驾驶员离岗未关闭操作电源,造成他人擅自操作发生意外事故;

13)限速防坠安全器超期使用或未按规定每三个月做坠落试验;

(3)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使用常见事故隐患

1.架体的安装与拆除

1)井架架体安装拆除前未制定装拆方案和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2)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井架安装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安装时无安全措施造成人员高空坠落;

4)井架架体架设、基础处理、架体缆风绳及附墙撑杆设置不当;

5)安全装置不齐全;

6)结构件严重变形、焊缝开裂;

2.使用管理不当

1)人员违章乘坐吊篮上下,严重超载使用;

2)防坠、停靠装置失灵;

3)无通讯联络装置;

4)层楼门、吊篮门、进口出安全门损坏或缺失;

5)钢丝绳严重磨损或断丝;

十二、建设机械安全管理与有效规避风险

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加强对公司内部或分包单位或租赁安装单位的设备安全管理,以有效规避安全风险是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从思想上重视,同样必须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提高基层各类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技能。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按整改、落实,再检查及持续改进的方法来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1.加强安全管理人员对建设机械的现场安装、使用、拆卸整个过程的监管力度;

2.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自身对建设机械安全管理能力;

3.安全管理人员对涉及建设机械的安全知识熟悉和理解;

4.对无强制检测要求的建设机械(井架、桩机)可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6.加强对设备安装、拆卸、操作、指挥、起重人员的资格审查;

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近年来,各施工企业陆续购置了一批大型起重机械,这些机械对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艺质量起了很大的作用。为了加强管理,减少和杜绝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经多次研究,讨论、修改,现颁发《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并提出三点要求,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电管局,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电建局、要切实加强对起重机械的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各施工企业要对机械的安全进行全过程管理,按《规定》要求,认真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落实到人,限期解决。

二、能源部施工机械检测中心为我部施工机械安全检测的专业部门,挂靠在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检测中心应加强与各施工企业的联系,互相配合,搞好检测工作。

三、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起重机械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机械操作证》、《起重机械检验员证》方可操作和出具检验报告。

请各有关单位将贯彻执行《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及时告能源部。

第一条为加强大型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大型起重机械是指起重量在30吨以上的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铁路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和龙门式起重机。其他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1.各施工企业新购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具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对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机械必须经部里认可的检验部门鉴定认可后,方可使用。

2.新购的大型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根据产品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外文资料须及时译成中文)以及国标起重机安全规程等规定,制定针对本起重机的安全操作和保养制度并组织学习贯彻,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条各施工企业的大型起重机械,按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业维修的原则向使用单位提供服务,以保证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条机械管理部门对起重机械的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安全操作和执行制度的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各工地、站、队单位的领导和操作人员,要接受检查,对机械管理部门提出的问题,要在限期内认真解决。

第六条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负全面责任,明确操作、指挥、维修、监护的岗位责任。日常机务管理要设置专职机械员,大型起重机械实行机长负责制,机长负责起重机的全面工作,并组织做好检查、保养、润滑、记录、监测等工作。大型起重机械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第七条起重机械要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制度,起重机械调动时,应执行机调人随的规定,并且使用、保养、维修等有关资料必须要随机调动。

第八条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省电力局发放的《机械操作证》方具有操作资格,经定机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权力。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还必须掌握机械的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和随机出厂的有关《安全规定》使用起重机。

第九条操作大型起重机械要严格遵守下述规定:。

1.经司机全面检查,确认起重机已具备安全可靠使用条件,并做好保养作业和检查记录,方可按指挥信号作业。

2.对违章指挥,司机有权拒绝执行。

3.起重机发生异常要及时报告处理,严禁带故障作业。

4.司机操作时要集中精力,注意信号和作业场区,避免发生过卷和碰撞。起重机起落臂杆、行走、回转时要注意观察周围情况,另一司机负责监护。

5.操作室应有操作规程、润滑图表、操作保养责任制及机长、值班司机挂牌,操作室内其他人员不准进入。

6.检查保养起重机时必须停止作业。

7.起重机轨道和电缆要符合规定,经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8.安全保护装置要齐全、灵敏、可靠。

9.实行多班作业要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记录和检查工作。

系列起重机和起重量在100t及以上的(针对进口的特大型起重机械)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针对本机性能的专门培训。

11.坚持做到'十不吊',即:(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5)歪拉、斜吊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不吊。(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拨、不吊。(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12.高架型式的起重机必须严格执行本机的有关防风措施和规定。

第十条专业单位的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保养、修理记录要认真填写,齐全准确,交机械管理部门归档。

1.班前日常检查:由司机在班前、班后进行,多班作业由交接班司机共同按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

2.经常性检查:使用单位的机械员同司机共同对起重机的主要部位和润滑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组织处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3.定期检查:使用单位负责人、技术人员、机械员、司机和维修人员共同参加,每年必须对起重机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检查内容:。

(1)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2)安全保护装置和仪器的可靠性。

(3)传动机构、制动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线路及电器元件。

(4)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接、铆接、螺栓的联接情况。

(5)钢丝绳的磨损、变形和尾端固定情况。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组织修复,并将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情况向机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报告。

4.检验:除按定期检查的内容进行外,还要对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安全保护装置做全面试验。此项工作由能源部认可的检测部门承担。

(1)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二年进行一次。

(2)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交付使用前。

(3)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

(4)经过暴风、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

第十二条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应经过专业知识和起重机常识的培训,应具有网、省局,电建局,总公司颁发的技术证件,指挥时应带有明显标志并保证起重机行走通道没有障碍物。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要加强对钢丝绳的管理,经常检查,按规定选用钢丝绳,严格执行钢丝绳报废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经常检查润滑油,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添加、更换润滑油、脂。

第十五条起重机的工作场地、轨道基础和轨道铺设,要符合本机型的技术要求,严格执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起重机轨道设专人维护和清理杂物。

第十六条起重机的超负荷作业要严格管理,以确保安全。

1.必须超负荷作业时(不得超过额定负荷的10%),由使用单位提供可靠的计算依据,制定合理的作业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现险情时的抢救方案),办理超负荷工作票,经公司总工批准,由安全、机械、施工部门共同监督实施,各负其责。

2.超负荷作业前,使用单位必须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确认起重机机况良好,方可作业,起重机如有故障,不得作业。

3.超负荷作业后,使用单位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并将超负荷作业和检查情况记入本机档案。

第十七条两机以上联动作业,由使用单位提出作业方案,经公司总工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新购、大修后或移装的起重机,在安装前由安装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起重机进行技术检查,对由于运输不当或保管不善所产生的变形,开焊等缺陷,要认真进行检修、校正,做好记录,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安装。

第十九条所有电器保护装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设施,在安装前均应认真检查,证明其完整无损并灵敏可靠时,方可安装。

第二十条大型起重机的拆卸和安装,要制定拆装工艺规程(包括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并经机械、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总工审查批准,拆装单位(必须取得安全认可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拆装程序,对参加拆装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装时要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第二十一条大型起重机安装毕后,要按规定进行调试,对各部位的安全装置要进行可靠性试验,对整机进行负荷试验。安装、调试、负荷试验记录等交机械管理部门归档保存。验收工作由安装单位组织,机械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可向使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的结构、技术参数和电器控制系统不得任意修改,必须改装时应提出计算资料、施工图纸和改装方案,在不改变原机构性能时,由机械管理部门同意,公司总工批准。改变性能时应经公司总工审核报主管局批准后执行,改装后的系统必须经过试验由机械管理部门按规定经过六个月试运后办理验收,改装的资料归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起重机械不准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要认真执行《技术保养规程》,保养作业由使用单位领导组织进行,并将保养执行情况报机械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要明确规定保养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现重大机械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及奖罚办法。

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中转站机械的正常运转,以下杂物不得进入中转站。

1、建筑垃圾、砖头瓦块;

2、装璜垃圾、废旧铁器;

3、树枝、木棒等;

4、有毒、有害污染物品;

以上规定如有违反或因管理不严,造成机械事故或损坏的,后果由当班管理员自己承担。

垃圾中转站管理工作质量标准考核办法

1、中转站未按规定时间开放,每次扣罚当班人20元。

2、擅自脱岗的,每次扣罚当班人20元;因脱岗造成中转站内物品被盗或遗失的,按价赔偿,造成设备损坏的,予以待岗处理。

3、未维护好垃圾倾倒秩序的,扣罚当班人每人10元。

4、未搞好责任区环境卫生的,由责任人立即整改到位,并扣罚当班人每人10元。

5、交班前未清理、冲洗地槽沟的,一次扣罚当班人每人10元。

6、台帐记录不会、不实的,一次扣罚当班人10元。

中转站安全管理制度

1、非操作人员严禁进行机械操作。

2、操作人员工作时,必须严格按压缩机械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压台悬空时,下面严禁站人。

4、中转站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

5、因操作不当造成后果的,从重处罚。

机械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检修组织、准备、安全,电气焊和电气安全,拆除、完工验收等工作程序。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检修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工程部、检修单位

4.程序

4.1检修组织

4.1.1较大项目检修,全公司或车间大修必须成立大修指挥部,需有安全部门参加。

4.1.2做好检修计划的编制工作,各车间(部门)大修计划由车间提出补充方案,工程部进行审核平衡,报分管付总经理批准。

4.1.3检修计划编制,项目要齐全,内容要详细,责任要明确,措施要具体,凡二人以上的项目要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4.1.4工程部、检修部门负责人,要对检修任务、检修质量、检修安全负全部责任,向检修人员交待清楚任务、质量要求、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做到思想落实、组织落实、手续落实、安全措施落实。

4.2检修准备

4.2.1各车间(部门)的大、中修,对有关检修项目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马虎。

4.2.2临时指挥部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检修人员做好检修机具准备,做到机具齐全、安全可靠,对起重吊装工具等设备进行检查试验,确保整个检修过程的安全。

4.2.3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检修前的清洗置换工作由所属车间负责。

4.2.4清洗置换的设备要视具体情况选定,对易燃易爆物质必须采用惰性气体,蒸汽、水进行清洗置换。

4.2.5清洗置换的设备,清洗后,必须进行分析检验,取样要有代表性,确保清洗达到标准。

4.2.6清洗置换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进入设备检修时,除按规定清洗外,尚须用空气进行置换,其氧气含量在18-21%,有毒气体和粉尘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4.2.7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物质和蒸汽设备管道检修,必须切断物料出入口阀门,并由设备所属车间加盲板。

4.2.8检修设备管路与生产中所需的设备管路连通时,中间必须加盲板隔离。

4.2.9设备管路外部检修必须切断出、人口阀门。

4.2.10生产车间对移交检修的设备清洗、置换负责,移交前要查电气,查物料处理,查清洗置换分析情况,确认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4.3检修安全规定

4.3.1检修人员对检修项目要进行检查、核对,由岗位和班组长介绍情况,全部符合要求,才可进行施工。

4.3.2检修人员在检修中,必须严格遵守检修规程和各种安全技术规程。(高空作业、土方工程、吊装作业等)。

4.3.3凡对机电传动部份的设备检修,必须切断电源,拆除传动皮带,并要悬挂“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4.3.4凡贮罐、设备管道检修,要在已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设“禁上开动”的警告牌。

4.3.5检修使用临时行灯必须采用低压36伏。贮罐、设施、沟道、潮湿场所要用12伏,绝缘要良好,使用电动工具要可靠接地。

4.3.6一切参加检修人员必须服从指挥,做到 “四不施工”:

4.3.6.1检修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施工;

4.3.6.2起重设备工具不合格不施工;

4.3.6.3高空作业和多层次交叉作业无防护措施不施工;

4.3.6.4没有明确检修任务不施工。

4.3.7做到“四不拆”:

4.3.7.1设备带压不拆;

4.3.7.2传动设备电源未断不折;

4.3.7.3设备高温过冷不拆;

4.3.7.4工具不合格不拆。

4.3.8 从事有毒有害系统检修和事故抢修,要备好防护器具和急救药品,以备急用,并要有专门的监护人员。

4.3.9 检修现场的器材物品要放置整齐、稳固、保持通道畅通;预留孔洞、坑沟要设护栏或盖板;因施工需要被破坏的安全防护装置及其它设施要及时修复。

4.4电气焊安全规定

4.4.1焊接动火安全应由检修设备所属车间指定专人负责,在潮湿、地沟、金属架、贮罐内、天桥等作业,要指派监护人。电、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4.2在焊接作业中,焊接工具要符合标准,焊枪的风、气门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表灵敏有效,氧气软管应耐压20个大气压,乙炔软管须耐压5个大气压。

4.4.3乙炔器和焊枪之间,必须装有阻火器。

4.4.4乙炔瓶、氧气瓶、动火点三者应有10米距离,否则要采取隔离措施。

4.4.5高压线下,管道下禁止放置乙炔瓶。

4.4.6电弧焊接工具设备要符合以下标准:

4.4.6.1每台电焊机的电源要安设独立电闸。

4.4.6.2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4.4.6.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整,并且易辨认,绝缘要良好,一次线的`长度不应超过5m。

4.4.6.4焊夹把绝缘要良好,必要时应有护手档板。

4.4.7电焊工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防护接地的设备。

4.4.8电焊作业在地面施焊时,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处,在潮湿工地、地沟、槽罐内要穿绝缘胶鞋,并站在备好的绝缘板上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4.4.9焊接作业中,要配带好个人劳保防护用品,在有毒有害气体车间检修作业应备好防毒面具和口罩,对从事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等作业应采取防护措施。

4.4.10电焊作业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刺伤他人。

4.5拆除工作

4.5.1拆除工作应制订拆除方案。

4.5.2施工前要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教育,施工中实行统一指挥、监督。

4.5.3拆除的物件、工具器材不准上下抛掷,及时清理运走。

4.5.4拆除石棉瓦必须铺设跳板。

4.6检修完工安全验收

4.6.1检修结束后,检修单位要清理好场地,对搭设的作业架台、接设的电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实净,场地清后,方可办理移交验收。

4.6.2检修移交前,不得拆除悬挂的各种“警告牌”和开启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

4.6.3经检查检修项目、检修质量全部符合检修标准,验收签字后方可撤除悬挂的“警告牌”。凡是己撤除“警告牌”的均己认为有电,有物料,检修生产单位不得进入设备以及检查传动装置。

4.6.4检修验收结束,对检修计划和检修工作票等,应由承办单位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三个月。

为确保检修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在检修工作过程中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设备检修。

3.工作程序

3.1本厂检修工作的组织形式为混和组织形式;具体部门有:生产技术部、机修班、生产班组。

3.1.1检修计划由主管副总批准。

3.1.2设备科负责编制年度检修计划、准备大、中修项目图纸、技术资料并负责进行技术指导。

3.1.3生产调度负责协调安排检修时间,保证检修按计划进行。

3.1.4安保科负责检修现场的安全检查和财产保卫工作。

3.1.5大、中修项目由公司维修班负责,车间配合完成。小修项目由车间自行组织安排时间,维修班协助完成。

3.2检修计划管理

3.2.1车间主管设备主任根据设备定期检查,状态监测和诊断资料以及故障计划好检修的具体内容上报生产技术部设备科。

3.2.2生产技术部设备科制定检修技术任务书、工艺文件资料、检修质量标准和检修方案。

3.2.3主管副总落实检修负责人(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安排检修时间。

3.2.4任务单位提出需换件明细表及图纸、专用工检具、研具的图纸和清单。准备好备品、备件、材料、工用具和检修设备。

3.2.5上述文件和资料交相关部门落实。计划组织备品、备件、工具、器材、安排检修时间。上报主管副总审批。

3.3检修的安全措施和规定。

3.3.1大、中修检修项目检修单位需会同主管部门、安保、生产技术部、车间对检修现场进行安全风险系数评估。制定安全措施和规章制度。并由安全部指定安全负责人进行现场监管。

3.3.2小修项目由车间安全员,维修工、操作工严格按设备安全操作、检修维护规程进行检修作业。做好安全检修记录。

3.3.3车间负责人是本单位检修第一负责人,对安全负总责,安全员负具体责任。各检修项目负责人是本项目第一负责人,对检修项目的安全负总责。专职安全员负责本项目的安全具体责任。

3.3.4专职安全员对本项目检维修的所有工用具,设备设施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做好记录交安全环保科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

3.3.5检修项目车间按规定办理相关作业票证。

3.4检修类别和时间

3.4.1小修:对设备的个别零件进行检修,基本上不拆卸设备的复杂部分,一般利用空班或交接-班时间,由车间组织实施进行。内容包括:

3.4.1.1更换已磨损的个别零件和填料。

3.4.1.2清洗不需大拆卸的个别部件。

3.4.1.3更换部分润滑油和油脂,调整串动和间隙尺寸。

3.4.1.4对电机进行吹灰和干燥。

3.4.1.5对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3.4.2中修:对设备的主要部件进行解体检修。内容包括小修内容和以下项目:

3.4.2.1更换成套部件。

3.4.2.2清洗复杂部位零件。

3.4.2.3更换部分磨损过限的轴承和轴瓦。

3.4.2.4更换电机个别线圈和部分绝缘,对电机线圈进行涂漆烘干。

3.4.3大修:为使设备完全恢复正常运转和达到额定能力而进行全面解体检修。内容包括中修内容和以下项目:

3.4.3.1更换或加固重要的大型部件。

3.4.3.2全部重绕电机线圈。

3.4.3.3调整整个机械和电气操作系统。

3.5检修时间一般根据生产设备设施运行实际情况确定检修时间:大修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年底或年初进行。中修每季度进行一次。小修一般根据设备设施使用具体情况随时随地进行。

3.6检修规定和原则:

在整个检修过程中坚持文明修理。做到;五不乱用、三不见天、三条线。

五不乱用:不乱用大锤,管钳,扁铲;不乱拆,乱拉乱顶;不乱动其他设备;不乱打保温层;不乱拆其他设备的部件。

三不见天:润滑油脂不见天;洗过的机件不见天;拆的设备、管口不见天。

三条线:设备的零件摆放一条线;材料物资摆放一条线;工具机具摆放一条线。

3.7在整个设备检修过程中,要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按步骤进行检查。严把工序质量关。前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保证检修质量。

3.8检修项目完成后,检査人员应会同检修任务单位、车间设备员和操作工人共同检查。进行载荷试验,达到检修质量标准。作好检查记录。

3.9检修任务完成后,必须清理干净检修现场。做好检修记录备案。

3.10在检修过程中应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改造和淘汰落后老设备。

3.11验收:

3.11.1大、中修检修项目完成后,由生产技术部主持有生产、设备、安全、车间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系会议组织实施验收。主要设备由主管副总主持,一般设备由设备科主持。

3.11.2验收人员应有岗位操作工、检修单位(维修工)、主管技术员和安全检查员。

3.11.3验收时应对设备做空、负载试验,并记入交工验收记录。检修单位要做好检修记录,将检修情况详细记录并做好交工资料交设备科存档备查。

3.11.4检修项目未达到工艺要求和质量技术标准不予验收。

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醋酸车间设备班组安全工器具的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工器具的有效及合理使用,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特参照行业标准及结合公司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管理规定规定了生产准备部安全工器具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安全帽》gb2811—20xx;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安全带》gb6095—20xx;

四、常用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类别

4、1一般防护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绳、防坠器、各类防护工作服、防护镜、防毒用具、防腐蚀手套、防噪声用具等。

4、2各类安全围栏、活动支架、安全网、围网、升降板、脚扣、梯子等。

4、3绝缘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绝缘棒、绝缘档板、绝缘罩、绝缘夹钳、验电笔(器)、绝缘手套、橡胶绝缘靴、绝缘梯、接地线等。

五、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职责

5、1班长的职责

5、1、1贯彻执行公司、部门和车间的有关规定、标准,管理制度。

5、1、2负责明确班组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与责任分工,设置班组安全员。

5、1、3督促、监察班组安全工器具管理工作的落实。

5、1、4负责班组安全工器具的配备计划、更新报废、借用手续的初审。

5、2车间安全员职责

5、2、1对班长负责,协同配合车间专职安全员工作,做好班组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工作。

5、2、2负责班组安全工器具报废手续(以旧换新)、新增工器具申请、借用计划手续的办理,经班长初审后报送车间专责安全员。

5、2、3建立班组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列出安全工器具清册,并报送车间专职安全员。

5、2、4听从车间专职安全员安排,定期进行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

5、2、5负责班组安全工器具的领取、验收、试验、保养工作

六、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内容与要求

6、1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个人配置、公用定点配置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由醋酸车间根据安全年度费用计划的规定的配置,依据公司物资采购程序提出计划,经安全生产部审查,报经营部采购,由安全生产部登记、建立台账后分发至现场定置点或个人。

6、2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保管

6、2、1个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由个人妥善保管;班组使用的安全工器具由班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公用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由部门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6、2、2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要进行登记并建立台账,做到物账相符,定置管理。

6、2、3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应按规定分类存放,要防止受潮、霉烂、变形、受热、机械损伤,不可接触各种油类、酸碱物质,以防腐蚀。

6、2、4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得与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混放。

6、2、5班组员工应熟悉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要对借出和收回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登记和常规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6、3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定期试验

6、3、1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中的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6、3、2严禁使用未经试验或已超预防性试验周期的安全工器具。

6、3、3在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无异常后方可使用。

6、3、4使用中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应放在妥当的地方,不可随意乱放,以免损坏。

6、3、5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不能代替普通工具移作它用。

6、3、6绝缘安全工器具的检查、试验见《电力安全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

6、3、7登高工器具检查。

6、3、8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试验记录检查。

6、3、9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台账检查。

6、3、10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检查、使用

6、3、11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使用者应熟悉安全工器具的正确使用、操作方法,凡不熟悉安全工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的人不准使用。

6、3、12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者,在使用前应认真核查合格证上的试验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并进行使用前的常规检查。

6、3、13不论在什么场所作业都应使用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的工具。

6、3、14外界环境条件不符合使用此安全工器具的要求时,不准使用。

6、3、15使用者的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不符合《安规》规定时不准进行工作。

6、4梯子的使用:

6、4、1梯子使用前必须先检查后使用,梯子的结构应完整,防止梯子滑移,锁固装置应完好,固定梯子工作角度的撑杆装置应完好。

6、4、2梯子应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不允许有歪斜、扭曲变形及其他影响强度的缺陷。梯边(梁)不得有开裂。

6、4、3工作时梯子必须放在固定的地平面上,地面上不得有冰雪、油、水等易滑物。

6、4、4不得两人或多人蹬在一个梯子上工作。梯子上有人时不得移位,不得调整梯子。

6、4、5在梯子上工作时,梯与地面的斜角度为60°度左右,工作人员必须登在距梯顶不少于1m的梯蹬上工作。最高两档不得站人工作。使用者工作点的高度不得超过梯子顶部支撑点。

6、4、6各类金属梯不得从事升压站、电气设备小室及电气高压设备部位的检查、维护工作。

6、4、7靠在管道上使用的梯子,其上端须有挂钩或用绳索缚住。使用直梯、拉伸梯一定要有监护人或采取绑扎固定措施,并做好防止落物打伤下面人员的安全措施。

6、4、8禁止把梯子架设在木箱等不稳固的支撑物上或容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

6、4、9禁止在悬吊式的脚手架上搭放梯子进行工作。

6、4、10梯子长度不够而将两个梯子连接使用时,须用金属卡子接紧或用铁丝绑扎牢固,绑扎不得少于3道。

6、4、11在梯子上工作,应使用工具袋,工具和物件不得上下抛掷。

6、4、12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监护人或设置临时围栏。梯子不得放在门前使用,必须用时,应采取防止门突然开启的措施。

6、4、13必须在机械的转动部分附近使用梯子时,为避免转动的机械卷住工作人员的衣服,应在梯子与机械转动部分之间采取临时隔离防护措施。

6、4、14使用任何梯子上下时,都必须面向梯子,手中不允许持带任何物件。

6、4、15折梯(人字梯)在使用时,上部角度应以35~40°为宜。上部绞链必须牢固,并要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6、4、16使用梯子从事高空作业时,同时执行高空作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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