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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的工作总结(优秀17篇)

作者:BW笔侠

通过月工作总结,我们可以对自己的工作进度和成果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挑选的一些典型的月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思路和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出入境管理的工作总结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下列物品均必须进行文物出境鉴定:

2.一九四九年以后,我国已故近、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等;

3.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

二、有关文物出境鉴定,必须由国家文物局批准的下列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文物出境鉴定站负责办理:

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福建、云南。

三、凡经鉴定允许出境的文物,一律钤盖允许出境的标识和有关出境证明、发票。

如:

1.“a”字头火漆印为文物商店提供鉴定允许携带出境所用。出境时,必须持印有《文物商店统一发票》和钤盖编号“a”字头火漆标识。

2.“b”字头火漆印为私人携带旧存文物允许出境所用。出境时,必须持印有《文物出境许可证》和钤盖编号“b”字头的火漆标识。

3.“c”字头火漆印为暂时入境文物复运出境所用。凡境外携带、邮寄、运输文物暂时入境时,必须向海关提出书面申报,并说明有关文物需要复运出境。入境地海关必须将有关文物加封后,交由当事人送往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文物出境鉴定站办理复出境手续。出境时,必须持印有《文物出境许可证》和钤盖编号“c”字头的火漆标识。

四、严禁持有旧货市场(古玩城)发票、拍卖公司发票和其它未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经营文物的销售单位发票出境;严禁贴有“文检”字样标识的旧工艺品(旧货或文物)出境。若需携带文物出境,必须到具有文物出境鉴定资格的工作站办理有关出境手续。

五、严禁使用“仿品”、“复制品”等内容的发票携带旧工艺品或文物出境。存有疑问的可请当地文物出境鉴定站或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六、未经国家文物局批准,严禁文物拍卖人私自将文物拍卖标的携运出境;买受人如将买得文物携运出境,须依法按照私人携带文物出境办法,另行办理文物出境鉴定手续。

七、文物出境使用的“火漆印”、《文物出境许可证》、《文物商店统一发票》是文物出境的主要凭证,是提供海关允许放行的重要标识。因此,凡携带出境手续完备的文物出境时,海关关员应把器物上钤盖的“火漆印”和《文物出境许可证》或《文物商店统一发票》进行技术处理(即毁坏火漆印,在证书和发票上注明“已出关”字样),严禁让其携带完整火漆印和没有注销的证书和发票出关。

八、违反以上规定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文物出境的,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工作总结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所称“私事”,是批: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出境。

第三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出境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

(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

(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

(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

(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处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第六条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

第七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执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

第八条中国公民回国后再出境,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出境入境证件出境。

第三章入境。

第九条在境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入境出境证入境。

第十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第十一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工作的,应当向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或者聘请、雇用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者回国工作抵达目的地后,应当在30天内凭回国定居证明或者经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聘请、雇用证明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要按照户口的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就当填写临时住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第四章出境入境检查。

第十四条中国公民应当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出境、入境,向边防检查站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检。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

(一)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用无效护照或者其他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持有伪造、涂改的护照、证件或者冒用他人护照、证件的;。

(四)拒绝交验证件的。

具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并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证件管理。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主要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持证人保存、使用。除公安机关和原发证机关有权依法吊销、收缴证件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扣留证件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扣留证件。

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有效期5年,可以延期2次,每次不超过5年。申请延期应在护照有效期满前提出。

在国外,护照延期,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在国内,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护照延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住国内的公民在出境前的护照延期,由原发证的或者户口所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分1年一次有效和2年多次有效两种,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通行证,是入出中国国(边)境的通行证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签发。这种证件在有效期内一次或者多次入出境有效。一次有效的,在出境时由边防检查站收缴。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持有人,如因情况变化,护照、证件上的记载事项需要变更或者加注时,应当分别向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申请,提交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或者说明材料。

挂失声明后申请补发。换发和补发护照、出境入境证件,在国外,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在国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授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护照、出境入境证件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一)持证人因非法进入前往国或者非法居留被关回国内的;。

(二)公民持护照、证件招摇撞骗的;。

(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的。

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吊销和宣布作废,由原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作出。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确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10日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本实施细则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和中国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入境管理处共青团工作总结

7.丰台分局办公时间、地点、乘车路线:

办公地点:丰台区丰管路58号--2。

乘车路线:乘349路、937路、971路、477路、451路、335路公交车,丰台东大街站下车;乘坐836路、459路、678路公交车,丰台游泳场北路站。

8.通州分局办公时间、地点、乘车路线:

办公地点:通州分局焦王庄派出所一楼大厅(通州区陈列馆路475号)。

9.顺义分局办公时间、地点、乘车路线:

办公地点:顺义分局南门西侧(顺义区顺平西路8号)。

乘车路线:乘坐955路、顺义环1路公交车,五里仓下车;乘坐915路公交车,梅沟营下车。

10.昌平分局办公时间、地点、乘车路线:

办公地点:昌平区昌盛园邮局院内(昌平区南环东路与亢山路十字路口东南角处)。

乘车路线:乘坐345快、357路、919路、947路公交车,昌平政法大学下车;乘坐376路公交车,昌盛路下车;乘坐493路、小5路公交车,东关南里小区南门下车。

11.大兴分局办公时间、地点、乘车路线:

办公地点:大兴公安分局户证大厅内(北京大兴区黄村西大街35号)。

乘车路线:乘坐410路、610路、631路、631(快)路、957(快)路、456路、968路、937(支)路公交车,大兴区医院站下车。

12.石景山分局办公时间、地点、乘车路线:

办公地点:石景山公安分局对外办公大厅(石景山古城南里甲1号)。

乘车路线:乘坐地铁1号线、337路、958路到石景山古城站下,向西200米到红绿灯,向南约200米路东。

13.门头沟分局办公时间、地点、乘车路线:

办公地点:门头沟公安分局门口(北京门头沟新桥大街45号)。

乘车路线:乘坐336路、370路、101路、929路、931路、959路、977路新桥大街站下车。

14.房山分局办公时间、地点、乘车路线:

办公地点:房山分局全程办事代理综合服务大厅(北京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6号)。

乘车路线:乘坐952路、917路公交车良乡北关环岛下车。

15.平谷分局办公时间、地点、乘车路线:

办公地点:平谷区综合服务行政大厅4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

乘车路线:乘坐918路至区医院站下车向南1000米路西,平谷区内乘坐环城2路国际公寓站下车向北500米路西。

16.怀柔分局办公时间、地点、乘车路线:

办公地点:怀柔区泉河派出所北侧(北京怀柔区湖光小区13号)。

乘车路线:乘坐916路、城北1路至湖光小区站。

17.密云县局办公时间、地点、乘车路线:

办公地点:密云县公安局院内一层(密云县西大桥路12号)。

乘车路线:乘坐980路、987路至种子公司站下车往西,6路、7路、8路至密云县公安局下车。

18.延庆县局办公时间、地点、乘车路线:

办公地点:延庆县公安局院西侧(北京延庆县延庆镇湖南路18号)。

乘车路线:乘坐环一路至县公安局门口下车。

出入境管理的工作总结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刘臻,目前任职于出入境管理大队,主要的工作内容是xx区各项出境证件材料的详录,各县材料的接受、分类、校对等。由于工作强度过大以及个人原因,现向市局政治部正式提交辞职申请。

在出入境管理大队工作这九个月里,我学到了很多知识,也结识了非常优秀的领导和同事,这九个月里他们给了我非常大的鼓励和帮助。初到出入境时,在出入境大厅我们负责接待群众、填表指导的工作,由于我和xx没有警服,经常“好心”被当做“骗子”和“黄牛”,虽然一次次地被群众不信任,“委屈”、“失望”各种难受,但是还是有很多群众愿意相信我们,他们的鼓励和感激是我们工作最大的动力。在大厅接待的几个月里,我们接触了形形色色的人,有出国旅游的、有替亲人朋友办理签证的、有赴台探亲的、有办理港澳定居的,印象最深的是一位年过旬的'老人,他来办理大陆证的签证,说是去探望身在台湾病危的老父亲,我们的同事立即把情况向何队长做了汇报,当时就批准办理了加急,二十分钟后就将签证交给了那位老人,那位老人接到证件的时候流出了眼泪,这件事让我特别感动。

后来我们被安排负责xx区首次申请表的详录和校对,姓名拼音是否正确、照片是否合格、人口库照片与现场人像和证件照是否为同一人、签名是否合格、姓名里多音字的备注,起初我们对标准根本没有概念,每天都得挑出一大批材料,经常请教惠琦姐和青青姐,她们每次都很有耐心,反而是我们有时候都觉得不好意思问了。我们每天都在做这项工作,虽然这对于整个出入境工作来说只是冰山一角,但足以了解出入境工作的繁琐。

今年的春节前后,是工作量最大的几个月,每天要签两千份左右的材料,这两千份再分成两份,我和xx各查一半,挑出拼音错的、签名不合格的、照片不合格的,再加上xx区首次受理的材料和签证,以及法定不准出境的函,我们每天都要加班到晚上7点左右,最晚的一次到晚上8点多。每次加班都能看到隔壁办公室也亮着灯,我们查好后,惠琦姐和王凡姐还要上传这些材料,由于材料太多,还是有很多“漏网之鱼”,所以她们每次上传还是会再检查一遍。这几个月经常听到同事说胳膊疼、背疼,因为一坐就是一上午、一下午,有时候连水都不喝,怕去厕所耽误时间。

我们大厅里挂的锦旗和奖牌,每一面后面都是奋战在这个队伍里的平凡“英雄”,加入到这个队伍里是我荣幸,更是我的骄傲!

最后再次感激组织给予了我这样的工作机会!交接工作可能需要一定的时期,也肯请组织及时安排接替工作的同志,我希望在这个月内完成工作交接。在提交这一封辞职信的时候,在未离开岗位之前,是我的工作请领导尽管分配,我一定会做好本职工作。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出入境管理工作总结

(jobsummary/worksummary),以年终总结、半年总结和季度总结最为常见和多用。下面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出入境管理工作总结,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经过高二一年的教学,已基本摸清学生的学习基础,更好的“因材施教”,针对不同的学生,指导和要求也不一样。其中69班为理科特色班,学生普遍英语基础较好,但也有极少数同学英语有严重的偏科现象,针对这一情况,我采用统抓整体,配合单个辅导的原则。68班为理科平行班,针对平行班的学情,我采取的是狠抓基础,稳打稳抓。

1、认真学习课标及《考试说明》,落实教学目标、培养学生能力,研究高考命卷的方向。

2、认真研究高考。今年为湖南新课改高考的第一年,任何东西都是新的,认真研究20xx年的考纲和考试说明,了解20xx年的高考要求。同时还认真分析了近几年高考英语试卷,结合新课改的要求,把握高考英语命题方向,特别是高考新题型,做到心中有数。注意收集高考信息,使高三英语复习不偏离方向,把有限的时间用在刀刃上。

3、精选试题,以高考经典题为重心,尽量避免“题海战”。

4、备课组统一备课、资源共享,切实提高复习效率。同时认真分析20xx年湖南高考样卷,把握高考试题的方向和难度。

1、课本复习是学生能力提高的关键。从开学之初即对课本知识点认真归纳和总结,通过练习的形式进行学习反馈。

2、作好听力训练是提高成绩的保障。

学生在周一,周四下午6:40到7:00的时间统一进行听力训练。考前一周每天让学生听一套历年高考听力试题,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听力解题能力。

3、扩大阅读,培养英语阅读能力。

要想英语取得好成绩,课外阅读必不可少。我搜集了大量的高考经典的文章,同时,我采取了每天利用课前七分钟让学生做一篇阅读理解的限时训练方法,极大的提高了学生的阅读能力。

4、认真批阅学生英语。

作文。

推荐学生优秀作品。

本学期搜集大量的历年高考优秀作文,整理各类作文的范文和模板,供学生背诵和模仿。同时,对每一位学生英语作文进行面批和指导,提高他们的书面表达能力,鼓舞了学生的英语学习积极性。

积极到外校听课、评课,听讲座,虚心向同行学习;与教研组的老师讨论教育教学方法,博采众长,提高教学水平。多看课外书籍,培养多种兴趣爱好,不断扩宽知识面,为教学内容注入新鲜血液。

俱往矣,新一届高考已结束,送走了一届学生,虽已取得一定成绩,但成绩必将成为过去,教学无止境。在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我将更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工作,发扬优点,改正缺点,开拓前进,不断提升自身素质。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工作总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公安厅、局,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干部(人事)司(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中央企业人事(组织)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形势发展的需要,保障公民出国(境)权利,公安机关将进一步简化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手续,2005年以前在全国大、中城市实现公民按需申领护照。即除保留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仍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外,其他公民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出境的情形,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即可按需要向公安机关申领出入境证件。

为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维护党纪政纪,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各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相互配合,切实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人事部门要参照本规定,加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因工作相互推诿扯皮,管理不力,出现漏洞的,要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件。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第八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定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因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件。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第八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定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因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关于加强处级干部等因私出国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列入本规定管理的人员。

(一)根据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登记备案人员”的规定,我校正、副处级干部及部分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列入“登记备案人员”范围(部分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另行确定),接受本规定管理。

(二)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二条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相关手续。

列入本规定管理的人员,在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首次或再次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护照(通行证),领取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和《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时,其中的【特定身份申请人单位意见栏】须经校党委组织部提交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组织部章。

第三条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集中保管。

(一)列入本规定管理人员的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使用前后必须缴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1.首次或再次申领护照(通行证)后,暂不出国(境)的,须在一周内缴至组织部;。

2.首次或再次申领护照(通行证)后,立即出国(境)的,按第四条规定办;。

3.护照(通行证)使用后,须在回国(入境)后一周内缴至组织部;。

5.因遗失等原因,不能按时缴至组织部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二)党委组织部在收到后,须出具收据给本人,由专人专柜妥善保管。已过有效期的,退还给本人。

列入本规定管理的人员因私出国(境)需要使用因私护照(通行证)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二)提交所在的部门的党总支(直属支部)签署同意;。

(三)提交业务分管的校领导签署同意;。

(四)提交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签署同意;。

(五)组织部根据以上同意意见将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护照(通行证)交给本人。

第五条干部因私出国(境)事项,要列入年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工作总结

出入境管理股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和州局业务部门的高度重视、指导下,紧紧围绕20州、县两级目标管理责任书全面开展xxxxx政治建警,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认真贯彻落实学习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二十公”会议及公安部“五条禁令”有关内容,以开展保持党员先进性活动为契机,为提高民警的自身素质,深入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学习篇目进行了认真学习、讨论,并写心得体会2篇。坚持每月政治学习2次,通过政治学习促业务工作。

(二)、业务学习方面。

加强业务学习是开展好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之一,为此我们认真组织学习了《宪法》、《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的制作》等各项出入境管理规定制度,及时贯彻落实有关出入境管理文件精神,坚持每月业务学习2次,学习有记录。

二、立足本职扎实开展各项工作。

(一)、做好公民因私出国(境),办理好护照申请的受理工作。

年年我股共受理前往15个国家和地区申请材料178件218人,与去年同期100件111人相比上升39%、20%。

出国(境)人员从前往国家分析:哈国121件142人,港澳19件25人,吉尔吉斯斯坦3件3人,日本2件2人,加拿大1件1人,美国4件5人,泰国14件15人,俄罗斯3件3人,韩国3件3人,外蒙古2件3人,巴基斯坦1件2人,越南1件1人,印度1件1人,沙特2件13人,土耳其1件1人;从事由分析:应聘工作58件,探亲56件,商务30件,旅游30件,自费留学3件,访友1件;从辖区分布分析:大河沿子镇59人,城镇46件,茫丁乡13件,永集湖13件,阿合其9件,八家户19件,91团派出所5件,托托2件,82团7件,83团5件。从民族分析:哈族118人,汉族72人,维族17人,回族6人,蒙古族5人。办理去广州、深圳、珠海等特区的边境通行证11人。

(二)、境外人员管理。

按本局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2005年5月,我股举办了“三员”培训班,同时,不定期与他们联系,交任务、压担子,真正发挥了作用,对未发挥作用的进行了调整,及时核查落实关于出入境安全保卫工作。

(三)、做好“报备制”的登记工作。

今年我股在以往的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报备制”工作,多次与县“检、法、司”取得联系,沟通情况,另外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了公安内部联系,使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报备制”工作在我县得到进一步深化。同时,上半年,在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我股对各派出所外管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对报备工作责任、权限进行了详细的划分。截止目前我股报备190人,经过筛选上报报备190人。此项工作的落实为我局开展报备制工作增添了新的内容,使报备制工作在以往的基础上得以进一步深化、完善。上半年我股报备“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190人,报备存档190份,上报190份材料,撤销“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161人,存档161份。

上半年我股通过督导、检查,各基层派出所在原有归侨、侨眷的底数基础上又进行了进一步的详实核对,此项工作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

(四)、大力做好宣传工作。

为使更多群众了解出入境管理便民利民措施,特别是《博州十二项便民利民措施》,出入境管理股专门把有关内容印刷成宣传材料发放给前来办事申请人。截止目前,已发放宣传材料300余份,向辖区各派出所及相关部门发放出入境管理学习材料100余份,向来人来访及申请人发放学习材料500余份,发放便民服务卡300余份。另一方面,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出入境管理股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搜集上报各类信息和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新闻稿件,宣传新时期出入境管理工作中的好人好事,上半年以来,向县局报送情况反映11期、工作简报4期,已在各类报刊上刊登文章3篇。及时反映了出入境管理工作动态和业绩,展现和讴歌了当代民警的.精神风貌。

(五)、树立公安形象,做好窗口服务工作。

用真挚的爱心去温暖需要帮助的群体,是出入境管理股一直提倡的做法。我们认真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经常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呼声,时刻把群众的冷暖挂在心上,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谋群众之所求,牢固树立了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

四、存在的不足:

1、学习不够深入,理论联系实际需进一步提高。

2、对基层工作指导不够。

3、申请材料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

4、部门协调不够。

5、加强境外调研。

五、今后努力的方向:

1、提高认识,将理论融入到实际工作之中。

2、多下基层指导工作。

3、对申请材料审批做到认真、仔细。

4、做好对申请人的回访工作。

5、加强与国保、治安、刑侦部门协调,树立全局一盘棋的思想。

出入境管理的工作总结

20出入境管理股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和州局业务部门的高度重视、指导下,紧紧围绕年州、县两级目标管理责任书全面开展xxxxx政治建警,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认真贯彻落实学习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二十公”会议及公安部“五条禁令”有关内容,以开展保持党员先进性活动为契机,为提高民警的自身素质,深入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学习篇目进行了认真学习、讨论,并写心得体会2篇。坚持每月政治学习2次,通过政治学习促业务工作。

(二)、业务学习方面。

加强业务学习是开展好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之一,为此我们认真组织学习了《宪法》、《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的制作》等各项出入境管理规定制度,及时贯彻落实有关出入境管理文件精神,坚持每月业务学习2次,学习有记录。

二、立足本职扎实开展各项工作。

(一)、做好公民因私出国(境),办理好护照申请的受理工作。

2005年年我股共受理前往15个国家和地区申请材料178件218人,与去年同期100件111人相比上升39%、20%。

出国(境)人员从前往国家分析:哈国121件142人,港澳19件25人,吉尔吉斯斯坦3件3人,日本2件2人,加拿大1件1人,美国4件5人,泰国14件15人,俄罗斯3件3人,韩国3件3人,外蒙古2件3人,巴基斯坦1件2人,越南1件1人,印度1件1人,沙特2件13人,土耳其1件1人;从事由分析:应聘工作58件,探亲56件,商务30件,旅游30件,自费留学3件,访友1件;从辖区分布分析:大河沿子镇59人,城镇46件,茫丁乡13件,永集湖13件,阿合其9件,八家户19件,91团派出所5件,托托2件,82团7件,83团5件。从民族分析:哈族118人,汉族72人,维族17人,回族6人,蒙古族5人。办理去广州、深圳、珠海等特区的边境通行证11人。

(二)、境外人员管理。

按本局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2005年5月,我股举办了“三员”培训班,同时,不定期与他们联系,交任务、压担子,真正发挥了作用,对未发挥作用的进行了调整,及时核查落实关于出入境安全保卫工作。

(三)、做好“报备制”的登记工作。

今年我股在以往的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报备制”工作,多次与县“检、法、司”取得联系,沟通情况,另外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了公安内部联系,使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报备制”工作在我县得到进一步深化。同时,上半年,在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我股对各派出所外管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对报备工作责任、权限进行了详细的划分。截止目前我股报备190人,经过筛选上报报备190人。此项工作的落实为我局开展报备制工作增添了新的内容,使报备制工作在以往的基础上得以进一步深化、完善。上半年我股报备“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190人,报备存档190份,上报190份材料,撤销“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161人,存档161份。

上半年我股通过督导、检查,各基层派出所在原有归侨、侨眷的底数基础上又进行了进一步的详实核对,此项工作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

(四)、大力做好宣传工作。

为使更多群众了解出入境管理便民利民措施,特别是《博州十二项便民利民措施》,出入境管理股专门把有关内容印刷成宣传材料发放给前来办事申请人。截止目前,已发放宣传材料300余份,向辖区各派出所及相关部门发放出入境管理学习材料100余份,向来人来访及申请人发放学习材料500余份,发放便民服务卡300余份。另一方面,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出入境管理股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搜集上报各类信息和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新闻稿件,宣传新时期出入境管理工作中的好人好事,上半年以来,向县局报送情况反映11期、工作简报4期,已在各类报刊上刊登文章3篇。及时反映了出入境管理工作动态和业绩,展现和讴歌了当代民警的。精神风貌。

(五)、树立公安形象,做好窗口服务工作。

用真挚的爱心去温暖需要帮助的群体,是出入境管理股一直提倡的做法。我们认真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经常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呼声,时刻把群众的冷暖挂在心上,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谋群众之所求,牢固树立了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

四、存在的不足:

1、学习不够深入,理论联系实际需进一步提高。

2、对基层工作指导不够。

3、申请材料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

4、部门协调不够。

5、加强境外调研。

五、今后努力的方向:

1、提高认识,将理论融入到实际工作之中。

2、多下基层指导工作。

3、对申请材料审批做到认真、仔细。

5、加强与国保、治安、刑侦部门协调,树立全局一盘棋的思想。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工作总结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职工出国(境)证件的管理,根据《xxxxxxxx关于重申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和严格身份证办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xxx办【20xx】x号)、《关于开展出国(境)证照管理及个人信息登记备案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xxx办【20xx】x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干部职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证件种类。

根据有关规定,纳入集中管理的出国(境)证件有:因公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因私护照、因私赴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报备对象。

1、领导班子成员。

2、副高(含)以上职称人员。

3、重要岗位负责人。

三、管理原则。

1、干部职工还未办理出入境证件、需要办理的,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必须严格备案、审查,并上报纪委、监察室。

2、干部职工已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在回国(境)后,必须按时上交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

四、管理的部门。

1、领导班子成员持有的证件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上缴市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2、干部职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五、证件上交的期限。

持有出国(境)证照的干部职工应自觉将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交由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无特殊情况的,因公出入境证件应在回国(境)7天内交保管部门统一保管;因私出入境证件应在回国(境)20天内交保管部门统一保管。

凡再次出国(境)的,必须凭相应的《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任务批件》或《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依照批准事项领取出入境证件。

七、证件的管理。

1、人力资源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缴和保管出入境证件,并设立专柜保存。保管人员对出入境证件的使用、收缴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催收出国(境)人员的出入境证件,每年要纪委、监察部门报告出入境证件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2、负责保管出入境证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收缴和保管工作的规定,不得擅自发放出入境证件。对未按规定审批,擅自向人力资源部领取出入境证件的,应予以拒绝,并向纪委、监察部门报告。

3、纪委、监察部门将不定期地对人力资源部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收回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出入境管理工作总结

现将全省上半年出入境管理工作情况向新闻媒体发布如下:一是主要出入境数据统计情况;二是通报全省公安机关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专项行动情况;三是吉林省公安机关外语人才库的建设情况;四是全省机关打击拐卖境外妇女案件情况;五是全省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对甲型h1n1流感工作情况。

6月1日,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部署全国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对外劳务合作是我省对外投资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帮助劳务人员实现自身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增进与有关国家的友好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总体上看,我省对外劳务合作的发展情况是好的,大多数外派劳务企业能够遵守国家各项政策规定,规范经营,自觉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为对外劳务合作的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对外劳务合作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引起足够重视和着力解决的问题,特别是近一段时间以来,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在某些国家和地区还出现一定程度的蔓延势头,一些无资质企业和个人通过虚假承诺,高额收费,一些外派劳务企业违规层层转包,导致高额收费,损害了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此次专项行动中,吉林省公安机关从4个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形成整治合力。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的国保、刑侦、经侦、出入境、行动技术、网监、户政等多警种协同作战,配合商务、工商、外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我省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各类劳务公司、及下设或挂靠的中介组织和重点人员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重点掌握辖区内劳务输出窗口单位的数量、责任人、工作地点;详细了解涉外劳务的输出手段、输出方式、输出人数、输出目的地、收费标准、资金用途等情况。通过深入劳务输出的重点乡镇、村屯,走访基层干部、劳务组织者、劳务输出人员及家属,及时发现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及案件线索。

(二)建立外派劳务风险预警机制。各级公安机关在摸底排查过程中,充分发动群众,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对非法劳务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全面查清此类企业的管理方式、管理人员、收费标准、监督手段,评估该企业可能出现的风险。认真接待群众举报、投诉和报案,从中发现犯罪线索。对于可能发生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及时掌控,对发现的线索及劳务输出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评估和上报。

(三)强化非法劳务组织活动的打击力度。为有效侦查和打击外派劳务活动中的各类经济犯罪活动,在排查和初步调查的基础上,公安机关制定了侦查计划,明确任务目标,思路方法和侦查方向,并随着工作进展不断完善工作计划。目的就是要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罚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遏制违规违法势头蔓延,有针对性地进行打击。

(四)宣传普及群众参与合法外派劳务知识。通过法律知识宣讲、送法律下乡、温馨提醒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对外劳务合作政策,普及群众参与外派劳务防骗知识,提高群众防范能力,便于人民群众通过正规渠道出境务工。

特别说明的是,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作为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管理部门,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因私出入境中介市场,加大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检查、审核和督导力度。目前,我省延边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在充分走访调研的基础上,率先研究制定了《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将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量化打分,评定相应的信用等级。一方面促进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同时也有利于群众及时了解各公司信誉情况,主动选择信誉好的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而提升整个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已经在延边州试行了一段时间,收效很好,省厅出入境管理局将根据外派劳务市场清理整顿的结果,适时将延边州的做法予以推广。

另外,我局根据有关部门的文件,对外派劳务企业违法行为的种类进行了归纳总结,其中外派劳务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16种,境外就业中介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5种,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5种,非法外派劳务行为5种。详细情况新闻发布会后发给各位记者朋友。

为有效应对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工作面临的挑战,满足日益增多的涉外案(事)件侦办需要,提升我省公安机关涉外警务工作能力和水平,吉林省将在省、市(州)两级公安机关建立外语人才库。

吉林省公安机关外语人才库入库人员包括公安系统内部人员和系统外部人员,以系统内部人员为主,系统外部外语人员主要从当地高校中选拔,入库前需经严格的考核和政审。所有入库外语人员除需具备较强的.政治素质外,还需具备一定的涉外警务工作能力,能熟练掌握英、法、德、韩(朝)、俄、日、泰、缅、越等其中一门外语,同时具备较高的听、说、读、写、译技能。

吉林省公安机关外语人才库主要为涉外案(事)件的查处侦办、各市(州)公安机关涉外警务工作以及全省公安机关与境外警方的警务交流合作提供翻译支持。吉林省公安机关外语人才库的建立,既是落实“服务涉外企业发展十项措施”和“院校涉外管理五项措施”的重要载体,更标志着公安机关涉外警务工作的日益规范化。人才库的建立,将有效突破公安机关外语语言瓶颈,强化公安机关与在我省居停留外籍人员的沟通,大幅推进涉外案件的侦办进程,逐步实现110外语报警台功能在内的一系列公安涉外管理服务举措。

全国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的专项行动正在进行中,我省各级公安机关深挖案件线索,成功打掉5个拐卖境外妇女的犯罪团伙,解救19名境外妇女,抓获了13名犯罪嫌疑人。下面通报几起典型案件:

在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关键时期,全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深入走访涉外企业、宾馆旅店、院校等涉外单位,重点了解来自疫情严重国家的境外人员出入境情况,积极向有关单位宣传疫情发展情况及危险性,善意提醒赴境外人员注意出行安全,做好非常时期涉外管理工作。

根据省厅出入境管理局工作掌握的情况,发现疫情的32个国家均有外国人在我省居住或居留,分布在我省9个市、州的各大涉外院校和涉外企业,其中在长春市居住的墨西哥人38名,美国人273名。省厅出入境管理局重点走访了东北师范大学、富维-江森自控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等涉外学校和单位,并与部分在我省工作的外国专家和在我省学习的外国留学生进行了座谈,通过座谈了解到,在我省的这些外国人自疫情发生以来均未回国,其国内家人也没有感染病情,生活基本稳定,都没有近期回国的打算。他们对学校针对疫情取消外国专家的旅游行程表示理解,对中国政府和出入境部门对外国人的关心表示感谢。工作中具体做法如下:

(一)强化涉外单位疾病防控组织。组织各个涉外院校、涉外企业和酒店宾馆等单位成立甲型h1n1流感涉外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建立涉外单位协作机制,制定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的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及时掌握外籍人员动态和对甲型h1n1病毒的反映,主动做好疫情的防范和信息上报工作,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二)加强对涉外人员疾控宣传。联合疾病控制中心深入重点的涉外院校、涉外企业和酒店宾馆等单位宣传甲型h1n1病毒的疫情蔓延情况及安全防范常识,提醒涉外院校、涉外企业和酒店宾馆等单位要对外国人及时进行防范教育和身体检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恐慌。与外籍人员座谈,建议外籍人员尽量减少出境、入境计划,有效防控交叉感染几率,并对其来访家属做好动态监测和报告工作。各级出入境受理窗口民警提示广大群众在出国时要慎重选择,尽量暂时不要去疫情严重的国家。

(三)密切与疾控部门联系。与疾病控制中心等部门建立紧急情况通报制度,并通过加强沟通联系及时掌控临时来我省外籍人员的情况信息,积极协助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外籍人员身体检测工作。

(四)利用出入境手段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疾控调查。要求各基层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外籍人员住宿登记工作,做到主动发现、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控,采取稳妥方式劝导境外人员自觉配合工作。指导宾馆、旅店业等涉外单位对来自墨西哥、美国、加拿大、西班牙、英国等疫情国家及地区的外国人要严格审查证件,信息资料要在第一时间进行登记、录入、传输,确保准确率,并对此类人员重点关注。各级出入境受理窗口民警每天对申请办理证照的公民逐人登记备案,标明办证日期、联系方式、拟前往国家等,以备需要时方便及时查找。做好境外返乡人员排查工作,积极协助政府各相关部门做好境外返乡和流入人员的统计报告,特别是对来自疫区入境人员一个不漏的做好排查、处置和登记工作。

文档为doc格式。

出入境管理的工作总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公安厅、局,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干部(人事)司(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中央企业人事(组织)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形势发展的需要,保障公民出国(境)权利,公安机关将进一步简化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手续,以前在全国大、中城市实现公民按需申领护照。即除保留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仍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外,其他公民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出境的情形,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即可按需要向公安机关申领出入境证件。

为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维护党纪政纪,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各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相互配合,切实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人事部门要参照本规定,加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因工作相互推诿扯皮,管理不力,出现漏洞的,要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件。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第八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定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因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6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解局:这两个规定将给公务员带来重要影响。

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通过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以及北京市、广东省、重庆市、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这些规定出台将给公务员队伍带来什么影响?人民网今日就此问题采访了相关专家。

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

激发基层活力提升公共管理水平。

会议指出,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加快建立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要着眼于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确立体现工作性质和职位特点的职业发展通道,分类录用、分类考核、分类培训,突出对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的持续激励,更好调动公务员积极性。

“分类管理是《公务员法》实施十年以来有待落实的工作,是公务员管理‘硬骨头’中的‘硬骨头’。”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宋世明教授认为,深改小组能够将此提上议程,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汪玉凯指出,此次会议提出的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是对《公务员法》的进一步推进和具体化。

深化分类改革将对公务员队伍产生什么影响?“政府管理分工化是政府管理的趋势,有利于更好地运用专业性强的技术人员。”汪玉凯说,综合管理类承担决策的职责,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则承担执行的责任,公务员分类化管理后将提升基层公务员的水平和素养,有利于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

职务晋升通道狭窄,让很多基层公务员看不到希望。从上海等地摸索来看,公务员分类改革的指向之一,就是要打破晋升“单通道”。这意味着,只要基层公务员遵章守纪、认真履职、勤于工作,即使没有在行政级别上晋升,今后在待遇上也可以冲破科级、处级的“天花板”。

宋世明指出,对于机关而言,分类改革通过提高公务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机关公共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也会得到提高。对于公务员自身来说,科学合理、多样化的公务员职业发展通道让每个人都有更好实现自己梦想的机会,为基层公务员,特别是直接面向公众、基数较大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确定了更明确的职业发展路径。

规范领导干部家属经商:

明晰界限杜绝靠公权力敛财。

昨日的会议还明确指出,要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会议决定在上海先行开展试点的基础上,继续在北京、广东、重庆、新疆开展试点。会议提出,要按照规范对象范围,从严规范、率先规范、以上率下。要严格界定经商办企业行为,细化规范程序,明确操作依据,确保规范工作有序进行。要把集中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规范工作基本完成后,要转入常态化管理,推动形成常态化、长效化的制度安排。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依靠公权力大肆敛财,形成贪腐固定模式,令百姓深恶痛绝。“前门当官,后门开店”、“权钱交易,攻守同盟”、“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近年来,领导干部子女、家属腐败类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影响恶劣。有调查发现,80%的官员腐败案都与家庭成员有着密切关系。

专家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北京市、广东省、重庆市、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其出台背景正是之前界限不清所带来的官商勾结、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等败坏政府形象的腐败问题。

汪玉凯对记者表示,如果以北京市、广东省、重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试点在各地进行实施,进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将有利于党风廉政建设。

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认为,规定出台指向了党员队伍自身,是对党员提出的更高的要求,不但要求党员管好自己同时也管好家属和亲人。四个地区的试点实验将为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做出有益的探索。从党员及其家属这一根本上杜绝官商勾结、贪污腐败的可能,体现了我党从严治党的良好作风和反腐倡廉的决心。

专家:这三类公务员都将有独立晋升通道。

今日,中共中央、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等。会议指出,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加快建立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举措。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今日表示,施行的公务员法就提出了分类管理公务员的要求,其中第十四条明确: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这次通过的两个文件,是把公务员法的规定具体细化了。”汪玉凯表示,分类管理也是国际上公务员管理的通行做法,主要是区分工作属性,明确独立的职业发展通道。

“事实上我们对公务员的管理长期以来都按综合管理类进行管理。”汪玉凯说,或者说大部分公务员属于综合管理类,但像政府部门的会计师、工程师、经济师这既不同于事业单位的教授,也不同于一般的领导干部,他们承担的工作专业化要求更高,从录用、考核、晋升上都应该有所区别。

同时,汪玉凯认为,各部门的公务员行政执法队伍,不承担政策功能,只承担执行功能,也应该与综合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分开管理。

“分类管理将更有针对性,考核的目标可以定得更具体。同时,在录用公务员和公务员晋升的时候,高级人才就可以有自己的通道。这使他们专业素养的提高不受职业发展通道的限制,让他们也能在政府机关的岗位上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汪玉凯说。

公务员可以出国旅游吗。

公务员不是不能出国旅游,而是需要单位批准后才行。

1、国家公务员正处级以上干部属于国家报备人员,如需办理因私护照、因私出境都需要公安机关、单位审批。只要不是正处级以上干部都没问题。

2、有些单位会将你办理好的因私护照收回单位。

3、在办理一些签证的时候,例如欧美澳一类的签证,必须提供单位在职证明的,这种情况一般单位不会提供,或者不愿意提供。

出入境个人工作总结

20,我科出入境管理工作在xx市局党委的直接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用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结合“大学法”及“执政为民、服务发展”整改活动的开展,以“三基”工作为主线,进一步强化执政为民的思想,从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充分认识新时期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在维护好国家安全及正常出入境管理秩序的同时,切实增强服务经济发展、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识,做到严格执法和文明服务并重、坚持突出重点和整体推进兼顾、坚持内强素质和外树形象一起抓,从切实改进和加强出入境管理工作入手,进一步提高涉外管理工作水平和控制能力,在管理好正常出入境秩序的同时,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服务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圆满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现将全科工作总结如下:

一、解放思想,增强公仆意识。

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适应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是我们必须时时思考的问题;如何提高科学管理和依法行政水平,是我们面临的一项迫切任务,如何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突出问题。在全面开放的环境下,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管理能力面临更大的挑战,非法移民活动仍未得到有效遏制,涉外突发事件及案件屡有发生,防范、打击和处置的任务艰巨,难度加大。与面临的复杂的形势和艰巨任务相比,我们的工作还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因此,我们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出入境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到出入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出入境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文明古国泱泱大国的“国门”意识,“窗口”意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中外人员交流日益频繁,出入境管理工作量的.不断攀升,出入境管理政策的不断放宽,手续更加简化,要求我们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不但要维护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还要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通过“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整改活动,让我们每个民警充分认识到“发展是第一要务”,我们要解放思想,增强公仆意识、服务意识,提高我们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效能,对清理查找出来的差距和不足,逐条逐项进行认真梳理和修订,着眼全局和长远,并结合我科工作实际制定出一批有利于服务发展的新举措,形成服务发展的长效机制,为xx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加强“窗口”建设,认真做好前台受理及审核工作。

作为出入境管理系统的一线单位,我们直接面向社会,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我们应当将“执政为民,服务发展”与创建“文明窗口”相结合,不断强化公仆意思和服务意识,切实做到一切工作为了人民群众,依靠群众,服务人民群众,做到管理和服务人性化。我们增强有形的服务,要于心于形着手,做到内化于心,把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内化为民警的人文品格,进而转化为具体的行为准则;外化于形,就是大力推进服务有形化,可见化,具体化,让每一位民警认识到自身就是公安机关面向人民群众的活“窗口”,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形象。

在出入境日常前台受理及审核工作中我科将窗口内部分工负责制为首接负责制,对于前来办事、咨询的群众,不论是否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都必须热情接待,并及时说明、移交办理。其二,变被动应付服务为主动提醒服务、跟踪服务。不但向社会公开咨询电话,还将办理护照需知和前往港澳台需知等办事指南制版上墙,并印制成宣传资料发放到企事业单位和办证人员手中。第三,变坐堂式办事为上门主动服务。凡遇企业人员组团出游或开展商务活动的,为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我科主动上门为企业提供相关的咨询解答及指导填写表格等前期办证预备工作。第四,在时效性上加强服务。对所有办证事项,明确办理期限,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随到随办,一次办成,对手续不齐、需要补办的,力争第二次办成,决不让申请人往返第三次。

全年我科共受理、审核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2606人次,(12月9日至年11月20日),其中办理护照971人次,办理港澳旅游1181人次,办理港澳其它26人次,办理港澳定居32人次,办理儿童专用指标7人次,办理赴台申请48人次。在工作中,我们强调服务的同时,坚持面见申请人制度,坚持询问制度,坚持科领导对材料的审核把关,确保了全年受理审核工作高质量的完成,全年无一起有效投诉。今年2月底三月初,我市首家取得对外劳务输出资质的企业―xx市渝田劳务建筑有限公司组织220余民农民工到蒙古国务工,这批农民工文化程度较低,对政策的理解比较困难,有的甚至于申请表格都无法填写,我科全体民警不厌其烦地为他们耐心咨询讲解,指导他们认真填写表格,并为他们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及出国境注意事项。由于办证人数多,人员相对集中,我科克服警力少的困难,派民警加班加点连夜奋战一周,确保了他们在预定时间内拿到护照办证签证,为xx的经济、企业的发展及农民工的增收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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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出入境管理规定全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第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签发签证、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中国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

第八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

第二章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九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第三章 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一节 签 证

第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对因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外交、公务签证;对因身份特殊需要给予礼遇的外国人,签发礼遇签证。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签证的登记项目包括:签证种类,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境次数、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第十八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面谈。

第十九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需要提供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提供。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以下简称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旅行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入境旅游的,可以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团体旅游签证。

外国人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口岸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从申请签证的口岸入境。

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签证一次入境有效,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

(一)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

(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

(五)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

(六)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办签证:

(一)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

(二)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四)国务院规定的可以免办签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需要临时入境的,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

(一)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港口所在城市的;

(二)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需要离开口岸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原因需要临时入境的。

临时入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对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要求外国人本人、载运其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提供必要的保证措施。

第二节 入境出境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对未被准许入境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责令其返回;对拒不返回的,强制其返回。外国人等待返回期间,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 停留居留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第三十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根据居留事由签发相应类别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件。

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

(一)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

(五)签发机关认为不宜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居留期限;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登记项目包括: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留事由、居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外国人停留证件的有效期最长为一百八十日。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并应当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

第三十八条 年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应当随身携带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验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十条 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外国专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供求状况制定并定期调整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指导目录。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对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范围和时限作出规定。

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限制外国人、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居住或者办公场所;对已经设立的,可以限期迁离。

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第四十五条 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有关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六条 申请难民地位的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临时身份证明在中国境内停留;被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难民身份证件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

第二节 永久居留

第四十七条 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四十八条 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永久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居留和工作,凭本人的护照和永久居留证件出境入境。

第四十九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决定取消其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

(一)对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处驱逐出境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在中国境内居留未达到规定时限的;

(五)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五十条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离开、抵达口岸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有关主管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报告入境、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抵达、离开口岸的时间和停留地点,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

第五十二条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配合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入境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载离。

第五十三条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对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

(二)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

(三)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因装卸物品、维修作业、参观访问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登轮证件。

中国船舶与外国船舶或者外国船舶之间需要搭靠作业的,应当由船长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搭靠手续。

第五十五条 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不得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力驶入的,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监护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入境;已经驶离口岸的,可以责令返回:

(一)离开、抵达口岸时,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三)涉嫌载有不准出境入境人员,需要查验核实的;

(四)涉嫌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物品,需要查验核实的;

(五)拒绝接受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管理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有关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立即放行。

第五十七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的单位,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备案。从事业务代理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章 调查和遣返

第五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五十九条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

(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

(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当场盘问和继续盘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需要传唤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

(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第六十三条 被拘留审查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员,应当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第六十四条 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五条 对依法决定不准出境或者不准入境的人员,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准出境、入境情形消失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撤销不准出境、入境决定,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第六十六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的人员进行人身检查。人身检查应当由两名与受检查人同性别的边防检查人员进行。

第六十七条 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发生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签发后发现持证人不符合签发条件等情形的,由签发机关宣布该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证件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出境入境证件无效。

公安机关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或被他人冒用的出境入境证件予以注销或者收缴。

第六十八条 对用于组织、运送、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需要作为办案证据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扣押。

对查获的违禁物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用于实施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活动的工具等,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 出境入境证件的真伪由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八条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一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二)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

(三)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三)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每载运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八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二)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的;

(三)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六条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八十七条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罚款的,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人在所在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或者在口岸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当场收缴。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

入境,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中国内地,由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大陆。

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第九十条 经国务院批准,同毗邻国家接壤的省、自治区可以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边界管理协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居民往来作出规定。

第九十一条 外国驻中国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成员以及享有特权和豁免的其他外国人,其入境出境及停留居留管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或者申请办理证件延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签证费、证件费。

第九十三条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同时废止。

出入境工作总结

认真贯彻落实学习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二十公”会议及xxx“五条禁令”有关内容,以开展保持党员先进性活动为契机,为提高民警的自身素质,深入学习了《中国xxx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xxx纪律处分条例》,对《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学习篇目进行了认真学习、讨论,并写心得体会。坚持每月政治学习2次,通过政治学习促业务工作。

(二)、业务学习方面。

加强业务学习是开展好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之一,为此我们认真组织学习了《宪法》、《行政许可法》、《xxx国籍法》、《xxx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xxx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的制作》等各项出入境管理规定制度,及时贯彻落实有关出入境管理文件精神,坚持每月业务学习2次,学习有记录。

二、立足本职扎实开展各项工作。

(一)、做好公民因私出国(境),办理好护照申请的受理工作。

2022年年我股共受理前往15个国家和地区申请材料178件218人,与去年同期100件111人相比上升39%、20%。

出国(境)人员从前往国家分析:哈国121件142人,港澳19件25人,吉尔吉斯斯坦3件3人,日本2件2人,加拿大1件1人,美国4件5人,泰国14件15人,俄罗斯3件3人,韩国3件3人,外蒙古2件3人,巴基斯坦1件2人,越南1件1人,印度1件1人,沙特2件13人,土耳其1件1人;从事由分析:应聘工作58件,探亲56件,商务30件,旅游30件,自费留学3件,访友1件;从辖区分布分析:大河沿子镇59人,城镇46件,茫丁乡13件,永集湖13件,阿合其9件,八家户19件,91团派出所5件,托托2件,82团7件,83团5件。从民族分析:哈族118人,汉族72人,维族17人,回族6人,蒙古族5人。办理去广州、深圳、珠海等特区的边境通行证11人。

(二)、境外人员管理。

按本局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2022年5月,我股举办了“三员”培训班,同时,不定期与他们联系,交任务、压担子,真正发挥了作用,对未发挥作用的进行了调整,及时核查落实关于出入境安全保卫工作。

(三)、做好“报备制”的登记工作。

今年我股在以往的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报备制”工作,多次与县“检、法、司”取得联系,沟通情况,另外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了公安内部联系,使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报备制”工作在我县得到进一步深化。同时,上半年,在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我股对各派出所外管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对报备工作责任、权限进行了详细的划分。截止目前我股报备190人,经过筛选上报报备190人。此项工作的落实为我局开展报备制工作增添了新的内容,使报备制工作在以往的基础上得以进一步深化、完善。上半年我股报备“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190人,报备存档190份,上报190份材料,撤销“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161人,存档161份。

上半年我股通过督导、检查,各基层派出所在原有归侨、侨眷的底数基础上又进行了进一步的详实核对,此项工作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

(四)、大力做好宣传工作。

为使更多群众了解出入境管理便民利民措施,特别是《博州十二项便民利民措施》,出入境管理股专门把有关内容印刷成宣传材料发放给前来办事申请人。截止目前,已发放宣传材料300余份,向辖区各派出所及相关部门发放出入境管理学习材料100余份,向来人来访及申请人发放学习材料500余份,发放便民服务卡300余份。另一方面,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出入境管理股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搜集上报各类信息和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新闻稿件,宣传新时期出入境管理工作中的好人好事,上半年以来,向县局报送情况反映11期、工作简报4期,已在各类报刊上刊登文章。及时反映了出入境管理工作动态和业绩,展现和讴歌了当代民警的精神风貌。

(五)、树立公安形象,做好窗口服务工作。

用真挚的爱心去温暖需要帮助的群体,是出入境管理股一直提倡的做法。我们认真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经常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呼声,时刻把群众的冷暖挂在心上,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谋群众之所求,牢固树立了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

四、存在的不足:

1、学习不够深入,理论联系实际需进一步提高。

2、对基层工作指导不够。

3、申请材料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

4、部门协调不够。

5、加强境外调研。

五、今后努力的方向:

1、提高认识,将理论融入到实际工作之中。

2、多下基层指导工作。

3、对申请材料审批做到认真、仔细。

4、做好对申请人的回访工作。

5、加强与国保、治安、刑侦部门协调,树立全局一盘棋的思想。

xx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股。

出入境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人类传染病及其医学媒介生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以及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携带物,是指出入境人员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和分离运输的物品。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物品,应当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

(一)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二)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三)出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五)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等;

(六)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

(七)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第五条  出入境人员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

(六)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第六条  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发现携带物存在重大检疫风险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启动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七条  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入境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

第八条  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办。

第九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携带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物品入境的,应当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手续。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的,可以携带入境。

第十一条  携带特殊物品出入境,应当事先向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第三章  申报与现场检疫

第十二条  携带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各物入境的,入境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在交通工具、人员出入境通道、行李提取或者托运处等现场,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物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以使用x光机、检疫犬以及其他方式进行。

对出入境人员可能携带本办法规定应当申报的携带物而未申报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进行查询并抽检其物品,必要时可以开箱(包)检查。

第十四条  出入境人员应当接受检查,并配合检验检疫人员工作。

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者自用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检验检疫机构查验,须有外交代表或者其授权人员在场。

第十五条  对申报以及现场检查发现的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各物,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检疫。

第十六条  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者《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携带除本条第一款之外的其他应当办理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以及应当办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其他相关单证。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检疫许可证和其他相关单证的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对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实施现场检疫。

第十七条  携带入境的活动物仅限犬或者猫(以下称“宠物”),并且每人每次限带1只。

携带宠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宠物应当具有芯片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八条  携带农业转基因生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进境转基因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携带人还应当提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携带特殊物品出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审批单》并接受卫生检疫。

携带供移植用器官、骨髓干细胞出入境,因特殊原因未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出境、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先予放行,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放行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办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携带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出入境的,不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但需出示医院的有关证明;允许携带量以处方或者说明书确定的一个疗程为限。

第二十条  携带尸体、骸骨等出入境的,携带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以及其他相关单证。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尸体、骸骨等实施卫生检疫。

第二十一条  携带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境或者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境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的指定口岸进出境,携带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携带人提供的检疫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单证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应当在现场实施检疫。现场检疫合格且无需作进一步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或者其他检疫处理的,可以当场放行。

携带物与提交的检疫许可证或者其他相关单证不符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二十三条  携带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予以截留:

(一)需要做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的;

(二)需要作检疫处理的;

(三)需要作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的;

(四)应当提供检疫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单证,不能提供的;

(五)需要移交其他相关部门的。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依法截留的携带物出具截留凭证,截留期限不超过7天。

第二十四条  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依法需要申报的,携带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并提供有关证明。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携带人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有检疫要求的,由携带人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疫并出具有关单证。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中转人员携带物实行检疫监督管理。

航空公司对运载的入境中转人员携带物应当单独打板或者分舱运载,并在入境中转人员携带物外包装上加施明显标志。检验检疫机构必要时可以在国内段实施随航监督。

第四章  检疫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截留的携带物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封存或者隔离。

第二十七条  携带物需要做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的,经检验检疫机构截留检疫合格的,携带人应当持截留凭证在规定期限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截留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逾期不领取或者出入境人员书面声明自动放弃的携带物,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入境宠物应当隔离检疫30天(截留期限计入在内)。

来自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场隔离检疫30天。

来自非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隔离场隔离7天,其余23天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其他场所隔离。

携带宠物属于工作犬,如导盲犬、搜救犬等,携带人提供相应专业训练证明的,可以免予隔离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对隔离检疫的宠物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携带宠物入境,携带人不能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或者超过限额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作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对仅不能提供疫苗接种证书的工作犬,经携带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工作犬接种狂犬病疫苗。

作限期退回处理的,携带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截留凭证,领取并携带宠物出境;逾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三十条  因不能提供检疫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单证被截留的携带物,携带人应当在截留期限内补交单证,检验检疫机构对单证核查合格,无需作进一步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或者其他检疫处理的,予以放行;未能补交有效单证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携带农业转基因生物入境,不能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携带物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未按照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入境。

第三十一条  携带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除害处理或者卫生处理:

(一)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发现有规定病虫害的;

(二)出入境的尸体、骸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三)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来自传染病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

(四)其他应当实施除害处理或者卫生处理的。

第三十二条  携带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所列情形的;

(二)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规定禁止入境的;

(三)其他应当予以限期退回或者作销毁处理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而未申报的;

(二)申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

(三)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四)未按照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接受检疫,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二)伪造、变造卫生检疫单证的;

(四)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装卸行李的;

(五)承运人对运载的入境中转人员携带物未单独打板或者分舱运载的。

第三十五条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携带废旧物品,未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处理并签发有关单证而擅自入境、出境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买卖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买卖卫生检疫单证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卫生检疫单证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无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盗窃卫生检疫单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卫生检疫单证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外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的。

第四十一条  出入境人员拒绝、阻碍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失职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法所称分离运输的物品是指出入境人员在其入境后或者出境前6个月内(含6个月),以托运方式运进或者运出的本人行李物品。

第四十四条  需要收取费用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第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签发签证、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中国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

第八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

第二章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九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第三章 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一节 签 证

第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对因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外交、公务签证;对因身份特殊需要给予礼遇的外国人,签发礼遇签证。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签证的登记项目包括:签证种类,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境次数、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第十八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面谈。

第十九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需要提供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提供。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以下简称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旅行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入境旅游的,可以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团体旅游签证。

外国人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口岸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从申请签证的口岸入境。

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签证一次入境有效,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

(一)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

(四)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

(五)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

(六)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办签证:

(一)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

(二)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三)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

(四)国务院规定的可以免办签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需要临时入境的,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

(一)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港口所在城市的;

(二)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需要离开口岸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原因需要临时入境的。

临时入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对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要求外国人本人、载运其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提供必要的保证措施。

第二节 入境出境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对未被准许入境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责令其返回;对拒不返回的,强制其返回。外国人等待返回期间,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 停留居留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第三十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根据居留事由签发相应类别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件。

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

(一)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

(五)签发机关认为不宜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居留期限;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登记项目包括: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留事由、居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外国人停留证件的有效期最长为一百八十日。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并应当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

第三十八条 年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应当随身携带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验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十条 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外国专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供求状况制定并定期调整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指导目录。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对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范围和时限作出规定。

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限制外国人、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居住或者办公场所;对已经设立的,可以限期迁离。

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第四十五条 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有关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六条 申请难民地位的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临时身份证明在中国境内停留;被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难民身份证件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

第二节 永久居留

第四十七条 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四十八条 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永久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居留和工作,凭本人的护照和永久居留证件出境入境。

第四十九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决定取消其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

(一)对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处驱逐出境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在中国境内居留未达到规定时限的;

(五)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五十条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离开、抵达口岸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有关主管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报告入境、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抵达、离开口岸的时间和停留地点,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

第五十二条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配合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入境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载离。

第五十三条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对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

(二)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

(三)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因装卸物品、维修作业、参观访问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登轮证件。

中国船舶与外国船舶或者外国船舶之间需要搭靠作业的,应当由船长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搭靠手续。

第五十五条 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不得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力驶入的,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监护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入境;已经驶离口岸的,可以责令返回:

(一)离开、抵达口岸时,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三)涉嫌载有不准出境入境人员,需要查验核实的;

(四)涉嫌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物品,需要查验核实的;

(五)拒绝接受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管理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有关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立即放行。

第五十七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的单位,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备案。从事业务代理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章 调查和遣返

第五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五十九条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

(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

(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当场盘问和继续盘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需要传唤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

(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第六十三条 被拘留审查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员,应当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第六十四条 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五条 对依法决定不准出境或者不准入境的人员,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准出境、入境情形消失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撤销不准出境、入境决定,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第六十六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的人员进行人身检查。人身检查应当由两名与受检查人同性别的边防检查人员进行。

第六十七条 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发生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签发后发现持证人不符合签发条件等情形的,由签发机关宣布该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证件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出境入境证件无效。

公安机关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或被他人冒用的出境入境证件予以注销或者收缴。

第六十八条 对用于组织、运送、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需要作为办案证据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扣押。

对查获的违禁物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用于实施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活动的工具等,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 出境入境证件的真伪由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八条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一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二)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

(三)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三)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每载运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八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二)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的;

(三)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六条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八十七条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罚款的,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人在所在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或者在口岸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当场收缴。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

入境,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中国内地,由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大陆。

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第九十条 经国务院批准,同毗邻国家接壤的省、自治区可以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边界管理协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居民往来作出规定。

第九十一条 外国驻中国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成员以及享有特权和豁免的其他外国人,其入境出境及停留居留管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或者申请办-理-证-件延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签证费、证件费。

出入境个人工作总结

20xx年,我科出入境管理工作在xx市局党委的直接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用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结合“大学法”及“执政为民、服务发展”整改活动的开展,以“三基”工作为主线,进一步强化执政为民的思想,从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充分认识新时期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在维护好国家安全及正常出入境管理秩序的同时,切实增强服务经济发展、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识,做到严格执法和文明服务并重、坚持突出重点和整体推进兼顾、坚持内强素质和外树形象一起抓,从切实改进和加强出入境管理工作入手,进一步提高涉外管理工作水平和控制能力,在管理好正常出入境秩序的同时,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服务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圆满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现将全科工作总结如下:

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适应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是我们必须时时思考的问题;如何提高科学管理和依法行政水平,是我们面临的一项迫切任务,如何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突出问题。在全面开放的环境下,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管理能力面临更大的挑战,非法移民活动仍未得到有效遏制,涉外突发事件及案件屡有发生,防范、打击和处置的任务艰巨,难度加大。与面临的复杂的形势和艰巨任务相比,我们的`工作还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因此,我们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出入境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到出入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出入境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文明古国泱泱大国的“国门”意识,“窗口”意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中外人员交流日益频繁,出入境管理工作量的不断攀升,出入境管理政策的不断放宽,手续更加简化,要求我们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不但要维护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还要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通过“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整改活动,让我们每个民警充分认识到“发展是第一要务”,我们要解放思想,增强公仆意识、服务意识,提高我们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效能,对清理查找出来的差距和不足,逐条逐项进行认真梳理和修订,着眼全局和长远,并结合我科工作实际制定出一批有利于服务发展的新举措,形成服务发展的长效机制,为xx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作为出入境管理系统的一线单位,我们直接面向社会,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我们应当将“执政为民,服务发展”与创建“文明窗口”相结合,不断强化公仆意思和服务意识,切实做到一切工作为了人民群众,依靠群众,服务人民群众,做到管理和服务人性化。我们增强有形的服务,要于心于形着手,做到内化于心,把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内化为民警的人文品格,进而转化为具体的行为准则;外化于形,就是大力推进服务有形化,可见化,具体化,让每一位民警认识到自身就是公安机关面向人民群众的活“窗口”,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形象。

在出入境日常前台受理及审核工作中我科将窗口内部分工负责制为首接负责制,对于前来办事、咨询的群众,不论是否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都必须热情接待,并及时说明、移交办理。其二,变被动应付服务为主动提醒服务、跟踪服务。不但向社会公开咨询电话,还将办理护照需知和前往港澳台需知等办事指南制版上墙,并印制成宣传资料发放到企事业单位和办证人员手中。第三,变坐堂式办事为上门主动服务。凡遇企业人员组团出游或开展商务活动的,为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我科主动上门为企业提供相关的咨询解答及指导填写表格等前期办证预备工作。第四,在时效性上加强服务。对所有办证事项,明确办理期限,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随到随办,一次办成,对手续不齐、需要补办的,力争第二次办成,决不让申请人往返第三次。

全年我科共受理、审核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2606人次,(20xx年12月9日至20xx年11月20日),其中办理护照971人次,办理港澳旅游1181人次,办理港澳其它26人次,办理港澳定居32人次,办理儿童专用指标7人次,办理赴台申请48人次。在工作中,我们强调服务的同时,坚持面见申请人制度,坚持询问制度,坚持科领导对材料的审核把关,确保了全年受理审核工作高质量的完成,全年无一起有效投诉。今年2月底三月初,我市首家取得对外劳务输出资质的企业―xx市渝田劳务建筑有限公司组织220余民农民工到蒙古国务工,这批农民工文化程度较低,对政策的理解比较困难,有的甚至于申请表格都无法填写,我科全体民警不厌其烦地为他们耐心咨询讲解,指导他们认真填写表格,并为他们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及出国境注意事项。由于办证人数多,人员相对集中,我科克服警力少的困难,派民警加班加点连夜奋战一周,确保了他们在预定时间内拿到护照办证签证,为xx的经济、企业的发展及农民工的增收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的报备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出境登记备案制度是在全面开放状态下,公安机关依法限制法定不准出境人员和特殊人群出境的最有效的手段。针对我市报备工作的实际,一是我科专门拟定文件下发各派出所及相关部门,对各所各部门进行再次强调布署,并落实专人负责报备工作,对新增以及撤销等人员有变更的,及时采录信息,严防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蒙混出境。二是主动向同级的组织人事部门及辖区内国有大中企业宣传,增强他们对国家工作人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根据《关于开展清理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我们对辖区内国家工作人员的登记备案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全年上报特定身份人员 80人次,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249人次,全年无漏报、未报或查控不及时导致法定不出境人员及特定身份人员蒙混出境现象。

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国际地位稳步提高,广泛参与了国际事务,反映在出入境领域,显示出中外公民的出入境活动更加活跃,人员往来更加频繁,境外敌对势力借经济文化交流等多种形式从事破坏活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我们必须加强对境外来华人员的管理,才能更好地维护好社会稳定,为我市经济发展服务。上半年初,我科派专人对辖区内三资企业进行了摸底调查,针对这14家三资企业就境外人员的住宿申报、涉外事件的处理等方面问题以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进行了宣传和解答。同时对辖区内的外事民警及境外人员住宿的宾馆旅店分批进行业务培训强化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管理,提高外国人临时住宿的申报率、及时率和准确率,对常住辖区的外国人做到“四知”,即知姓名、国籍、居住事由和居留期限,确保境外人员数据及时准确上报。

目前,境外人员来华具有明显的构成复杂,良莠不齐;活动地域广住宿落脚分散等特点,由此带来的不安定因素增多,“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劳务”的案件大幅度增加,在今年查处“三非”外国人专项整治行动我,我科查处非法入境、非法打工缅甸妇女一名,有效维护了国家主权,维护了正常的入出境秩序。

社会的发展开放程度的提高和出入境手续的进一步简化,在方便绝大多数群众出国境的同时,也有不法分子利用假资料办理 证 件或是到港澳地区及国外从事违法活动,全年我市被港澳遣返违法人员13人,结合双剑行动,我科派专人专门对遣返人员逐一倒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市局出入境管理局,今年以来,我科还积极协助广东、福建等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协查工作,回复协查函11人。

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就是要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树立“出入有境,服务无境”的'思想理念,我们将不断提高民警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为xx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出入境个人工作总结

个人感悟从警7年来,我最难忘的还是第一次穿上警服,戴上有国徽标志的警官帽那令人激动兴奋的时刻,一种庄严,神圣的使命感油然而生,对工作也难免有一种敬畏之心。好在我幸运地成长在一个温暖和谐的集体,领导、老同志们无微不至的关怀,同龄人之间那种相互勉励、携手共进的友谊,都使我尽快地融入进了这个光荣的集体。回过头来看,我对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从感性认知到理性思考有了质的飞跃;展望未来,我对外事民警肩负着严把国门的神圣职责又多了几分沉重的思考。我唯有保持乐观向上的心态和坚忍不拔的斗志,一路昂首向前进,在平凡的岗位上去创造人生最大的价值。

作为一名非公安专业院校毕业的大学生,面对公安出入境管理这个完全陌生的工作环境和从未有过的压力,他凭着一股不肯服输的韧劲和满腔的工作热情,从零开始,迎难而上,通过虚心请教和刻苦钻研,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注重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方面的学习和英语会话能力的提高,同时坚持在学中干,在干中学,注重向领导学,向身边优秀的同志学,向群众学,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渐从熟悉岗位到适应工作,最终成长为一名在涉外案(事)件侦办方面的行家里手。

在加强学习的基础上,他更加注重学以致用,学用结合,理论联系实际能力较强。他定期对各类涉外案事件的发案特点、作案规律和手段进行分析、研判,积极谏言献策,提出合理化工作建议。由其起草的我市涉外侵财案件调研报告,引起省厅、市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了专题会议,在涉外侵财案件高发区域成立了便衣反扒队,配置了巡逻车辆。由于研判准确、措施得力,使得外国游客被盗案件发案率大幅下降。在涉外案(事)件侦办工作中,他摸索总结了一套“一四五”工作方法,确保了每一起经他处置的案件程序合法、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即“坚持一个原则”、“把好四个关口”、“做到五个及时”:“坚持一个原则”就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把好四个关口”,就是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程序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办案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不当、手续不全的案件,一律不予办理;“做到五个及时”,就是要及时阅卷、及时补查证据、及时请示汇报、及时填写法律文书、对发现问题及时检查纠正。截至目前,他所侦办的案件无一起被投诉和复议现象。

他方法多,点子活,创新意识强,善于处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他依靠平日积累,练就一双识别伪假证件的“火眼金睛”,能够仅凭肉眼辨别50多种护照、出入境证件的真伪,工作中多次当场查获持用伪假证件的境外人员。他将书本知识与工作经验相结合,精心编制培训教材,并将培训内容制作成课件,有效地提高了基层出入境管理业务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他编写的《基层公安机关民警外国人管理工作实用手册》,作为基层出入境管理工作的主要参考资料,发放到每一位社区民警手中。他针对询问笔录制作过程中因字迹潦草引发歧义、手写体间距不一及制作笔录速度慢等突出问题,主动引用公安专用笔录软件,通过计算机录入,确保了询问笔录字体端庄、内容完整、清晰美观,大大方便了被询问人和相关执法部门的查阅,提高了工作效率,笔录制作从以前用时30分钟缩短至15分钟。

所在的查处科,承担了出入境案件侦办、因私中介机构管理及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工作,是全处业务最重、工作压力最大的科室之一。面对科里老同志多、人手少的实际,他勇挑重担、任劳任怨,无论是警卫执勤、抓捕违反出入境管理嫌疑人、查“三非”(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他总是主动请战,抢在第一线。三年来,共参与处置了1764起涉外案(事)件,实施行政处罚357人次、遣送监护出境48人次、拘留审查42人次、缩短停留期限55人次。所办案件涉及美国、荷兰、俄罗斯、加纳和台湾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9月19日凌晨4时许,在我市南大街附近发生了一起英国人被伤害案件,由于性质恶劣、影响较大,引起外交部及省市领导的高度重视,要求立即破案,挽回影响。充分发挥自身外语特长,发扬连续作战精神,通过严密侦查,为专案组提供了外国犯罪嫌疑人落脚点的准确情报,为案件的成功告破发挥了积极作用。

之所以在平凡的岗位上取得了不平凡的业绩,源自于他内心对公安出入境管理事业的深切热爱,源自于他对严把国门神圣职责的高度忠诚,源自于他全力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的职业价值观。为了实现这一人生目标,他全心全意、尽心竭力地为之奋斗,努力在工作中去实现人生的价值。他经常加班加点或节假日值班,从来没有产生过怨言和不满情绪,始终保持着旺盛的斗志和饱满的热情积极投入工作。遇有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无论何时何事,均能做到随叫随到,从未有丝毫马虎懈怠,始终保持积极主动的工作热情。在大是大非面前,他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从未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亲属办私事、谋私利。去年奥运前夕,恰逢新婚大喜,亲戚朋友远道来道贺,但当时奥运安保任务重、时间紧,他舍小家、为大家,主动放弃休婚假,一心扑在工作上。在清查行动中,他徒手抓获了身高、体重明显占优的涉嫌非法居留非洲裔男子,后经审查,该男子已在华非法居留296天,系艾滋病患者。面对他的“拼命”,妻子虽很无奈,但却一直默默支持,无私奉献,用她的话说:“谁让咱是警察的妻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