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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心得感悟(案例16篇)

作者:纸韵 最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心得感悟(案例16篇)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通过书写心得体会来记录下自己的成长经历,以备日后回顾和反思。下面是一些经典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灵感和借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感悟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中又一个里程碑,也说明了国家高度认识到职业教育在推动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我在认真阅读了这部八章六十九条新修订《职业教育法》后,感受颇深,启迪很大。特别是读了《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可以根据需要参与制定职业专业目录——组织、协调、指导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内容。

作为中华职教社成员,这是给我们圈定了工作范围,落实了工作任务,提出了工作要求。近期如何学习好、宣传好和落实好《职业教育法》,今后如何好发挥中华职教社作用,需要我们认真的研究和思考。

我们逊克是个土地广袤肥沃,自然资源丰富的农业大县,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加强农业科技培训,推进绿色优质农业发展,提高农民种、养、加等技术技能水平,是我县农业丰产丰收,乡村振兴,农民致富奔小康的重要途径。逊克县中华职教社,借新的《职业教育法》出台实施之东风,认真开展《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落实,按着《职教教育法》第十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和职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全面抓好农业职教培训基地建设,参与、支持和指导好职教培训工作,为逊克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感悟

2022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通过,这是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必将对更好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产生深远意义。这次修法赋予了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法律义务和职责,包括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办学等。

作为群众团体,中华职教社使命在身,责任在肩,风景区职教社将坚决把增强群团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要求与参与支持职业教育工作有效结合,做好《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宣传与贯彻落实:

一要发挥群众团体的政治作用,做好团结引领工作。一是加强与广大职业教育工作者的团结联系,强化桥梁纽带作用,旗帜鲜明传达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大政方针、反映社员合理诉求,推动他们全力投身新时代职业教育事业;二是做好职业教育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引领与服务,引导他们切实遵守和维护《职业教育法》,坚定拥护党的领导,在职业教育战线不断巩固壮大新时代党的爱国统一战线。

二要发挥职教团体的专业优势,做好各项业务工作。一是认真履行新版《职业教育法》赋予的义务、职责,加强与政府、行业企业和职业教育一线的工作协同,在职业教育有关标准制定、职业生涯发展研究与咨询、办学与指导办学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二是发挥多平台多渠道优势,做好《职业教育法》贯彻落实、职业教育重大政策制定与执行等方面的调查研究与高质量建言献策;三是强化第三方机构职能,在职业教育的评估、先进典型评选和有关专业比赛方面拓宽局面,特别是进一步发挥好“黄炎培职业教育奖”的办学导向作用;四是努力传承职教社积极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和丰富经验,大力协调、整合资源,发挥职业教育特殊优势,努力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服务乡村振兴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要发挥民间组织的灵活机制,做好宣传交流工作。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规定了新闻媒体和职业教育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弘扬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作为民间组织职教社既要充分发挥身份优势,做好世界地质公园中评估的有关工作,更有力有效在联合国有关平台和活动中讲好中国职教故事、传播中国发展声音;还要加强与各地职业教育交流,在“走出去”“引进来”中取得更好的成果,特别是提高风景区地域旅游的吸引力和实效性,认真履行职能,在职业教育交流合作中迈出更大步伐,取得更大成果。

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心得感悟

通过学习与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增强老师和家长的职责意识和对他们的权利、责任、义务的认识。为能默契配合学校工作顺利开展,我认真学习了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拿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这本书,我对它确实有点好奇,我就想知道义务教育到底包括那些方面。其中,对四十条,我有点体会。我最近在参加本科函授,这也算继续教育的一种。然而,跟义务教育的条例有点歧异。

第四十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也就是说,为教师提供进修的机会是教育部门的责任,而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则是教师的权利。

继续教育很有必要,我想没有教师会否定。我也感到自己特别需要读书学习,但是目前的培训资金数额不小,让一些人很难接受,内容很难满足自己的需求,真正学到的知识很少,这也是广大教师的心声。

首先,授课教师的素质有待提高。

我不否认大学里有很多优秀的教师,但是他们很多人不了解中学教学的实际。有的大学教师对参加进修的教师也有误解,认为小学教师观念落后,素质较差,所以上课也不认真讲课,糊弄完拉倒,使继续教育流于形式。有的更是让刚毕业的大学生或在读研究生来上课,效果可想而知。当然,大学老教师嫌暑假天热,报酬少也是原因。

其次,继续教育的方式有待改进。行政命令式的继续教育的确有其长处,如能够引起学校足够的重视,便于推广等等。我们得承认,通过三年的函授,很多教师转变了教育观念,树立了以学生为中心的正确学生观。

但这种培训方式耗费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和教师的精力。特别是广大经济落后地区的教师为此做出了很大的牺牲。按每个教师继续教育费用xx元算,全校至少100个教师得20万,对一般学校真的不是小数目。学校不支付这费用,我也能理解。

但对一些月收入只有几百元还被拖欠的农村教师来说,xx元又怎么不心痛。骂声四起,我也能理解。

第三,这种培训一刀切,针对性太差,抹杀了教师的个性,难以满足广大教师的需要。

但令人高兴的是三年的轮训还是搞完了,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下一步怎么办,是否还停留于这种形式?显然不能。

我认为推进中小学教科研工作是教师开展继续教育的最好的办法。

国家、学校应该在图书资料等方面为教师开展教科研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激励教师,使教师在继续教育中获得满足感,体会到学习和创造的快乐,当然也应提防教科研工作流于形式。也可开展读书、写教育日记等活动,让教师反省自己的教育观念和方法,提高自身素质。总之,要有新思路、新方法,推进教师的继续教育。

其次,加强远程教育,降低继续教育费用。随着网络和各种现代教育技术的普及,教师的继续教育也应该与时俱进,充分利用各校现有的条件,让教师通过远程教育学习到更多的知识。

教育质量的提高关键是教师素质的提高,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应该常抓不懈。如何把继续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应该引起每个关心教育的同志的认真思考。树立终身学习观念,将继续教育进行到底,是国家的需要,更是教师的需要。面对下一轮教师继续教育,我们期待有更好的新的形式出现。我们也渴望通过继续教育能真正学到一些知识,当然,我们也不仅仅依赖这条道路,总之,尽一切可能,让自己多获得一些知识,以便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说话说:给学生一滴水,老师先要有一桶水,尤其是在当今知识更新非常迅速的年代,教师的一桶水还不够,教师应是源源不断的井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感悟

新《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出台恰逢其时,意义重大。对整个职业教育战线来讲,都是一件大事、喜事、盛事。作为从事职教工作十几年的职教工作者,我有衷地感到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春天来了。

一、新《职业教育法》为解决现存的职业教育遇到的一系列难题扫除了法制上、政策上、社会地位上、思想观念上的障碍。新《职业教育法》首次明确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为职业教育重新进行了最重要定位,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象我们倡导多年的校企合作,存在的“一头热、一头冷”的问题;企业开展新技术培训缺乏积极性问题;招工、招干、升学、晋升职称政策对职教学校毕业生的歧视问题;新法都提供了法律保障,从制度、体制、机制上进一步破除了阻碍或者不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限制性、歧视性的规定,对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人尽其才、待遇公平、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都将发挥重要推动作用。社会普遍存在的“职业教育低人一等”“职业学校不是好学校”“职校学生找的工作不体面”等陈规陋习和偏见将被改变。

二、新《职业教育法》提出的“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新导向将引领新时代的择校、择业观。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和措施的完善为弘扬新时代择校择业新风尚提供了保障。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规定:要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发展职业教育满足人们多样化学习、进步的需求。为更多的有志学子进入各级职业院校,实现自己的大国工匠梦想开辟了道路。也解决了我市像立德技校这类的民办学校在资金、师资、设备等方面缺乏的长期困扰。

三、我们职教人应不辱使命推动职业教育乘势而上。劳动者素质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至关重要。技术工人队伍是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重要基础,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一个年轻人,掌握一技之长,既可安身立命,又能报效祖国,是值得称赞、感到光荣的。我们各级职教社及广大社员和工作者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群众加强宣传引导,提升社会对职业教育的接受度和认可度,积极探索“普职融合”发展新模式做出贡献。在今后的职教工作中我们要认真学校贯彻执行好新《职业教育法》,突出就业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通贯通,进一步明确扶持措施,调动企业积极性,发挥其重要办学主体作用。为我市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在我国向第二个百年目标进军的时刻,有新职业教育法的保驾护航,将会把职业教育带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将能够更好地把“使无业者有业,有业者乐业”职教宗旨落到实处。我们坚信,《职业教育法》正式实施后,将会促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实现快速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感悟

通过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学习,感受到职业教育,是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升教育者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通过学习,对职业教育政策和理论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和把握。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通过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多样化发展,形成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让每一个人在不同的赛道上都能活出精彩的人生。多措并举,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我认为,人才培养质量是教育的根本问题、是教育的永恒主题。作为乡镇职业教育工作人员,要根据群众需求,创造性地开展教育培训,丰富培训形式、扩大学习内容,让职业教育真正发挥作用,真正让群众有所收获,能够提高农村百姓的生活品质和生产水平,为推动乡村振兴、为建设新时代新型农村贡献力量。

总而言之,我坚信,《职业教育法》正式实施后,将会实质性促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促进全方面振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感悟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经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黑龙江省和黑河职教社的通知精神,北安市职教社决定在全市职教组织中大力开展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活动。

为了推动全市对《职业教育法》学习活动的深入,北安社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关于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和黑龙江省职教社关于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通知的文件和有关资料转发到市职教社微信群。并下发了“在全市职教组织中开展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通知”,明确要求全市各级职教组织,要把学习《职业教育法》活动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把市社下发的《通知》、《职业教育法》等文件和相关资料在各自微信群里进行层层转发,组织好大家进行学习。强调各级职教组织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图满分片,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法,开展《职业教育法》的宣传,解读《职业教育法》的多项重大改变,为广大学子提供更加广阔的学习、升学、就业的空间。《职业教育法》将惠及千万学子,让社会感受到职业教育的春天来了。要求各级职教组织的领导要带头学好《职业教育法》,做到通读原文,突出重点,掌握要领,写出学习心得体会,在市社群里进行交流。同时要指导好本职教组织和所在地干部群众的学习,配合职教学校和培训机构抓好对《职业教育法》的贯彻落实。

北安市各级职教组织积极响应学习《职业教育法》的号召,在接到通知的第一时间就把市社下发的《通知》、《职业教育法》等文件和相关资料在各自微信群里进行了转发。组织线上学习讨论,进行交流互动。市社的领导们和基层社都带头学习,积极撰写心得体会,截止当日已有多篇学习心得在市社群发表。我们相信,通过这次学习活动,必将推进我市职教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感悟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经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黑龙江省和黑河职教社的通知精神,北安市职教社决定在全市职教组织中大力开展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活动。

为了推动全市对《职业教育法》学习活动的深入,北安社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关于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和黑龙江省职教社关于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通知的文件和有关资料转发到市职教社微信群。并下发了“在全市职教组织中开展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通知”,明确要求全市各级职教组织,要把学习《职业教育法》活动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把市社下发的《通知》、《职业教育法》等文件和相关资料在各自微信群里进行层层转发,组织好大家进行学习。强调各级职教组织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图满分片,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法,开展《职业教育法》的宣传,解读《职业教育法》的多项重大改变,为广大学子提供更加广阔的学习、升学、就业的空间。《职业教育法》将惠及千万学子,让社会感受到职业教育的春天来了。要求各级职教组织的领导要带头学好《职业教育法》,做到通读原文,突出重点,掌握要领,写出学习心得体会,在市社群里进行交流。同时要指导好本职教组织和所在地干部群众的学习,配合职教学校和培训机构抓好对《职业教育法》的贯彻落实。

北安市各级职教组织积极响应学习《职业教育法》的号召,在接到通知的第一时间就把市社下发的《通知》、《职业教育法》等文件和相关资料在各自微信群里进行了转发。组织线上学习讨论,进行交流互动。市社的领导们和基层社都带头学习,积极撰写心得体会,截止当日已有多篇学习心得在市社群发表。我们相信,通过这次学习活动,必将推进我市职教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感悟

教育教学改革要以行动为导向。行动是一个人有意识、有目标、有反馈的活动,工作是一种行动,学习也是一种行动。工作要追求工作过程的完整性,是通过工作过程导向实现的;学习要实现学生思维过程的完整性,学生不仅是教学的受体,更重要的是学习的主体。下面是为你精心整理的教师职业教育法心得感悟五篇,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受益非浅。教育法共八章,六十九条。形成了适应发展需求、产教深度融合、中职高校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体现了终身教育理念,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根据此法学习,有以下几点心得:

一是要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统筹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响应向技术类型高等学校转型,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沟通,积极发展继续教育,打通从中职、专科、本科到研究生的上升通道,为学生多样化选择、多路径成才搭建“立交桥”。

二是要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行业企业积极支持和投身职业教育,激发学校发展活力,完善现代学校制度。

三是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强化职业教育的技术技能和作用。

四是要提升发展保障水平,发挥好政府保基本、促公平作用,完善经费稳定投入机制和贫困地区支持力度,健全就业和用人保防政策。

五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导评估,减少对学校教育教学具体事务的干预,引导全社会确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技术、尊重创新的观念,促进形成“崇尚一技之长、不凭学历凭能力”的社会氛围。

职业教育是关系到大多数人就业生存的一种技能教育,也是提高全社会劳动水平的基础教育,更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素质教育。职业教育在我国的发展已有一定规模,国家也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从经济高速发展的势头来看,现行职业教育已满足不了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就对职业教育的质量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结合我县实际,在全面开展职业教育的基础上,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并切实加以引导,增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升职业教育品味,真正办好老百姓信得过的职业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心得体会【】

第一条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六条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七条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第十条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第十二条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

第十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心得体会

第十五条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习心得2

学习了新《教育法》使我感受到新法的立法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因为它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真正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利国利民。所以新《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首先,新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明确了:“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从这点看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必将惠及全国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特别在农村,蕴含着大量的人才,还有待开发的人力资源,将让更多贫困家庭的孩子上得起学,从法律的角度给他们一个平等就学的机会,作为乡镇中学的我们也将是最大的受益者。”我想这些内容也必然影响到学校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在实施新《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

其次,新修订的《教育法》提出缩小办学差距,不分重点校、重点班,非常人性化,体现了对所有人的尊重;不管什么样的家庭背景和经济实力,每个孩子都可以享受均等的教育,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教育均衡就是让所有的孩子,同在蓝天下,都应该享受到同样的教育。

再次,,新修订的《教育法》提出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这一规定将目前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了起来,将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中小学任教,调动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修订案还明确了诸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等规定,对保障、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都会有产生重要的影响。

最后,新法规定了学生家长在义务教育中的义务,如果家长不送孩子上学或者在家里自我教学、送个人私塾等,都属于违法行为,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那就是最该学习法律的不是政府和学校的事,而是学校、学生和家长。只有我们都了解了义务教育法,具有了相应的维权意识,才可能形成更严密,更有效的监督体系,为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

新《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出台恰逢其时,意义重大。对整个职业教育战线来讲,都是一件大事、喜事、盛事。作为从事职教工作十几年的职教工作者,我有衷地感到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春天来了。

一、新《职业教育法》为解决现存的职业教育遇到的一系列难题扫除了法制上、政策上、社会地位上、思想观念上的障碍。新《职业教育法》首次明确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为职业教育重新进行了最重要定位,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象我们倡导多年的校企合作,存在的“一头热、一头冷”的问题;企业开展新技术培训缺乏积极性问题;招工、招干、升学、晋升职称政策对职教学校毕业生的歧视问题;新法都提供了法律保障,从制度、体制、机制上进一步破除了阻碍或者不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限制性、歧视性的规定,对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人尽其才、待遇公平、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都将发挥重要推动作用。社会普遍存在的“职业教育低人一等”“职业学校不是好学校”“职校学生找的工作不体面”等陈规陋习和偏见将被改变。

二、新《职业教育法》提出的“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新导向将引领新时代的择校、择业观。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和措施的完善为弘扬新时代择校择业新风尚提供了保障。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规定:要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发展职业教育满足人们多样化学习、进步的需求。为更多的有志学子进入各级职业院校,实现自己的大国工匠梦想开辟了道路。也解决了我市像立德技校这类的民办学校在资金、师资、设备等方面缺乏的长期困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心得体会【】

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习心得

透过学习教育法,使我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行为规范、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等内涵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同时对如何才能强化师德、树立教育新风,有了自己更深刻的体会。下面我就谈一谈我的认识和感受。

透过学习,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的担子的沉重,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于是在学习之余,仅靠自己从教以来点点滴滴找出了工作中的不足和以往教学中留下的遗憾,最后明确:身为教师务必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师魂。但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十分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务必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只有知法,才能守法。透过学习,我更加坚定了自己的学习理念,要想成为新型的教师务必不断学习,从而充实自己,用最新的教育理念武装自己的大脑,用最先进的教育手段,用规范的教育行为给学生传授最新的知识和方法。

教师要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常识。博学多才对一位教师来说当然很重要。因为我们是直接应对学生的教育者,学生什么问题都会提出来,而且往往“打破沙锅问到底”。没有广博的知识,就不能很好地解学生之“惑”,传为人之“道”。但知识绝不是处于静止的状态,它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每时每刻都在日新月异地发展着量和质的变化。因而,我们这些为师者让自己的知识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跟上时代发展趋势,不断理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资料和方法,显得更为重要。否则,不去更新,不去充实,你那点知识就是桶死水,终会走向腐化。

透过学习,我深知作为一名教师务必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对学生要有慈母般的爱心,且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知识;进一步增强了法律意识,今后在工作中必须要贯彻执行教育法规,做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当然,法律的实效更多地取决于执行的过程。这种实效不仅在于用法律规范政府的教育政策和教育投入,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等。更在于让其他人有法律的依据,合力打击那些非法行为。因为法律的实效更多地在于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随之而来产生的监督行为。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那就是最该学习的法律。不是政府和学校,而是学校、学习横和家长。只有我们都了解了义务教育法,具有了响应的维权意识。才可能形成更严密,更有效的监督体系,为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总之,本人将站在民族复兴的高度上来认识党的教育事业,忠心于党的教育事业,勤勤恳恳,把毕生的所学贡献给社会主义国家的教育事业中,在平凡的岗位上争创不平凡的业绩。

我从事了几年的幼儿教育工作,但关于《教育法律法规》这方面的知识,我自己认为还是需要进一步学习提高。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我获益良多,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一层的了解。最让我印象深刻的就是关于教师基本修养与师德。谈到修养与师德,其实每一个职业都要求具备必须的职业修养与道德。但是对于教师这个职业而言,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作为一名教师,一言一行都是学生眼中的榜样和标准。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地位是很高的,所以务必具备良好的修养与师德,这一点十分重要。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仅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而且还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我明白不管是老师还是学生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我也更清楚地认识到作为教师所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与我们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很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这些都是我们最就应好好学习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方法,要求我们做到:教育务必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务必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老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我们每位教师务必认真贯彻这一方针。

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基本资料,明白了《教师法》不仅仅帮忙教师得到自己的所得,也让我在行为上有了准则,只有好好学习才能保证自己享有的权利。《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实施的,国家一向都十分重视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把普及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和促进全面发展作为立法的基本目标。因此它具有全社会性、普遍性、强制性、统一性和基础性。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教师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资料,让我明白在今后的教育工作中,要让学生喜欢,家长满意,校长认同,就务必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做到不体罚、不挖苦、不讽刺、不威胁学生等等,要时刻关心后进生,公平对待每一位幼儿,发现他们的闪光点大胆鼓励,做到因材施教。

教师的工作是神圣的,也是艰苦的,教书育人需要感情、时间、精力乃至全部心血的付出,这种付出是要以强烈的使命感为基础的。一个热爱教育事业的人,是要甘于寂寞,甘于辛劳的,务必受得住挫折,将自己的所有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实践中去。

教师务必关爱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都得到发展,我们应多与学生进行情感方面的交流,做学生的知心朋友,这需要我们对学生倾注相称的热情,对其各方面给予关注。“爱”要一视同仁,持之以恒;“爱”要面向全体学生。“金凤凰”固然可爱,而“丑小鸭”更需要阳光,多给他们一份爱心,一声赞美,一个微笑,少一些说教,要更多和他们交心谈心,帮忙他们查找“后进”的原因,真正做到对症下药,在学习和生活细节上关心他们。老师对学生不要体罚,不要训斥,不要高高在上,而就应做一个和气的人,一个严谨的人,一个值得尊敬的人,一个堪为师范的人。学生也有自尊心,而且是很强烈的。老师对学生的批评,恰当的,就是一种激励;不恰当的,就会成为一种伤害,甚至还会导致逆反心理产生。绝大部分幼儿不喜欢老师批评时讥讽、损伤幼儿,伤害幼儿的自尊心。因此在日常生活的教育工作中,我们应掌握批评的“度”,变“忠言逆耳”为“忠言悦耳”。

教育家和教书匠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是教育家有一种追求卓越的精神和创新精神。在实际生活中要给给予学生独立思索的机会,刻意培养学生的创造性和批判性思维。更重要的是,要诚心诚意地欢迎学生的质疑和挑战。中国传统文化具有推崇权威、崇尚特权的行为倾向,使得人们缺乏对先辈和权威的怀疑、批判精神。创新思维的核心特征是“求异”,是打破常规,调整视角,突破思维惯性。才能培养出全面发展的人才,而不是只明白读书上知识的书呆子。

当然,教学过程不仅仅仅是学生学习的过程,也是一位老师学习的过程。教师要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学识,博学多才对一位教师来说当然很重要。我们是直接应对幼儿的教育者,幼儿什么问题都会提出来,而且往往“打破沙锅问到底”。没有广博的知识,就不能很好地解幼儿之“惑”,传为人之“道”。知识绝不是处于静止的状态,它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每时每刻都在日新月异地发生着量和质的变化,特殊是被称作“知识爆炸时代”、“数字时代”、“互联网时代”的这天。因而,我们这些为师者让自己的知识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跟上时代发展趋势,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资料和方法,显得更为重要。否则,不去更新,不去充实,你那点知识就是一桶死水,终会走向腐化。

今后我必须要用法律知识来武装自己,让自己成为一个真正知法、执法的合格教师。让我们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保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使自己的教育对象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并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通过学习教育法,我更加深入地了解到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更是让我找到了自己存在的不足和应该改善的地方,以及要努力的方向。

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用心去教好每一位学生,不能够把自己的情绪带进课堂里,应该克制和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当学生很吵,课堂纪律不好的时候更应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不能向学生宣泄自己的不满,而应该保持头脑清醒,用平和的方法缓和学生的情绪,抓住控制课堂的主动权。

言传身教,对老师来说非常的重要,有很多东西我一时间不能够把它教给学生,但是我们可以接住自己日常的行为教导学生、引导学生,真正做到以身作则,用自己的行为感染学生,带动起学生,以求达到目濡耳染作用。

在管理班级的时候应该制定好严厉的奖惩制度,让学生有章可循,有矩可守。对学生不能一致用软的方法,应该软硬兼施。培养好班干部,让他们成为自己的左右手。

在教导学生的时候,方法要多样,唯一不变的就是要耐心。不同的学生要用不同的方法教导,对于比较内向文静的学生就应该语气平和地教导他们,先让他们找到自己不好的地方,再鼓励他们把缺点改正过来;而对于调皮捣蛋的学生,对他们就应该要严厉。一把钥匙就只能开一把锁。

教育和学习都是无止境的,我应该不断地学习、总结和反思,在实践中不断取得进步。

通过认真学习《教育法》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热爱幼儿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幼儿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教书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我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幼儿,不歧视差生。爱一个幼儿就等于塑造一个幼儿,而厌弃一个幼儿无异于毁掉一个幼儿。慈祥的笑容、亲切的言语、文雅的举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声色俱厉的严格,更能贴近幼儿的心灵,更能取得教育的实效。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幼儿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幼儿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幼儿,让每一个幼儿适应时代发展。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还要继续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等。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并紧紧围绕新时期师德素质要求和师德规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幼儿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感悟

6月21日至30日_教育局成教科为_中职学校争取和安排在北京_科技学校为期10天的来之不易的培训项目。本次培训听了教授们的讲座,深受启发,他们的讲座深入浅出,既有理论高度,又有实践指导意义。我们学到了许多最前沿的教学及管理理念,现就本次培训内容谈几点感受。

一、培训内容概述:

本次培训有幸近距离的聆听了车_老师、谷_教授、胡_教授、李_教授等四位专家的精彩讲座。6月21日上午_学校的领导班子及_教育局的领导们组织进行了开班仪式。下午车_老师对3+2中高职衔接的专业开发与实践。

6月22日全天听了_职业学院_教授关于《职业院校教学诊断与改进的探索与思考》的精彩讲座,收获很大。

6月23—24两日,我们聆听了全国职教课程建设专家、_职业技术学院胡_教授有关课程建设经验的精彩讲座。

6月25日,有幸聆听了胡_博士的《专业建设“二十步”》的精彩分享。胡教授从专业建设的意义、层次、内容、步骤等方面进行了精心剖析和阐述,使我们对职业学校的专业建设又有了新的认识和进一步的理解。

6月26日,全天聆听了深职胡_教授“关于建立能够获奖的技能大赛长效机制”的精彩讲座收获颇丰。胡教授从对职业院校师生参加技能大赛的认识、个人指导、研究大赛的动因、经历、成果,深职经管类专业参加技能大赛的现状分析,开展技能大赛的基本思路,建立技能大赛获奖的长效机制等几方面进行了精彩的讲解。

6月27日,胡_教授讲授职业院校教研课题申报的基本技巧、教材编写的基本方法和20个衡量标准。下午讲授互联网+时代背景下职业院校创新创业与职业素养教育。

6月28—29日两天时间_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质量监督处处长李_教授讲授职业院校基于iso9001的考评性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构建与实施。

最后一天,_学校带领我们走近走进_集团旗下水泥厂———一个1939年由日本人建厂,有着70年悠久历史的老厂,让我们感受到了现代水泥厂的风采。

二、培训心得概述:

本次培训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真可谓受益非浅。四位专家的讲座深深吸引着我,通过学习,不仅增强了教育的使命和责任感,更深的领悟了一些有助于教育教学的方法与技巧。培训虽短,但让我在教育教学理论与教育实践方面又增加了许多有益的知识,理论水平也得到了一定的提升。几位教授的精彩讲座让我领略了一种责任,让我品味了智慧。专家的讲座激情四溢,收放自如,风趣幽默,他们深邃的教育眼光和渊博的知识及广博的见闻,都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让我油然而生一种教育者的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听了他们的讲座,让我觉得在这样的教育改革背景下,我们除了加强学习,更新理念,不断提高真的没有别的选择。

就学校基本情况,要坚定不移地实施教学诊改,要形成常态化的教学诊断与改进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教师管理的有效机制结合当地人才需求情况进行专业建设诊断与改进。

我们要学习教授的课改理念,坚持课改,做好课改工作,以技能培养为基础,以技能的培养带出知识点的教学,以知识点的教学影响学生素养的养成。专业建设必须要有一支坚强的专业师资队伍。专业教师队伍应该具备相应的职称、学历、双师、专兼结构合理的基本条件。同时要不定期对老师进行教育理论、信息化技术应用的培训,不断提升老师们的专业素养和信息化素养。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愿开阔眼界,提高境界,转变态度,实现高度。为我们的教育教学也为自己的生命增添新的色彩。

总之,听了几位专家的讲座,作为一名一线的教育工作者,我们应该做的是不要再找任何借口,应该积极投身于教育教学改革,成为新课改教师的引领者、学校课程改革的.践行者、与全体教师共同寻求现代教学改革的心路,切实以新理念、新思想、新方法管理和指导学校各项工作,努力成为教育的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