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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责任承担合同(通用22篇)

作者:温柔雨

运输合同是指双方在运输货物过程中达成的一种合作协议。希望以下的范文对于大家了解运输合同的一般要求和注意事项有所帮助。

承担责任合同

丙方: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

戊方:_________。

己方:_________。

鉴于:

(2)本协议各方自愿以其已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认购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

为了规范股份公司的设立行为,明确发起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本协议各方同意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达成发起人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章股份公司名称、宗旨、经营范围及管理形式。

股份公司名称: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

住所:_________。

第二条经营宗旨:_________。

第三条经营范围:_________。

第四条管理形式。

1、股份公司的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股份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发起人作为股份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股份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所有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份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份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五条组织机构。

1、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

2、股份公司设立董事会。

3、股份公司设立监事会。

4、股份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

第六条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公司类型的形式,由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及己方等共同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

股份公司成立后,拟适时申请在中国境内二级市场上市,并成为上市公司。

第七条股份总额。

股份公司成立时发行股份总额为_________万股,股份公司的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股份公司成立后拟在国内二级市场发行约_________万股,具体数额届时由股东大会决议确定。

第八条发行股份方式。

股份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由各发起人足额认购,以有限责任公司截止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经审计账面资产按1:1的比例折算。股份公司转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方式届时由股东大会决议确定。

第九条股份类别。

股份公司的股份,在股份公司成立时设定为人民币普通股,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条发起人认缴股份数额、出资比例。

保证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借款合同

保证方:_________。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贷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______%按季收息,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五、借款期限:

借款时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为凭分_____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______作为自己的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账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八、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______日内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账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计算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存款中扣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需要将借款展期,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内向银行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九、其他:

除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_____份,报送_______有关单位各留一份。

贷款方:________。

保证方: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合同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114条第3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包括非财产损失,即精神损害。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双倍返还))。

限制规则:合同预见规则、减轻损害规则、损益同销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其他补救措施。

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雇佣合同的责任承担规定

雇佣合同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纯粹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在合同主体关系、报酬支付、履行方式、风险承担等方面均有不同。

1、雇佣和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雇佣合同是受雇佣人对雇佣人供给劳务为目的的合同,雇佣以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协议。承揽人已供给劳务,如果工作未完成,不得请求报酬,而受雇佣人若已供给劳务,即使未达到雇佣人所期望的结果,雇佣人仍须支付受雇佣人报酬;承揽合同的承揽人自己承担危险独立完成工作,而雇佣合同的危险由雇佣人承担。

2、雇佣和同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委托合同不以劳务给付为目的,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但雇佣须为有偿。罗马法、德国普通法、法国民法等仅以小工、手工、店员等低级劳务成为雇佣合同的标的,医师、律师、教师等高级劳务合同称为委任,近代以来的法律则不作此区别,以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合同皆称雇佣。受雇佣人供给的劳务是否必须由自己履行,我国台湾“民法”第484条第1款规定,受雇佣人非经雇佣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劳务。因劳务涵盖技能,各人不同,若请第三人代服劳务,不一定能符合雇佣人的要求,有可能违背当初雇佣人与受雇佣人之间达成的合意。同时,受雇佣人供给的劳务,也会因为雇佣人不同而有差异,若雇佣人变更,则违背雇佣合同之目的,所以,不经受雇佣人同意,雇佣人不得将其劳务请求权转让第三人。

劳动合同。

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是特殊的雇佣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笔者认为,劳动合同属劳动法调整,基本上属于公法范畴,雇佣合同属民法调整,属于私法范畴,性质上有较大差别雇佣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双方不存在组织领导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合同生效后,一方与另一方发生组织领导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雇佣合同中受雇佣人的报酬由双方按等价有偿原则协商而定,而劳动合同一般是依按劳分配原则决定;雇佣合同的标的是劳务本身,而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即工作过程本身。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海上运输责任承担合同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本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买卖下述商品:

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_________。

第二条合同总值:_________。

第三条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_________。

第四条装运港:_________。

第五条目的港:_________。

第六条装运期。

分运:_________。

转运:_________。

第七条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及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不致由上述原因受损,使之完好安全到达安装或建筑工地。任何由于包装不妥善所致之任何损失均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

卖方必须用不褪色的油漆于每一包装箱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此端向上”、“小心轻放、“保持干燥”等字样。

第九条保险。

在条款下:由卖方出资按110%发票金额投保。

在条款下: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付款条件。

(1)买方在装运期前30天,通过_________银行开立由买方支付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_________%,计_________。该信用证在_________银行收到下列单证并核对无误后承付(在分运情况下,则按分运比例承付)。

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份副本,注明“运费已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_________公司。

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字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已交付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装运后即刻发给买方的已装运通知电报/电传附本一份。

在条款下:全套按发票金额110%的投保_________的保险单。

(2)卖方在装运后10天内,须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除外),一份寄给买方,两份寄目的港_________公司。

(3)_________银行在收到合同_________中规定的,由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在_________天内,承付合同金额的_________,金额为_________。

(4)按本合同第15条和18条,规定买方在付款时有权将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货物罚款扣除。

(5)所有发生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应由买方承担,所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条装运条件。

(1)卖方必须在装运前四十天向买方通知预订的`船名及其运输路线,供买方确认。

(2)卖方必须在装运前二十天通知买方预计发货时间,合同号,发票金额,发运件数及每件的重量和尺码。

(3)卖方必须在装船完毕后四十八小时内,以电报/电传方式向买方通知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船名和启运日期。

(4)如果任一单件货物的重量达到或超过20吨,长12米,宽27米,高3米,卖方须在装船期前50天向买方提供5份详细包装图纸,注明详细的尺码和重量,以便买方安排内陆运输。

(5)在&;条款下: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按11条第(3)款执行,以致买方未能将货物及时保险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6)在目的港卸货和内陆运输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十二条技术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一份必须随每批货物一同包装发运:

基础设计图。

接线说明书,电路图,气/液压连接图。

易磨损件的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零配件目录。

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

合同号: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承担责任合同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和企业转变经营机制的需要,依据《_合同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工程建设项目承包经营事宜,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范围。

甲方将其承揽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业务,交由乙方实行责任承包经营。

二、承包方式。

2、乙方应当全面履行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条款,确保在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施工任务,切实履行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

3、乙方单独建立财务账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因承包经营期间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

三、承包金的缴纳。

1、乙方应按工程造价万元的%向甲方交纳承包金人民币元,该款应在本合同立时支付元,余款于年月日之前付清。

2、乙方逾期交纳承包金的,应按逾期交纳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工程价款的拨付和使用。

1、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价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无论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合同如何约定,均应先行进入甲方账户。扣收管理费及保证金后,三日内返还乙方项目部。

2、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向甲方移交竣工资料,并向甲方出具无拖欠款项和其他遗留问题的承诺书,经甲方审核后,甲方将剩余工程价款立即博拨付乙方。

3、甲方不正当延迟拨付工程价款的,应按延迟付款数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五、安全和资料管理。

乙方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抓好施工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办理工程保险及购买施工人员安全保险,具体见安全责任状。

六、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未能全面履行本合同或者违反法定义务,导致与建设单位、有关债权人或者施工人员等发生争议,或者导致甲方受到行政处罚的,对于甲方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应当全额承担。

约责任外,还有权要求乙方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支付违约金;导致甲方受到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500万元赔偿金。

3、严禁乙方伪造甲方印鉴和甲方项目部印鉴,否则甲方有权追索乙方的民事责任和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宜。

2、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合同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除了支付违约金,还有损害赔偿、继续履行和其他补救措施。其中,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114条第3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包括非财产损失,即精神损害。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倍返还))。

限制规则:合同预见规则、减轻损害规则、损益同销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其他补救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违约需要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签订了合同之后,合同中有约定约定责任的,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说因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过重或者难以履行就想换一种违约责任,有约定须按约定。

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

一、继续履行。一方存在违约的行为时,非违约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当然,这里必须是能够继续履行的合同,如无继续履行的可能的,非违约方不能强人所难仍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合同的质量不符合约定违约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协议补充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而且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无法确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赔偿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是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应当依法赔偿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责任。当然,如损失都并非违约所造成的,那么非违约方是不能要求赔偿损失的。

四、定金责任。主要是以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五、违约金责任。可以有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在实践中违约金责任被用的最多,但是所说的几种违约责任并不是相互排斥的,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的同时承担违约金责任或者是赔偿损失,这个要看具体的合同内容。为了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建议还是在合同中将违约责任写清楚。

承担责任合同

××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按照背面所载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内,承保下述雇主责任险,特立本保险单。

投保人。

营业性质。

地区范围。

保险期限个月自零时至二十四时止。

雇员一览表雇员工种总计。

估计雇员人数。

估计工资及其他收入总数。

雇主责任险赔偿限额费率保险费。

附加医药费保险每人累计不超过。

第三者责任险累计每次事故。

保险费总数(预付)。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签字:

日期: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日期:

海上运输责任承担合同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

(1)品名及规格____。

(2)数量____。

(3)单价____。

(4)金额____。

合计____。

允许溢短装__%。

(5)包装: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装船标记:

(9)装运期限: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__天内装出。

(10)付款条件:开给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并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议付有效。

(11)保险: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争险。____由客户自理。

(12)买方须于__年__月__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3)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中国商品检验局或工厂出具的品质证明、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签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4)凡以cif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保险别以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船前经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

(15)质量、数量索赔: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日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对由于保险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转运单位或邮政部门造成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

(16)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约或延迟交货,售方概不负责。

(17)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

(18)买方在开给售方的信用证上请填注本确认书号码。

(19)其它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合同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2、采取补救措施。

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

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3、违约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金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既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畸高和畸低均会导致不公平结果。为此,各国法律规定法官对违约金具有变更权,中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做了规定。其特点是:(1)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2)经当事人请求;(3)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4、赔偿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5、定金责任。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双方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对此担保法做了专门规定。合同法第115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在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担保的情况下,如一方违约,定金罚则即成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另外,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是以补偿性为原则的。补偿性是指违约责任旨在弥补或者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合同法》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是,违约责任在有些情况下也具有惩罚性。如: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违约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损失小于约定的违约金;约定了定金,违约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损失小于约定的定金等。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以有效合同为前提。当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不同,违约责任必须以当事人双方事先存在的有效合同关系为前提。

(2)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为要件。只有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

(3)可由合同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赔偿责任,因此,可由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

(4)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首先,它是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民事责任,无论是违约金还是赔偿金,均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支付关系;其次,违约责任的确定,通常应以补偿守约方的损失为标准。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重点:承担违约责任方式

(一)继续履行: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承担了赔偿金或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继续履行。特别是金钱债务,违约方必须继续履行,因为金钱是一般等价物,没有别的方式可以替代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二)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是指《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所确定的,在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扩大,而由违反合同一方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采取的修理、更换、重新制作、退货、减少价格或报酬等措施,以给权利人弥补或挽回损失的责任形式。主要发生在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中,采取补救措施是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常用的方法。

(三)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种方式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额的赔偿办法。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同时采用。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则应当按照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五)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是,这两种责任不能合并使用。

承担债务担保及清偿责任合同

债权人(甲方):身份证号:住址:

连带保证人(乙方):身份证号:住址:

兹为将来债务保证经双方同意订立本契约如下:

第一条乙方对主债务人与甲方间已于年月日所订契约,主债务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币元整为限度透支借款,乙立自愿应甲方的要求与主债务人负连带保证责任是实。

第二条乙方应担保主债务人将来所负首开最高限额的票据上债务的清偿,及其利息迟延违约金实行担保物权费用。以及因债务不履行而行的全部损害赔偿。

第三条甲方如未经乙方的同意,纵对主债务人为超过第一条所约定、限度的、透支借贷时,乙方就超过额仍应负责任。

第四条甲方经同意主债务人将债权担保物件之一部分先行解而抛弃抵押(质押)权,或调换其一部分或全部时,乙方的连带保证责任并不因此而变更,仍应负责不得借口以担保物权中途变更而主张免除其责任。

第五条主债务人如不含有约履行债务时,不拘担保物件的多寡,乙方经甲方通知后,应即将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全部代为清偿,并愿意抛弃先诉抗辩权。

第六条乙方的保证债务履行地约定为甲方所在地。

第七条乙方不依约履行责任时,其诉讼法院管辖悉听甲方指定,乙方决无异议。

前项诉讼费用乙方应我连带赔偿决不推诿。

第八条乙方同意甲方得将对主债务人所有债权之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其担保物权一并转让与他人。

本契约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债权人(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连带保证人(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合同未解除签新约

洋(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3]此案中原车主应否承担责任,赵付祯。

[4]转卖车辆没有过户车主应负事故责任,剑波,爱云。

[5]未办理登记手续车辆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夏克超。

[6]转卖车辆不过户车辆肇事就有责,陈林。

[7]未过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登记车主不应成为诉讼主体。

徐永贵。

[8]车辆买卖不过户。

出了事故究车主,《人民法院报》1997年9月18日。

[9]出于同情同意私车挂名下交通肇事。

连带责任不能推,《人民法院报》1999年8月3日。

高级讲师;湖南正选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者联系方式】。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龙光桥镇益阳农业学校。

联系人:熊建武。

e-mail:xiongjianwu@。

电话:0737―3333377传真:0737―4689999。

手机:13873749789邮编:413046。

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合同

甲方:乙方(全称):

根据《^v^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委托甲方制作服装系列产品,具体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及价格详见附后清单。

二、产品质量标准、特殊工艺要求及费用负担。

三、交货时间及方法:甲方收到乙方预付款5个工作日内交货,送达方式另行协商确定,交货时由乙方确认,并在甲方的送货单上签字。

四、验收标准及期限:乙方自收货7日内按样衣标准进行验收。如有质量问题,应在此间提出,逾期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六、交(提)货方式地点:

七、交付定金预付款数额及时间: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乙方自收货7日内以现金或转帐的方式付清货款。

九、服务承诺:

1、产品交付使用一月内,如因甲方原因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甲方负责调换、修改,费用由甲方负担。

2、本次批量生产之后,如乙方提出增补制作要求,在布料规格质量及价格与本次产品相同的基础上,甲方依样衣标准制作,经双方协商另签订合同。

十、违约责任:

1、甲方加工生产以乙方确认的样衣为准,中途如因乙方原因提出更换布料及款式、色彩等,由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相应延长交货日期。乙方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甲方可以不予制作并相应延长交货期限,直至乙方交付预付款后,按合同相应要求开始制作;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款,乙方应按欠交货款的5%/月利率向乙方交纳违约金。

2、中途如因甲方原因提出的需要更换布料及款式、色彩等需征得乙方同意,否则由此产生的的责任及费用由甲方承担,如需延长交货日期,由双方另行协商。

十一、由于不可抗力灾害和确非一方本身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交易完毕(含付清货款)本合同自行作废。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债务保证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甲方(保证人)。

姓名: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

姓名: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出借人)。

姓名: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受乙方委托,愿意为乙、丙双方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以保证方式提供保证。丙方经审查,确认并同意甲方作为乙方的还款保证人。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根据主合同的规定,乙方向丙方借用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本金,相应的利息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

甲方愿意为所有本金及其利息向丙方提供保证。

第二条甲方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当乙方不能偿还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_____月/年,自乙方不能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本保证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免除。

第四条甲方承担以下责任:

一、甲方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并不因甲方受到的任何指令、甲方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接受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甲方应按丙方要求及时提供其资产状况的有关资料。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保证,不得损害丙方的利益。

二、甲方保证乙方能够按照主合同的规定就甲方保证金额内的款项到期向丙偿还。

如发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合同到期的情况时,乙方不能及时还款的,甲方立即开始履行保证义务。

第五条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甲方为乙方向丙方清偿债务后,有权立即向乙方行使求偿权,即有权要求乙方归还下列款项:

(一)甲方支付的保证金额的本金及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

(二)甲方其他费用及损失等。

甲方有权在代为清偿的范围内,取代丙方的地位行使乙方的一切权利,包括接管一切为丙方贷款债权设立的保证物,以及其他为乙方保证借款保证人的求偿权。

第六条丙方如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保证责任,则应有权要求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并应给予甲方60天的清偿宽限期。

丙方违反第一款款约定,则甲方有权要求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丙方有权委托甲方开户金融机构从甲方账户中直接扣除。

第八条义务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规定的各方的义务与责任不因任何一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示、命令或其地位及财力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的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文件或主合同的无效解除而免除。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若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与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不因合同任何一方的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变动而变更或免除。

第九条不可抗力。

由于水灾、火灾、地震、政府禁令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甲方、乙方或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责任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及时通知其他各方,说明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或部分义务或需要延期履行合同的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根据情况得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或延期履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终止:

(一)乙方已按主合同约定条件全部偿付借款本息;。

(二)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合同;。

(三)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终止本合同;。

(四)主合同被宣告无效;。

(五)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中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甲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有甲、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1、提交______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如本合同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则本合同应由_________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其费用由_________方承担。

第十三条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四条有关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同意,并由三方订立书面补充或修改协议。该补充或修改协议生效后,与本合同有任何不符之处,则以该补充或修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未解除签新约

案情:

3月3日,被告人张某驾驶雇主杜某的赣b/81027农用车给杜某装载13吨水泥在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相对方向骑摩托车搭载着妻子林某的石某当场压死,林某受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南康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事故发生后,被害人石某的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法定车主曾某赔偿石某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林某的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08054.68元。曾某与杜某于202月20日达成买卖赣b/81027农用车车辆协议后,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曾某以车辆已卖给杜某为由,请求增加实际占有人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院依法追加杜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被告人张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曾某、杜某对赔偿责任均无异议,但对赔偿主体,曾某认为赣b/81027农用车卖给杜某,双方约定一年内过户,已将车辆移交给杜某管理、使用、收益,张某是杜某雇请的司机,应由杜某承担赔偿责任。杜某则认为曾某是肇事车辆的法定车主,自己虽是雇主,应与曾某各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并提供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证。

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附带民事原告人以张某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要求赔偿的'理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应予支持,所赔款项应按实际损失和有关法律规定赔偿,超出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受雇于杜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而曾某与杜某已达成车辆买卖协议,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杜某已实际取得并占有了该车,对该车有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应由车辆实际占有人承担民事责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于11月22日废止,杜某引用废止的解释要求原车主曾某承担民事责任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据此,判决由附带民事被告人杜某(车辆实际占有人)赔偿石某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林某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73691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杜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点评:

张某交通肇事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在民法上亦构成侵权,应分别依照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解决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刑事责任方面,张某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在民事责任方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机动车辆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张某受雇于杜某驾车在拉水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二者之间形成了雇主与雇员的雇佣关系,张某的行为是执行职务行为,应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法定车主为曾某,曾某与杜某买卖车辆于年2月20日达成协议后,车辆即交由杜某管理、使用、收益,车辆所有人应为杜某,虽未过户并没有影响杜某行使上述权利。根据最高院的有关批复: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在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由车辆实际占有人承担民事责任。杜某提供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于月22日废止,该解释对废止后达成的协议显然没有法律效力。车辆交付后,原车主已失去对车辆的支配权,对事故后果的发生无法控制和预防,只有车辆占有人才能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杜某在享受运营利益的同时,对因车辆运营产生的损失同样也应由其承担。曾某已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任何利益,如果继续承担车辆所造成的损失,显然有失公平。

(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彭行锋)。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2、采取补救措施。

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

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3、违约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金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既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畸高和畸低均会导致不公平结果。为此,各国法律规定法官对违约金具有变更权,中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做了规定。其特点是:(1)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2)经当事人请求;(3)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4、赔偿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5、定金责任。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双方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对此担保法做了专门规定。合同法第115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在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担保的情况下,如一方违约,定金罚则即成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另外,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是以补偿性为原则的。补偿性是指违约责任旨在弥补或者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合同法》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是,违约责任在有些情况下也具有惩罚性。如: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违约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损失小于约定的违约金;约定了定金,违约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损失小于约定的定金等。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以有效合同为前提。当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不同,违约责任必须以当事人双方事先存在的有效合同关系为前提。

(2)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为要件。只有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

(3)可由合同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赔偿责任,因此,可由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

(4)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首先,它是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民事责任,无论是违约金还是赔偿金,均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支付关系;其次,违约责任的确定,通常应以补偿守约方的损失为标准。

文档为doc格式。

承担债务担保及清偿责任合同

杭州市  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a公司与b公司股东会(出资人)决定,a公司与b公司合并。合并的形式为吸收合并。a公司存续,b公司注销。现将a公司与b公司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作以下说明:

1、a公司情况:

(3)公司至变更之日(      年    月   日)已偿还      万元债务。剩余的    万元债务由合并后的a公司负责偿还。

2、b公司情况:

(3)公司至变更之日(      年    月   日)已偿还      万元债务。剩余的      万元债务由合并后的a公司负责偿还。

3、……。

a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谁来承担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

原告王某诉称,9月30日,被告朱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款10000元,约定借期1年,月利息1分,可到期后,被告朱某以种种借口,托欠不还。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署名为朱某留的借条原件一张。被告朱某辩称,我从未向原告王某借过款,借条是原告伪造的,我的名字叫朱某流,而非朱某留。被告亦提交了其身份证,身份证上名字为朱某流而非朱某留。

分歧。

第一种意见,《民诉法》第64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三性,现借条真实性难以判断,应由原告补强证据,故应由原告王某申请鉴定。

第二种意见,原告提交的借条属原始书证,被告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根据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向被告释明是否申请鉴定借条的真伪,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发生争议的原因,是对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及适用上理解不同。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长期以来,在民事诉讼中人们最为熟悉的一个命题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命题也被许多人当作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但实际上“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命题是高度抽象概括。肤浅的理解这一命题,在司法实践中就可能导致错误的裁判,有必要加以厘清。

首先“谁主张、谁举证”命题中要求当事人举证证明的,实际上不是当事人的主张,而是其主张的案件事实,需要当事人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也不是所有事实。证据规则明确规定无须证明的事实有:(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推定的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七)自认的事实。

其次“谁主张、谁举证”要求举证证明的案件事实,是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并且只有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才承担证明责任。而且证明责任只是一种拟制和假定,因此不能证明并不等于该事实就是真的不存在。证明责任规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尽可能不适用证明责任,适用的前提只能是法官对所有的证据方法都已穷尽。

最后,案件中所涉及的全部主要事实的证明责任也不可能都由某一方当事人来承担,那样会导致证明责任分配的失衡,具体分配时应考虑其公平性。公平性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证明的难易、盖然性高低,距离证据的远近以及谁承担证明责任更有利于权利的保护和实现等。

具体到本案。原告王某主张被告朱某借款10000元,朱某是否向原告王某借款10000元?这是待证事实1;被告朱某辩称,其叫朱某流,而非朱某留,被告究竟是叫朱某流还是朱某留?这是待证事实2;被告辩称借条是原告王某伪造,借条是否系原告王某仿造?这是待证事实3。

对待证事实1,根据证据规则,应分配给原告王某举证。因原告王某已提交借条作为证据,借条作为书证,证明力较高,能够直接证明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法官应初步完成被告朱某向原告王某借款的心证。

对待证事实2,系被告朱某主张,应分配给被告朱某举证。被告朱某已提交身份证证实这一事实,故应认定被告朱某已完成举证。但因汉字存在同音不同字的情况,现实生活之中,人们以同音字代替身份证上的名字情况并不鲜见。是故,根据该证据仍然不能动摇法官依据借条所作出的心证,对该事实应结合其他事实进行综合判断,不能因此而判断王某的借条是伪造的事实。

对待证事实3,虽是被告的主张,但从证据真实性角度来看,也是原告的主张,究竟应分配给原告举证还是被告举证,应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应从公平性角度来考虑。其一、判断借条是否属于伪造,需要进行笔迹鉴定,故需要对比检材,从这一点上来说,原告不具备该条件,而被告具备;其二、虽然现实生活中存在诉讼欺诈情况,但那毕竟是个别现象,不能以偏盖全,伪造借条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从公平性角度来衡量,不应分配给原告举证。同时,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书证原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本案原告王某提交的借条属于书证原件,被告提出原告系伪造,是对原告书证原件的异议,故根据该司法解释,被告应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是故根据法律规定,对待证事实3亦应分配给被告举证。现被告朱某未提出其他足以反驳的证据,唯剩鉴定途径,故综上,应依法向被告释明是否申请鉴定借条的真伪,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是否签订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的工资。那么,在发生劳动合同纠纷时,劳动合同是否签订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本文整理了相关的法律条文与知识,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的规定,劳动合同并非唯有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劳动者也应当持有。因此,“谁掌握管理,谁举证”的强制分配原则在这起案例中并不适用。此案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此外,《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合同纠纷一般由作出肯定性主张的一方负完全举证责任,否定性主张一方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也是合同,该案中用人单位应属于作出肯定性主张的一方,劳动者应属于作出否定性主张的一方。根据民诉证据规则,用人单位必须再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所述,在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合同,并承担劳动合同成立的举证责任,否则劳动者的仲裁请求应得到支持。

合同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依《合同法》第362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受托人迟延交付工作成果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其中受托人逾期2个月不交付工作成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受托人应当交还技术资料和样品,返还已付的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3、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样品等因保管不善而造成技术资料、样品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4、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在短期内难以发现缺陷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在保证期内发现服务质量缺陷的,受托人应当负责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因委托人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

5、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者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但不及时通知委托人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6、受托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者设备等有损坏危险,但未及时通知委托人或者未采取适当措施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