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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生产情况 小学安全工作报告制度(模板7篇)

作者:ZS文王 2023年安全生产情况 小学安全工作报告制度(模板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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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情况篇一

小学安全工作信息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监管,严格安全事故信息管理,及时、妥善地处置学校突发的安全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一、学区负责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收集、上报,并监督和组织学校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二、信息报告实行随时、逐级上报制度,如遇特殊情况可疑越级报告。

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和主管部门报告。各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按照相关预案和领导要求开展工作。

四重特大事故从发生至终结信息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展报告、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进展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展变化及上级的要求随时上报。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等。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总结报告。报告事故的结论,对事故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吸取教训,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措施。

五、信息报送原则。

1、迅速: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最先发现或接到报告的学校和个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和区教育部门报告,不得延报。学区应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立即报告市教育局。发生一般事故时,学校应在2小时内向主管教育局报告,学区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和市教育局报告。

2、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翔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六、对报告工作不负责任,信息反馈不及时,有意包庇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造成事态扩展和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1、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反映工作成果及存在的问题。

2、发生重特大和一般刑事案件,应当天报告局综治安全办,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3、发生破坏事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在一小时内报局安全办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4、及时报送各种月报表。

5、按照报告专项工作落实情况。

6、及时报工作总结和各种数字。

7、及时总结上报经验材料。

安全生产情况篇二

1、护理不良事件是指因护理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损害,包括不可预防的不良事件(正确的护理造成的不可预防的伤害)和可预防的不良事件(护理工作中由未被阻止的差错造成的伤害)。

2、各科室建立护理不良事件登记本,一旦发生护理不良事件,应根据不良事件发生后对病人或家属的影响程度及时处理、上报和记录。

3、发生潜在或无伤害不良事件,当事人主动报告护士长或护理部应给予奖励。

4、发生轻度、中度、重度、极重度伤害不良事件,当事人应立即报告负责医生和护士长,值班状态报告值班医生和值班护士长,护士长根据病人的伤害程度立即报告护理部直至医院院长,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和消除由于不良事件造成的不良后果。

5、发生护理不良事件后,有关的记录、标本、化验结果及相关药品、器械等均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

6、发生轻度及以上不良事件后,当事人应及时认真填写“护理不良事件报告表”,由本人登记发生不良事件的经过、原因、后果及本人对不良事件的认识和建议。

7、不良事件发生后,按其性质与情节,护士长应组织本科室有关人员进行讨论,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8、护理部定期组织护理不良事件的讨论、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附:护理不良事件分类 

1、潜在不良事件:由于及时发现错误,未形成事实。

2、无伤害不良事件:虽发生了错误事实,但未给病人机体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

3、轻度伤害不良事件:有轻微后果而不需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或需处置方可康复。

4、中度伤害不良事件。

5、重度伤害不良事件。

6、极重度伤害不良事件。

一、 不良事件的定义

护理不良事件是指在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在计划内的跌倒、坠床、压疮、用药错误、走失、误吸或窒息、烫伤及其他与患者安全相关的'、非正常的护理意外事件。

二、 不良事件报告的意义

通过报告不良事件, 及时发现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可有效避免护理差错与纠纷的发生, 保障病人安全。不良事件的全面报告, 有利于发现医院安全系统存在的不足, 提高医院系统安全水平, 促进医院及时发现事故隐患, 不断提高对错误的识别能力。不良事件报告后的信息共享, 可以使相关人员从他人的过失中吸取经验教训, 以免重蹈覆辙。

三、护理不良事件的范围

2 、 因护理操作失误导致患者出现严重并发症、住院时间延长或住院费用增加等;

3 、 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或输血不良反应;

4 、严重院内感染。

四、不良事件报告的原则

非惩罚性、主动报告的原则。

护理部鼓励护理人员主动、自愿报告不良事件, 包括报告本人的或本科室的, 也可以报告他人的或其他科室的, 可以实名报告也可以匿名报告。对主动报告的科室和个人的有关信息, 护理部将严格保密。

五、上报内容

包括患者一般资料、不良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不良事件项目分类、发生的主要原因、采取的措施、患者损害的严重程度及后果和改进措施等。上报形式以个人或科室为上报单位。

六、报告形式

1 、口头报告:发生严重护理不良事件时,护理人员立即向护士长、科主任、总值班、护理部口头报告事件情况。

2 、书面报告:护理人员书面填写《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单》

3 、网络报告:护理人员登陆内网,填写《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单》电子表格,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告。

七、激励机制

1 、鼓励志愿报告,对主动、及时上报不良事件的人员或科室给予表扬, 并按照报告人的意愿对报告人给予保密。

2 、对主动上报不良事件的非责任护士奖励人民币50 元-100 元。

3 、对不良事件首先提出建设性意见的科室或个人奖励人民币50 元-100 元。

4 、不良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报告,虽然未形成医疗纠纷,但被职能部门检查发现的,给予处罚人民币300元-500 元。

5 、对主动上报不良事件的非责任护士奖励人民币50 元-100 元。

安全生产情况篇三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工作,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违法经营行为,提高本局办事效率,防止餐饮服务环节行政许可和餐饮服务环节监管中出现以权谋私或违法执法等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投诉举报,指社会各界、公民以电话、信函、口头等形式向我局检举、投诉发生在本县范围内的餐饮服务环节违法经营以及本局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或违法执法等行为。

二、遵循原则

1、依法行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及时解决,化解矛盾。

4、树立餐饮监管行政执法权威。

三、受理机构

分局食品科负责受理本县辖区内对餐饮服务环节违法

经营行为的举报投诉。

分局纪检室负责受理本县辖区内对本局工作人员以权

谋私或违法执法等行为的举报投诉。四、受理范围

1、本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不适当的。

3、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或有餐饮服务许可证但超范围经营行为。

4、违法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

5、从业人员持无有效健康证明上岗行为。

6、餐饮店内外环境不符合卫生要求。

7、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办理程序

1、根据案件的性质、地点及其他情况及时移交、督办或直接查处。

2、来信来访反映的,应当记载反映的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及简要案情,并将材料及时呈报负责人。

3、负责人签署调查意见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交办函发出。

4、未征得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身份。处理结果应当向举报人反馈。

5、进行调查的,应当一个月内作出处理结果。逾期不能办理的,及时告知,并说明原因。

6、逾期不报,又无理由的,通报督办。六、工作责任

1、凡在办理过程中收受贿赂、不依法办案者,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2、对举报的案件不及时处理或置之不理、对举报人不耐心细致、态度生硬的,要向举报人赔礼当前,并及时纠正。

八、投诉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

投诉举报电话:食品科52222558、纪检室52210803;

电子邮箱:http://.

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餐饮服务行政许可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局局长对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工作负总责。

分管领导负责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工作,食品科具体经办

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四条本局采取设置公告栏或制作活页材料等方式在办公场所长期公示以下内容:

(一)许可依据及具体条款;

(二)许可条件、程序、期限;

(三)许可申请所需申请材料目录;

(四)许可申请申请材料的示范文本;

(五)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联系电话、投诉举报电话;

(六)《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并附以下资料:

(一)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五)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包含以下内容:

1、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

2、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3.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卫生管理;

4、清洗消毒管理;

5、人员卫生管理;

6、人员培训管理;

7、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8、加工操作管理;

9、餐厨垃圾管理;

10、消费者投诉管理;

11、保障食品安全所需的其他管理制度。

(七)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八)自备水源的,需提供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

(九)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工地食堂,供餐人数500人及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3、卫生检查计划;

4、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按以下要求提交资料:

1.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

2.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

3.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的有关资料。

(十一)不属于以下情形的说明资料:

4、聘用曾任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在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5年的。

(十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所交材料除图纸外应用a4纸打印或用碳素笔书写,逐份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按次序装订,一式两份;凡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

第八条本局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

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章审核与决定

第九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五)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餐饮服务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按照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审查规范进行现场核查,制作《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对于需整改复查的,出具《整改通知书》,申请人根据《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后,提出整改报告,申请重新核查。经再次核查,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

第十一条应当根据申请资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整改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附以下资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变更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准的证明资料;

(五)地址门牌号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手续,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附以下资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提供第九条中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

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并按照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审查规范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根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许可事项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第十七条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受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许可范围、有效期。

(二)加工经营场所、房屋结构、卫生设施、产品种类、原辅材料、工艺流程、设备布局、卫生管理等现场审查和核查。

(三)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证明情况。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存档的监督、监测记录,守法经营情况。

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不变。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第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向本局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本局申请补发。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延续审查时不符合要求,且在规定期限内改进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同一经营场所有多个经营主体,并有独立经营场地的,应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五章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

违法违纪行为并提出过错责任追究建议。

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以上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天联合组织召开了大型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代表的约谈会,对夏季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进一步提出要求,包括家乐福、京客隆、稻香村、卜蜂莲花、物美等十六家大型连锁超市食品安全负责人参加了约谈。

北京市工商局食品处处长冀玮表示,近期媒体曝光的一系列食品问题暴露了企业的主观问题,因此加强夏季食品安全管理对于企业至关重要,特别要加强对敏感问题、高风险食品及特殊行为的管理。

他对流通领域食品经营企业开展自律与经营活动提出要求,包括从即日起至8月底对重点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建立夏季食品安全状况报告制度,即日起至8月底,每周向辖区工商部门食品科报告本店食品安全整体情况;各企业每个门店至少指定一名食品安全监督员,与辖区工商部门取得联系,遇到问题及时沟通,把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北京市工商局副局长张风平也表示,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要科学细化食品安全监管手段,主动排查、发现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强化监督执法职能。同时,企业、政府及媒体要积极发挥职能共同监督,确保广大人民食品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

安全生产情况篇四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并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及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等违法行为,治理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现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四川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举报人举报的下列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先并未掌握监控,经依法调查核实,情况真实,性质严重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2、有现实危险,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行为。

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的举报人不包括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等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义务的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现场举报等方式举报,举报人在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可靠线索或者必要的证据并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举报人举报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应客观真实,并对举报事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伪报、谎报、诬告、诽谤陷害被举报人,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对举报人的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或者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回复奖励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含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

第六条对经查实的实名举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符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奖励条件的,给予举报人不等的现金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及标准如下:

1、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节严重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2、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理论和实际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无证或假证上岗作业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3、举报安全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培训与考试,未保证培训质量,弄虚作假,骗取或帮助骗取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等证件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4、举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准则开展相应中介服务,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结论报告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5、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6、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责任追究未落实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10、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或同时施工或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导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奖励2000元至3000元。

11、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抗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营业)、责令限期改正、关闭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2000元至4000元。

12、举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经营、生产(开采)活动的,奖励2000元至4000元。

13、举报有现实危险,可能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隐患的,经论证核实后,奖励2000元至4000元。

14、举报重伤、10人以上急性工业严重中毒、死亡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

15、举报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3000元。

应由市(州)、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奖励的,奖励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第七条对应当予以奖励的举报人由受理举报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奖励。

(一)受理举报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或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实举报内容、举报时间等有关情况,避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

(二)安全生产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按相关规定核查处理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就同一个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奖励标准为最先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

同一个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对两人(含两人)以上举报同一个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可以平均分配。

第九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通知受奖举报人领奖的时间、地点及领奖方式;受奖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通知地点领取举报奖金,特殊情况可延长60日,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由受理举报案件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预算的专项经费中支付并负责经费的管理、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情况篇五

寺台小学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于校内的校园安全事故的危害,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校园安全事故”是指发生于学校之中,对在校教职员工、学生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对学校的财物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任何人对校园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发现后立即向校领导报告;值班人员应当在发现事故的1小时内及时向校值班领导汇报,向急救中心报告,值班领导同时根据事故情况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1、发生火灾等引起重大伤害事故的;

2、发生或有明显征兆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或有明显先兆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发生致人伤亡或者可能致人伤亡的暴-力伤害事件的;

5、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校师生被绑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校师生人身伤害或者造成在校师生人身重大危险的.事件。

第五条本制度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其他校园安全事故应当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教育局办公室进行书面报告。

第六条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就该事故保持与上级主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关及政府的密切联系,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情况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汇报。

第七条校园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24小时内,负责老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校长进行全面汇报。

为了切实做好学校的安全工作,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同时,鼓励社会人士、学生家长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持制订学校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1、学校领导为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每一位教职员工应落实岗位职责中的安全责任要求,确保教育教学活动和广大师生的安全。

2、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负责校园进行安全排查、整改。

3、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及时排险,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4、隐患排查做到一周一小查,一月一大查,将安全排查和整改工作进行总结和汇报。

5、重大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争取上级领导的帮助解决。

6、因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要根据制度规定追究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情况篇六

雷江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确保学生在校安全,严格执行安全报告制度,使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根据《两江镇中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二、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按《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安全工作坚持做到“警钟常鸣”,确保师生人身,财产的安全和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为了使安全工作早发现及时排除隐患并做好报告工作,特制订庙滩镇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如下:

一.切实做好学校校舍、危房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做到及时汇报,学校应同时向镇中心学校、镇政府和县教育局汇报,并即采取转移,封闭等措施。

二.凡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春游和集体外出活动等,应做好逐级汇报,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的一切责任自负。

三.遇到学校活动,上课和平时意外发生伤亡事故,应于事故发生时起一小时内向校长汇报,校长应在二小时内向镇中心学校、镇政府和县教育汇报,否则追究其当事人责任。

一、重大安全事件:如漏电起火等必须立急采取措施,自已没能力处理必须立刻报告。

二、遇有安全隐范必须组织人员消除解决或报告负责人。

三、每月有计划地组织人员排查。

四、组织学生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学生对安全知识的认识。

五、群策群力,搞好安全工作。

安全生产情况篇七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消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彻底排查和清除生产、经营等单位的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控制和减少轻重伤事故的发生,确保林业局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容易造成火灾、爆炸、或在仓库、储油、储汽、以及人员较集中的公共场所一旦发生事故,引发严重后果的事故隐患。

l、登记备案制度

各单位一旦发现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报告林业局安全科.由安全科上报林业局和上级有关部门,对隐患进行评估和分级,一旦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由林业局安全科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书报送上级主管部门、重大隐患所在单位要死防死守,落实专人24小时监控。

2、通报制度由林业局每年召开的安全生产、消防等工作会议向全局通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并说明整改情况.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即向全局通报。

二、一般事故隐患

1、登记备案制度

对林业局安全管理部门及基层管理人员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能当即整改的当即整改.不能当即整改的下发整改通知书,落实专人整改。

下发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和管理人员在整改期限结束后进行复查。复查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产,直至消除隐患为止。基层各单位需每月上报当月事故排查整改情况。

2、通报制度由林业局安全职能部门定期向主管局长、事故发生所在单位通报检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各基层单位管理人员随时向事故所在工段、班组通报事故隐患 向单位一把手通报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3、各村委会、乡安监办要对辖区内的加油站等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企业,坚持每月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治,对证照手续不齐或无证生产经营的行为要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