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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总结(汇总13篇)

作者:笔尘

月工作总结是对过去一个月工作内容、工作成果和工作反思的一种总结,它能帮助我们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工作方法。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一些优秀的月工作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上半年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总结

该《决定》指出,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粮食方面,首先把粮食收购资格的“前置许可审批”改为“后置许可审批”。原《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其次,把粮食收购活动中的监管执法主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改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强化了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以后对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管。

修改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此条修改为:“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把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

国务院取消了中央储备粮保管、检验、防治人员资格认证。因此本次行政法规修改中把《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修改为:“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总结

“十五”期间,根据国务院和云南省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怒江州各级粮食部门在州委、州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深入进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提高驾驭粮食经济工作的能力;坚持深化改革,顺利实现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工作,并稳步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的进程;坚持依法治粮,深入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坚持服务“三农”,全面提升粮食购销经营水平。五年来,经过全州粮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我州的粮食流通工作在经历了前所未有的重大体制改革后,重新呈现出强大的生机与活力。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州进行了“四分开,一完善”,执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和“一取消三放开”为主要内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并于3月全面实现了粮食由计划供应为市场供应,攻破了计划经济的最后一块堡垒。全州粮食购销市场化的目标逐步确立,粮食市场管理新体制不断健全和完善。

―――全面完成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工作,实现粮食企业轻装上阵。我州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根据“以人为本,与人为善”的'思路,在全省率先完成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通过改革,全州原有的13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重新整合为5户独立核算的国有独资企业,全州800多名粮食企业职工均得到妥善安置,通过粮食企业改革,做到了“补偿金结清,养老保险金补清,福利奖金发清”。较好地解决了粮食企业职工再就业问题,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加强粮食储备,维护粮食安全。我州各级粮食部门为切实维护粮食安全,服务国家宏观调控,加强市场调节,做好应急保供工作。总投入资金1314万元用于建设仓库、粮食市场和粮食加工业项目。一是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170万元和建仓资金贷款55万元,新建了仓容50万公斤的泸水县片马粮食仓库,改造了仓容100万公斤的泸水县小沙坝粮食仓库,并建立和完善了地方粮食储备机制,充实了各级地方储备粮,从而较好地维护了全州的粮食安全;二是建设和开辟粮油交易市场,先后投入资金近1000万元,建设了泸水县六库镇、兰坪县城、营盘和福贡县城四个粮油综合交易市场;三是通过贷款和自筹资金近100万元,建立了两个日产大米30吨和60吨的加工厂各一个。

―――贯彻《条例》,转变职能,依法履行粮政管理职能。5月26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和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履行行政审批职能,我州各级粮食管理部门组织全州粮食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并在向社会各界进行广泛宣传《行政许可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把好粮食收购准入关,及时按规定审批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鼓励多元主体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时,根据《条例》的要求,对全州已取得合法收购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逐家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对基础资料和收购台账进行了认真核实,为全面、正确地行使粮食机关的职能,跳出部门的“小粮食”,立足社会的“大粮食”,依法履行对全社会粮食的监督与管理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坚持服务“三农”,以粮食购销为主业,全面提升粮食购销经营的水平。我州各级粮食部门始终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努力做强、做大粮食购销主业;始终坚持发挥粮食购销主渠道作用,努力把为民服务,助农增收,服务“三农”作为粮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坚持创新购销工作思路,全面提升粮食购销经营的水平。一是综合分析市场,及时制定营销策略。注意对各方面粮食行情信息的搜集,调研市场,分析走势,尽可能为基层粮食购销企业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引导企业顺应市场;二是适应粮食市场化形势,跳出收购看销售,依质定价,合理作价。对收购的粮食,做到面对市场,坚持“边购边销、快购快销、薄利多销”,有效防范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形成的经营风险;三是积极发展订单农业,根据我州实际,在部分乡镇发展各类订单农业,有效促进了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切实为解决“三农”问题作出了粮食部门的贡献。(完)。

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总结

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我县有120座水库,其中:中型水库1座,小(一)型水库25座,小(二)型水库94座。改革前,由于管理体制不顺,存在着不少弊端,严重影响水库效益的发挥,也潜伏着一定的安全隐患。主要表现为:一是管理混乱,有的水库由乡镇管理,有的水库由村社管理,未统一到《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水利法规上;二是管理机构不健全,无经济来源,职工补助低,人员不稳定(均属临时人员);三是产权不明,责任不清,水费征收困难;四是工程管护责任不落实,特别是跨乡镇区域的水库,用水矛盾突出,水事纠纷频繁等,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按照省水利厅水管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我县水务局、人事局和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富顺县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并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同意,随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出了《关于水务片区站、水库管理站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的通知》。按照《富顺县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建立了九个片区水库管理站(不包括木桥沟水库管理所,该所于xx年已完成改革),择优选用了片区水库管理站工作人员和负责人(站长、副站长),同时完成了水库临时人员的安置。目前,各片区站人员全部到位,已正常地开展了工作。

二、县属工程改革进展情况。

我县有骨干工程26处。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xx]45号)和省、市有关水管体制改革要求,在此次改革中纳入国管的骨干工程有26处、一般水利工程94处。改革前的水管单位120个,改革后设立水管单位10个(含木桥沟水管所)。

三、水管单位分类定性、定岗定员、经费测算情况。

1、分类定性情况:根据我县小型水库所承担的防洪、排涝、农业灌溉和农村安全饮水等任务,对全县120座水库管理单位界定为纯公益性,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2、定岗定员情况: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水利部水建管[xx]188号)关于“小一型水库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管理人员、重点小二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的要求,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责、按岗定员的编制原则,测算并经批准编制为135名(其中:木桥沟水库管理所16名)。

3、经费测算情况:水库管理单位纳入县财政预算,实行财政全额拨款。水库管理单位在职职工统一执行由县人事局核定的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标准。按照财政事业人员人均支出标准1.9万元/年计算,县财政年基本支出为256万元。对水库的`维修养护也按有关标准进行了测算,维修养护资金年需72万元。

四、两项经费落实情况及经费落实渠道。

水库管理单位在职职工统一执行由县人事局核定的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标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各类保险。

县财政已落实公益性工程养护资金72万元;水库大型维修整治及更新改造,积极争取上级投入资金解决。非公益性部分的日常维修养护及更新改造工程建设由经营性单位自行确定。

五、管养分离情况。

为提高我县水利工程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我县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通过管养分离,使管理单位能够将精力全部投入到管理工作中,同时也能使养护工作更专业、更规范。按照《富顺县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要求水管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招投标工作,择优选择维修养护单位,以合同的方式明确工程的维修养护范围、费用、技术标准等内容,努力降低维修养护费用,提高维修养护水平。

六、人员分流安置及社会保障政策落实情况。

对水库临时人员进行了处置,

总结。

经统计,全县小型水库原有管理人员共计128名,且均为临时人员,在此次改革中一律予以辞退。被辞退人员的辞退费:每工作一年时间补偿一个月,但最高不超过12个月,原工资(补助)低于450元/月的,按450元计算;原工资(补助)高于450元/月的,按实领工资(补助)计算。辞退人员的经费来源由水库承包费和县级财政共同承担。目前,已完成了水库临时人员的辞退工作。

七、工作组织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改革机构。

水管体制改革是推动水利工程管理进入国家公共财政框架的重要机遇,对消除水利工程管理中的体制机制弊端,促进水管单位摆脱困境、走上良性发展轨道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我县高度重视,为全面完成水库管理体制改革任务,推动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了以县长官勇为组长,副县长金永久为副组长,县水务局、人事局、财政局、发改局、监察局、信访和群众工作局为成员的“富顺县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水库管理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研究处理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广泛宣传动员,加强部门配合。

水管体制改革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我县水利行业整体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但是水管体制改革既是一项水利行业改革,又是一项社会改革,涉及到政府的诸多部门,组织、协调的任务很重、难度很大,离不开县委、县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也离不开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和大力支持。因此,我局积极主动地做好情况汇报,请县领导一同赴乐至县等地参观学习好的典型和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革思路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得到了县委县政府领导和县人事、财政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同时,我局召开了各镇乡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座谈会,对此次改革的目的、意义及办法进行了宣传,提高了各镇乡改革的积极性。

(三)认真调查摸底,做好方案准备。

为使我县水管体制改革顺利完成,我局认真进行了调查摸底。一是对各镇乡的水库数量、类型等情况进行了摸底,为水库管理站的编制设置奠定了基础;二是对各镇乡水库管理人员的数量、年龄、职称等现状进行了摸底,为处理改革遗留问题做好了准备。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我局编制了《富顺县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并积极向县委县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汇报、沟通和协调,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并颁布实施。

八、水管体制改革目前存在的问题、困难和解决的对策建议。

目前,我县的水管体制改革虽顺利进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表现在:一是临时人员的辞退费经额较大;二是改革的工作经费不足;三是原水库、水厂已承包给个人或个体企业,收回管理成本较大。

水管体制改革任务重,时间紧,但对促进我县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确保工程安全和效益的充分发挥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虽按省市的安排完成了我县水管体制改革工作,但下步的工作仍很艰巨。我们要进一步坚定信心,抓住机遇,扎实工作,重点是指导各片区水务站和水库管理站开展水务工作,进一步协调处理各片站水厂和水库的有关遗留问题。其基本思路:

对水厂:

1、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通知规定,从xx年12月开始,乡镇水厂一律不得出让、延续承包和租赁时间;需改建和改造的,必须先报县水务部门同意。

2、由政府投资形成的水厂,凡租赁承包的,一律由乡镇中止承包合同,并配合县水务部门将水厂交由县水务投资公司管理。

3、对已出售或拍卖给单位或个人的水厂,通过清资核产,扣除投入到水厂的资金外,应交回县国有资产部门,用于水厂的改、扩建再投入。对水厂的经营管理,由县水务部门与业主协商,可以采取股份合作、收购等方式。

4、对个人投资或已出售给私人的水厂,其经营管理方式由县水务部门主动与业主进行协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应督促业主改善供水设施和经营管理,确保供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

5、县水务局未接收水厂之前,其管理责任应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水厂所在的乡镇政府负责。

对小型水库:

1、从xx年12月开始,小(二)型及以上水库的管理权一律收回县水务局管理。承包合同到期的,一律交给县水务局,未到期的不得延续承包期。

2、由村、社发包的水库,由乡镇政府负责收回,并移交给县水务局统一管理。

3、对承包、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水库,要坚决禁止肥水养鱼,可由发包方或承包方提出终止合同,同时变更发包主体。

4、对合同未到期的水库,经双方协商达成终止合同协议时,由发包主体或收取承包费的单位退还未到期内的承包费。

对全县的水库和水厂,待条件成熟后,将委托各片区水务站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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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总结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分级负责的粮食储备制度,设区市、县(市、区)储备粮的规模由省人民政府核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储备粮规模负责将储备粮所需费用及贷款利息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和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

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政策性粮食的采购和销售、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通过国家规定的方式公开进行。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粮食等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粮食生产者利益,必要时可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稻谷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实行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者,按照最低收购价收购粮食,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享有相应权益。

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应急体系,制定粮食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在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粮食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履行职责,粮食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承担粮食应急任务。

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相关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布局的要求,加大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在资金、用地等政策方面予以扶持,并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确立一定数量的骨干粮店(含骨干超市)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作为粮食安全应急供应和加工网络,在资金、用地等政策方面予以扶持,并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在资金、用地等政策方面扶持各类粮食经营主体以多种形式与粮食主产区建立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扶持粮食主产区企业到本地区建设粮食加工、仓储设施,设立销售窗口;扶持本地区粮食经营企业到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加工基地和收购基地,并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的扶持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上半年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总结

(7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发布,根据203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食流通管理应当遵循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鼓励竞争与规范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公平交易,保障粮食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安全负全面责任。省人民政府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省粮食供需总量平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二章粮食经营。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工商登记规定的相应类型经济实体注册资金的要求;。

(三)配备相应的粮食水分、出糙率、杂质、容重检验(化验)设备;。

(四)具有两名以上专业或者兼职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人员。

第八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工商登记地的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许可决定,经公示后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期申请。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该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条粮食收购者应当遵守下列经营行为规范:

(一)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

(二)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

(三)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一条粮食销售者应当遵守下列经营行为规范: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标准、卫生标准;。

(二)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第十二条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禁止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粮食、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陈化粮(重度不宜存粮食,下同)销售的管理。

第十三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从事饲料用粮、工业用粮的加工企业应当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粮食流通统计的具体办法,由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章粮食市场调控。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基金的来源、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县级以上粮食、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农业、统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市场供求形势进行监测和预警分析,并及时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确定粮食市场监测定点单位。粮食市场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粮食市场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真实、及时、准确提供粮食价格、库存情况以及相关信息,粮食市场监测定点单位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粮食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应急成品粮、最低商品粮周转库存和应急加工点、应急供应点等各项应急措施。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粮食安全调控资金,主要用于粮食应急采购、应急加工、应急供应费用等支出,其资金来源、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浙江省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情形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启动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启动粮食安全应急预案,需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省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启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照人民政府的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人民政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价格干预措施。

第二十一条粮食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保持必要的库存量:在正常情况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销售的企业保持不少于上年度7天正常经营量的粮食库存,批发销售的个体工商户保持不少于上年度3天正常经营量的粮食库存。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销售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履行粮食库存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履行粮食库存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最低库存量标准为前款所规定正常情况下必要库存量的50%,最高库存量标准为前款所规定正常情况下必要库存量的2倍。以进口方式采购原料的粮食加工企业,原料库存数量可以不受最高库存量的限定。

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具体实施时间由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粮食市场形势提出,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粮食生产;支持粮食经营者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稳定粮源。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各类粮食经营主体以多种形式与粮食主产区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支持粮食主产区企业到本地区建立粮食生产加工线,设立销售窗口等;鼓励本地区粮食经营企业到省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收购基地和加工基地。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批发市场等粮食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保障粮食自由流通。粮食物流基础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浙江省粮食物流发展规划》的规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并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五)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陈化粮销售处理的规定;。

(六)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七)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粮食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工商、卫生计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各自职责对粮食流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计生、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流通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六)将监督检查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归档。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粮食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十一条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情况属实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十二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从事饲料用粮、工业用粮的加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报送粮食收购、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虚报、瞒报、拒报的,处5000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粮食流通监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许可的;。

(三)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粮食风险基金、粮食安全调控资金以及其他有关专项资金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除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以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8月1日起施行。8月2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上半年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总结

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粮食流通体制是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面进行了多次探索。特别是以来,按照市场化取向,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从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到放开销区、保护产区、省长负责、加强调控,再到主产区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试点,经过不断的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农村税费改革全面实施,特别是粮食供求关系出现了新的变化,进一步推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条件和时机基本成熟。

因此,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果断决策,在采取一系列措施促进粮食生产的同时,决定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这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当前宏观调控政策的基本内容,对于构筑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流通新格局,推进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市国有粮食企业在全省率先超额完成减员分流的改革目标(减员分流3003人)后,又积极稳妥地实施了两放开一调整的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通过这两项改革,国有粮食企业破解了三老难题,走出了困境,焕发了生机和活力,粮食产业化经营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国有粮食企业实现了由计划主渠道向市场主渠道的演变,打造了粮食产业经济新平台,建立了粮食市场预警系统和粮食行情监测系统,初步建立了本市粮食宏观调控体系,也调动了种粮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粮食生产。这些成绩是来之不易的,市委、市政府对粮食部门的工作是满意的。但是,如果置于新的时代背景下来看,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目前面临的任务仍很艰巨,仍有不少深层次的问题需要认真探索并加以解决。粮食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监管相对薄弱,宏观调控能力不强,粮食企业机制不活,市场竞争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粮食县、区长负责制还没有完全落实等等。这些问题表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作用:

第二,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途径近几年,粮食比较效益下降,种粮农民增收困难,从而造成粮食生产滑坡尤其是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农民不能直接得到补贴实惠,增产不增收,这就挫伤了农民种粮积极性因此,建立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机制,是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粮食生产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长效机制,对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必将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三,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粮食的重要战略地位是不言而喻的,无农不稳,有粮不慌,这是千古不易的真理。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粮食生产和粮价的大幅波动,会产生强烈地连锁反应,对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影响。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改善和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不仅有利于确保粮食市场稳定,也有利于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总之,粮食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经济安全的重大战略问题,我们必须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快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强力推进,坚决打好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攻坚战。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正确处理好粮食改革与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这次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放开收购市场,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改革要坚持的原则是:有利于发展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要达到的目标是:粮食购销市场化,市场主体多元化,市场监管规范化。与以往相比,这次粮改更为全面、更为深刻、更为系统。从主产区的角度看,既要确定新体制的基本框架,又要解决好原有体制遗留的历史问题;既要全面放开,又要监管跟进;既要搞活流通,又要加强宏观调控;既要主产区多做贡献,又要主销区自求平衡。

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是要正确处理好发展粮食生产与结构调整的关系。党中央、国务院一再强调,中部地区的崛起,首先是要强化农业基础地位,这对我们来说是难得的发展机遇。发展农业,首先是搞好粮食生产和销售,这既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途径。我们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在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下调优增效。只有粮食生产得到稳定发展,结构调整才有坚实基础。反过来,只有通过结构调整,才能更好地促进粮食生产。只有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是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的保证,才能避免高产低效、增产不增收局面的发生。

二是要正确处理好放开市场与加强监管的关系。放开市场和加强监管,是这次改革中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既要放开搞活,又要加强监管;放开是必然,监管是保障。放开不是放任自流、一放了之,监管也不是管死、不是制约,而是规范和服务,是放而不乱,管而不死,管放结合,活而有序。粮食既是重要商品,又是特殊商品,任何国家都不能忽视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在深化改革中加强市场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职责,从市场准入、监管服务、整顿秩序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三是要正确处理好主体多元化与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的关系。发展多种所有制粮食企业,实现市场主体多元化,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有利于搞活粮食流通,但这并不是不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这个主渠道。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是国家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如果没有这个抓手,政府就难以有效地对粮食市场进行调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在粮食收购、掌握粮源、保障市场供应和服从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主渠道作用,尤其在目前的过渡阶段,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尤为重要。没有多元化不活,没有主渠道不稳。主渠道是多元化格局中的主渠道,多元化是有主渠道支撑的多元化,主渠道作用要通过平等竞争来实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面向市场,转换机制,增强竞争力,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尽快走向市场化的主渠道。四是要正确处理好粮食全面市场化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系。市场不断档,粮价不暴涨,这是我们在改革中必须高度重视的大问题。粮食是季节性生产、常年消费的商品,粮价是百价之基,万民之本,如果粮食供求出现大的波动,势必影响经济全局,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在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的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建立县、区粮食储备制度,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预警体系,开展粮食产销区之间的长期稳定协作等。

三、加强调控,各司其职。

切实把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到实处这次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进一步落实好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

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正确认识、深刻理解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精神。粮食安全是政府的职责,而且主要是行政一把手的重要职责,只有加强一把手的责任,提高一把手的责任意识,才能把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真正落到实处。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切实加强和完善县、区长负责制,要签订责任书,哪一级出问题,哪一级负责。县、区长要切实担负起本地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的全部责任。一是要重视粮食生产,提高综合生产能力。二是要加快推进国有粮食企业的第二步改革,促使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发挥主渠道作用。各县要确保年底前完成改革目标任务。三是要按要求建立县、区粮食储备,力争两年内达到省下达的规模。今年我们已经建立了首批市级粮食储备,各有关单位要继续通力合作,确保年底完成任务,否则将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责任。四是要规范粮食经营行为,建立和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秩序。五是要搞好产销衔接,做好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平衡,保证粮食供应和粮食价格基本稳定。

二要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职能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的职能作用,深入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逐步实现从粮食行业管理向全社会粮食管理转变,精心组织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整体方案,切实履行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健全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督促和指导,加强行业指导和粮食统计,继续做好政策性粮食供应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三要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长期以来,我市国有粮食部门,为保证军需民用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广大粮食干部职工迎难而上,开拓创新,为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希望在新的形势下再接再励。各县、区政府要稳定和加强本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队伍建设,人数较少的要适当增加人员编制,保证执法经费,使其承担起粮食流通的监管职责。同志们,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当前经济工作中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我们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合力推进,努力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上半年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总结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以下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

(二)政策性粮食的收购、储存、运输、销售活动;。

(四)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入库以及原粮出库销售中的质量安全。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工商、统计、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粮食流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定期交流通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的正常经营活动。

被检查对象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干涉。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先进事迹

我库现有干部职工225人,其中党员78名,支部下属四个党小组。在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我库党支部紧扣“围绕经济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这一主题,切实加强企业党建工作,有效地发挥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在改革发展中的战斗堡垒作用与先锋模范作用,为深化企业改革,加快企业发展,提高效益,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地组织保证。几年来,企业年年盈利,职工收入年年增加,无一名职工下岗。2005年中转车皮4000个,产销编制袋750万条,实现销售收入1.4亿元,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连年被评为市直粮食系统先进单位,党支部被评为先进党支部。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重要性。

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既要通过制定路线、政策来保证,也要通过加强企业党的建设,改进企业党的工作,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来实现。我们党支部认为在新旧体制交替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形势下,党对国有企业在政治上的领导权不能丧失,企业党的工作不能放松和削弱。改革越深入,市场经济越发展,越要加强党对企业的领导,越要搞好党的建设,越要注意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共产党员和先锋模范作用。因而几年来,库支部始终把党建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

二、强化基础工作,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一、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党员干部头脑。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在当代中国新发展、新概括,是指导中国建设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行动指南。因而,我们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武装广大党员干部头脑作为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的一项根本任务,坚持常抓不懈。我们通过宣传栏、上党课、演讲演唱会、观看电教片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一系列理论学习活动,对党员进行理想信念、形势任务、艰苦创业、廉洁自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党性观念和宗旨观念,并积极投身到企业改革中去。

第二、加强组织建设。

1、抓好班子自身建设,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一是支部班子健全,分工明确,支部书记兼法人代表,一名副书记主抓党务工作,其他支部成员由行政副职组成。各党小组组长均由中层干部担任,并按期改选。二是增强班子团结,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每个支部成员都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求大同存小异,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第三狠抓廉政勤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支部坚持每月一次的理论学习制度,制定了“廉政建设制度”,并向全体党员职工公开,接受监督。几年来,库每个领导干部都能在思想上做到一个“正”字,工作上做到一个“勤”字,制度上做到一个“严”字,经济上做到一个“清”字。赢得了职工群众的信赖。

2、抓好干部队伍建设。我们坚持每半年中层干部要向全体职工做述职报告,经库领导、党员、职工代表评议,信任票低于50%将取消续聘资格,并对中层按10-20%比例进行末位淘汰,从而形成了在位的由压力变动力,使一些表现突出的同志走向干部岗位,调动了干部职工的积极性。

3、抓好党员队伍建设。在组织发展上,注重在一线职工、妇女和青年中发展党员。在实际工作中,坚持把重要任务交给党员,关键时刻依靠党员,关键岗位安排党员,让党员在急、难、险任务中挑大梁、唱主角。在党员教育上,利用党员活动室这块阵地,坚持了“三会一课”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使每个党员都能严肃认真地过好组织生活,同时还在党员中开展了“争一流业绩,创一流效益”,做优秀党员的活动。

三、增强活力,充分发挥职工的主人翁作用。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它既是增强企业活力,办好企业的保证,也是党组织在企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基础。因此,库支部在这方面着重抓了三项工作: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库支部针对部分职工对市场经济缺乏适应能力和对企业内部改革缺乏承受能力的状况,经常开展社会主义理论和市场经济知识学习,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对职工普遍关心的一些“焦点”、“热点”问题,进行认真疏导和澄清,使广大职工对新形势下如何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树立主人翁意识,有较明确地认识。同时结合我库进行爱库、爱岗教育和法制教育,使职工的切身利益同企业的生存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逐步树立起开拓进取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

2、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增强了职工的参与意识。近两年来,我库发展快,企业活力增强,由原中型企业发展为大型二档企业,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领导班子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方面达成了共识。凡企业的重大事项都经过职代会讨论,事先征求职工意见;凡关系到企业发展的事项及库规库纪的建立,都提交全体职工代表讨论;凡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集体研究,实行公开,不搞个人说了算。从而形成了领导相信职工,职工信任领导的良性循环。原创文章,网。

3、关心职工生活,增强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库支部认为,关心职工生活,不仅仅是个物质方面的问题,更是一个政治和思想方面的问题,如果领导思想方法不正确,职工得到实惠,也还是不满意,只有把职工的冷暖时刻挂在心上,广大职工才会对企业关心和热爱。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具体体现在关心人、爱护人、体贴人上。库领导在关心职工生活方面,具体做到“六到家”:即职工有困难,领导解决到家;遇到天灾人祸,领导送温暖到家;家属有病住院,领导慰问到家;职工新婚之喜,领导祝贺到家;对离退休职工,领导关心到家;家庭产生矛盾,领导调解到家。从而密切了干群关系,增强了职工的向心力。

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状及未来发展展望

建设提供了强有力地组织保证。几年来,企业年年盈利,职工收入年年增加,无一名职工下岗。2005年中转车皮4000个,产销编制袋750万条,实现销售收入1.4亿元,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连年被评为市直粮食系统先进单位,党支部被评为先进党支部。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重要性。

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既要通过制定路线、政策来保证,也要通过加强企业党的建设,改进企业党的工作,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来实现。我们党支部认为在新旧体制交替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形势下,党对国有企业在政治上的领导权不能丧失,企业党的工作不能放松和削弱。改革越深入,市场经济越发展,越要加强党对企业的领导,越要搞好党的建设,越要注意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共产党员和先锋模范作用。因而几年来,库支部始终把党建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

二、强化基础工作,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一、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党员干部头脑。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在当代中国新发展、新概括,是指导中国建设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行动指南。因而,我们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武装广大党员干部头脑作为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的一项根本任务,坚持常抓不懈。我们通过宣传栏、上党课、演讲演唱会、观看电教片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一系列理论学习活动,对党员进行理想信念、形势任务、艰苦创业、廉洁自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党性观念和宗旨观念,并积极投身到企业改革中去。

第二、加强组织建设。

1、抓好班子自身建设,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一是支部班子健全,分工明确,支部书记兼法人代表,一名副书记主抓党务工作,其他支部成员由行政副职组成。各党小组组长均由中层干部担任,并按期改选。二是增强班子团结,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每个支部成员都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求大同存小异,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第三狠抓廉政勤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支部坚持每月一次的理论学习制度,制定了“廉政建设制度”,并向全体党员职工公开,接受监督。几年来,库每个领导干部都能在思想上做到一个“正”字,工作上做到一个“勤”字,制度上做到一个“严”字,经济上做到一个“清”字。赢得了职工群众的信赖。

2、抓好干部队伍建设。我们坚持每半年中层干部要向全体职工做述职报告,经库领导、党员、职工代表评议,信任票低于50将取消续聘资格,并对中层按10-20比例进行末位淘汰,从而形成了在位的由压力变动力,使一些表现突出的同志走向干部岗位,调动了干部职工的积极性。

3、抓好党员队伍建设。在组织发展上,注重在一线职工、妇女和青年中发展党员。在实际工作中,坚持把重要任务交给党员,关键时刻依靠党员,关键岗位安排党员,让党员在急、难、险任务中挑大梁、唱主角。在党员教育上,利用党员活动室这块阵地,坚持了“三会一课”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使每个党员都能严肃认真地过好组织生活,同时还在党员中开展了“争一流业绩,创一流效益”,做优秀党员的活动。

三、增强活力,充分发挥职工的主人翁作用。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它既是增强企业活力,办好企业的保证,也是党组织在企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基础。因此,库支部在这方面着重抓了三项工作: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库支部针对部分职工对市场经济缺乏适应能力和对企业内部改革缺乏承受能力的状况,经常开展社会主义理论和市场经济知识学习,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对职工普遍关心的一些“焦点”、“热点”问题,进行认真疏导和澄清,使广大职工对新形势下如何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树立主人翁意识,有较明确地认识。同时结合我库进行爱库、爱岗教育和法制教育,使职工的切身利益同企业的生存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逐步树立起开拓进取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

上半年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总结

滁州市是安徽省的商品粮基地之一,目前滁州市的粮食商品率超过50%,每年可提供的商品粮数量大约占安徽全省商品粮总量的1/4。因此,在目前所进行的新一轮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中,无论是在安徽还是在全国,滁州市都具有比较典型的意义。最近,我们在滁州市及其所属的来安县、明光市进行了调研,获得许多第一手的材料。下面我们结合这些材料,就滁州市正在进行改革的主要措施和进展情况,目前存在的问题,作一些分析。

(一)国有粮食企业库存增加,亏损严重。

产量208.5225213.5200.4153.9186.9。

收购量119.3109.0197.26108.14119.97125预计。

收购/产量57.2%48.4%45.6%54.0%78.0%66.9%。

销售量68.6579.03108105.2368.1779.8。

销售/收购57.5%72.5%111.0%97.356.8%63.8%。

粮食的收购和销售是一个动态过程,2002年的销售量和销售比例还会增加。但从1997~2002年收购量和销售量的累计来看,至少有近170万吨粮食未能销售。据介绍,滁州市1994年库存粮食最高时在100万吨左右,而年库存水平最高时曾经达到200多万吨。相当于两年的收购量。在粮食市场价格持续走低的情况下,库存粮食无法实现顺价销售,贷款也就不能及时归还,企业还要负担贷款利息(超储利息支出一般占超储库存费用总额的60%以上)和部分粮食保管费用(保管国家给予的保管费用不足使用,特别是部分露天存放的粮食费用更高),而且粮食存放时间超过3年,还有陈化问题;粮食一旦陈化处理,损失更加严重。从滁州市提供的数据看,国有粮食企业19出现亏损,而1998年亏损比1997年增加1倍多,2001年亏损相当于1997年的3倍,数额高达19亿元多。亏损额远远高于农民因保护价获得的好处。

1994年33639730153831859。

1995年41506637900236064。

52181349959322220。

在粮食加工方面,国有粮食企业的市场份额不高。其主要原因在于实行资金封闭运行后,主副营业务分开,加工企业在帐务、资金方面独立核算,企业要自行贷款。但是加工企业一般负债率都很高,低的也有达80~90%,高的达100%、200%,甚至300%。因此,从银行贷款极为困难,很难独立收购粮食,而直接从购销企业进粮加工,基本无利可图。此外,由于粮食加工品种供求脱节,无法满足城镇居民的大米需求,居民日常大米消费大多在超市、集贸市场、个体米店购买,因此只能保留和维持少量面粉加工企业。

国有粮食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在500~800元/月,2002年拖欠工资现象比较普遍。但人员总数近几年一直在增加,1997年滁州市国有粮食系统(包括主、副营)职工总数为19933人,到2001年增加到20325人,增加了将近2%。

(二)粮食风险基金开支庞大。

由于粮食企业1998年以来亏损,主要是政策性亏损,不应该完全由企业承担,而且企业也承担不起。因此滁州市从粮食风险基金中给予企业补贴。

补贴的数额以明光。

市为例,1998年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的范围是,对超储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据实补贴。超储库存是以平均商品粮食库存减去合理周转库存。利息补贴按粮食收购贷款1年期利率计算,费用按超储库存原粮每公斤每年0.06元补贴。补贴是逐季拨补,年终清算。1998年对该市的超储补贴为1606万元。

1999~2001年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基数包干,一定3年。明光市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为每年2928万元,基数包干,节余留用,超支自补。补贴的范围标准方式同上。3年的基金包干数全部拨补到位,共节余1119万元。

2002年调整了粮食风险基金基数、补贴范围和标准,明光市包干基数调减为2233万元。范围是所有商品粮食库存(包括合理周转库存),标准是利息按粮食贷款利率,费用补贴中,储存费用按商品原粮每公斤每年0.02元补贴,销售费用按商品粮实际销售量每公斤0.06元补贴。到2002年9月底已补1202万元。

来安县情况也大体相当,每年获得的粮食风险基金也有2000多万。尽管获得大量补贴,仍然改变不了国有粮食企业亏损的局面。来安县1998~2002年9月累计亏损1.2187亿元,明光市同期累计亏损1.4594亿元。

二、目前的改革措施和进展情况。

在新一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安徽省滁州市起步比较晚,和沿海发达地区无法相比,就是与同为产粮大省的江西相比,进展也慢了半拍。但是,滁州市的改革也有自己的特点。

(一)国有粮食企业迈出减员增效第一步。

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安徽省提出在改革中解决粮食企业的“三老”(老人、老帐、老粮)、“三多”(企业亏损多、不良资产多、机构人员多)、“三旧”(思想观念陈旧、经营机制陈旧、管理模式陈旧)。根据国务院(2001)28号文件和安徽本省情况,安徽省政府2002年制定了8号文件,提出减员的“五个一批”:

1.自愿解除一批。本着“政策公开、职工自愿、企业自主、规范操作”的原则,鼓励职工自愿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在经济补偿上一次性到位。

2.择优聘用一批。录取先申请、后竞聘、再重新签定劳动合同的办法,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在本企业现有职工中重新聘用一批。

3.内部退养一批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一律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月标准:156元+2元×工龄),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4.协议保留一批对不符合内退条件,年龄偏大(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或工龄较长(男满30年以上、女满以上)的职工,可以实现协议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由企业发放生活补助费,待达到内退年龄时,办理内退手续,享受内退人员待遇。也可以自愿申请解除劳动关系,不允许竞争上岗(在岗的企业领导、重要技术骨干除外)。

5.逐步脱钩一批对既没有自愿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又没有竞争上岗,既不符合内退条件、又不符合协保条件的人员,实行逐步脱钩的办法,允许其在一至两年时间内寻找新的就业门路,暂由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于2002年6月停发基本生活费。若达到协保条件的,也允许其在一至两年时间内实行协保;两年时间后(5月31日后),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实行“基数加工龄”的办法给予经济补偿。凡是在这次改革中精简的.人员,安徽省政府按每人5000元一次性拨给。来安县和明光市均按照文件精神正在进行改革。来安县粮食系统1997年职工总数3048人,到这次改革前增加到3248人(含已离退休398人,在册2850人),增长6.7%。改革后,截止2002年10月中旬,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有1287人,占在册职工总数的约45%,择优聘用933人,占约33%,内部退养219人,协议保留300人,逐步脱钩111人。从人数上看,改革后在岗人员减少2/3。今后所有人员采取一年一定,一年一聘,实现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

来安县已经为安置人员花费1200多万元,其中省里已拨给460万元(每人5000元),资产变卖200多万元,相互拆保200多万元,择优聘用者所交的风险金300多万元,也被用于安置费。尽管如此,要按照“五个一批”的要求安置全部相关人员,仍有数百万元的费用缺口。

来安县在减员工作进度上,处于全省领先。而明光市最近刚起草拟定了《明光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方案》,努力争取在今年底、明年初实施改革。尽管如此,减员仅仅解决了粮食企业的人员问题。下一步改革,还要解决涉及“三老”、“三多”、“三旧”的大量问题,其中重点是国有粮食企业的亏损挂帐和超量库存,而未来发展的关键问题是创新企业机制。

来安县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原按保护价收购的库存粮食进行清仓查库、审计核实,锁定数量,新老划断。对审计核实后的“老库存”制定销售处理计划,加大促销力度,争取在一至两年的时间内销售处理完。按政策规定,“老库存”仍享受粮食风险基金补贴。

(二)个体户、私营企业以及粮食市场发育情况。

明光市在1998年的九、十月间,工商局系统出动13个所的人员1000多人次,车辆100多台次,连续工作一个多月,不分昼夜和节假日,共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28万多公斤,罚没款3万多元。

与此同时,通过对粮食批发企业的检查,取消了62户批发企业,重新登记了13户粮食附营业务。对部分不符合规定的粮食经营户进行经营范围变更,418户粮食经营户中的139户进行变更;25户经营粮食的私营企业中的8户进行变更。

这样一来,从事粮食经营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一时难免伤了元气,市场份额大为减少。但是,国有粮食企业不可能完全一统天下,在集中检查过后,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又暗地里卷土重来。

2000年3月,明光市工商局又一次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再次出动人员300人次,车辆100余台次。检查粮食加工企业240户,粮食经营单位570户,取缔无照经营120户,办理营业执照、变更443户。查处非法收购粮食案件15起,没收粮食12万公斤,罚没款7万多元。

从2002年1月1日起,安徽省实行粮食收购许可管理,改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然后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经营范围变更事宜。这样一来,个体户、私营企业进入粮食流通领域已无障碍,但是经营资格的审查,却变得有些形同虚设,新进入者良莠不齐。从2002年夏秋两季情况看,个体户、私营企业还未在诚信方面获得农民的认可,大多数农民仍然将粮食卖给国有粮食企业。

目前,滁州市国有粮食企业在购销方面还占据市场主要份额。与此同时,粮食市场的发育,也没有实质性进展。1999年明光市粮食局组建了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由于各项配套政策及资金没有及时到位,批发市场始终处于停滞状态。来安县情况也类似。实际上,整个滁州市都没有专业的粮食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粮食的零售一般只在农贸市场保留一席之地。因此,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应该适应当地的情况和需要,加快形成并发展专业粮食批发和零售市场。

在成本上本来应该比江苏本省粮食更有竞争力。但是,以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在市场上没有价格竞争优势。因此,国有粮食企业在吃了10多年政策饭之后,要适应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还有待时日。

(三)逐步实行对农民的直接补贴。

为了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与发展,在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的同时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稳定和增加农民收入,来安县在安徽省内成为首先开展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试点县之一。在放开粮食收购价格,放开粮食收购市场的前提下,将国家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给农民的间接补贴,变为给农民直接补贴,取消收购新粮的风险基金补贴。同时,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农发行提供收购贷款,资金实行封闭运行。

来安县以近4年全县保护价粮食平均收购量为基础,确定享受补贴的商品粮总量为1.6189亿公斤。保护价减去市场价为补贴差价,经安徽省确定差价为0.11元/公斤,这样全县由省财政获得的补贴总额是1780.79万元。

在农村税费改革中,来安县核定的全县计税粮食常产为3.4674亿公斤,商品率为45.5%,全县统一;补贴总额1780.79万元,每公斤商品粮给农民的补贴为0.11元,全县统一。各乡、村、组、户分别按税费改革中确定的各自计税常产,乘以全县统一的商品率(45.5%),再乘以全县统一的补贴率(0.11元),就得到各自享受的补贴数额。

对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由县财政在农发行设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保证兑现,确保资金落实到农民手中。给农民的补贴资金只允许抵交农业税,不得抵交其他任何费用;抵交农业税的补贴资金直接划入金库,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来安县政府统一印制《粮食补贴分户清册》、《粮食补贴花名册》和《粮食补贴通知书》。各乡镇按照上述办法,编制《粮食补贴分户清册》,张榜公布到村民组,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上报县财政局审批备案。乡财政所再根据《粮食补贴分户清册》填制《粮食补贴通知书》和《粮食补贴花名册》。领取补贴时,由农户在《粮食补贴花名册》上签字盖章。

直接补贴实行以来,总体情况良好,来安县农民都说历史上第一次从政府直接领到钱,感受非同一般。尽管来安全县10多万农户,平均计算每户大约只得到150元。

不过,由于将补贴直接发给农民,国有粮食企业的收购价基本与市场价相同,而周边县仍实行保护价,价格高于来安县,有部分农民在获得补贴后,又将粮食卖到外县,变相获得两份好处,本县粮食企业收购的粮食有所减少,大约是上年同期的一半左右。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应该在保证粮食安全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尽可能避免粮食价格的剧烈波动。

(一)保持合理的粮食储备量。

最近几年,我国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下降很快,2001年粮食消费支出平均仅有188元,只占消费总支出的3.5%。因此,粮食价格波动对城镇居民生活的影响已经很小。在这种形势下,国家粮食储备的主要作用,应该是保证救灾等救济用粮,以及应对其他不测之需。粮价过高时城镇低收入者用粮,主要应由各省市区自行解决。因此,国家储备的数量显然可以大为减少。各省市区也应该根据各自相应的情况,建立必要的储备。在确定合理的粮食储备量后,应该着手处理超量库存粮食,将粮食变现后的部分资金作为企业改制的成本,以提高企业处理粮食的积极性,避免变现过程中的资金流失。

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精简人员是相对容易的事情。尽管精简人员需要大量资金,按照滁州市的初步匡算,每人按1.5万元计算,2万多人,按最终择优聘用1/3,安置人员将有1.4万多人,费用将达2亿多元。企业毕竟还有资产和大量库存粮食可以变现,省里还有每人5000元的安置费用。困难的是处理亏损挂帐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对于国有粮食企业历年的亏损挂帐,要区别情况逐步处理。对由于执行各项粮食政策造成的亏损,中央应该和各省市区分别协商,各自承担一定的比例。只有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不留包袱,才能避免今后节外生枝。建议在全国进行粮食审计,然后就历年亏损挂帐提出解决办法。改革后的粮食企业,决不能允许再出现亏损挂帐,而只能由企业自己承担盈亏。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单靠企业现有干部职工难以实现。因此,有必要通过股份制改造,吸收社会因素介入,才能搞活粮食企业。

(三)农发行也要进行改革。

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同时,农发行也要进行相应的改革。以往,不管企业盈亏如何,农发行旱涝保收。现在,企业走向市场,农发行在企业贷款、效益评估等方面,要有新的标准。“以销定贷、以效定贷”从原则上讲是对的,但是,粮食的购销并非同步进行,如何考核,要有新的切实可行的办法,因此,农发行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更好得掌握贷款发放和回收的时机,协助企业提高效益。

(四)直接补贴有待完善。

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将原来效率不高的间接补贴以现金直接发给农民,从试点情况看是可行的。实行直接补贴还有助于以市场价格真实反映粮食供求关系,促使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同时,直接补贴还将促进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减少粮食库存,减少粮食风险基金支出。

从改革试点县情况看,采取直接补贴,应该全省统一实行,并且与周边省份大体衔接,才有利于粮食的流通。否则,试点县的粮价偏低,正常的流通会受到干扰。

此外,为了更好地发挥直接补贴的效益,在具体措施上有待完善。直接补贴实际上是对向国家交售粮食的农民的补贴,目前全县以统一商品率计算补贴额,确实简便易行。但是,实际出售商品粮多的农户会吃亏。今后如果正式实施,促进农业种植结构调整之后,少种甚至不种粮食的农户和仍以种粮为主的农户,以相同的商品率一样拿补贴,其不公平性就更显而易见。直接补贴是在粮价偏低时采取的措施,粮价走高时是否继续实行?目前以保护价与市场价的价差作为补贴率,今后如何确定补贴率?这些都是有待进一步考虑完善的问题。

上半年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总结

**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自粮改全面启动以来,已经走过了近十年的艰难历程。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精心指导和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粮食系统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全县粮改取得了明显成效。完成了附营企业改制,购销企业重组,人员安置,再就业,完善企业经营机制等工作。目前,粮食购销企业运转正常。现将粮改情况总结如下:

截止目前止,全县国有粮食企业已经全部置换了职工身份,在岗职工实行返聘上岗。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情况。全县现有粮食购销企业1户,比19改革前13户减少了12户。企业在职人员减少287人,其中:职工163人;现设置粮站的有勐捧、勐伴、尚勇,人员实行返聘上岗。全县粮食购销企业已完成职工安置。安置率100%。

2、国有粮食附营企业改革情况。改革前,全县粮食附营企业有17户,有职工230人,其中:职工185人。现全县粮食附营企业已全部改制,人员已全部置换,安置率达100%。

3、军粮供应站情况。担负全县驻军警粮油供应工作,属事业单位企业管理。

4、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年全县改革试点从勐润乡粮贸公司开始,经济补偿参照省、州相关改革文件,补偿金每年工龄为540元。期间,解除劳动合同6人。

从xx年至xx年年期间,根据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精神,结合全县粮食企业状况。统一部署、统一政策、统一目标、分级负责、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广泛宣传粮改政策,为做好粮改各项工作打下坚实的思想和工作基础。

二、统一思想,稳步实施。

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动员,按照企业制定的改革方案,并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所安置资产全部由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并在职工大会上公布。1999年全县改革试点从勐润乡粮贸公司开始,按计划分步骤进行实施。但由于粮食部门自身改革步伐滞后,内部经营机制僵化,加上政策上不配套,各种矛盾和问题明显地显露出来。县局认真分析了粮食企业实际,人员多、负债大、资产少等问题。深刻地认识到,现行粮食流通体制政企不分,中央与地方的责权不清,国有粮食企业人员膨胀,经营亏损和财务挂帐剧增,到了非改不可、刻不容缓的时候。不改革就没有出路,早改革早主动,只有下决心走改革之路,走内部挖潜之路,才能使国有粮食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在确保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的前提下,因企制宜,分类实施,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整体推进粮改工作,为全县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指导监督,确保粮改顺利进行。

在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新形势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已发生了很大变化。

特别是的颁布实施,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更好的履行职责,做好粮食流通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更新思想观念,转变行政职能方面。县局要按照的规定,尽快转变职能,由过去的主要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转变为管理全社会的粮食经营企业;由过去管理国有粮食企业的一些经营活动改为管理主体的准入和行为规范;由过去的主要采取行政手段管理转变为依据进行法制化管理。把法制手段和经济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结合起来。同时,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做到了指导、协调、服务与监管并重,通过指导、协调和服务来加强监管。在组建粮食流通管理的执法机构方面,要按照州局要求,设立监督检查机构,并返聘4名下岗职工,抓好行业监管的力度,逐步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和行政执法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是严把市场准入关、质量检验关和入市收购资格的审核工作,增强了工作透明度。对所有申报经营粮食的企业审核的标准、程序、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操作过程要公平、公正。

同时,做好对经营者的粮食收购、储存、销售质量检验检测工作,确保粮食供应市场的安全。在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方面,逐步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统计报表体系,依法将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批发、零售企业和以粮食为原料的饲料、工业企业等粮食经营者全部纳入统计范围。

目前,全县从事粮食经营、个体加工业有113户;其中:个体加工户72户,个体粮食零售户36户,转化用粮3户,国有粮食企业2户。通过粮食流通统计,对纷繁复杂的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分析,确保各项统计数据的科学、客观和准确,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切实加强了粮食市场的监管,维护了粮食市场秩序。通过以上工作开展,有利推进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确保了在粮改期间,粮食各项工作稳步推进,为顺利推进粮改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基本经验与体会。

我县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总体上讲平稳顺利,改革取得一些成绩和经验。我们认为其基本经验有以下几点:

1、领导高度重视,是确保粮改顺利进行的政治保证。

在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下,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并清醒的认识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虽然是大势所趋,但是要想在短时间内解决粮食企业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分流并安置近500余名职工,肯定是一场硬仗,要想完成这个硬任务,必须把粮改作为一项全局性的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来抓。粮改期间,县政府组织召开多次专题会议,安排部署粮改工作,每个步骤都精心策划、精心研究、精心组织,上级主管局和相关部门也对粮改工作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可以说,正是因为有各级领导对粮改工作的高度重视做保证,才使我县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得以顺利推进。

2、广泛宣传,吃透政策,是确保粮改顺利进行的基础。

近年来,县局利用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国家粮改政策和等法律法规,发放宣传材料6000余份,营造了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浓厚氛围。同时,组织粮食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粮改精神和国家、省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要求,取得了广大职工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为顺利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打下了好的思想基础。

3、团结协作,是确保粮改顺利进行的有力支持。

粮改是一个涉及面广的系统的工程,仅靠粮食部门自身努力无法推进。在粮改的实施过程中,各有关部门都能站在全局的高度,从维护改革的大局出发,表现出了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树立全县一盘棋的思想,坚持分工不分家,补台不拆台,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真正做到了一切以改革为重,一切服务于改革,一切服从于改革。各职能部门都能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为全县粮改顺利推进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

4、实施方案具体,是确保粮改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5、确保稳定,是确保粮改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

全县粮食系统在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过程中,操作慎重,工作过细,没有引起社会震动,使粮改在平稳中顺利进行。在期限改期间,为使粮改稳步向前推进,必须创造个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工作中,我们抓了以下工作:一是抓防范,确保粮食安全。二是抓难点,妥善处理职工上访问题。三是抓重点,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问题。总的来说,我县的稳定工作基本上做到了苗头发现得早、问题处理得好、矛盾化解得了、事态控制得住,保证了粮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迈出了突破性步伐,取得了明显成果,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县委、县人民政府正确领导,与上级业务主管局的具体指导,与各相关部门的关心重视和支持配合密不可分的。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政策,继续深化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以保护农民利益为出发点,以确保粮食安全为落脚点,做好粮食各项工作。使全县粮食经济迈上新的台阶,实现新的跨越。

上半年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总结

现在开会。

今天,县委、县政府在这里隆重召开全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是继粮改以来的又一次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过去一年来的粮食工作,分析粮食流通工作面临的形势,安排布置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

参加今天大会的有:市粮食局xxx同志;县委、人大、县政府、政协的.分管领导;县粮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县城各附营企业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各购销企业的主任、会计;粮食局全体干部。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到来。

今天的大会共有四项议程,一是动员讲话,二是宣读文件,三是领导讲话,四是总结讲话。

下面进行大会第一项:动员讲话,请县政府副县长刘王留同志作动员讲话,大家欢迎;

现在进行大会第二项:宣读文件,请县粮食局局长、粮改办主任曹晓平同志宣读《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大家欢迎。

再请粮食局副局长苏茵同志宣读《府谷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方案》,大家欢迎。

现在进行大会第三项:领导讲话,请市粮食局xxxm同志讲话,大家欢迎。

现在进行大会第四项:总结讲话,请县政府助理调研员苏润有同志作总结讲话,大家欢迎。

前面,刘县长作了粮改动员讲话,粮食局曹局长和苏局长宣读了《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府谷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市粮食局xxx同志作了重要指示,苏县长最后作了总结讲话。下面我就如何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再强调几点意见:

一是要深刻领会会议精神。这次粮改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正确地理解和学习好这次粮改的政策措施,把握好“放开”与“管理”、“搞活”的关系。

二是要传达好这次会议精神。这次会议,各粮食企业调的是各购销企业的主任和会计以及县城附营企业副科以上领导,所以,会后,各企业主要负责同志一定要将这次会议精神全面细致地传达到粮食企业的每一个职工,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为下一步粮改工作奠定基础。

三是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全面完成我县的粮改工作任务。粮改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和全社会的支持,所以,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顾全大局,高效运作,改进作风,改善服务,与粮食部门一道搞好这次粮改工作。

这次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的各项议程已圆满完成,现在宣布闭会。

上半年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总结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转让、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

(四)将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单独存放、销售或者销毁霉变、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保管或者使用储存粮食所需的化学药剂的。

第三十三条粮食流通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条件或者程序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的;。

(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规定管理或者使用粮食风险基金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按照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粮食应急职责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