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指人类在创造新的技术、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方面所享有的权利。通过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案例,提高我们的创新意识。
一、判令被告__________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
二、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_____________元;。
四、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侵权事实)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一经完成,作者即享有著作权,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并依法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作为商业性使用,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多项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选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以学生所学专业课的内容为主,不应脱离专业范围,要有一定的综合性,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临时禁令制度及其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发展。
公共信息资源管理视角下的知识产权法研究。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研究。
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各国普遍获得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划分知识产品公共属性与私人属性界限并调整知识创造、利用和传播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工具在各国普遍确立,并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拓展、丰富和完善。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迅速,不断变革和创新,当前世界经济已经处于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已是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最主要动力,与之相对应的,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和进行市场垄断的手段,知识产权制度因此成为基础性制度和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已经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来考虑、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并将知识产权战略与经贸政策相结合,知识产权战略构成了国家发展总体战略的组成部分,对实现国家总体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所享有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力。知识产权的法律特点式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产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点。这些明显的区别于物权和债权的特点,不仅在民法体系内引发了众多值得研究的问题,而且在国际私法领域,知识产权中的法律冲突也有其区别于物权和债权的独特之处。这些独特之处甚至引起了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存在与否的争论。我国过去不承认知识产权领域存在法律冲突。这是因为我国当时未加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学术上也有受前苏联影响的因素。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较多的学者开始注意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冲突问题。知识产权领域存在法律冲突是指,对于同一项知识财产,在不同国家都寻求并获得承认有关权利的情况下,它在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的不同效力的冲突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中国在国际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对滥用各类技术标准的防范制度。
技术标准指对1个或几个生产技术设立的必须要达到的水平以及为达到这一水平而实施的技术。但是当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技术标准涉及的技术被知识产权的方式合法控制时,任何人要使用标准化技术,就触及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此时,使用人只有两种选择:要么以昂贵的代价使用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标准化技术,生产标准化产品:要么因不甘心知识产权人的宰割而放弃市场。因为标准化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首要条件,不按标准就不可能被市场接受,而采用标准就必然使用他人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需要取得许可、支付报酬。我国由于存在严重的知识产权制度实施上的缺陷,在防范国外滥用各类技术标准方面,缺乏有力的武器。
知识产权转化率就是指知识产权所有者通过自己实施,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并以此来获取最大利益占知识产权研发所花费费用的总额。从授权数量来看,中国是知识产权大国;但就无形资产质量而言,中国远不是知识产权强国。
只有当知识产权付诸生产时它的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因此,在获得了知识产权之后的关键性问题是如何使之转化为实质生产力并获取最大利益,实现由量的发展到质的飞跃,这是中国企业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对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对政府的建议。
1、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应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在一些重要产业尽快掌握核心技术和提高系统集成能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标准,同时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可采取的措施有: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开展广泛的教育活动,鼓励创新,谴责剽窃、盗版和造假行为:完善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实行支持企业创新的财税、金融和政府采购等政策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设立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中心和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中心,并依据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人员进行惩处。
2、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评议和制定工作。首先,要积极参与wto与各种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评议工作,很好地利用我国加入wto和国际标准化组织获得的发言权,避免发达国家利用技术优势和在标准领域里的经验优势控制国际市场。其次,要在评议的基础上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鼓励研究机构及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要组织更多的标准化专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力争把我国的标准化意图和标准充分反映到国际标准中去,为我国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再者,对标准技术性措施造成的贸易摩擦,要积极利用双边或多边协调机制加以解决。努力避免和化解贸易冲突。
3、充分行使海关的监管职能。有效利用打私和征税手段,控制非法贸易。加强对知识产权敏感商品的监控,坚决打击非法进出口行为。使得侵权行为在进出口环节得到有效控制。强化海关国际合作,使海关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对外贸经营者的建议。
1、提高知识产权转化率。企业应及时将创新成果、核心技术、名优产品在国内外申请相应的知识产权。并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使核心专利成为标准,取得有效保护。要以企业的核心专利技术为依托,构筑自身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措施体系。加大资本与人才投入,从小技术到大专利,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充分扩大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贸易量,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使知识产权进行最大化的实质生产力转化,创建和保护拥有自主品牌和核心技术的产品。
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是与市场与社会连接的纽带,加快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可以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工作,使维权之路更加顺畅。
3、转变观念,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改变以往消极对待知识产权纠纷的态度,积极应诉。不少中国企业自身并没有侵权行为,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失去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而有过侵权行为的企业,也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消极应诉而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外贸企业还应注重和商会的合作,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的支持,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5.30印花税调整”事件的法学思考。
行政规划基本问题的法学分析。
从分析法学视角阐述债权的性质。
我国消防行政法学初探。
法学视野下的歧视与反歧视。
论我国劳动法学学科的构建。
政治思想制约下的先秦儒、法学派求富思想分析。
从中世纪商人法到现代商法的历史演进。
行政法学视角下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工资优先权的经济法学分析。
论自然法学说的方法论意义。
1、原始版权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我国宋朝――“禁擅镌”。
2、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为期5年的印刷出版专有权,被认为是西方第一个由统治政权颁发的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
3、欧洲第一个要求享有“作者权”,以及对印刷商无偿的占有作者的精神创作成果提出抗议的是德国宗教改革的领袖马丁。路德。他在1525年出版了一本本题为《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
4、1690年,英国哲学家罗克在他的《论国民政府的两个条件》中提出,作者创作作品花费的时间和劳动,与其他劳动成果的创作人的花费没有什么不同,因此作品也应当像其他劳动成果一样,获得应有报酬。
5、17,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令》。
6、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7、1990年9月7日,通过《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全面、系统保护作者权利的法律,也是我国著作权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8、著作权法: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9、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10、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一个创新:规范网络时代著作权)。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11、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a.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但未侵犯乙的著作权。
b.侵犯了乙的著作权,但未侵犯甲的著作权。
c.不构成侵权。
d.同时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和乙的著作权。
答案:d。
解析:见《著作权法》第11条,第12条,第45条第(五)项。
2.根据我国的著作权取得制度,下列哪一选项的内容符合我国公民著作权产生的情况?
a.随作品的发表而自动产生。
b.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
c.在作品上加注人b的发表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b.d侵犯了手稿作者a的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c.c侵犯了手稿作者a的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d.d不构成侵权,不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bc。
解析:见《著作权法》第10条、第22条。
摘要:转基因生物技术对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由于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安全性尚不明确,某些发达国家利用wto立法漏洞设置绿色壁垒对发展中国家的转基因生物产品进行限制,使转基因生物技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知识产权困境。要真正解决转基因生物技术面临的绿色壁垒问题,就必须通过知识产权法保护手段促进转基因生物技术迅速发展。
关键词: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
转基因技术是现代生物科技中发展最为迅速的部分之一。转基因生物(genetic-callymodifiedorganisms,gmos)往往具有十分优秀的抗旱、抗虫、高产等性状,因而在农业生产、医疗卫生、科研等领域具有广泛的用途。然而,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发展使人类可以创造出自然进化所不存在的生物新品种,因而对依托于传统物权发展起来的知识产权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同时,由于目前对于转基因技术的安全性评价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各国纷纷通过制订对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限制措施来规避wto立法架构中的国民待遇要求,从而造成了对国际经济发展影响相当严重的绿色壁垒。要突破绿色壁垒使转基因生物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就必须对转基因生物技术加强知识产权法保护。
一、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法面临的崭新挑战。
转基因又称基因工程或基因修饰(geneticmodification),是指将能够表达相应性状的基因片断直接移植到目标品种的基因组中,从而使目标品种生物表现出某些在自然状态下并不具有的性状的行为。[1]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出现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面临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是着眼于现实生活而发展起来的权利体系。[2]作为经济法的子法律部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凸显了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是建立在社会整体利益基础上的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3]因而,知识产权法通过授予权利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法律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垄断地位,在确保社会实质公平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促进科学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然而,转基因技术是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的新兴科技,它在权利保护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方面均对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对传统知识产权来说,一物一权的传统民法理念完全可以解决权利主体的界定问题。然而,对于转基因技术,由于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经过诸如基因组测序、基因片段截取等过程,因此对这些基因或基因片段的权利主体很难做出界定。从某个人身上获取的基因片段是应该归属于获取该片段的科学家所有还是应该归属于提供该基因片段的人所有,抑或应当归全人类所有?这个问题是传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无法回答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物、智力成果、人身权利或者行为。转基因技术通过对不同种生物基因片断的剪切和链接,将微生物、植物、动物乃至人类的部分基因相互结合,从而造成了法律关系客体间分野的模糊。法律关系客体间分野模糊的直接结果是导致了法律关系内容的混同。传统知识产权倾向于对微生物予以专利权保护,对植物新品种予以类似专利权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对动物新品种一般只予以方法专利保护。那么对于一种兼有微生物、植物和动物基因的新型转基因生物应当如何提供法律保护?这一立法困境在传统知识产权法律架构中同样难以解决。
二、生物产品绿色壁垒:生物知识产权壁垒的表现形式。
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作为当前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组织,在全球国际贸易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律规范是应然规范,部分也可以称之为“确定规范”。[4]因此,wto在立法框架中努力贯彻应然的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原则,力图通过消除关税壁垒来实现国际间贸易的自由和平等。在wto立法框架下,传统的国家职能不再由国家单独行使,而必须通过国际合作的方式进行。[5]但在实然状态下,wto立法框架仍然存在严重漏洞,致使各个国家为争取国际贸易顺差而将有利于本国的贸易壁垒从显性的关税壁垒向隐性的非关税壁垒转变。
绿色壁垒是一种典型的非关税壁垒。所谓绿色壁垒,是指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通过制定一系列复杂苛刻的环保标准,对来自其它国家的产品及服务设置障碍,以保护本国产业的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6]作为wto立法框架之一的《技术贸易壁垒协议》(agreementontechnicalbarriertotrade,tbt协议)规定,wto成员国在采取技术措施时应当尽量采用国际统一标准,但在以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为目的时,可以采取必要的与国际标准不一致的技术措施。[7]根据该规定,某些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的名义制定了严格的强制性高技术标准,以限制技术含量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本国市场。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评价至今在国际上还没有定论,同时转基因生物技术带来了严重的法律理念冲突,因此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实施在全世界引起了人们的普遍担心。[8]基于这一现状,对转基因生物产品进行某种程度的限制成为绿色壁垒一个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发达国家所设置的生物产品绿色壁垒在实质上是生物知识产权壁垒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根据经济学基本理论,经济运行的前提是收益必须大于成本。发达国家的生物产品能够更容易地达到较高的技术指标从而跨越绿色壁垒进入市场,其根本原因在于发达国家具有更为环保、更为先进的生产技术。发达国家通过先进技术的运用,可以在付出同样成本的前提下获得环保标准更高的生物产品,或者在获得同样标准生物产品的前提下支付更少的费用。发达国家由此产生的收益足以支付相应生产成本以及绿色壁垒实施所必须的制度成本。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生产较高环保标准生物产品所需成本往往大于收益,因而其生物产品会逐渐淡出发达国家的市场。这样,发达国家运用自己已经掌握的生物知识产权优势,一方面通过wto立法框架打开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大门,另一方面通过绿色壁垒将发展中国家的生物产品阻却在本国市场之外。这种状况持续下去,会在生物产品方面造成发展中国家严重的贸易逆差,并最终形成发达国家的生物知识产权垄断和掠夺式定价。
绿色壁垒的存在违背了wto的基本原则。wto法不仅在国际法律秩序中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而且是国际法律秩序中一种独特或自成一类(self-contained)的法律体系。[9]wto的立法理念在于消除关税壁垒和贸易歧视待遇,从而降低国际贸易的成本并最大限度地保证国际经济生活的实质公平。但是发达国家利用wto立法架构中的天然缺陷,通过绿色壁垒对发展中国家的生物产品进行不合理的限制和制约。
要解决转基因生物(gmos)及其制品面临的国际贸易困境,就必须加强对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法保护,从而促进转基因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是设定在特定创新性智力成果这种特定信息上的专有权、排他权。[13]作为一种制度理性,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在于通过保护适当程度的合法垄断来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并最终促进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虽然转基因技术在生物科技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但其对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引起广泛而激烈的争论。只有加强知识产权法保护,才能促进转基因生物技术向绿色、安全、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并最终解决生物产品的绿色壁垒问题。
首先,要加强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自1983年开始出现以来,转基因生物技术在知识产权领域带来了大量的立法冲突。有鉴于此,相关知识产权立法应当突破传统民商法、经济法的权利架构,将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特殊民事权利加以界定。各国应当尽量制定统一实体规范,对同类生物产品实行同等准入标准,取消对发展中国家的歧视待遇和绿色壁垒等滥用知识产权优势造成的非关税壁垒。
其次,要加强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大量国际条约、国际组织的存在以及各国国内立法的不同,在生物产品国际贸易中造成了严重的司法管辖冲突。这一国际私法上的管辖冲突严重妨害了有关争端的解决。为了妥善处理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争端,在难以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的情况下,各国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冲突规范,加强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当前,知识产权法对转基因技术的司法保护形式大于实质,因此加强相关知识产权司法是促进转基因技术发展的当务之急。
最后,要加强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司法救济具有非常明显的滞后性,绝大多数的社会冲突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加以解决的。知识产权因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授予或确认而产生,这一特征是由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所决定的。[14]转基因技术知识产权的取得也同样需要经过有关机关的行政确认程序。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妥善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以及转基因生物技术的边境保护,促进转基因生物技术迅速发展并最终在技术层面突破发达国家绿色壁垒的严格限制。
abstract:.
[1]周纪昌:《论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与我国发展战略》,载《经济经纬》2004年第5期。
[2]李扬等:《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和前沿问题》,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40页。
[3]李长健主编:《新编经济法通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50页。
[4]【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7页。
[5](1995),thirdrevisededition,martinusnijhoffpublishers,.
[6]刘迅:《浅析绿色壁垒与wto多边贸易规则》,载《农村经济》2005年第1期。
[7]张平、马骁:《标准化与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页。
[8]如作为转基因生物产品生产大国的美国在2003年3月颁布了生物安全管理法规修正案,进一步加强对药用及工业用转基因植物的管理。
[9]邵沙平、余敏友主编:《国际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1页。
[10]喻翠玲、冯中朝:《全球转基因作物生产概况与发展趋势》,载《生态经济》2005年第7期。
[11]李正明:《美欧转基因产品之争对农产品国际贸易影响分析》,载《商业研究》2005年第9期。
[12]何艳梅:《〈生物安全议定书〉的贸易条款及其影响》,载《国际贸易问题》2005年第10期。
[13]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14]李永明主编:《知识产权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第一,许多高校无专利。2012年湖北省大专院校申请专利总数为4,298件,有49家大专院校申请专利,平均每家申请专利数为件。2013年湖北省大专院校申请专利总数为6,320件,有56家大专院校申请专利,平均每家申请专利数为件。由以上数据来看,仍有高校没有申请过任何专利。第二,大多数高校专利申请数量较少。第三,高职院校专利申请力量薄弱。
2湖北省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中规定:“高等学校要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湖北省高校知识产权意识仍然薄弱,主要表现为:第一,知识产权意识淡薄。高校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侵犯高校的知识产权的侵权查处和利益保障不足;科研人员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随意支配,损害单位利益,同时对于损害自身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比较漠视,更不会主动搜集证据,维护正当权益。第二,知识产权教育不够。除高校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还亟待加强外,对大学生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教育力度也不够,尤其是研究生层次。他们当中许多是国家未来的科研人员,如果在校期间缺乏相应的知识产权教育,那么毕业后投入科技创新工作的他们就可能因为知识产权理念薄弱和相关法律知识的缺失给自己和单位带来困扰和麻烦,这同时也加重了社会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的任务。
激励机制不健全。
我国高校长期存在“重成果鉴定、重报奖、重论文、轻专利、轻商业秘密”的现象,一些单位在科技创新成果利益分配中,偏重单位利益,忽视科技人员的个人利益[4],没有实现学校与发明人间利益的平衡。投入了巨大精力和智力劳动的高校科技人员到最后获得的是远小于投入的产出,其积极性和创新性会受到极大的打击。另外目前高校的普遍做法是将科研人员的各种评比都直接与数量和奖励等级挂钩,所以基于对现实利益的考虑,科研人员往往基于职称评定和晋升等为目的来开展科研工作,缺少科技创新的主动性。
知识产权因为其无形财产权的特性,使得其有了流失的可能性,且流失的形式也具有多样性和隐蔽性。主要形式有:第一,职务成果非职务化。有的高校教师避开学校用职务发明在校外办公司或者进行技术入股;有的高校教师将职务发明卖给企业;有的高校教师利用高校昂贵、高科技的实验室和设备私自为校外企业服务,获取报酬。第二,随人员流动而流失。市场经济环境下高校的人才资源流动频繁且自由,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才借机将在校的一些职务科技成果据为己有或者将其献给新单位,这些行为严重损害高校的利益。其他流失形式还包括外单位窃取而流失、随合同流失、科技人员公开成果内容而流失。
有些高校只资助部分专利申请,不资助专利维护;有的高校还没有设立知识产权基金,专利申请的费用还是来源于课题经费或其他基金资助[5];有些高校虽然设立了知识产权基金,但随着专利数量的迅速增多,基金出现严重短缺。因此有些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因缺乏申请专利的经费,又不愿从课题经费中支出,干脆放弃专利申请而改为或成果鉴定。
3、洁净手术室医院感染管理效果测评。
4、实施企业化管理降低手术室经济成本的效果评价。
5、手术室护理管理新举措。
6、手术室护理质量管理与法律意识的关系。
7、手术室护士在职教育有效形式探讨。
8、手术室开展整体护理的实效。
9、手术室应用干罐持物钳的效果观察。
10、手术室应用静电吸附型空气消毒机的效果观察。
11、塑料自封袋在手术室病理检查标本存放中的应用。
12、提高手术室护理质量之我见。
13、提高眼科医院手术室护士素质之我见。
14、微波炉加热盐水在手术室的应用。
15、新形势下手术室护理管理者面对的挑战与对策。
16、应用五常法进行手术室无菌物品间管理。
17、质量查房与个案查房相结合提高手术室护理质量。
18、手术室护理人员的职业危害及防护。
19、手术室护士的职业危害因素及自我防护对策。
20、手术室护理记录常见问题的分析及对策。
21、手术室护理工作中锐器致伤的原因及防范措施。
22、手术室护理带教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3、手术室护士的职业危害自我防护及自我保健。
24、在手术室护理中运用舒适护理的体会。
25、手术室护士压力源分析与对策。
26、优质护理服务模式对手术室护理中效果影响分析。
27、弹性排班联合量化计分绩效考核制度在基层医院手术室护理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
28、前列腺切除术患者的手术室护理效果观察分析。
29、心理护理在手术室护理中的重要性分析。
30、手术室护理中舒适护理的应用探讨。
31、查对制度的执行在手术室护理中的重要性。
32、手术室护理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
33、人性化护理在手术室护理中的应用效果探析。
34、手术室实施优质护理减少护患纠纷的效果。
35、手术室护理中的安全隐患分析及措施研究。
36、人性化护理在手术室护理的临床效果。
37、手术室护理工作中舒适护理的开展及临床效果。
38、人性化护理用于手术室护理中的效果分析。
39、手术切口感染与手术室护理管理关系及措施。
40、手术室护理中不安全因素分析及解决对策。
41、护理干预在手术室护理工作中的应用效果分析。
42、手术室护理安全防护及控制措施。
43、人性化护理联合健康教育在剖宫产产妇中的应用及效果评价。
44、腹腔镜结直肠癌根治术的手术室护理配合。
45、术前访视应用于手术室护理探究。
46、围手术期手术室护理干预对前列腺电切患者的影响。
47、舒适护理在剖宫产手术室护理中的应用分析。
48、手术室护理面临的潜在风险及应对措施。
49、手术室护理中实施舒适护理的价值。
50、手术室护理缺陷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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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空间、物质和能量构成了这个宇宙和物质的世界,时间与空间是一个整体,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相互作用。法律存在于时空中,应当随着时空的改变而灵活地应对不同的刑事问题。因为法律具有强大的威严性与实践性,那么要想实现法律真正的效力就必须得在时空表达上满足精准性的需要,但是达到这种精准性会对法律的机械性做出极大的挑战。所以,我们首先要能够在法律的时空上进一步了解、熟悉法律,以哲学的视角来进行合理的思考和改变,这样会非常有利于我们加深对法律的认识以及更好地促进法律本身的改善和进步。法律的制定要想与时空保持着相对运动,还得要从时间上对其实施的前景进行预测,这也是法律立法前需要考虑在内的潜在时空。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与空间效力。
1.刑法的时间效力。我国刑法上的“时间效力”,简称为“时效”。顾名思义,也就是说效力的存在是有起止年限制约的,是将追诉权和行刑权的有效期限限定在法定期间之内的规章制度。如果你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行使上述权力,那么你的这些权力便已经丧失了,法定期限后不能再行驶。总而言之,刑法的时间效力,就是规定了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开始生效时间、终止生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即是否存在溯及力。
2.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域和人群的管辖,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应该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1)属地原则。也就是说按照地域为标准,只要你在现今所生活的领域内犯了罪,无论是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得遵循法律。(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基本参考标准。(3)保护原则。(4)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国际组织的整体利益为原则,只要是侵犯了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你是哪国人,也不管你在哪儿犯的罪,都得遵循本国刑法。总的来说,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法适用的地域范围,用来解决什么地方的犯罪以及什么人犯罪的复杂问题。
三、刑法时空效力冲突的协调。
1.冲突规范的模式选择――来自国际私法学的参照。现今大部分的国家刑法时空效力所在的法律体系较为机械、单一,都是明显地仅仅针对自己国家的刑法,这实际上也就是冲突法理论上所谓的单边冲突规范。所以当不同的.国家针对相同的涉外犯罪案件时,会不由自主地维护自己国家的主权,即会争相地采用本国刑法的去解决问题,刑法空间效力上的矛盾也因此产生。各国刑法上的规章制度难免存在较大差异,这就使得使用哪个国家的刑法规定来处理国际案件成为至关重要的关注点,这也正是各国对于刑事管辖权的抢占达到白热化的原因所在。那么,我们可以参照国际私法学,将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归结为冲突规范,在冲突法的道路上寻找方向和出路,争取解决类似的国际刑法犯罪案件。
2.指引外国刑法适用之理由论证。如果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能够指引外国刑法的适用,那么国家间刑法空间效力的冲突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缓和。承认可以适用外国刑法,可以增强人们在各国间往来的信心,减少因不了解他国刑法而对可能在他国遭到的无妄之灾的担忧,特别是还有利于保障犯罪人的人权。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与轻法原则。虽然现在仍有一些人认为在我们自己主权的国家领域范围内适用外国的刑法,是令人惊讶、匪夷所思的举措。主要原因存在于国民们脑海中根深蒂固的主权思维的阻碍以及要想适用外国刑法,本国在立法技术上仍存在很大的屏障,并且难以跨越。但是,我们认为重叠适用外国刑法目前来说对于协调刑法的空间效力上的矛盾与冲突来说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方法。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本国利益的发展,又能照顾到外国刑法的效力。
四、结语。
现如今,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刑法的时间效力与空间效力出现了很多的局限性,让很多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趁,钻了刑法效力漏洞的空子。本文主要为我们介绍了刑法立法的时空效力现状,并提出了合理、全面的改善措施。法律具有强大的威严性与实践性,那么要想实现法律真正的效力就必须得在时空表达上满足精准性的需要,但是达到这种精准性会对法律的机械性做出极大的挑战。所以,我们首先要能够在法律的时空上进一步了解、熟悉法律,以哲学的视角出来来进行合理的思考和改变,这样会非常有利于我们加深对法律的认识以及更好地促进法律本身的改善和进步。法律的制定要想与时空保持着相对运动,还得要从时间上对其实施的前景进行预测,这也是法律立法前需要考虑在内的潜在时空。
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5、纳税人权利及其保障初探。
6、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探讨。
7、消费税会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8、商品包装物租金,押金涉税会计处理探讨。
9、税务筹划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
10、债务重组涉税会计处理。
11、论对外投资涉税会计处理。
12、论企业合并与分立涉税会计处理。
13、现阶段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利弊分析。
15、论税收政策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17、论信息不对称与税收征管。
18、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
19、论企业费用支出中税务因素的财务策划。
20、税务筹划与财务管理的相容与冲突剖析。
21、论视同销售涉税业务会计核算。
23、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工科研究生是否应该开设知识产权法学课程,应该如何开设,其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又该如何安排,以取得理想的学习效果,一直是工科高校考虑的问题。本文结合河南工业大学工科研究生开设知识产权法学课程的实践,试图回答上述问题。
一、课程开设的必要性。
(一)战略需要。
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关于战略措施中明确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建设若干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加快建设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师资队伍。设立知识产权二级学科,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大规模培养各级各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重点培养企业急需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中介服务人才。”又提出:“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在高等学校开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高校学生素质教育体系。
制定并实施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计划,将知识产权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刚要》明确要求高等学校开设知识产权法学课程,培养知识产权专门人才。
(二)政策要求。
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颁发4号文件即《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明确指出:
“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广大师生的知识产权素养。高等学校要在《法律基础》等相关课程中增加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并积极创造条件为本科生和研究生单独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增设知识产权专业研究生学位授予点。
鼓励有相应条件的高等学校整合教学资源,设立知识产权法学或知识产权管理学相关硕士点、博士点,提升知识产权的学科地位。”“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专业人才培训,为国家提供急需的涉外知识产权人才。有条件的高校要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积极为企业和中介机构培养专业工作者。努力建设一支精通国内外知识产权规则的高级专业人才队伍,将知识产权作为优先考虑的公派留学专业领域,尽快为国家输送一批涉外知识产权人才。”
(三)形势呼唤。
《纲要》提出,要“大规模培养各级各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重点培养企业急需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中介服务人才”“到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并强调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所必需的知识产权中介(包括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中介制度中率先发力。
从上述可见,我国对知识产权人才需求较大,尤其对有工科背景又具备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需求迫切,主要是从事专利审查、专利工程师、专利代理师等职业的人才。
为此,形势呼唤工科高校,以专利代理人制度为导向,以知识产权法学课程的改进为依托,重新思考我国理工类院校法学教育方向,提出一种新的法律与技术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二、课程模式的国际化。
美国与日本是全球公认的`两大知识产权强国,它们在知识产权高等教育实践的有益探索和丰富经验,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
美、日两国均充分发挥大学,包括理工院校,作为知识产权高等教育的主体作用,尤为值得关注。美国40%的经济增长源于知识产权产业,从业人数1800万,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专门人才5万。美国的知识产权高等教育始于20世纪80年代。其做法是:最初由大学普遍开设mot(技术转移)课程,介绍知识产权知识;后来发展到依靠大学设立的法学院来承担知识产权教育工作。目前,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183所法学院,都提供正式的知识产权教育,招收理工科为主的非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学制3~6年,毕业时授予法律博士学位(jurisdoctor,j·d);对于获得j·d学位的学生、在职法律从业者以及外国留学进修人才,则提供9个月或1年的知识产权专业方向ll·m(法学硕士)教育。
与美国知识产权高等教育相同,日本的大学法学院也承担着知识产权高等教学工作。但不同的是,日本还有另外一个专门承担知识产权高等教育的机构---日本政府特许厅(jpo)及其知识产权培训所。换句话说,日本有两大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机构:其一,1958年设立的日本政府特许厅(jpo)及其知识产权培训所。
提供行政管理、审查员、复审员课程以及为高等教育机构编制并免费提供知识产权教材,内容涵盖实用新型、工业设计、商标、技术转移(专利许可)等。其二,大学法学院。日本九州大学法学院1994年秋首设知识产权专业方向课程---国际经济与商业法律硕士课程,年开始招收知识产权法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
至今,日本有68所法学院全部提供知识产权法教育课程。在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方面,德国模式具有三大亮点:首先,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这在欧盟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其次,除了专业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外,德国企业还十分重视对员工进行知识产权知识教育以及培养知识产权专业管理人才。最后,德国拥有享誉全球世界知识产权界的研究中心---德国慕尼黑马普知识产权研究所,这是最大的亮点。
实践经验培养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相关教学模式。日本有些学校以企业和非营利性法人的要求来确定课程内容;德国慕尼黑知识产权法中心,其课程内容不仅有法学导论,还有欧洲国家知识产权法学的几乎所有领域、相关法律领域以及企业创立和技术管理方面的课程;英国的知识产权法学学员,每一个人都要求从事一项专利申请工作,要求法律背景与非法律背景的学员相互协作;美国的判例教学法要求学生阅读分析他们学习的每门功课中上百个已公布的法庭判决,多数老师讲课并不多,而是与学生就某个问题在课堂内外展开辩论。
三、课程内容的实用性。
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应重视教学内容的合理设计与变革,以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与新颖性。一般意义来看,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应注重基础理论的讲授,使课程具有一定底蕴。应把教改教研成果或学科最新发展成果、实际应用成果引入教学。
课程内容经典与现代的关系要处理得当,既要注重课程基础理论的讲授,又要重视知识产权法基本制度的讲解;既要注重传统知识产权法主体内容的讲授,又要重视新型知识产权制度的讲授;既要注重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理论的讲授,又要重视域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理论及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等方面的介绍;既要有常规的教学内容,又要有专题研究的内容。
在河南工业大学,从开始,为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法学课程确定为工科研究生的一门必修课,32个学时。
在有限的课时内,如何设定要讲授的内容,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将知识产权法学的全部内容作为教学任务,一是学时不够,二是学习不透。因此,如何联系工科研究生的专业、就业等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讲述内容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通过调研和面向研究生的问卷调查,我们将着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的内容确定了1:6:3的比例,以专利法为重点,兼顾知识产权法课程的体系完整性。在课程内容安排上,采用提问式标题,如专利法课程内容,第一讲是“什么是专利”,第二讲是“什么样的发明创造可以申请专利”,第三讲是“如何申请专利”,第四讲是“专利权包括哪些内容”,等等,这样做,老师讲授和学生学习的目的都十分明确。
四、课程讲授的研习法。
知识产权法学教学方法方面存在着两种模式:一是纯粹理论化,即高校知识产权法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完全讲授知识产权法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忽略知识产权立法动态及相关案例讲授,并未真正领悟与掌握知识产权法学的精髓。
二是纯粹实务化,即高校知识产权法学教师在讲授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时,完全运用“以案说法”的教学方法,而忽视了知识产权基本理念、基本原理以及基础知识的讲授与传播,使得学生只记住了案例,但并没了解和掌握知识产权法学基础知识。
为此,笔者建议将案例教学方法改革转型为实例研习的教学方法。
所谓实例研习,即通过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例进行分析,对与案例相关的理论知识进行研究来学习的一种教学和学习方法。此种教学方法的目的在于通过教学过程,培养学生对法律解释、漏洞补充、法律续造等法学方法的掌握,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增进学生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
知识产权法教学引入实例研习法的意义重大。
第一,知识产权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内容较多,不仅包括专利法、着作权法、商标法,还涉及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和植物新品种保护等。由于这些法律各有特点,作为缺少法律基础的工科研究生来讲,理解起来难度较大,加上知识产权法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法律修改又比较频繁,因此,引入案例研习法势在必行。第二,实例研习法强调以学生为中心,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鼓励学生主动参与课堂教学,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三,实例研习法不仅有利于突出重点、分散难点,还可以将复杂问题简单化、直观化、形象化,提高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对案例的研习来学习知识,能够让复杂的问题更加直观,便于学生对知识的理解。
实例研习方法是对案例教学方法的深度运用。如何实施实例研习的教学方法?笔者认为:第一,结合每一讲的知识点、重点和难点寻找最新、最典型的案例,讲授之前先放案例,然后就案例提出若干问题,分别布置给几位同学回答,必要时还可请几位同学就案例提出新问题;第二,就本讲内容,运用理论、概念及解读、法条等进行讲解;第三,在课堂研习中,回答问题的同学依据法条进行分析,分析的结果再请同学进行评析;第四,请同学们就案例提出新的问题,老师结合已有问题和新的问题一并回答。
综上所述,要成功实施实例研习的教学方法,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讲授的老师必须做到对讲授的内容没有盲点,学生无论有任何问题,都能够给出满意的回答;二是培养学生课下预习和课堂跟上老师分析节奏的良好习惯;三是运用实例研习方法并不排斥其他教学方法,如对复杂的问题采用案例研习方法,对一般问题仍然可以采用案例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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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新课程背景下的全员德育研究与实践
二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关系建设研究
1整体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和谐德育的研究与探索
2学校德育与家长学校发展研究
3家庭教育成功模式创建与推广研究
4”问题学生”家庭教育的个案研究
5学校,家庭,社会青春期一体化模式的实践研究
三学校德育方法,途径,评价研究
1道德教育方法,途径年级层次探索
2构建学校与德育基地合作互动工作机制的研究
3发挥社会实践活动的综合德育功能的研究与探索
4新时期社区教育有效模式探索
5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践与研究
6校园文化建设与学校德育的研究
7以社会实践为德育载体的可操作研究
四学生教育工作研究
1特殊生教育的有效尝试(单亲家庭学生,学习困难型学生,行为习惯偏差型学生,心理状态失衡型学生,留守子女学生,外来工学生,弱势群体子女学生)
2学生养成教育,感恩教育,挫折教育,生命教育,青春教育期性健康教育等研究与探索
五班主任工作及德育队伍建设研究
1班主任专业化成长及培训工作的路径研究与尝试
2班主任工作管理与考核实践研究
3新时期主题班会,家访,家长会形式探索
4建立激励机制,优化班级管理的创新实践
1学校心理教育与新型师生关系的构建
2减少师源性心理伤害的对策研究
3中小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及对策
4学校心理团训的尝试与反思
5心理健康教育与综合实践活动整合模式的研究
七网络德育研究
1大众传媒,互联网对青少年影响及对策研究
2校园网络阵地建设与管理研究
3德育与学校网络生活切入点的研究与实践
论文摘要:现代教育技术条件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应该积极转变概念,大胆实践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指导作用,遵循科学的教学原则,努力搜索能够适用时代发展需要,贯彻素质教育要求的新型教学模式。通过实践中的体会和对相关文献的调研,时中等医学教育、教学运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指导进行初步思考。
近几年,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中等医学职业教育,尤其是教育技术领域,应该从实际出发,以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卫指导,搜索行之有效的教育教学新思路。本文仅就中等医学职业教学实践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关系问题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1教育的现代化关键是观念的现代化。
面对中等医学专业教育的现状,教师课时多、任务重,教学实践重传统轻创新,重教课不顾实效的做法,开展工作确实有一定难度。但愈是困难,愈应该刻苦学习新理论,掌握新技术,搜索新模式,从观摩教学开始,以点带面,循序渐进,抓住教评时的机会大胆发表新思想、新观念,以此在教师中产生震动,一起辩论。反过来,教师观念的转变会更加推动学校教育技术工作上新台阶,出新效果。
文档为doc格式。
摘要:法学相关课程的设置、讲授与实践越来越重视实务技能的操作,应秉承着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教学理念开展课程教学模式。在认真梳理我国法学相关课程实践教学的现状、问题等文献资料基础上,分析课堂教学与就业不匹配的原因,构建以就业为导向的法学相关课程的多元化实践教学模式,通过对课堂教学、实验室、校内外实习基地、教师等方面的改革,不断的提高实践教学的效果,发挥实践教学的作用,不断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关键词:法学相关课程;实践教学模式;就业。
我国法学课程教育应该是“通才”教育模式,还是“专才”教育模式,一直争论不休,教育现状与就业失衡显现出了弊端。法学相关课程的传统教育模式,有其必然性也有局限性。社会需要法学理论深厚,知识体系扎实的专业人才,也需要拥有很强实践操作能力和应用能力的人才。因此,改革当前法学相关课程的理论内容、教学模式、实践方法迫在眉睫,是培养综合性、应用型法学人才的迫切要求。以知识产权专业为例,传统课程教育模式的现状展现出与学生就业需求不匹配的问题,就应该以就业为导向,构建课程实践教学新模式并保障实施应用。
1课程教学现状及问题。
我国高等学校知识产权教育理念相对落后,重视程度不够,据统计接受过专业知识产权教育的学生不足5%,高校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教育教学机构的不到30%,大多高校未设置选修课程。我国的知识产权教育仅体现为知识产权专业教育,没有形成系统的教育体系,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有一定差距。日本建立了完善的小学、中学和大学的知识产权教育体系,而美国注重培养非法律专业人员的知识产权教育。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虽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开设了知识产权专业的仅有暨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十余所高校,多数高校仅开设了公共选修课程,在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教育中也缺乏知识产权专业教育,我国高校的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尚处于摸索阶段。高等院校法学学科及课程建设要实现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相结合,毕业生也需要用较强的实务能力去择业、就业。
目前知识产权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主要由课堂理论讲授、课堂案例教学与分析、模拟法庭、假期社会实践活动、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几部分构成。但是大部分实践学时主要分布在课堂理论讲授、课堂案例教学与分析中,其他部分在实际的实践教学环节中占的比例较少,导致在学校里以学习法学原理、案例分析为主的知识产权专业学生,很难在实践中独立操作。
应用型本科学校较普通高等院校更注重实践教学的开展,法学专业与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金融学等专业都有很多内在联系与交融。应用型本科学校的法学专业课程教育体现出复合性、实践性和应用性的特点,但是在实际的课程教育中大多数也是以理论教学为主,配以模拟法庭、普法宣传实践活动等,形式单一,实践环节较少,理论与实际结合效果不显著,往往流于形式,实施性不强。
2课堂教学与就业不匹配原因。
2.1固有教学模式及培养定位的制约。
我国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设置已经饱和,每年有大量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学生就业压力较大,知识产权专业作为法学相关专业中应用性较强的专业方向,就业时需要很强的实务能力。但在实践教学中老师往往只重视法学概念的讲解,这种应试教育模式很少涉及法学实践的教学。原有的教学体制和培养定位较偏重于理论教育,实务操作部分比例较小,形成了固有的法科学生课程教育体制。这种教学模式易导致学生缺乏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甚至使学生脱离社会实际对法律人才的要求。司法考试改革,命名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学毕业生的就业方向不仅限于律师,还有公检法及企业法务等法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是就业的重要敲门砖,但最重要的依然是实务操作能力。由于知识产权专业的就业特点,我国高校现有的法学教育体制及模式将会对其就业造成制约。
2.2重视程度不够,教育理念落后。
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资源整合体系和机构,相关的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领导对知识产权专业教育的重视程度还不足,社会及大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需要进一步调高。知识产权教育理念的落后,在课程实践教学中表现为偏重法学理论讲授、轻业务实践操作。如上述所言,受过专业知识产权教育的学生不足5%,高校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教育教学机构的不到30%,大多高校未设置选修课程,知识产权教育在大多数高校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教育中未提上日程,这都显示各高校对知识产权专业的重视不足。
2.3教学主体定位偏颇,师资隊伍不足。
在法学相关课程的实践教学中强调教师的主导地位,而不以学生作为教学主体,教学模式和方法混乱,形成教师单兵作战、学生被动受教模式。模拟法庭作为传统的实务操作环节,学生通常是机械地去扮演教师事先设置好的角色,在普法宣传中进行简单的宣传、接待、文案工作,并没有实际地将法律知识运用或发挥,实务能力较差也没有得到进一步的锻炼和提升。知识产权教育师资缺乏问题在各高校中普遍存在,已开设知识产权专业或课程的高校其任课教师受过系统知识产权教育稀少,多数为了讲授课程而临时学习,有过实务经验和海外知识产权学习经历的教师更少,大多缺乏专业知识背景和实际教学经验,能熟练处理知识产权实务的教师更少。
2.4教学基地建设缺乏,校企合作不深。
2.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制度的对策研究。
3.外汇储备增长、货币冲销对物价及产出的影响效应分析。
4.贷款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5.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测度及趋势分析。
6.公开市场操作对股票市场价格的影响效应分析。
7.我国外债管理中的风险防控问题研究。
8.郑州航空港建设中的金融支持问题研究。
9.郑州航空港建设中的金融产业发展问题研究。
10.互联网金融时代网络银行的监管问题研究。
11.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的国际经验及启示研究。
12.宏观审慎监管的国际实践及其经验分析。
13.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研究。
14.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研究。
15.我国信用担保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16.互联网金融时代商业银行的发展模式研究。
17.我国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的效应分析。
18.我国公开市场操作业务的效应分析。
19.金融危机治理目标体系构建研究。
20.商业银行合规性管理研究。
21.我国政策性银行体系的现状及完善对策。
22.我国地方债务潜在的金融风险问题探析。
23.我国地方融资平台存在的问题及其治理对策。
24.我国财政补贴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25.我国社会养老金缺口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26.我国发行地方债试点相关问题分析。
27.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现状及完善对策。
28.我国社保基金投资渠道及完善对策。
29.我国现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缺陷及完善对策。
30.我国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研究。
31.我国政府投资美国国债的风险分析。
32.我国土地财政依赖的原因及对策研究。
33.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问题分析。
34.我国开征房地产税的政策建议。
35.我国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问题及对策。
36.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37.人民币升值对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38.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思考。
39.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发展趋势。
40.电子银行业务创新途径。
41.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策略。
42.商业银行开拓中小企业信贷市场的思考。
43.开发性金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探索。
44.民间金融产生的制度性因素及其规范化路径。
45.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监管制度比较。
46.地方性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模式选择。
47.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潜在风险及防范。
48.健全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思考。
49.影响我国金融创新的因素分析。
50.浅议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51.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思考。
52.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浅析。
53.我国住房消费信贷发展中面临的制约因素及其对策。
54.政策性银行的历史变迁及其改革展望。
55.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56.加快发展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的思考。
57.个人理财业务:国际比较及启示。
58.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的`演进轨迹及未来方向。
59.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网上营销研究。
60.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研究。
61.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费率结构研究。
62.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交叉持股研究。
63.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集中持股研究。
6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投研团队建设研究。
65.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研究。
66.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量化投资研究。
67.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杠杆交易研究。
68.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控制研究。
69.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产品结构研究。
70.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业园区的集聚效应研究。
7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公募基金的投资研究。
72.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公募基金业务研究。
73.证券投资基金与股权投资基金协同发展研究。
74.利率市场化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影响及其对策。
75.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76.我国影子银行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77.人民币自由兑换面临的障碍及其应对策略。
78.我国股票市场投资者结构实证分析研究。
79.我国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
80.我国ipo制度向注册制转化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
81.我国股票市场波动与信贷政策变化相关性研究。
82.我国股票市场波动与财政政策工具变化相关性研究。
83.我国股票市场投资者行为研究。
84.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面临的问题及其治理。
85.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问题研究。
86.我国股票市场波动的制度性成因及其对策。
87.中美ipo制度比较研究。
88.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现状、问题及其对策。
89.农业保险的规范性经营与监管问题。
90.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机制设计与补贴效率研究。
91.农业保险运作模式研究。
92.农业保险运行绩效及其评价研究。
93.农业保险产品创新研究(如指数保险、区域保险、价格与收入保险等)。
94.农业保险支持农业产业化与农业现代化研究。
95.《农业保险条例》和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研究。
96.农业保险对农户生产行为的影响研究。
97.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与再保险制度安排研究。
98.新型城镇化道路中农业保险的作用研究。
99.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合作模式研究。
100.农业保险准备金提取与偿付能力编报规则研究。
101.主要国家农业保险立法与运营模式研究。
102.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对农民贫困状态改变研究。
103.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104.农村保险覆盖率问题研究。
105.农业保险业务流程完善研究。
106.农业风险评估与农业保险费率精算研究。
107.新农合运作模式研究。
108.新农保运作模式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