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合同范本>不当得利起诉状范文(14篇)

不当得利起诉状范文(14篇)

作者:薇儿

阅读范文范本可以帮助我们扩大词汇量和提高语言表达能力。以下是一些范文范本的选择,希望能给大家的写作带来一些启发和帮助。

不当得利民事起诉状

工商登记核准号:420106000168622。

经营范围和方式:物业管理专项业务,专托化管理。

开户银行:湖北省武汉市工商银行马房山区支行。

账号:6224755442572525。

被告:张三,女,出生于1990年1月1日,汉族。

籍贯:湖北省武汉市马房山。

工作单位:湖北省武汉市马房山好多多超市。

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马房山区雄楚大道3号华润花园a幢202室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缴纳2月1号至20xx年12月31号物业管理费1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滞纳金,2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0.年2月起,被告张三于2月1日起,成为由武汉市华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华润花园a幢202室的户主。原被告双方于当日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张三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但2010.年2月起,被告张三于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至今,原告武汉市华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于1月4日、20xx年1月日、1月4日多次,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催促被告张三缴纳物业管理费,被告均不予理睬,未尽到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新建住宅管理办法》十四条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马房山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武汉市华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9月15日。

跟人不当得利起诉状

原告:

住所地:

负责人: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

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2、被告返还原告的合同履约金及押金共计8万元;。

3、被告及时组织相关各方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结算,并。

按验收和决算结果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剩余工程款;。

以上四项费用总计为2528996元,应由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4月1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原告承建被告位于的主体建造工程。合同价款暂定为:万元人民币(合同单价计算标准为600元/平米)。

在涉案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原告严格按照合同进行施工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被告在原告一次次催收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一再违约,至今仅支付了原告总计256万元工程款。依据双方合同之约定,就目前涉案工程外墙已经全部粉刷并铺贴墙砖的现状,被告应当支付原告80%的进度款。且工程主体验收已完成,依据合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履约金和押金8万元。

第二、被告迟迟不能够组织相关各方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决算,原告认为目前工程已经完全符合竣工验收的条件。被告该行为的目的正是为了恶意拖欠工程款。

全部的钢材货款并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比例支付滞纳金,总计336996元。

第四、基于共同被告与原告达成的《协议》,对于被告未能支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以及合同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诉讼。恳请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原告:

文档为doc格式。

不当得利民事起诉状

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合计人民币壹佰陆拾捌万元整(168万),以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占有期间的利息。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13年1月9日被告在原告的销售代理公司即:xxx企业策划有限公司xxx分公司销售总监xxx手里认购了一套别墅,房号为2号楼101室,于同年1月29日前分两次(金额为100万,97万元)付清了所有购房款项;后被告缺钱周转,与xxx商定:xxx以365万的价格回购该套房屋,并先支付了5万元定金,后面的尾款xxx分四次(金额为50万、50万、100万元、160万)支付给被告,被告不当得利168万元整。2013年10月29日,xxx涉嫌合同诈骗被x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查明:xxx用于回购该套房屋的.款项来源全部系其犯罪所得,且因xxx诈骗,原告共向受害人垫付了肆仟余万元。事发后,原告曾多次并发律师函向被告催讨该笔不当得利款项,但被告至今无返还之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被告行为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xx年xx月xx日。

跟人不当得利起诉状

原告:中国某银行某电脑城支行,地址:

代表人:

被告:霍某,女,成年,身份证号码为,住某市号,联系电话:。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将取得的不当利益人民币元返还给原告,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2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该款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3月22日上午11点左右,被告持卡号为、户名为霍某的某行借记卡到原告处,要求原告将其人民币2000元存入该卡帐户。原告工作人员接过该卡及被告手上的现金,将该现金放进点钞机清点,显示金额为2000元,即打印存款凭条并递给被告签名确认。被告签名确认所办业务与打印记录相符,并将该存款凭条递回给原告。至此,原告已将被告的2000元存入被告的上述帐户。此时,原告工作人员误认为被告是在办理取款业务,就将点钞机内刚清点过的2000元现金、回执单和被告的银行卡递给被告。被告没说什么,接过原告工作人员递出的2000元现金、回执单和银行卡,转身走了。当天下午1点钟,原告工作人员在盘点现金扎帐时,发现短款2000元,经回忆并查看监控录像,才知道错给了被告2000元。经查询,被告上述银行卡里的2000元已在当天中午12点45分左右在农业银行某城北分理处的自动柜员机取走了。当天傍晚六时左右,原告经办上述业务的工作人员找到被告,但被告一见到原告工作人员就躲开了。之后几天,原告工作人员反复打被告的手机,被告故意不接,显然拒不返还原告错给其的2000元。

原告认为,被告取得原告错给的2000元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将该20001。

返还给原告。被告拒不返还,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应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依法判决支持。

此致

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国某银行某电脑城支行(章)。

2二oxx年月日。

不当得利民事起诉状

所在地址:新疆乌苏市健康路79号。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壹佰零玖万陆仟伍佰肆拾肆元贰角(1096544.2元)。

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利息:壹拾壹万贰仟肆佰贰拾柒元肆角(112427.4元)。(自.1.31—20xx.5.31欠款期间的1-3年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3:要求被告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律师费用:陆万肆仟叁佰柒拾玖元肆角叁分。(64379.43元)。

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使用总量(约500万)的60%委托由原告独家经营和供应,并且未经原告同意,不得从第三方进货,合同约定时间为三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医疗设备(英国佳乐等离子内窥镜系统),并且按照被告的日常定货需求连续地不断向被告供应了医用耗材;但是合作期间被告却没有正常履行合同,不但没有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货款,而且实际提供给原告的耗材量与合同约定的年使用总量的60%更是相距甚远。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并催要货款,被告仅间歇性地支付了少部分货款;合同执行到一年零三个月的时候,被告未与原告协商,又从第三方进货,并擅自终止了合同。由此,被告的行为根本违约在先,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同权益,并且给原告的资金周转造成了很大影响和损失。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壹佰零玖万陆仟伍佰肆拾肆元贰角(1096544.2元),支付原告货款利息:壹拾壹万贰仟肆佰贰拾柒元肆角(112427.4元),支付原告律师费用:陆万肆仟叁佰柒拾玖元肆角叁分(64379.43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致

乌苏市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乌鲁木齐万瑞科技有限公司。

20xx-6-4。

不当得利民事起诉状

被告:xx,男,证件号码:xx,地址:xx。

被告:xx有限公司。

地址:xx。

法人代表:xx。

诉讼请求:

1、判令一被告返还不当得利6386.82元,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判令被告们支付原告因此纠纷产生的一切损失,包含并不限于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等。

事实和理由:

1月31日第一被告xx与原告xx签订《个人借贷记相关服务协议》。原告向第一被告借款28750元,借款利息为21.06%,借款时间为201月31日至2月25日,并可按实际使用时间支付到期为止的`本息。

告,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有恶意串通的嫌疑。故原告要求第一被告按照法律规定退还不当得利6386.82元,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被告们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特依法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2013年11月7日。

跟人不当得利起诉状

原告人:李xx,男,78岁,汉族,农民,住xx市xx乡xx村xx组。

被告人:李x,男,52岁,汉族,xx市第x中学教员,住该校宿舍。

请求事项:要求每月付给赡养费80元。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父子关系。被告自幼由原告抚养成人,从上小学直至大学毕业,被告所需费用均由原告提供。被告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xx市第x中学任教员。夫妇二人都有工作,他们的两个子女也已长大成人,生活富裕。被告毕业工作后对父母忘恩负义,他老母年迈多病,长年卧床,连连发信相告,原告竟置之不理。既不回来探望,也不寄钱回家。原告年近八十,已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子女可以依靠,经济上实感困难重重。我国《宪法》和《婚姻法》都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被告一家过着优裕的生活,却置年迈的父母于不顾,实为国法所不容。请人民法院予以公断,以保障原告夫妻的晚年生活。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原告人:李xx。

1993年3月11日。

xx市第x律师事务所王xx代书。

附项:

1、本状副本x份。

2、书证一份。

不当得利起诉状

答辩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江xx,公司董事长。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卓资县xx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一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

1、一审法院调查取证具有法律依据,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第一百三十条[法院调查程序]“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之规定,一审法院根据案情需要,向了解案情的个人(即郝xx)调查取证,以查明案件事实,具有法律依据,并不违反程序规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调查取证属于违背程序的主张,明显是错误的。

2、一审法院不同意上诉人的鉴定具有法律依据,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鉴定程序启动]“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之规定,可知申请鉴定的前提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上诉人是否收到货款,但从本案情况看,即使不鉴定,上诉人从被上诉人处收取货款670000元的事实已经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及郝建昭的证人证言所确认,对财务收据进行鉴定也就失去了意义,并不符合启动鉴定程序的条件,也无启动鉴定程序的必要。

退一步讲,就算鉴定出财务专用章是假的,仅能证明上诉人公章管理混乱,是上诉人的内部管理问题,并不足以推翻上诉人已经收到货款的事实。

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不同意上诉人的鉴定申请具有法律依据,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乌民执异字第7-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内执复字第2号】均己生效,两份生效裁判都认定了“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支付到期款项67万元”这一事实(详见民事裁定书第2页第6行—11行和执行裁定书第4页第15—16行),并根据这一事实,驳回了被上诉人的执行异议以及复议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所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之规定,“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支付到期款项67万元”这一事实已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所确认,被上诉人并不需要举证证明。

同时,正是基于两级法院的这一事实认定,被上诉人才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现金639000元,被上诉人既支付了上诉人的货款,又被扣划了现金,被上诉人遭受了损失,上诉人取得了利益,被告不予还款的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

另外,一审法院调取的证人证言(郝xx)也证实了上诉人已经从被上诉人处收取货款670000元的事实,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

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了四份证据(包括卓资县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证明、增值税发票、上诉人与郝建昭业务往来清单、刑事判决书及检察院抗诉书等),这些证据并不能足以推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即“上诉人已收取被上诉人货款67万元”这一事实,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拖欠申请执行人李xx的货款,被法院查封、冻结320万元的存款、到期债权或财产,到目前为止,上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其向李xx支付了执行款项。

本由上诉人履行的义务,却由被上诉人代其偿还了本应由其偿还给李xx开的639000元欠款,同时又获得了被上诉人支付的67万元款项,上诉人获利639000元,给被上诉人造成了损失,且没有合法的法律依据,这些事实都在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乌兰察布中院和内蒙高院的生效裁判以及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中得到确认,一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应当属于不当得利纠纷。

被上诉人在庭审中主张本案案由应为“代偿权纠纷”,原告代理人查遍最新《民事案由规定(2011年最新修正)》,并无“代偿权纠纷”这一案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另外,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存在过错,但被上诉人的这种过错不能成为上诉人拒绝返还不当得利的理由。正如,汇款人本应将款汇给张三,结果汇给了李四,汇款人肯定存在过错,难道李四就有理由占有该款而能拒绝返还。

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属于不当得利纠纷,并非上诉人主张的民事代偿权纠纷。一审法院以不当得利纠纷立案,并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返还不当得利款639000元,适用法律正确。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恳请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

二〇xx年一月十三日。

不当得利心得范文

不经意间,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回顾过去这段时间的工作,收获颇丰,这也意味着,又要准备开始写工作总结了。相信很多朋友都不知道工作总结该怎么写吧,下面是我整理的酒店工作总结(通用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酒店工作总结1。

来到我们酒店担任采购助理的工作,差不多刚好满一年的时间,这一年来,我也是积极的学习,认真的跟随采购做好工作,现在就我这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学习。

刚进入酒店的时候,我很多方面不是那么的懂,在采购部跟随同事一起做采购的工作,也是从开始什么都不懂,到渐渐能更好的配合同事工作,作为采购助理,虽然主要的采购工作不是我负责的,但是对于采购的流程,采购的资料,采购物资信息的收集都是需要我去做的。

刚开始工作的时候,我在同事的带领下,渐渐熟悉了我们酒店的采购流程,了解了我们需要采购的物资是有哪些,我也学到了如何去和供应商谈判,才能拿到更低的采购价格,采购的工作并不是那么简单,不像我们日常在街上买东西那样,看到喜欢的就买,或者根本不考虑价格的问题,酒店的采购,不但是要确定要需要的物资是什么样的,同时对于价格,质量也是有自己的标准,我在工作中也是渐渐的熟悉和了解了该如何的去做。

二、工作。

在渐渐熟练了工作该如何开展之后,我就正式的上手工作了,同事也没有像开始那样教我了,而是把任务给我,让我自己完成,我知道,只有自己真的去做了,那么才能够知道自己做的怎么样。有哪些不足,要去改进,或者对哪些方面是不熟悉的,要继续的去学去加深。

作为助理,我积极的配合采购同事收集市场的信息,了解的物资价格情况,并做好表格给采购参考,确认哪些物资是现在就需要采购的,哪些供应商是值得我们继续合作,又有哪些新的供应商是可以去考虑的。

一年的工作下来,我已经可以很熟练的做好自己本职的工作,为采购去服务,交代的任务也是能圆满的完成,同时我也是发现了我自己有些方面是不足的,对于物资的了解还不够,供应商的寻找还是太慢,不能较快的找到更加合适的供应商,这些都是需要我在以后的工作当中去改进,去加强的。

在新的一年里,我要继续的做好我的工作,同时把自己不足的地方改进,让自己能把采购助理的工作做好,并且能在以后有机会自己去做采购,向上更进一步,在职业的路途中,只有不断地去努力,那么才能得到机会,得到晋升。

酒店工作总结2。

xx年即将结束,回首这一年的工作,有收获,也有困难和挫折。可以说,xx年是公司推进行业改革、项目启动、拓展市场、持续发展的关键年。

一、本年度工作情况:

经过这样紧张有序的一年,我感觉自己工作技能上了一个新台阶,做每一项工作都有了明确的计划和步骤,行动有了方向,工作有了目标,心中真正有了底!基本做到了忙而不乱,紧而不散,条理清楚,事事分明,从根本上摆脱了刚参加工作时只顾埋头苦干,不知总结经验的现象。就这样,我从无限繁忙中走进这一年,又从无限轻松中走出这一年,还有,在工作的同时,我还明白了为人处事的道理,也明白了,一个良好的心态、一份对工作的热诚及其相形之下的责任心是如何重要,xx年对于公司来说经历了很多,其中我身在的奇墅湖度假村项目内:

梓路寺的成功开光为广大信徒解开了它神秘的面纱、奇墅仙境中坤国际大酒店的开业终结了五年来工程的精心铸就,接下来的梦寻徽州水上舞台和度假会所以及别墅区的开业,我相信奇墅湖度假村项目的明天将更加美好,也坚定了我在工作岗位上努力奋斗的信心。

总结了一年的工作下来,在这一年的工作中接触到了许多新事物、产生了许多新问题,也学习到了许多新知识、新经验,使自己在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上有了新的提高和进一步的完善。在日常的工作中,我时刻要求自己从实际出发,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力求做到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双提高。

二、工作不足之处。

总的来看,还存在不足的地方,还存在一些亟待我们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新的东西学习不够,工作上往往凭经验办事,凭以往的工作套路处理问题,表现出工作上的大胆创新不够。

三、改进方法。

下步的打算,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不断创新,及时与周围的同事进行沟通,听取身边同事和领导的意见并把它实施在工作中,接下来的工作我会继续努力,多向领导汇报自己在工作中的思想和感受,及时纠正和弥补自身的不足和缺陷。我们的工作要团结才有力量,要合作才会成功,才能把我们的工作推向前进!

酒店工作总结3。

我在酒店工作,一个月的时间也是过得很快,这一个月由于有五一的小长假,生意也是比以往好了很多,虽然还是受到疫情有一些影响,和往年相比没有那么火爆,但是也是渐渐的在恢复了,日常的住店情况也是比以往好了很多,渐渐的向去年同期看齐,我也是对于自己在这个月的酒店工作来总结下。

作为酒店的店长,我也是要对酒店的营业情况去负责,从优惠的宣传,日常的工作管理,再到销售工作的督促,我也是看到了酒店向上的蓬勃生机,疫情的影响是一个糟糕的局面,但是也是一个学习的机会,一个成长的磨练,生意是没有往常那么的好了,但是我们也是深化我们自己的工作,去把服务做好,以前来过的老客户也是明显的感受到我们服务的变化,比以往更好了一些,我也是时刻的监督,去和客户交流,了解他们住店的情况,清楚我们自己做的如何,通过改进,服务也是更好了,得到了更多人的肯定,可能暂时来说,营业的情况不是那么的好,但是通过他们的口碑,我想往后回头客还有推荐的客户也是会越来越多的,并且通过这个月的工作,我也是感受到大家对于工作的热情也是变得更多的了,毕竟营业也是不断的去提升的。

在管理中,我也是不断的去优化,去调整,除了做好营业额,我也是清楚,只有整个团队的水平能力是得到提升了,能更好的去为客人服务,那么才能把客人留下来,所以对于服务这块我也是要求严格,并且也是在这个月里面对同事们做了两次的培训,都是关于服务的,虽然日常的服务已经比以往好了,但是我也是希望好上加好,只有更加的注重细节,对于客人的服务更好,那么对于我们来说,这次的疫情也是一个机会,去锻炼自己,去提升自己,来让酒店的未来能更好,吸引更多的客人入住。而我个人也是努力的工作,同时也是会利用空闲的时间去看书,去了解酒店更多新的知识,尽量去运用到工作之中,去提升自己。让自己在能力上有进步。

一个月的工作,很快就做完了,时间也是感慨,过得快,但也是格外的充实,从每一天早上来到酒店,再到下班,我都是忙碌的,充实的,去完成自己的工作,去做好管理,去联系客户,去处理问题,有收获也是有做的还不够的地方,我也是要继续的去努力,去在今后把工作做得更出色。

酒店工作总结4。

我叫xx,毕业于xx大学,自xx年xx月入职以来已近一年,在这近一年的工作和学习中,接触了不少人和事,在为自己的成长欢欣鼓舞的同时,我也明白自己尚有许多缺点需要改正。工作一年以来,在各级领导的教导和培养下,在同事们的关心和帮助下,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各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个人综合素质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现将这一年来个人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工作情况。

不当得利返还之诉

申请人: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村区__________街__________号。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乡_____号。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准予延期举证,以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事实与理由: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在答辩与举证期间,申请人发现作为本案基础事实的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归还的__________元系申请人原建房屋拆迁款,且该拆迁款全部用于申请人购买_____________号楼_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层__________室房屋。申请人对于其中的有些事实和证据仍需调查核实。因时间仓促,申请人无法收集调查上述相关证据,为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益,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64条,《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33条、36条之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准予延期举证。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心得体会

一般来说,在法律领域中,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最为常见。这类案件涉及到各种类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等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核心在于,其中的一方通过某种方式获得了不应该拥有的利益,而另一方则认为他们应该分享这些利益。在很多情况下,这类案件最终的结果可能是各方都会受到损失,因为诉讼可能导致大量的时间和资金浪费,并且由于争议的性质,它可能会对关系产生不可磨灭的影响。

不当得利是指一方在交易过程中通过某种方式获得了不应该享有的利益。这种利益可能是由于欺骗、误导、或者其他的不当手段得到的。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能会寻求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以让自己得到应有的利益。

比如说,我们可以想象一个房东与租客之间的案例,其中房东可能利用自己的优势来占用租客的不当利益。例如,房东违反协议在合同期满后不返还押金。在此种情况下,租客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要求房东归还押金。

首先,在签订任何合同之前,合作双方都应该仔细研究合同的条款。应该确保合同的内容和主题是清晰、明确、合法的。如果签订合同之后双方之间仍有任何不确定性或争议,还需要对问题进行适当的解决。

其次,当涉及到交易合同时,交易双方都应该在签订合同时保留所有文件、通讯、电子邮件、凭证和其他电子信息的备份,并认真阅读所有的文件,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并且在需要的时候能够证明合同的内容。

当涉及到不当得利的问题时,经常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对于这类争议,双方可以寻求仲裁、调解、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来解决。在选择解决方案时,应该评估各种选择的利弊,并选择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案。

最后,为了解决这类案件,我们应该努力认真研究当前的法律条款,并不断完善法律规定和标准。当法律领域中出现新的不当得利案件时,我们应该及时加以解决,并根据情况加强监管。

第五段:总结。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是非常复杂且艰苦的事情,但是我们可以在签订合同前仔细梳理,保存所有的证据,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来处理这类案件。作为一个良好的公民,我们更应该关注法律改革和合法解决争议的公平性。通过积极的参与和努力,我们可以使这类案件更加公正、更加透明。

不当得利起诉状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将取得的不当利益人民币____________元返还给原告,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______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该款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因_________________,原本归于原告所得的`人民币__________元被被告所取得。事后原告和被告没有发生过任何经济往来,也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经向被告催还该款未果。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占有该款的合法根据,其获取此利益无法律上的依据,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因此,被告的行为应属不当得利。因此依法提起诉讼,希望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必须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我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职责,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用心增加。财产的用心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必须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必须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用心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依据,即使相对人受有损失,也不构成不当得利,如赠与。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即包括取得利益时没有依据,也包括利益取得时有依据,尔后该依据消灭。如果买卖被撤销,一方从对方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多领工程款应属不当得利

案情:

1994年,某建筑公司与某国营农场下属水泥厂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水泥厂技改工程,工程进度款按进度的70%拨给,工程结算由建筑公司在工程竣工后,做出工程结算方案报水泥厂审核,水泥厂审核后15日内支付完毕,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所承建工程于10月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12月31日,水泥厂在其财务5号凭证“在建工程―预付工程款―某建筑公司”科目(借方)中将余额49万元划转国营农场,即将某建筑公司欠水泥厂款项转为欠某国营农场款项。10月,某国营农场以该“5号凭证”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建筑公司在承建水泥厂技改工程过程中,多领工程款49万元,请求法院判令某建筑公司将多领的工程款49万元退还。某建筑公司辩称,某国营农场主张其多领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5号凭证”系国营农场单方制作,未经建筑公司认可,也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作为认定建筑公司多领工程款的依据;国营农场诉建筑公司多领工程款,该诉应属不当得利之诉,国营农场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即使其债权存在,也不再受法律保护,故请求法院驳回国营农场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一审审理,认定某建筑公司多领工程款事实存在,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某国营农场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判决某建筑公司向某国营农场返还多领的工程款49万元。判决后,某建筑公司不服,以原答辩理由提起上诉。某国营农场在二审中辩称,“5#凭证”系根据建筑公司领款的原始凭证编制,建筑公司多领工程款事实存在,建筑公司多领工程款的行为发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本案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多领工程款的返还期限,诉讼时效应从国营农场主张权利时起算,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5#凭证”是某国营农场会计人员单方制作,没有建筑公司领取工程款的原始凭证佐证,建筑公司对“5号凭证”不予认可,某国营农场主张某建筑公司多领工程款,依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及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约定,施工单位在完成施工工程后,享有要求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价款。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进度款按工程进度的70%支付,余下工程款待竣工结算后15日内支付。建筑公司依法只能依此约定按其完成的工程量获得相应的工程款,如其获得的工程价款超过其应得的范围,超过部分则属于没有合法根据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本案系因某国营农场主张某建筑公司在施工中多领了工程款而发生,本案应属不当得利之诉,其诉讼时效应从某国营农场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和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1912月31日,某国营农场以“5号凭证”记载某建筑公司多领工程款49万元,其已明知“不当得利事实”及获得该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为某建筑公司,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年12月31日起算两年。某国营农场至月才提起诉讼,期间又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其请求权已超过人民法院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二审法院据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国营农场的诉讼请求。

评析。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多领工程款,应提供证据证明,

备考资料。

本案中,原告某国营农场提供的“记账凭证”,是按经济业务性质加以分类、确定会计分录并作为登记账簿依据的一种凭证。记帐凭证应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其反映的经济内容进行的归类、整理和编制的结果。本案中的记帐凭证因系一方当事人的会计人员单方制作,如既无原始凭证佐证,又得不到对方当事人认可,单凭记帐凭证是不能认定其所记载的事实发生。二审法院认定某国营农场仅依据其记帐凭证主张某建筑公司多领工程款依据不足,是正确的。

当然,如本案中的某国营农场在没有原始凭证的情况下,仅凭自己会计人员单方制作的记帐凭证即悍然提起诉讼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多见,其主张的事实不被法院认可当在意料之中。而在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因发包人管理失误,超付工程款现象却时有发生。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承包方式、施工范围、合同价款和计价方法、工程质量标准、施工工期、验收和交付、拨款和结算、违约责任等条款。其中,拨款和结算条款是施工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和报酬的依据。在合同中,除“交钥匙工程”外,施工人只负责建筑、安装等施工工作,为保证施工顺利进行,双方一般会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工程进度所需款项,按施工进度的一定比例拨付工程进度款,待工程交工后,双方就工程实际造价以及与已拨付工程款之间的差额进行计算,由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差额拨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拨付方法付款,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发生超付工程款现象,但如发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上存在失误,往往会导致超付工程款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承包人获得的工程价款不能超过实际造价,承包人利用发包人的失误而多领工程款,超出其应得工程款部分,属于没有法律根据和合同根据而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超领部分应属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发包人。故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不当得利之诉,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1号)第八条的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保护期间为两年,如超过此期间,又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情形的,其权利将不受人民法院保护。如本案中,即使某建筑公司多领了工程款,某国营农场在1999年12月31日记帐凭证中记载有充分的原始凭证佐证,其于年10月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仍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其财务记帐凭证,某国营农场1999年12月31日即已认为某建筑公司多领了工程款,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请求某建筑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999年12月31日起两年,即至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某国营农场并无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中止、延长的事实,其至2007年10月才提起诉讼,已超过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其诉讼请求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因此,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如出现超付工程款现象,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院支持。

更多建筑类经验免费阅读下载请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