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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拥堵问题论文(模板14篇)

作者:琴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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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拥堵的论文

论文摘要】通过对城市交通拥堵情况的分析,提出“高油价和回补率”的组合机制,来改变国人的用车习惯,让他们自觉地少开车,特别少在高峰期开车,积极提高环保意识,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城市交通拥堵问题,使广大老百姓从中受益,让城市天空变得更蓝,最终达到全社会的完美和谐。

【论文关键词】城市拥堵高油价回补率社会和谐。

城市交通拥堵已成世界难题,而在人口众多的中国,显得尤为突出。如何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城市的交通拥堵问题,是目前中国学者研究的热门课题之一。对于这一热门课题,特别是最近民间掀起热论“迁都治堵”,在这里我想谈谈我个人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行业空前繁荣,特别是近10年来汽车数量增速惊人。据相关部门统计显示,仅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现已超过470万辆。这确实使高收入人群得到了更好的享受,但给普通民众带来的却是公共交通日益拥堵造成工作生活的诸多不便以及生存环境的严重污染。这就形成了一种“以影响所有民众的利益来为高收入人群享受买单”的不和谐现象。

高收入人群享受无可厚非,但是如何既让高收入人群享受又保证全社会民众的利益不受损害,这才是我们要研究的基点,才是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城市交通拥堵的最佳途径。

交通拥堵在城市的出现,一般表现为单位时间内路上行驶的车辆数量远超出路面的正常通行量(交通事故产生的交通拥堵除外)。要减少城市交通拥堵,就要控制单位时间内行驶路面的车辆数量处于正常的范围之内。我国交通方面的专家习惯套用外国成熟的经验,如“单双号限行”、“尾号限行”等,以作为治理我国城市交通拥堵的办法。虽然这些措施能限制一定的车流量,但这种“贴膏药”式的权宜之计并非大中城市的“治堵”之本。听说最近又要出台“拥堵费”等等;这些措施在别的国家有着成功的范例,但在中国城市未必收到预期效果;这样平摊费用的方法既不公平又不合理;这种收费方式容易让百姓理解为创收手段,其效果可想而知。加上国民的环保意识与欧美国家差距很大,从根本上改变国民的用车习惯,扭转我国城市交通拥堵的现状只能成为我们的美好愿景。

因此,我认为只有改变有车族的用车习惯,让他们自觉地减少开车时间,更多的选择公共交通出行,这才是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根本所在。

我们如何改变这些有车族的用车习惯呢?根据我国国情,不能单靠政府简单的行政干涉,而必需形成一种长期稳定调控的机制——用经济杠杆进行调控。我认为目前最有效的手段是通过“高油价”和“回补率”组合机制来改变有车族当前的用车习惯,从而让路面上行驶的汽车数量长期处在正常的范围内。

怎样用“高油价”和“回补率”组合机制来进行操作呢?我先向大家介绍“回补率”的概念。例如,有车主购买100元的汽油,相关部门在月末时贴补车主40元,回补率等于车主获得的补贴金额40元除以购买汽油总额100元的百分比,即40%。

在实际操作中,全国可以实行统一高油价,再根据本地区城市的“回补率”给车主补贴。“回补率”具体要求如下:

以区域划分:一是回补率以地区城市为中心,确定其回补率;城市越发达回补率越低。二是以所在地区城市回补率为标准。各种车辆根据它的用途等因素参考,本地区城市回补率乘以一定系数,就是该车辆的回补率。我们可以推断出,公交车和一些特殊公共服务性车辆的“回补率”最高,其次是出租车,私人汽车回补率最低。其它车辆以实际情况而定回补率。

以车程划分:每月行驶的车程不同,回补率不同。除公交车和一些特殊公共服务性车辆外,不同用途的车规定每月最高行程。如在规定行程之内参照以区域划分的第二条“回补率”,如超过此规定部分,降低回补率,甚至不回补。以时段划分:时段不同,回补率也不同。我们把一天24小时分为三个时段:高峰时段(7:00—9:00和16:30—20:00),一般时段(白天其余时间),低谷时段(20:00—第二天早7:00)。除公交车外,其他汽车高峰时段行驶的车程回补率最低,低谷时段行驶的车程回补率最高。这就需要汽车统一安装一种智能电子里程表,以方便统计不同时段的车程。

此外,各个城市的“回补率”可以根据各自的交通状况进行定期调整。在调整之前要通过调查取证等手段来确定是否调整,调整多少,然后才能公布实施。在特殊时期,还可以采用更加严格的调控方式:如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广州亚运会期间。我们通过降低主办城市回补率,减少各车辆的当月总车行程等措施,从而达到目的。另外,使用天燃气做燃料的汽车也可以采用这一调控机制,以柴油为燃料的运输车辆可放松调控,以降低企业或个人的运输成本。

在具体实施这一机制过程中,可能还会出现许许多多的问题,如在回补率高的城市购车,到回补率低的城市使用等投机行为,我们可以采用就低原则,即使用低回补率城市标准进行回补。因此,最重要的是要做到公开、公正,依法办事,如有违规,必须严惩。

那么,车主又如何按车辆的“回补率”领回补贴呢?

每辆机动机在交通部门都有确定自已身份的相关信息,如:车型号、排量、用途、车主姓名等等。相关部门以月为结算单位,根据当月行驶车程和购油发票以及车辆全部信息,结合它的回补率,计算出各车主当月的回补所得。回补方式可借鉴我国的电费收取方式——通过一卡通或现金的方式回补。

但是有人又会提出疑问:调高油价多出的庞大资金最终会流向哪里呢?如果只是简单的上交给国家财政,即使成功地解决了城市交通的拥堵问题,我认为也是失败的。资金应该这样予以分配:一部分回补给车主;一部分补贴给城市公交系统,让普通民众以公交系统出行更低价甚至免费;还有一部分补贴给公交车或地铁附近的公共停车场,让有车族从中受益。另外沿海城市甚至可以将补贴链延伸到内地城市长途汽车和火车的旅客普通票价补贴等方面。

此外,为了让这一调控机制更有效的实施,我们还要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特别是快速公共交通,如:地铁,brt公交等等,让更多市民出行更加经济、便捷。其次是在一些城市重要的公交站点和地铁站口附近建一些大型的立体停车场,让更多的有车族把车停在这些离家最近的立体停车场,然后换乘快速公交等代步工具到达目的地。

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石油消费需求也快速增长。我国是石油进口大国,如果采用上述的调控机制,除了能解决城市交通拥堵以外,还有许多好处。下面简单列举4条:

一、可以更有效地打击黑出租车,因为出租车的回补率比其它车辆高,从而规范出租车市场的正常运营。

二、有利于打击黑机动车市场。因为只有正规车辆才能得到补贴,黑机动车主无法承担高油价,黑车就没有了市场。

三、可以更好的促进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和减少石油资源浪费,为世界节能减排、改善自然环境作出重大的贡献。

四、通过对公车等特殊车辆当月行程数的公开、公布,加强对公车等特殊车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监管。

总而言之,要根本上解决我国城市交通的拥堵问题,关键在于改变我国有车族的用车习惯。通过“高油价”和“回补率”的组合机制,让有车族自觉地减少用车时间,养成尽量避开城市高峰期用车的习惯,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这才是最有效的。

采用“高油价”和“回补率”组合机制,就算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城市交通拥堵问题,起码可以慢慢改变国民的用车习惯,自觉的增强环保意识。从另个角度来讲,让超时用车的人承担高额的用车成本,更能显示社会的公平,才能鼓励有车族尽量少用车,让更多的老百姓从中受益,最终达到社会的完美和谐。

交通拥堵是各大一线城市面临的严峻问题,12月23日“北京交通改善措施”公布,北京治堵最终走上了“摇号”限量的方向。拥堵的交通不仅增加了人们出行的时间成本,还不利于“节能环保”。城市堵车成本最大是油耗,当前,中国的石油消耗量仅次于美国,居全球第二,据统计有30%的汽油是消耗在堵车的时候。在污染排放上,我国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占排放总量的30%,一辆轿车一年排出有害废气比自身重量大3倍。要解决“城市拥堵”,落实“节能环保”,智能交通是解决思路之一。

在科技以迅雷不及掩耳盗铃之势更新的年代,汽车已不仅仅是代步工具,科技赋予汽车更多功能,汽车还可以有娱乐,学习,工作,完成紧急救援等功能。3g汽车应用的远程诊断、远程控制、咨询、娱乐、通信、位置服务六大领域已是必须的领域。

这一切基于telematics(远距离通信的电信telecommunications与信息科学informatics的合成词)技术的进化和应用,和整个社会的信息化程度。目前可见的是传统的telematics增值服务项目,另外则是和3g甚至4g紧密相连的各种telematics技术在汽车上的实现。

在技术上,3g移动通信网络高速发展,能够提供宽带化的无线信息传输通道,在全国范围内更好地实现无线漫游,并可以处理图像、视频流等多种媒体形式。我国三大通信运营商都已经建成覆盖全国的基础通信网,三大3g网络的建设,今年都将完成全国地市级城市的网络覆盖,未来两年将对县城实现基本覆盖。这为建设车联网提供了坚实的网络基础。

新一代汽车标榜低耗能、低碳排放,也因此现今汽车产业已经把节能减碳当成最大卖点。但是随着车辆数量的成长,行车时之突发状况也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使得标榜绿色环保的新款车辆已经相形失色,消费者更需要的,是一款除了省油节能,也要兼顾安全的智慧车辆。而新一代的汽车与智慧化相互结合,将成为汽车产业的主流发展方向。

智能化是汽车产业的最终发展趋向。一般人认为智能汽车就等同于高阶车款,但随着关键半导体零组件如感测器、mcu等产品的价格更为低廉,目前在许多平价的新车款上,都已经加入更为智能化与人性化的功能,增加行车的安全性。因此,“智能”已经不是高阶车款的特权,而是逐渐“平民化”与“普及化”,以更平易近人的面貌,进入寻常百姓家。

专家认为,未来城市交通将面临的四大挑战,包括:能源消耗、废气排放、行车安全及交通堵塞。针对这些挑战,汽车科技的发展方向也将产生重大变化,加上更多智慧化的体贴驾驶人设计。此外,未来车辆也将进入“车联网”的时代,这主要是把互联网和以行车应用为主的物联网结合在一起的新网路型态。联网最大的价值在于“处理信息”,而且能够采取最有效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车联网是通过汽车收集、处理并共享大量信息,车与路、车与车、车与城市网络实现互相连接,从而实现更智能、更安全、更有效的驾驶。

ars汽车远程信息服务系统是以移动通信、车载计算机、卫星导航、移动数字电视、互联网为依托,基于telematics汽车无线远程技术平台,整合政府、交警、移动通信、金融保险、急救中心、移动传媒、加油站、维修救援、二手车、停车场等汽车后市场资源,为车主提供更安全、更便捷、更经济、更时尚的汽车生活方式,能让未来汽车生活实现零堵塞和零事故,是未来城市个人交通的最新解决方案。

据相关人士介绍,目前国内走在telematics行业最前端的是“ars汽车远程信息服务系统”在规模、技术、服务上都将为所有汽车驾驶者打开了全面融入互联生活的窗口。其旗下400座席的呼叫中心以及近万家特约服务商组成的服务网络,可以为汽车用户提供包含碰撞预警、红外夜视、出险报警、远程诊断、汽车救援、动态路况及各种信息咨询等在内的一系列服务,对车主的汽车生活的安全性、便捷性、经济性、时尚性有了很大的提高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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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人们开车都尽量避开收费地段,能绕则绕,你在这个地段收费,有些车为了省费就绕道行驶,另一个地段又拥挤起来,顾此失彼,其它地方又拥挤了。另外,收取道路拥堵费必然就要建与之配套的收费站,本来就拥挤的地方,还得停车或者放缓速度交费,显得更为拥挤。

退一步说,假使收取拥堵费能在收费路段起到缓解的效用,那也是私家车为公务车让路,公车无须自个出钱,实报实销,越是收费越疏松越往那跑,更为方便。

诚然,国际上收取车辆拥堵费有过先例,如:新加坡等,他们在此方面确实有不少好经验,但是我国的国情不同,技术规范不同,电子化普及的程度不一样,尤其是公车过多,照搬它国的做法不一定行得通。解决交通拥堵不能把眼光盯在收费上,关键在于通盘考虑,统筹安排,如:错开上下班时间,限号驶行,鼓励上班近的人员改乘自行车,加大地铁建设步伐,实行公交优先的政策等,尤其是要严格控制和减少公车的数量。不然,收取拥堵费只能是增加车辆出行成本。

城市道路网路要有层次(干线、主干线、支路共同组成)同时要有迂回道路来应急,组团(片区)联系一定要主干线(至少是6车道,全互通立交保障转向)来承担。多建停车位,解决停车问题。

2、减少红绿灯,(可以减少车辆无谓停滞,提高路口通行效率)。

3、撤出中心隔离护栏,多设调头标志、多设人行横道线。总之,交通要以人为本,要盘活,而不要管死。

摘要:随着汽车与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城市交通问题日益突出,而增加道路和限制车辆不是解决问题最经济有效的办法,指出了其对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应用价值;分析了我国城市交通的现状,明确了交通结构在我国城市的应用前景;提出了改变出行分布、交通路网等我国城市交通管理的具体策略。

关键词:城市交通状况,交通结构,均衡路网,交通出行分布,改善策略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城市经济的发展,机动车的数量快速增长,大中城市交通堵塞、交通秩序混乱的状况日趋严重。新建道路不仅造价高费时费力,而且完全依靠修建道路并不能满足需求。因此,如何提高现有道路通行能力,对其充分利用,以达到缓解交通堵塞状况,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解决城市的交通阻塞问题,通常的做法是进行大规模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然而,国内外许多大城市的交通发展实践证明,增加交通供应是无法满足交通需求的无限增长的,只靠加大投入、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交通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调节交通供给与需求,才是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关键所在,而交通管理的理论和方法为我们解决城市交通问题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

现在城市交通状况。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私人小汽车拥有量迅速增加,居民出行总量逐步增长,出行距离快速增加。以上海市为例:2009年至2010年,上海市调查数据表明,全市一日出行总量达到4540万人次,较2004年增长11%。在出行量增长的同时,居民出行在构成上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主要是上下班以外的出行需求,如购物、娱乐和业务等,占出行总量的比重1995年仅为32%,目前已经达到51%。伴随出行构成呈多样化发展,居民出行对交通服务的个性化需求也越发强烈。与2004年相比,轨道交通、小汽车、电(助)动车出行方式比重有明显增长,中心城居民上下班平均花费的时间由2004年41.4分钟延长到43.2分钟,而主要问题围绕在上下班高峰交通出行、小汽车出行增长等方面。由此可见,居民的出行总量及上下班的出行比重在不断增长,也在为满足居民的个性化需要不断努力,但是上下班时间仍在增长。

交通状况如此严峻的原因2.1机动车增长速度快。

从交通需求的角度来看,城市人口规模和土地利用形态决定交通需求的总量和时空分布特征、出行要求因素,也可能源于城市布局没有考虑到交通瓶颈的影响,从而导致城市土地利用与路网布局的失衡。我国区域中心城市为了改善人口和工商业活动高度集中的市中心区的道路交通状况,纷纷进行老城区的改造和扩建新城区。由于城市规划中缺乏对交通发生源影响的协调研究,行政、医疗、教育、商务中心并未迁出老城区也未在新城区新建,而外迁人口又多以自行车和公共交通为通勤工具,不愿意搬迁过远,这就导致了城市建成区的无序蔓延,这样的城市郊区化不仅没能减轻原市中心区的交通负担,而且还引发了大量不必要的交通量和远距离出行,甚至可能使部分居民由公共交通转向自驾车出行,进一步加剧城市交通的拥堵状况。

3改善城市通行能力的措施3.1削减交通总量。

为了满足对交通的需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我们可以采取:(1)设置公共汽车专用线。在道路较宽并可划分多条车道的情况下,专门划出一条车道作为公共汽车的专用车道,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在道路狭窄而不能划分多条车道的情况下,将有些公共汽车线路较多的道路辟为公共汽车专用道。(2)设置公共汽车优先信号。在交叉路口前设置一个专门用来检测公共交通车辆的车辆监测器,这种检测器将所检测到的公共交通车辆的信息及时送到交叉路口的交通信号机中,使交通信号机很快改变信号灯色,而让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过交叉路口。(3)设置公共汽车定位系统。公共汽车定位系统是一种高级控制方式。在控制中心,设有交通状况显示板和可与各公共汽车直接联系的通讯系统,交通治理人员随时可以知道每个公共汽车的位置,以及每个公共汽车候车站上下乘客的多少,因而可以有效地调动车辆,提高公共汽车的运营效率。(4)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的交通标志。建立一个科学化的公共汽车优先通行的交通标志系统,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指示公共汽车优先通行的交通标志;另一类是具有明显而科学的公共汽车站牌标志,不同线路在同一站的站牌要尽量设的距离近一些,以方便乘客换乘。

3.6增加路网密度,提高交通建设决策水平。

交通管理是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重要途径,要解决我国城市交通拥堵的问题,可以依据交通管理与控制的思想,分别从削减交通总量、城市交通规划、城市交通管理等不同层次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由于缺乏成熟系统的应用经验,本文对我国城市交通管理的拥堵问题进行的探讨,有待进一步深入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吴兵,李晔.交通管理与控制(第四版)[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9年.[2]石飞,我国交通需求管理(tdm)对策研究[j].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7年.[3]段里仁.城市交通概论[m].北京:北京出版社.

交通拥堵问题分析及政策建议

城市道路的供给不足严重的制约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功能的实现,道路使用需求的不断增长导致了这一资源的稀缺性以及道路使用外部性的增加,因此造成了严重的交通拥挤现象,近几年,公共交通现象日益突出;城市交通引发了日趋严重的环境污染、能源浪费和交通事故频繁,从而导致了整个城市交通运输效率下降,城市经济和居民生活受到严重的制约。本文将在公共交通拥堵的原因和解决措施上做出初步的经济学分析。

基本经济理论:供给和需求的关系问题;最低成本和实现最大经济利益;实现最优配置,边际成本以及边际收益相关理论;博弈论;需求的价格弹性、收入弹性和交叉价格弹性等。

分析与结论:交通拥堵现象日益突出,去年拥堵城市排名济南超越北京成为全国最堵的城市,我认为造成济南‘首堵’的一条重要原因就是济南为保护泉水而始终没有发展地铁;对于全国大中城市普遍堵车的原因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说:1.经济学角度:城市道路是公共产品,是既不具有非竞争性也不具有排他性的物品。对于公共交通,每个人可以选择任何时间在任何一条道路上行车,其所支付的只有时间成本。因此,城市道路拥挤是因为人们都想进行公共交通的消费,但却没有支付公共交通的生产成本,更没有维护公共交通这一意识的行为所导致的。从经济学上来说,即为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所采取的经济行为都是力图用最小的经济成本去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然而过度拥挤产生的巨大的时间成本影响了利益的增长,这使得城市交通更加不可能达到最大的经济效益2.从博弈论角度说,人们都想使自己的利益达到最大化,即均想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目的地,所以大多数人在出行时都会选择使用私家车,而近几年私家车数量的增加是巨大的,从而使得公共资源供不应求。这就直接导致了道路资源供给有限的情况下需求的无限增长,结果造成交通拥堵现象。

近两年习总书记上台以后,实行的措施是大力发展轨道交通来缓解交通,单单哈尔滨就有好几条地铁线全面开工建设,这是通过增加供给的形式缓解交通拥堵;目前已经采取的还有限号,收费站收费等具体形式;对于缓解交通,还有具体措施比如减少出租车的运行时间,降低出租车空载率这样资源闲置的现象,限制小轿车进入主城区数量,利用需求的价格弹性、收入弹性和交叉价格弹性等理论降低乘坐公交车价格或者直接提供免费交通,规划专门公交车车道来增加人们采取公共交通出行的数量。利用高新科技加强交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等等。

然而交通拥堵问题依然严峻,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政府和全民的不懈努力。

交通拥堵方面的论文

公安院校交通管理工程专业是一个集工程技术与社会管理为一体,兼顾“硬”科学与“软”科学的综合性、实践性专业。在建设创新型应用人才的背景下,将cad技术引入公安院校交通管理工程专业建设中,构建基于cad技术应用的公安交通管理工程专业课程体系,不仅可以巩固专业知识的理解与掌握,还能加强公安技能的培训,为提升公安队伍科学管理的能力奠定技术基础。

cad技术;公安院校;交通管理工程;实践教学。

公安院校交通管理工程专业是一门综合性、系统性、社会性及动态性的专业,涉及交通管理及交通工程两个方面。交通系统是与整个社会经济系统密切相关并相互影响的复杂巨系统,其自身又是一个由诸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要素所组成的有机整体,是一个多目标、多约束、开放性的大系统。[1]而交通管理工程就是利用工程、教育、执法等手段,正确处理道路中的人、车、路、环境之间的关系,使交通尽可能安全、畅通、和谐发展。因此,交通管理工程是一个集工程技术与社会管理为一体,兼顾“硬”科学与“软”科学的综合性、实践性专业。

(1)思想认识不足,教育理念存在偏差。思想和理念是实际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我国高等教育虽有百年历史,但在思想理念上始终存在重理论轻实践、重灌输轻创新、重条件轻管理、重局部轻整体的观念。[2]公安院校交通管理工程专业培养模式也普遍存在重视训练学生的警务执法技能,而忽略对决策性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而一名卓越的警务人才,不仅需要灵活掌握警务执法技能,还需要有针对性地培养道路交通管理与控制的决策性创新实践能力。

(2)资源配置不佳,教学条件有待提高。随着公安院校办学规模、专业数量、招生人数的扩大以及交通管理工作的复杂性与艰巨性日益突出,对交通管理工程专业学生的培养质量要求也必须随之不断提升。公安院校交通管理工程专业作为新兴特色专业,由原来的大专变为本科专业,在人才培养模式、教学配套条件等方面都对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虽然公安院校实习基地资源较为丰富,多为地市级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但是校内与之配套的实践教学条件不佳,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配备还处于初级阶段。

(3)课程设计单一,实践教学缺乏创新性。由于教学理念偏差、教学条件不足,公安院校交通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缺乏一定的创新性。浙江警察学院交通管理工程专业虽然也开设了相关交通工程设计类课程,例如交通工程学、道路交通控制学、交通组织与规划、交通建模与仿真等,但存在单个课程各自为政、课程间交叉融合不足,学生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严重脱节,对学生决策性创新能力的培养停留于理论认识层面等问题。交通管理工程作为一门综合性和实践性都非常强的专业,目前的课程培养体系偏重理论讲授,学生缺乏对理论的综合应用及实践能力。同时,由于交通具有不可实验性和不可再现性,很难在实际中对相关的理论知识与技术进行应用。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计算机辅助以及虚拟再现的手段,可以为交通管理工程相关课程的实践应用提供技术支持。

cad(computeraideddesign)技术,又称计算机辅助设计是以计算机系统为支持,进行产品和工程的方案设计、解析计算、判断优化、分析评估和详细设计的一门技术。[3]cad技术由于其综合分析能力、逻辑判断能力、优化评估能力以及虚拟仿真能力等特点,非常适合在交通管理工程这类综合实践性专业中进行应用,对专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加深学生对专业基本概念及理论的理解。公安院校交通管理工程专业包括交通工程及交通管理两大方面,课程涉及数学、物理、运筹、管理、工程等多方面的内容。学生通过理论学习可以基本掌握专业课程中的基本概念及基本理论,但是缺乏将理论应用于实际工程的创新能力。通过采用cad技术进行实践操作应用,可让学生在应用的过程中巩固对基本理论的掌握,同时加深对专业知识体系的理解。例如,在学习“交通规划与管理”课程时,学生可通过对transcad软件的学习从而更深入地理解交通规划“四阶段”模型。

(2)培养学生对专业的浓厚兴趣。公安院校交通管理工程专业基于自身专业特点,目标培养适应现代化交通管理的卓越警务人才。学生在进入本专业学习时,对专业的认同感较低,认为交警的主要职责就是路面执勤,忽略了交通管理工程专业本科培养的主要目标。因此,对于cad技术的引入及学习,可引导学生开展专业相关的课程设计,例如交通设计、道路工程基础、交通事故勘测、交通仿真等课程设计,培养学生对专业的浓厚兴趣。

(3)提升学生的专业培养效果。交通管理工程内在机理具有高度的复杂性,这导致了解决方式的复杂与多样。[4]比如在交叉口设计或交通事故勘测中,一般都需要处理大量的数据,绘制图纸。这些设计任务的完成,若用手算笔绘,工作量很大,花费太多时间,局限学生的创新思维。若在这些设计中增加cad技术,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设计理念与效率,也有助于学生在设计的过程中灵活运用基础理论知识,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4)增强学生的公安实战技能。公安院校交通管理工程专业培养的本科生毕业后基本都输送到公安实战部门,学生所需具备的业务水平要求较高。在这样的大背景条件下,在专业培养中增加cad技术的学习与应用,可以增强学生的公安实战技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复合型”的交通警察人才。

4.1交通事故处理。

autocad软件是美国autodesk企业开发的一个交互式绘图软件,主要用于二维及三维的绘图设计,[5]也是目前国内外应用最为广泛的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6]由于autocad软件操作简单、绘图精确,且提供二次开发环境,可与地理信息系统(gis)、交通仿真系统、交通诱导系统等兼容,在交通行业有着非常广泛的发展和应用。交通事故处理流程中,需要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测,绘制精确的事故现场图作为事故处理的依据。目前,交通实战部门人员主要通过现场手绘《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进行存档,绘图过程繁琐且不精确,绘制的图纸不易存档保存。因此,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可以借助autocad绘图软件绘制现场勘测图,如图1所示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测图,图中可清楚详细记录事故现场情况,对事故发生时的地点、车辆运行轨迹、碰撞类型等信息一目了然。

4.2交通系统仿真。

交通系统仿真可以动态地、逼真地模仿交通流和交通事故等各种交通现象,在研究出行者出行行为和各种类型道路交通流运行机理的基础上,复现交通流的时空变化态势,深入地分析车辆、驾驶员和行人、道路交通要素的特征,有效地进行交通系统的规划、组织与管理、交通能源节约与物资运输合理化等方面的研究。[7]交通警察作为城市交通的管理者,需要借助交通系统仿真对所提出的管控方案进行效果评估。因此,对于交通管理工程专业的本科生,也需要在课程设计中增加交通系统仿真技术的学习及应用。如图2所示为行人过街行为仿真,通过vissim软件对设计的行人过街信号配时方案进行模拟仿真,并对方案进行评价。图3所示为道路交叉口交通仿真,模拟交叉口的实际运行状态,从而对优化方案进行评价。

4.3交叉口信号配时优化。

交叉口交通信号配时优化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缓解道路拥堵提升路网运行效率的重要技术手段。利用交通辅助技术进行交叉口信号配时的优化与评估,能够有效提升交叉口信号配时的效率与科学性,并能够进行事前评估与对比分析,更好地为交叉口交通管理提供有效依据。syn-chro软件是一款交通信号辅助配时设计工具,并具备交叉口通行能力分析仿真、区域协调控制、交叉口自适应控制等核心功能。同时,该信号辅助配时软件还具有与主流的交通仿真软件corsim、transyt-7f、hcs等的接口,具有较好的工程实践价值。synchro交通信号协调及辅助配时设计软件包含syn-chro、simtraffic、simtrafficci、3dviewer、warrants等的组件,能够实现交通仿真、三维场景生成、独立交叉口评估等功能。synchro兼容hcm2010、mutcd2009等重要的国际重要规范标准,为交叉口的评估与信号优化提供了标准化的辅助决策流程。

将cad技术引入到公安院校交通管理工程专业课程的建设中,可以巩固学生的专业知识掌握,加强学生的公安技能培养,为交通警察队伍输送综合型、应用型的警务人才。作为交通管理工程专业的教育者,应该努力探索新的领域,挖掘新的技能。在专业培养的过程中,尽量为学生创造更好的软硬件设计条件,将应用和开发结合起来,将cad技术广泛并巧妙地应用于交通管理工程专业的教学实践中。

[1]王炜,过秀成.交通工程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1(6).

[2]康君奇.大学创新人才培养与实践教学改革[j].实验技术与管理,2009.26(4):7-9.

[5]戴学臻.交通工程cad基础教程[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2:3.

[6]尚守平,吴炜煜.土木工程cad[m].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8.

[7]隽志才.交通系统建模与仿真[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4.

城市交通问题的论文

摘要:文章在分析城市交通节能减排需求基础上,通过对交通综合信息平台、智能化红绿灯等技术应用进行研究,并以节能减排规划体系为例,简单介绍其在交通规划中的应用,为城市交通规划提供参考。

关键词:城市交通规划;智能化技术;节能减排。

在我国经济发展转型期,政府提出低碳经济。为实现节能减排,国家采取试点城市开展。而在我国能源消耗产业中,交通运输业占到很大比例,低碳交通是交通领域必然发展趋势,节能减排形势非常严峻,分析城市交通规划节能减排智能化技术的应用有重要现实意义。

当前城市交通规划中提倡低碳交通,以“低能耗、低排放”为目标,实现交通可持续发展。以上海交通能耗监测数据为例,2005年交通能耗为1786万吨,到2015年已经上升到3200万吨,年均增长率约为8.2%,节能减排形式非常严峻。随着民众环保意识的提高,节能减排在交通规划中的重要性更加明显。在交通规划中,宏观和微观方面都需要实现合理、科学的监测统计以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宏观方面为实现发展目标,控制能源消耗及碳排放量;微观方面校正司机个人驾驶行为,实行绿色出行导向。但是,在城市交通规划中,还有很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首先,交通数据量庞大,想要得到具体能耗排放量难度较大,数据无法为宏观设计提供支持。其次现有检测体系虽然重视环保,但是缺失关键算法和参数,难以为交通规划提供数据支持。最后没有建立符合需求的本土化数据体系。

城市想要实现低碳交通,需要从政策支持、技术支持和管理支持等多方面角度进行分析,文中重点分析智能化技术的应用,例如城市交通规划中常采用的智能化技术包括智能化红绿灯技术、能耗感知技术、高分辨率仿真技术等。

(一)常见智能化技术的应用。

在城市交通规划中引入智能化技术引导出行,能够减少能源能耗[1],不少城市已经在交通规划中引入智能化技术。车辆能耗排放感知技术是当前大力发展技术之一,主要监测交通运行数据、车辆基础数据、污染物排放数据等。但是到目前为止,这些监测数据还存在数据孤岛情况,并不能实现质量监控。多维感知技术以海量数据为结构基础,交叉融合各类数据,测定能耗、污染物排放等。上海从2005年开始,在城市交通规划中引入智能化技术,建设交通综合信息平台,已经初步完成阶段目标。所有公交车和出租车安装车载信息系统,同时在中心城区安装车辆检测设备,采集饱和度、车辆以及其他数据,提高交通信息化服务水平。智能化红绿灯是很多城市交通规划中重点设计环节,对缓解交通拥堵、实现节能减排有重要意义。以交叉路口为例,常用四相位方式放行,不同相位按照顺序切换,减少缓冲警告,右转车流与人流分开设计。在设置红绿灯时,安装传感器,采集相关参数,调整放行时间周期,采用固定周期调整和时间比例调整相结合的办法,自动调整交通参数开放道路。采用智能化红绿灯技术能够减少车辆延误12.74s/辆[2],大大缩短车辆延误时间。高分辨率仿真技术解决节能减排中的微观规划和评估问题,以基础设施为基础,建立仿真模型,评估一定范围内环境变化,在使用中还需要提高辨识度和真实性。鉴于交通数据量庞大,节能减排分析难度较大,海量数据分析挖掘技术开始应用其中,实现微观监测数据的评估。交通规划监测体系设计中,应用此技术能够实现数据监控。如云技术,提高了监测时效性和扩展性。北京城市交通规划中,已经利用该技术设计监测平台,采集和处理数据。城市交通规划节能减排设计中单独依靠智能化技术仍不足以达成目标,政府还需要重视低碳化运营,执行一系列排放管理政策,加强对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应用的扶持,同时贯彻低碳交通战略,解决供需矛盾。

(二)交通统计监测体系设计应用分析。

交通统计监测体系建设实现交通系统预测和预警,达到节能减排目的,为城市交通节能减排做出巨大贡献。规划设计中引入智能化分析技术,编制年度能源类型,并划分能耗清单,监测不同时间能耗排放变化,为重大交通政策开展提供数据支持。如北京设计了海量数据分析挖掘技术框架,分布式采集数据,动态接收数据,对数据进行流失计算。单一的智能化技术的作用有限,规划中,需要全方位考虑,设计其他数据监测系统。北京节能减排统计和监测平台数据设计包括数据采集平台、处理平台、数据共享平台和数据支撑平台,并根据车型设计不同检测系统,如公交检测分析、旅游车辆检测系统等。交通管理部门综合考虑车辆结构、排放强度和车辆数量等,提出不同的规划方案,对数据进行有效分析和预测,得到节能减排相关指标。同时提出发展策略,控制能耗总量。在国外驾驶行为监测基础上,设计监测-诊断-评估体系,持续监测汽车能耗,得出不同车型能耗,并根据此设计整体培训体系,应用实践发现培训后车辆百公里能耗下降7%。

总之,城市交通规划中引入智能化技术能够逐渐实现节能减排,在后续研究中,还需要不断建立符合本地需求的智能化监测体系,不断提高交通网络信息化建设,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作者:蔡蕾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参考文献:

交通拥堵方面的论文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交通拥堵呈现加剧之势。本文以武汉市交通情况为例,深入分析了路网密度、道路级配、城市布局、出行方式等导致城市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认为路网结构和空间分布不合理带来的出行结构不合理是导致交通节点拥堵的深层原因,提出构建小尺度高密度路网、减少长距离跨区域出行需求、建立高比例公交出行结构的对策建议。

交通拥堵路网密度路网结构快速路主干路。

城市交通拥堵愈来愈严重,大都市变成了“大堵市”,交通拥堵成为一种“城市病”。产生拥堵的真正原因是什么?有什么解决的办法?无论专家还是普通市民都在思考。本文以武汉市为例,对城市交通拥堵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一些新的思路和对策。

2010年底,武汉市户籍人口为837万,主城区人口483万,主城建成区总面积447平方公里;轨道交通通车里程28.5公里,城市道路长度约2724公里,道路面积7125万平方米,人均道路面积12平方米。人均道路面积达到了国家规范要求(7—15平方米),位于中值区间。2010年底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04.6万辆,其中私人小汽车49万辆。

武汉市道路交通流量主要集中在以过江通道为纽带的主干道上,城区中心的交通拥堵表现为从中心向外围迅速扩散的趋势,其中高峰小时流量大于5000辆的路口从2008年的68个增加到2010年的80个,年均增长6个;高峰小时流量大于1万辆的路口从2008年的16个增加到2010年的22个。近五年来,武汉市道路运行车速呈下降趋势。2010年三环线内平均车速为20.0公里/小时,较2009年下降0.4公里/小时、2%,较2005年下降6.3公里/小时、24%。

从拥堵的节点分布来看,2010年武汉市交通易出现拥堵的80个节点中,主干路上有64个,占了总数的80%。主要为沿常青路—青年路—武胜路—武珞路一线,拥堵点达18个;解放大道沿线拥堵点14个;雄楚大街沿线拥堵点8个。表明车流、人流都集中于主干道及其交叉节点。

对武汉市出现的交通拥堵进行分析,容易发现,武汉市具有导致城市交通拥堵的一些重要原因。

1、道路网密度偏低。

国家规范的道路网密度标准为5.4—7.1km/km2,武汉市2010年底主城区等级道路密度仅为3.2km/km2,只有国家规范最低值的60%。国际先进城市均非常重视构建高密度的城市路网,如东京、巴黎、纽约、柏林等城市的路网密度都超过10km/km2。

2、道路网等级结构不合理。

根据规范,路网合理的级配结构比例,即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比例应为1∶2∶3∶7。2010年底武汉市路网结构比例约为0.7∶2∶2.3∶3.7,主、次干路密度基本满足规范,但快速路、支路相当欠缺,严重制约城市交通快速运行(不快),也影响路网整体效益发挥(不畅)。

3、公交出行比例不高。

大城市的日常出行应以公交为主,其出行比例需达30~50%,特别是轨道交通的出行比例要大。东京、巴黎、伦敦等大都市公共交通出行比重普遍在50%以上,香港的公交出行比例则达到了90%以上。目前,武汉市公交出行仅为23.8%,离建设部要求大中城市公交出行最低标准30%尚有较大差距。其中公交设施中最欠缺的是轨道交通,武汉市轨道交通通车里程仅28.5公里,且不成网,与国内大陆地区2010年轨道通车里程上海420公里、北京336公里、广州236公里等差距十分显著。

4、停车位严重不足。

2010年武汉市机动车拥有量达104.6万辆(其中私人小汽车49万辆),而停车泊位仅有31.5万个。按照国际通行的1∶1.2的泊位供需比例,仅私家车就需要停车泊位59万个,即使现有停车泊位全部用于私家车,缺口就达50%。而香港现有59万辆机动车,但有63.86万个停车泊位,是武汉的2倍。

5、人、机、非没有严格分离,过街设施缺乏。

武汉2010年三环线内人行立体过街设施126座,其中人行天桥85座,过街通道41座,与大城市的要求差距明显。如香港现有1169条人行天桥及人行隧道,北京有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共620座,广州现有人行立交规模也已超过270座。

6、管理措施还需加强。

管理措施对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影响极大,武汉存在交通组织不尽合理、占道经营、违章停车、车辆随意变道、交通指示系统不完善、交通信息化水平不高等问题,交通组织还待进一步优化,道路资源没有充分利用,削减了道路的通行能力。

7、城市规划布局结构不合理。

就业岗位与居住的协调分布、完善的生活设施配套等均能给交通带来好的结果。目前武汉部分区域现状功能较单一,以居住功能为主,不能提供相对平衡的就业岗位,增加大量的交通往返于中心城区与周边组团之间。如后湖、常青、金银湖、南湖等地区与主城区之间的交通,不仅出行距离长,而且其中机动车出行比例高,高峰时段道路双向流量分布不均匀,潮汐现象明显,高峰时段易出现拥堵。

8、施工对交通的影响。

武汉市处于大建设、大发展时期,多个建设阶段并存,既有大规模的轨道建设,也有大规模的道路建设;既有快速路网的建设,也有次支路的建设;既有道路的新建,也有道路的升级改造。武汉市现有各类工地近5000个,其中在建交通项目约300个。这些项目基本位于城市干道和交通的主流向上,施工将占用一定的道路资源,减少实际交通供给,将给原本拥挤的道路新增巨大的压力。

上述原因是导致城市交通拥堵的一般原因,但路网结构和空间分布的不合理带来的出行的结构不合理,则是导致交通节点拥堵的深层原因。仍以武汉市为例,通过一些典型片区进行对比分析。

1、武汉典型拥堵片区分析。

(1)青年路新华路片区。该片区指青年路(发展大道—解放大道)和新华路(发展大道—解放大道)所夹区域。长约4公里,宽约0.8公里,面积约3.3平方公里,公用路网密度5.5公里/平方公里(不含小区内部路网),路网间距平均300米,最小间距180米,最大1000米,仅有2.5纵和10横的道路网络,路网分布极不均匀。是汉口地区典型的堵区。

其主要原因是该范围内有中山公园、北湖、西湖等公园,又有多个大型居住小区。这些致使公用道路上一般长达300至1000米无连通道路,各小区都像一个口袋,各口袋的出口都连接到一条主次干道上,同时利用同一条道路出行,导致拥挤。各小区内部道路不对外,利用率极低,致使小区外部公用主次干道使用功能不明确,既当小区支路(短距离出行),又当干道使用(过境交通),同时又是步行道和非机动道。这导致公用道路功能混杂,断面过宽,道路宽度往往是50米以上,含6条机动车道+两边5米左右的非机动车道+5米左右的人行道。另外,因为小区以居住功能为主,内部不可能将各种设施配套齐全,小区居民对外出行率高,且主要依靠私人交通工具(私家车、电动车、自行车),这样又导致私人交通工具购置率高和使用率高。

(2)中南路、武珞路、卓刀泉北路和八一路围合的片区。该片区长4公里,宽0.9公里,面积约3.8平方公里,路网最小间距880米,最大2200米,仅有2纵和4横贯通的道路网络,公用路网密度仅3.4公里/平方公里,路网分布极不均匀。该片区分布着武汉大学、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洪山公园等,内部道路均不能对外使用,公用道路贯通性极差。是武昌地区典型的堵区。

2、武汉典型畅通片区分析。

(1)汉口老租界片区。该片长4.0公里,平均宽约1.0公里。该片区面积与常青路新华路片区相当,约4.2平方公里,公用路网密度15公里/平方公里(不含小区内部路网),路网平均间距150米,最小路网间距100米,最大200米,有5纵18横的道路网络,路网分布均匀。

该片区除中山大道江汉路段拥堵外(为商业密集点),其余道路均全日不堵车,且道路断面均很窄,大多2车道﹢两边2—3米人行道,该区域多采用单向交通组织,公交线路布置合理,交通顺畅。

(2)青山区南干渠片区。该片区长3.3公里,宽1.2公里,面积约4.0平方公里。该片区道路分布均匀,平均间距200米,公用路网密度9.2公里/平方公里(不含小区内部路网),约为常青路新华路片区的2倍。该片区道路断面均不是很宽,2车道居多,两边2—3米人行道,公交线路布置合理,整个片区交通畅通,流量分布均匀,市民出行便捷,步行也极方便舒适。

3、国际先进城市路网分析。

日本东京都总面积2186平方公里,人口1300万,汽车保有量460万辆,人均0.36辆;北京市域面积16807平方公里,2010年人口1961万,机动车保有量480万辆,人均0.25辆。由于人口密集,交通堵塞也曾是东京市府面临的难题。尽管现在也经常堵塞。东京都人均机动车比北京多,路比北京窄,其解决交通拥堵除了靠公共交通,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有非常完善的路网格局,缓解了高峰期的交通拥堵状况。

东京中心城(区部)621平方公里(与武汉主城区相当),道路总长约1.18万公里,道路总面积9834万平方米,道路面积率约16%,路网密度为19.03公里/平方公里,约为武汉主城区的6倍。东京路网主要由街道、小区内部道路(是贯通的)和高速路组成。中心城区路网分布均匀,道路平均间距为100米,很少有被大院分隔的情形,很多楼宇四周均有道路可通行,道路之间的间距为30—40米。

从以上各片区路网和交通运行的差异分析可知,武汉市部分片区内的居住区、学校、医院、公园等大单位自成体系,严重分割道路,造成路网格局不合理,从而形成大尺度、低密度的城市路网,带来长距离、跨区域的出行需求,而同时公交体系不完善又促使市民依赖私人交通工具出行,最后大量交通集中于主干道上,且主干道上交叉口主要依靠信号灯转向,容易引发主干道交叉口的严重堵塞。构建小尺度、高密度的路网,减少长距离、跨区域的出行需求,建立高比例的公交出行结构,这是改善交通拥堵的关键。为此建议:彻底打开各居住小区、各大单位。城市的交通不能由房地产开发商主导,城市开发需要统筹安排,打开各居住小区、各大单位,让道路相互贯通起来,形成密集的路网,路网间距应控制在200米之内,路网密度应在10公里/平方公里以上。一方面能够有可能充分组织单向交通,提高通行能力;另一方面还可提供大量的沿街商铺,解决就业。减少甚至废除主干道。封闭的小区、大单位是造成堵塞的原因,主干道+信号灯的通行方式则是形成堵塞的载体。建议将目前规范规定的“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的城市路网体系逐步调整为“快速路+街区道路+街区内部道路”的体系,近中距离出行依靠街区道路,长距离出行依靠快速路、无信号灯。通过路网结构的调整和改变,改变市民的出行习惯和方式,建立高比例的公交出行结构。由当前的私人交通工具(大量小汽车、大量电动车、大量自行车)为主,公共交通为辅的模式,转变为私人交通工具(少量小汽车、少量或无电动车、少量自行车)为辅,公共交通为主的新模式。

[2]邓毛颖:广州市交通运行特征分析及改善途径[j].城市问题,2010(11)。

[3]杨向前:民生视域下我国特大型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研究[j].城市规划,2012(1)。

[4]高明华、张正河:关于大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解决途径[j].城市问题,2009(10)。

北京交通拥堵问题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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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拥堵一直是困扰城市的严重问题,尤其是北上广深等大城市更为明显。广州试行提高停车费来缓解拥堵,然而结果却令人唏嘘不已,提价后拥堵率不降反升。对于提高停车费到底能不能治堵问题,郎咸平教授和王福重老师在《财经郎眼》节目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郎咸平教授的观点是大幅度提高停车费根本不可能缓解交通拥堵现象。他用事实说话,根据一系列数据表明,交通现象是由一个庞大的公共系统工程所决定的。他认为政府应该加强地铁系统,公交系统等城市建设,系统性的把城市做一个改造,而不是简单的收费。城市建设不能以收费作为了结,提升价格是一个治标不治本的问题。,但王老师的观点是只要提高停车位价格到一定程度,那么交通拥堵问题就一定会解决。他所指的一定程度需要达到两个标准,一是恢复物品本来的效用,也就是恢复停车场本来的价值;二是价格要合适到达到市场的平衡。他认为规划没有止境,但价格可以涨到合适程度。在中国当今的规划前提下,当下的措施就应该是提高价格到一定程度,恢复停车场的本来功能。

两位老师的区别是郎教授认为价格只是一个机能,而王老师认为价格是全部的机能。所以主持人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广州8月1号大幅提高了停车费,反而一个月之后拥堵指数不降反升?对此,王老师提到了经济学的价格理论。他认为提升停车位价格,拥堵指数不降反升的原因是除价格之外的其他条件发生了变化。他虽然不能说出确切的原因,但他确信,一定有别的因素发生了变化。而对此问题,政府的回答是再观察一段时间。的确,一个月还不足以分析出这个问题的原因。

但我认为,王老师思考问题的形式是片面的,他没有用联系的,发展的观点来看待问题。他只想立竿见影的解决问题,停车费涨个十倍百倍,拥堵问题肯定会解决,但却忽视了他那种一味提升价格的做法所带来的其他问题。提升价格只是治标,不治本。我们应该寻找出最有效的办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他也没有考虑老百姓的需求。提升价格,对高薪阶层来说基本没有太大的影响,它所限制的只有老百姓,王老师这种一味以涨价来寻求市场平衡点的做法对基层老百姓是不公平的。

但我的观点并不是绝对化的。停车费可以上调,但是否也可以考虑分时段灵活浮动,不能只升不降,比如在深夜是否就可以实现“淡季收费”。停车在收费的同时也关系着千千万万车主的利益,建立更加完备的听证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价格机制的最主要的功能是可以改变市场的供需关系。出行的人数不变,不代表这些人必须选择开车出行,交通拥堵和出行人数的关系没有直接的关系,只和路面上的车数量有直接关系。增加用车人的成本,只要成本够高,自然会有一部分人会放弃开车去成本高的地区。交通不拥堵的地方,应该降低成本,交通拥堵的地方,应该提高成本。还要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让放弃开车的人,和无车可开的人更加方便快捷舒适。

我很赞同郎教授的这一观点:交通拥堵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郎教授认为政府应建立好大众出行系统,让大家不愿意开车,而我认为只建立好大众出行系统是不够的。交通拥堵的根本原因不是出行系统的问题,而是复杂的社会问题。

第一,人口问题。中国虽国土面积庞大,但人口众多,人均面积较小,这可能是导致交通拥堵问题的因素之一。而且,只有城市去中心化才能真正解决拥堵。在城镇化的过程中吸引了大量的外来人口涌入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寻求发展机遇,一线城市的人口过度集中,这导致大城市的拥堵问题更加严重。于是在远离城市中心高价值地段的外围廉价地段大肆修建民房出租,这么远的距离如何解决上班问题?修一条地铁过去?结果就是过于集中的人在同一时间,乘坐同一条线路出行,必然拥挤率暴高无比。修一条主干线,建一批公交车站?结果依然是过于集中的人在同一时间,乘坐同一批公交车挤在同一条路段上,一样的结果。自己买车?结果还是过于集中的人在同一时间,堵车在这条主干线上。为什么会这样?就是因为城市明显的中心区,在这个区域集中配置了优质的各种资源,而人口的大量分布又非常远离中心。如果城市的规划是由一个又一个小而全面的细胞化组织组成,人们就不需要每天进行跨区长征,在居住周边就可以进行工作,购物,上学,医疗,人们的出行需要的是“毛细血管”,而不是“大动脉”了,车子也就不再是出行必备的工具了。

第二,人民素质问题。据联合国公布的全球国民素质道德水平调查及排名,中国在后十名之内。我想不需要数据,我们自己就能感受到某些国人素质低下这一现象。部分车主为图一时方便,沿街随意停放车辆,严重影响其他车辆的通行。沿街商铺为自身利益而占用人行道和路面临时停车位。部分商贩长时占道经营,造成该道路无法通行。部分低速货车、轮式专用机械长时间占用路边临时停车位,把公共临时停车位当作自家停车场。部分行人、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不强,随意闯红灯、逆向行驶、乱停放等现象屡禁不止。交通畅通与国民素质有密切关系,所以,倡导少开私家车,多乘坐公共汽车的绿色环保出行计划,实施起来会因为国人素质差而变得很困难。

第三,交通规划问题。城市道路交通的总体规划不能适应城市交通的发展,如一些城市路口相交道路过多,车流交织严重,交通流量趋于饱和,但却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治理,再加上一些设计不合理、不人性化的标志,致使通行能力变的更差,雪上加霜。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区的扩大,车辆增加,人口集聚,城区功能布局已不能适应新的交通发展需求。城区主要的行政办公机构、商业网点、金融中心、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较为集中,吸引了大量的人流和车流,导致中心区不堪重负,早晚出行高峰尤为突出,且有的道路狭窄,交通环境恶劣,无法满足居民生活需要。即使是新建的场所也因土地、建设成本等问题缺乏对周边交通组织的考虑,有的不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甚至有意规避公安交管部门的监管,以致竣工后出现交通组织混乱的局面。

总之,停车问题和拥堵问题有一定的联系,停车问题是决定拥堵问题的因素之一,但却不是决定性因素。交通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是多因素综合的结果,牵一发而动全身,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交通拥堵。城市交通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是引发城市交通拥挤和堵塞的主要问题,交通需求管理的角度出发,结合国内外城市的实践经验,提出解决城市交通拥挤的对策。针对城市交通拥挤的状况,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治理交通拥挤和堵塞,保障城市交通的畅通,是城市交通建设与管理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我想,交通拥堵问题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应该科学的、合理的、系统的治理,所需要的不单单是时间,更需要政府和人民多方面共同努力。

对交通肇事罪几个问题的重新审视论文

交通肇事事后逃逸行为性质的认定是把握该行为的关键所在,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人主观恶意分析及责任认定有积极意义。通常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被认为是不作为。认为行为人具有保护现场、救助伤员的义务,却不履行义务,选择逃逸,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行为人不但违反了以上所述的各种义务,更重要的是其对行为存在主观恶意。有些情况下,尽管行为人实施了作为的手段,但同时也违反了一定的义务。因此,尽管逃逸行为在大部分情况下与不救行为是重合的,但在实际过程中,行为人即使尽了救助的义务但仍然会构成逃逸,例如将伤者送医院后逃逸的情况等。

分析逃逸行为的性质,应从是否有逃逸的实际行为来分析。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刑法》中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发生逃逸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其一,定罪情节的逃逸;其二,加重情节的逃逸;其三,致人死亡的逃逸。虽然三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不同,内在含义也有差别,但逃逸的方式是共同的,都是积极采取措施去逃跑,无论动机如何,行为的性质均是作为。

如前面所述,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是拥有主观故意的`一种行为,对此认定就不能和普通交通肇事的行为一样定为过失犯罪,而是应该从严把握。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是责任认定的基本依据,但是还要在认定时结合具体情形来确定,笔者认为应该从行为人主观动机出发来说明:

1.履行救助义务,但逃避法律责任。

例如,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人撞倒受伤之后,立即拨打120急救后逃离案发现场,医护人员及时得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急救。在此种情况之下,行为人虽然形成了逃逸行为,但是主观恶意不大。仅仅是因为想逃避责任,而现实中表现为急救伤者。因此对于此种情况,在认定责任的时后应该从宽发落。

2.逃逸后主动投案,但逃避救治伤者。

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之下,行为人不应该构成逃逸,原因在于行为人选择了主动投案。然而笔者认为此观点在实质上违背了我们立法的原本意愿。法律条文中之所以要规定逃逸行为是加重的情节,就是考虑到了要对受害人人身安全的保护。此类情况的逃逸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就是使伤者缺乏及时救助而死亡。因此这种情况造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是理所当然的。但是由于其逃逸后自首行为的成立,按刑法来减轻处罚也是要考虑的。

3.逃避法律责任且逃避救治伤者。

这种情况是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现象,行为人在主观的意愿上基本上都是是这两者的结合。基于此种情形,当然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一定的量刑范围内给予从重处罚。假如其结果是造成受害人的死亡,就是逃逸行为的再一次加重,形成了“因逃逸而致人死亡”。

4.躲避而非逃避责任。

有时会发生这样一种情况,肇事者在现场会受到受害者亲属围攻,因害报复,暂时进行躲避,或将受害者送到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害怕家属报复而暂时躲避,其后又主动到案。这种情况下的临时躲避要与逃逸进行区分,肇事者并未逃避抢救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因此不能以“交通肇事后逃逸”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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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规宣传教育中的若干心理学问题论文

摘要:道德教育的开展有利于学生心理上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引导学生思想向健康向上的方向转变。至今为止,中国开展的道德教育工作,无论是主要功能的发挥,还是具体的内容的实践都有着心理学的功劳。本文通过观察心理学在道德教育中的应用,分析学生的心理,以达到将心理学合理的应用到道德教育中,充分发挥道德教育的积极性作用。

关键词:心理学;道德教育;积极作用;学生心理。

心理学研究表明,一个人的道德观念的形成,是受到很多外在因素的影响的。探讨心理学在道德教育中的应用及其起到的作用,既可以健全完善现有的道德教育体系,又可以推动整个社会的道德教育观念的发展和整体的道德水平。在日益发展的社会背景下,要达到道德教育的最佳效果,必须将心理学应用到道德教育的实践中,充分的了解学生心理的变化。

一、道德教育和心理学的关系。

伴随着教育活动中,不断推进的道德教育理论的研究和实践工作的开展,教育家开始意识到心理学对于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并且,在充分的研究过心理学之后,将道德教育和心理学相结合,形成了一种新的理论体系―道德教育心理学。道德教育心理学的开展,是建立在实践的基准上,研究学生思想和行为上的热点,从而达到了解学生心理变化的目的。这种新的理论体系的形成,反映了当代社会对学生心理和道德教育的重视。一切关于事物的认知都是来自于实践过程。不管身处于什么时代,道德教育都是不可缺少的。尤其是在步入文明的社会的现在,对于人的道德教育更是不可缺少的。道德教育是适应时代发展的产物,它的'存在是为了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平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交流逐渐增流。在信息化的时代,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交流给人们的思想也带来一些转变。作为教育的一大构成,学校的道德教育也会受到或多或少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但是在复杂的社会形势下,道德教育工作者必须站在正确的角度,来引导学生往积极向上的方向转变,实现道德教育的目的。

二、心理学在道德教育中的应用。

通过研究显示,一个人的道德观念的形成是受很多外在因素的影响的,如所处的环境,所经历过的事情。在这样的情况下,每个人道德观念都会有所差异,所以,道德教育研究工作者就必须站在科学的角度,在承认个体道德观念的差异,提升自身的素养引导学生,解决学生遇到的问题,为学生形成正确的道德观念提供助力。

(一)正确的认识人的需求。

每个人的个性是不同的,其中包括每个人内心的倾向。从心理学上讲,这种倾向被称为个性心理倾向。通俗意义上说,这种个性心理倾向是包含了人的动机、心理需要等内容的。要达到道德教育的目的,就需要引导人的个性心理倾向往积极方向。意味着,教师需要了解这个人的需求。那么就需要对人的需求加以探讨,了解到不同人的不同需求,做到道德教育的第一步工作。因此,只有正确认识到学生的需求,才能科学的引导学生的行为,达到道德教育的目的。一个人做任何事情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自身需求。而为了满足需求,人必须通过行动来达到目的。所以说,一个人的行为是人的心理的反映。道德教育的工作者需要通过学生的行为了解学生的需求和学生的心理。从而采取措施来引导学生的行为,提升学生的积极性。

(二)了解个人的性格特征。

一个人的性格特点反映这个人对社会的态度,以及其行为特点。由于每个人周边环境的差异、生存条件的差别等等因素的差别,导致每个人的性格也有差别。一些人的性格是积极地,一些人的性格是消极的。所以,对于不同性格的人的道德教育方式也是不相同的。对消极的人的道德教育,教育工作者就需要保持耐心,时刻的激励这一类人,让其意识到自身的优秀,和社会的美好。对于那些性格比较积极地学生,道德教育过程中应该注重让其完善自身的性格,改掉不足的地方,向更加积极完美的方向行进。总而言之,道德教育工作者是需要为不同的人创造适应的环境和条件,利用自身的性格优势引导这些不同性格的人趋于完善,需要其保持积极性影响学生的行为,让学生自主觉察自身的不足,然后改变自己。

(三)帮助学生树立一个正确的理像。

一个人的理想意味着这个人对未来的展望。理想的确立应当是基于实际情况上,根据自身的特点决定的。现阶段社会大的理想就是培养学生对于共产主义理想的情感,所以在道德教育的过程中,道德教育工作者应当通过一系列的教育活动,潜移默化的影响学生的心理和思想,让学生自觉的树立建设共产主义社会的理想。建立了一个正确的理想,学生可以在未来的生活和学习中,一切行为都向着自身理想的方向发展,完善自己。道德教育工作中,心理学的应用具有指向性。所以道德教育一定要和心理学相结合,通过研究学生的心理变化,了解学生的心理需求,引导学生往正确的方向前进,完善学生的性格,提升学生的自主性和积极性,让学生具有一个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才能达到道德教育的目的。

作者:张诗林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参考文献:

[1]朱小蔓,其东.面对挑战:学校道德教育的调整与革新[j].教育研究,,03:3-12.

[2]赵敏.新媒体视阈中的大学生道德教育创新研究[d].山东大学,.

[3]方红.吉利根的道德心理学思想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

交通法规宣传教育中的若干心理学问题论文

近几年,我国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逐步完善,道路交通管理向新的法制化管理轨道运行。笔者根据交通法规宣传教育的实践,谈谈其中的几个心理学问题。

交通法规意识的培养,是个体社会化的重要方面,也是交通法规宣传教育的根本目的。

在交通执法过程中,有许多人认为,交通法规知识的缺乏及“交通法盲”,是出现交通违章和交通肇事的主要原因。这种解释,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何谓“交通法盲”?即对交通法规一无所知之谓也。“交通法盲”同交通肇事是什么关系?只要做一点抽样调查就会知道:两者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不知法,不懂法,固然容易造成交通违章及交通肇事,但是,从发生的大量交通事故案例看,因对交通法规的无知而违犯交通规则的实际上很少,就是除驾驶员之外的其他触犯交通法规的人,还是知法(包括知之不多者在内)违法的占多数。

让广大交通参与者知法、懂法是很重要的,在今后普及交通法规常识的宣传教育中,仍然要把它放在重要地位。但笔者认为,交通法制宣传教育最根本的任务,还在于对公民交通法规意识的培养。

所谓交通法规意识,是人们对于各种交通法规的观点、态度的总称。具体地讲就是人们对现行交通法规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交通法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规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交通法规意识是整个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意识的一部分,它同人们的道德、政治等观念紧密相联。

交通法规意识的结构,可概括为三个层次:一、交通法规知识(认识功能);二、对交通法规的`态度(评价功能);三、守法的行为素养(调节功能)。

以上三个层次的作用和相互关系是:

1、交通法规知识的多少是人们对交通法规的态度和守法素养的认识基础。

2、仅仅具有交通法规知识,并不能保证人们不去违犯交通规则。如果不尊重法规,法规知识本身是不能防止违犯法规行为的。

3、虽然调节功能来源于个人对交通法规的态度和评价,但是,它又是相对独立的层次。调节功能实质上是一种对利益诱惑的抗御能力和对行为的自控能力,它表现在当个人意愿和需求与道德、法规产生矛盾时,能自觉地遵守道德、法规,以顽强的意志品质抑制个人各种错误的意念。调节功能的完善,表明个体社会化的成熟程度,它是防止各类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最重要的关口。当调节功能不够完善时,个体虽有较好的守法素养,也会受社会群体不守法的影响而不守法。例如个体不因无交警在场而闯红灯,但因见其他群体闯红灯,便也跟着闯红灯。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一)宣传交通法规知识是重要的,但不是唯一的。如果说交通法规宣传教育的任务是使人们知法、守法,那么,就应当着眼于交通法规观念、法规意识的培养上,而不仅仅是让他们知道一些交通法规条文。

(二)对车管干部、机动车驾驶员和广大的交通参与者,在掌握交通法规知识上应有不同的要求,对前者应帮助他们多掌握有关的法规知识,对后者应着重使他们掌握与道德原则相关法规,重点解决正确交通规范的树立和坚定的交通行为素养的培养问题。

(三)交通法规宣传教育不应孤立地进行。应当结合“普法”的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人生观教育、政治教育来进行,从营造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建设精神文明和培养社会主义新人的高度,来认识交通法规教育的意义,把它看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

心理学需要研究人们在交际活动中借助语言传达思想的过程,研究言语(包括口头和书面言语)如何被感知和被理解以及它对人们活动的影响。因此,在交通法规宣传教育中,应根据不同的宣传对象,充分运用交通案例来说明法规条款的意义,以调动情感产生较强的刺激,使受教育者在脑子里引起震动。

[1][2]。

对交通运输业实施增值税问题研究论文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时代的不断进步,我国各项法律法规也逐渐趋向于完善,各行各业也因此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其对于纳税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同时依法纳税也是我国每个公民包括各行各业应尽的义务,作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税种。在制造业中,其涉税最多的业务就是增值税业务。因此为了增强制造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其价值最大化,本文将以我国制造业为研究对象,针对制造业增值税,对其纳税实务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增值税的概念及特点。

2.特点。

2.1普遍适用性。对于生产领域、进口商品领域、批发和零售领域以及加工和修理装配等领域来说,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在这些领域中具有普遍适用性。

2.2价外计税的特点。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计算办法与其他税种不一样,它实行的是价外计税法,也就是依据不含增值税税额的价格作为计算方法。

2.3具有专用发票。增值税在我国全国范围内都有统一的载体和凭证,即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商品或服务进行交易过程中属于一种重要载体,其是购买方作为抵扣税款的一种凭证,同时也是销售方确认收入的证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由销售方开出,是对自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所以,销售方应在交易过程中开出合法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确保能够及时记录、登记纳税。而购买方则应该根据销售方开出的有效凭证及时进行税款的抵扣,这样就完善了增值税抵扣的环节,从而确保税款得以及时入库。

2.4税率比较简化。如上文所述,增值税的纳税人具有两种,一种为小规模纳税人,一种为一般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又分为两种,一种为商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适用的增值税的税率为4%;除此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其适用的增值税率为6%。这两种纳税人,都不再进行抵扣进项税额。而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其适用的增值税率分为13%和17%两个档次。

三、制造业增值税纳税实务分析。

纳税申报表算是处理增值税业务的最终“产成品”,而这个最终“产成品”又包括两个“半成品”的内容,也就是说纳税申报表包括两项内容,即销售额、销项税额明细和进项税额抵扣明细。所以要想完成纳税申报表的内容,就要先完成这两项内容。

1.销项税额明细分析。整体上来讲,销售明细涵盖了两种增值税征收方法来对销售额明细进行分析的内容。一种是按照简易的增值税征收方法来对制造业的销售额明细进行征收;另一种则是按照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征收方法来对制造业中的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进行征收。制造业在处理日常的涉税业务时,一笔交易进项税额需要根据销售额的确定来确定。案例一:a制造业企业销售价格为40万元的产品,其增值税发票税额开出了6.8万元,另外还有0.18万元的运输费用,那么增值税发票的应纳税销售额的计算如下:应纳税销售额=40+0.18÷(1+17%)案列二:b制造业企业销售价格为40万元的产品,增值税发票开出的税额为6.8万元,另外还有0.18万元的代垫运输费用,且由第三方来承担该项费用,则增值税发票的应纳税销售额就为40万元。对于以上两种案列来讲,价外费用的归属问题是它们的主要区别。案例一是销售方负责的运输费用,因此应当将该项费用计入税中;案例二代垫的费用并不是由销售方负责的.,而是第三方负责的,因此该项费用不用计入税中。在进行增值税计算之前相关会计人员应当分清具体业务的性质,另外也要掌握销售额在税法中的具体规定。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经济体制的改革也在不断深入,而对于税收方面的改革也逐渐加深,其中作为经济制度的一个缩影,增值税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增值税业务的处理在企业中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以制造业为研究对象,对其增值税纳税实务进行分析和探究,希望能够对相关企业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城市交通论文:国内外城市交通拥堵现状研究

城市交通是衡量城市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城市生活的命脉。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家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交通需求迅速的增长,交通问题俨然已成为困扰着城市发展的重大难题,它所带来的时间浪费、运营成本上升、交通事故、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问题使得交通拥堵成为制约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调查统计表明[1]:在拥挤状态下的能耗是最优状态的2倍。如果一辆汽车在7km/h和88km/h之间加减速1000次,那么其燃料消耗比匀速运行时多消耗60升,对于货车则多消耗114升,因此,如何避免和减少交通拥堵造成的影响,保持道路通行的高速、安全和舒适的特性,已成为我国交通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从国内和国外两个方面总结了目前城市交通拥堵的研究现状,对该领域的研究动态进行分析总结,并通过对我国大城市的交通拥堵现状的分析,对城市交通拥堵的进一步研究提出展望。

2.国内外研究现状。

对于交通拥堵,现在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目前对交通拥堵的界定主要包括如下几种[2]:

(3)我国公安部则对拥堵路口和拥堵路段分别给出了定义:车辆在无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外车行道上受阻且排队长度超过250m,或车辆在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三次绿灯显示未通过路口的状态定义为拥堵路口;拥堵路段则定义为车辆在车行道上受阻且排队长度超过1km的状态。我国公安部对拥堵路口和拥堵路段给出的定义就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国人的心理感受。

对于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研究,很多专家学者主要从交通拥堵形成的原因与危害以及对交通拥堵问题的对策方面对城市交通拥堵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从宏观层面,城市交通拥堵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交通供给与交通需求之间的不平衡关系。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日益扩大,但相对的道路基本设施等的发展相对缓慢,且受地域等的影响,道路的扩张不能无限继续。当斯定律表明:新道路的建设降低了出行时间,但同时吸引了其他道路以及其他方式的交通量转移,经过一段时间后最终将恢复到原来的拥挤水平。

从中观层面,城市交通拥堵源于交通管理水平与城市交通快速发展间的不匹配关系。交通拥堵是世界各国城市面临的严重问题,发达国家对城市交通拥堵的研究较早,基础理论也更为成熟,然而也没有能从根本上解决交通拥堵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很多大城市也先后出现了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对交通拥堵的研究起步较晚,相对而言交通管理水平滞后,城市交通拥堵情况严重。

从微观层面,城市交通拥堵的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车流量突然增大,形成交通瓶颈,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上下班节假日高峰时段;二是道路突发事件造成道路交通容量的减小或吸引过多的交通容量引起的交通拥堵,如交通事故或大型活动等事件的发生。

城市交通拥堵所带来最直接的危害是使出行交通延误增大,行车速度降低,从而造成时间损失和燃料费用的增加。汽车的低速行驶增加了尾气排放量,加重了对环境的污染。此外城市交通拥堵使得交通事故增多,而交通事故的发生又会引发交通拥堵,如此下去,造成恶性循环,给大家的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巨大影响,交通拥堵已逐渐成为城市发展的瓶颈问题。总的来说,交通拥堵所带来的危害包括三个方面:

(3)城市交通拥堵增加了社会经济成本。据我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估计,北京市交通拥堵造成的社会损失为每天4000多万元,每年高达146亿元,就全国范围而言,损失大约为每年1700亿元,降低了社会总体经济福利水平,每个人在拥堵期间由于拥堵所花费的额外时间和费用增加。

为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其根本途径有两条:一是控制城市交通需求量,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由此,各国政府部门与众多学者提出了多种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的对策和控制方法。

(1)国内外治堵政策。

欧美等发达国家大城市对城市交通的研究较早,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应用中都取得了优秀的成果,其中以美国纽约、英国伦敦、日本东京、瑞士等地交通拥堵治理经验由为丰富,总结国外拥堵治理经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一是鼓励和发展公共交通,如东京的城市轨道交通网四通八达极为便利,降低了私家车出行量;二是加快城市交通基础配套建设,建立智能交通系统,提高交通管理水平;三是合理规划城市布局,从根本上降低出行率。

根据国外的治堵经验,结合我国自身的交通情况,针对城市交通拥堵,制定了一系列治堵措施,并通过实践检验,获得部分成效。首先以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为代表的在交通拥堵治理研究中起到领先带头作用,上海早在1994年开始实施中心城区非营业性客车牌照额度竞拍制度,北京、广州相继在和开始实施小客车限购,控制交通需求的过度膨胀;其次,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倡导绿色通行。厦门市快速公交系统(brt)投入运营,是我国首个采取高架桥式的快速公交系统,20广州brt正式投入使用,仅一年时间,就达到了国家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至底二氧化碳人均减排27%的目标,效果显著;最后,国内一些学者认为,道路拥挤收费是解决城市交通拥挤的有效手段,通过征收道路拥挤收费能促使一些在高峰时间行驶的车辆转入非高峰时间行驶[4]。

按照控制区域划分,可将城市交通控制策略分为局部控制和系统控制两类[5]。局部控制是通过优化局部交通资源提高该区域的交通性能,但局部控制可能会导致其他区域交通性能的降低。troutbeck等[6]、harwood等[7]、al-madani等[8]提出的控制方法就属于此类。而系统控制方法将交通网络看成一个整体,注重整体交通性能的提升,然而交通系统内部的拥堵交通流演变具有随机性和不稳定性,且随交通区域的增大,交通系统内的变量增加,使得控制难度增加。yang等[9]、lo等[10]、gao等[11]提出的控制方法就属于系统控制方法。

按照控制时间划分,可将城市交通控制策略分为静态交通控制策略和动态控制策略两类[5]。静态控制策略主要通过对道路的渠化,降低交通拥堵传播的速率、延缓拥堵传播。静态控制策略的缺陷在于缺乏灵活性,而交通流具有时变的动态特性,因此单一的使用静态控制策略对控制交通拥堵是不够的。动态控制策略则是通过人工干预进行实时性、临时性交通控制,常见方式包括交叉口信号控制、转弯禁限和交通诱导等。动态交通控制与路网交通流时变动态性相符,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拥堵状况。但是就目前对动态交通控制的研究仍然缺乏前瞻性的理论研究,国内一些学者在分析交通拥堵传播消散规律的前提下,提出了菱形控制策略来实现交通拥堵的消散控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发展迅速。相比于世界其他国家大城市,我国城市具有人口多、密度大、路网密度低及混合交通严重等特点。这也就决定了我国在城市交通拥堵治理上不可盲目硬搬他国经验,需结合我国大城市交通拥堵现状制定切合的拥堵疏导方式。我国大城市的交通拥堵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1)拥堵范围扩大,拥堵交叉口及路段日益增多,拥堵程度越来越严重。以广州市为例,广州市区主要路口白天12h交通量超过10万辆,道路负荷重,交通阻塞时有发生,高峰时段延长。中心区东西向东风、中山路交通走廊,白天12h交通量为34.7万辆,比29.2万辆增长了19%。南北向过江桥隧2031万辆,比1922.9万辆增长了35%。

(2)行驶速度越来越慢,拥堵时间延长。在我国特大城市市区,机动车平均速度已经下降到12km/h,在市中心,机动车时速更是只有(8~10)km/h。交通拥堵发生的高峰时段在于上下班时段和节假日出行,上下班的高峰时间为早上7:00-9:00以及下午17:00-19:00,这段时间交通出行量大,交通拥堵严重。而据有关资料统计,日前北京的早高峰已从早上7点提前到早6点40左右,并一直持续到9点30分左右。

(3)中心城区拥堵最为严重。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区道路交通的紧张局面主要出现在中心区,尤其以内环线以内和内环线边缘外侧地区的道路交通问题最为突出,而城市外围地区道路交通情况较为稳定,运行秩序较好。其他大城市区中心城区拥堵也较其他区域更为严重。

4.结语与展望。

笔者通过对城市交通拥堵界定、发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的综述,总结了现阶段对城市交通拥堵的研究现状。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交通拥堵这一制约城市发展的瓶颈问题必将引起广泛重视。现阶段针对城市交通拥堵的理论研究仍然不足以支撑城市交通的需求,未来城市交通拥堵不仅需要政府采取必要的政策,同时对城市交通拥堵的治理更倾向于精细化研究,从微观层面研究道路交通流的拥堵规律,以路网要素为研究对象,分析拥堵交通流的疏导策略。

参考文献:

[1]重庆市主城区综合交通调查报告(版).

[2]朱灿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研究[d].西安:长安大学,.

[5]袁绍欣.城市交通拥堵传播机理及其控制策略研究[d].西安:长安大学,.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问题思考论文

由于企业并不是国家政权,而是社会的一种经济组织,所以企业的行政并非政治形式,而更多的倾向于一种管理形式。企业的行政管理,是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发展,依据一定的法律、制度、原则、方法对内部开展职能性管理的总和。这个认识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企业行政管理的目标是全局性的,为的是企业整体的生存发展;第二,企业行政管理职能是企业领导主要管理内容,处于企业系统的中心位置;第三,企业行政管理的职能性管理是跳出生产、财务、技术等具体职能而产生出的管理服务平台。随着社会、企业的发展,管理研究对企业行政管理的理解还会不断的演变和深入。企业行政管理包括财务和营销管理、信息、沟通以及公关和劳资关系等。具体来企业行政管理是指企业行政部门收集企业的内外信息,为企业说,企业行政管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

1.责任制。实行和完善行政首脑负的各项决策提供参谋建议,形成可供领导决策的初步建议和草案,实行行政首脑负责制,建立以其为首的指挥系统是科学行政管以便领导决策时作参考;对领导提议的方案进行认真分析,说明其理的基础。

2.组织机构布置。合理选择和设计行政组织机构,企业的组织机构是优点和缺点,确保最后所决定实施的方案是最优的;布置、组织相关指企业组织内各构成要素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对组织复杂的人力、物力、财力去执行方案等的.活动。性、正规化和集权化程度的一种度量。

3.行政管理的科学化。企业行政事务,其根本目的在于探讨企业行政管理的客观规立多方面相结合的激励机制,企业行政管理的最佳化实现在很大程律,实现企业行政管理的科学化,促进企业行政效率的提高。企业的度上取决于被管理者积极有效的配合和实施。

优秀的行政管理人才是现代企业行政管理的关键。现代企业的企业行政管理学与其他学科相区别正在于它特殊的研究对行政管理人员要有与时代相适应的素质、能力和知识结构。

企业行政管理是由政府行政管理发展衍生而来,但是由于一些基本性质的差异,两者又存在显着的不同,照搬政府行政的方式进行企业行政肯定会出现问题。因此,同政府行政管理相比有以下特点:

1.企业行政管理具有服从性。政府是独立的管理单位,其工作目的就是实施行政管理。企业行政管理是由企业的一些行政部门来完成,行政部门不是独立组织,只是在企业的授权分工下开展工作。因此,企业行政管理实质上是企业管理中的一部分,其管理目标也表现为服从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2.企业行政管理具有服务性。理论上讲,政府机关的行政管理也应该是为企业、为社会、为民众服务的,但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官场的作风比较明显。而在企业中,根本目标是盈利,生产、销售、研发等部门是直接创造利润的业务部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在企业中应该比较低调,不能高高在上,趾高气扬,而需要踏实的做好行政服务。

交通问题相关论文范文

摘要:刑法第133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该规定相对于类似的过失犯罪来说处刑明显偏重,有太多的功利色彩,致使罪责刑不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不符合共同犯罪的理论,该规定中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等指使者与肇事者之间缺乏共同的过失。

关键词:事故责任;共同过失犯罪;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犯罪构成上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客观方面必须有违反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可见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在总体上应当把握该罪主观方面罪过的过失性、客观行为的违规性、事故的有责性和重大性。同时,在认定交通肇事罪中还涉及一些比较复杂的具体问题,正确理解这些具体问题,对认定比较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罪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全面、准确理解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是正确认定该罪的关键。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据此,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行为的违规性。这是构成该罪在客观方面的前提条件。行为的违规性就在于行为人违反了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中所规定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指为保证公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如《_道路交通安全法》、《_公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避撞条例》等。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不具有行为的违规性,而是由其他过错行为引起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重大交通事故,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同时,如果行为违反了航空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飞行事故或者铁路职工违反铁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铁路运营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分别认定为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二)行为的违规性必须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即具有事故的重大性,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实质性条件,也是区分交通肇事行为罪与非罪的关键。对于事故的重大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实行公共交通管制的范围内,交通肇事罪具有时空性,也就是说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以及与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强调这一时空条件是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就决定了构成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运输管理的环境中,只有具备了这个时空条件,所发生的重大事故才能破坏公共交通运输安全,才能危害公共安全,即才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如果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以外,发生了与交通工具有关的重大事故,或者发生的重大事故与交通运输没有直接关系,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事故罪的立案标准,重大事故具体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以上的。如果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危害后果没有达到如此“重大”程度的,便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3.行为的违规性与事故的重大性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行为人负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交通肇事罪应具有的因果性。行为人的违规行为这一原因直接引起了重大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两者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使发生了重大事故,也不能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引起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危害结果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但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行为人负刑事责任,还要探究违规行为与重大危害结果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具体情况。只有因果关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负刑事责任,否则,便不负刑事责任。

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人们对犯罪现象的认识能力也不断增强,这种认识能力的增强便带来了立法上的变化。就交通肇事罪来讲,立法上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犯罪主体方面。1979年制定的刑法典规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这种特殊主体,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根据交通活动范围扩大,将本罪主体规定为一般主体。但从立法的修订来看仍有一定的局限性。这主要反映在交通肇事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只要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一律按交通肇事罪认定,忽略了交通肇事行为因果关系的复杂性,特别是在致人重伤、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往往也存在着被害方对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往往不问被害方有无责任都要对司机做有罪认定,即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客观归罪”现象。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这一问题,《解释》中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实际上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1}(p.253)”这一司法解释也说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没有分清事故责任前,不能认定肇事者的行为性质应否负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大小。从而事故责任的归属及责任的大小便成了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至关重要的条件。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这些内容符合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其科学性、合理性。

4.行为人责任的大小决定着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轻重。根据《解释》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时,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该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_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这些解释内容说明在法律责任相同的情况下,危害后果相对较轻,但违规情节严重时,也构成犯罪。

法解释的内容的理解存在着后者的法律责任在某种意义上侧重于经济赔偿,而不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这在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中,也不是完全说不通的,但是这样的司法解释却突出地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首先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按有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就应认定为犯罪,直接经济损失在6万元以上的,则应该加重其法定刑。而依照最高院司法解释:造成公共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才负刑事责任。这说明肇事者如果有能力赔偿财产损失,就不认为是犯罪,这显然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其次,这一司法解释也违背刑法第4条规定的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因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交通肇事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完全有赔偿能力的,就可以不定罪,不追究刑事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的,就要被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那些富有者发生交通肇事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因有完全的赔偿能力,就可以不被定罪并享受超越法律的特权;而那些平民百姓如果发生了同样交通肇事案件,因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就要承担被定罪判刑的法律后果。显然法律面前并不人人平等,何况还有以钱赎罪之嫌;再次,这一司法解释也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的刑罚,做到有罪必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却存在有罪不罚之嫌。

二、交通肇事罪不存在共同犯罪。

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这是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的要件。这一要件明确表明:(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成立共同犯罪;(2)二人以上出于不同罪过形式而共同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亦不成立共同犯罪。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既可以是疏忽大意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过失。交通肇事罪主体在实施交通肇事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可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行为人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主观上既可以表现为故意的,也可以表现为过失的;第二个层面是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的。这恰恰是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但也有人认为行为人在第一次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或者其他原因而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引起另一起交通肇事,行为人对后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危害结果可能是出于放任的心理态度,因而认为交通肇事罪在主观上也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对于连续发生肇事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作不同认定:(1)一次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又构成另一交通肇事罪,同前一交通肇事罪属于同种数罪,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2)第一次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责任,在逃逸过程中故意(多数表现为间接故意)致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特定人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造成特定人重伤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综上所述,说明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只能是过失的,而不存在犯罪故意的罪过形式。

《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及观点显然违背了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立法观点,又与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相矛盾。因此,有人认为,“这一解释内容近乎荒唐,严重违背了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原理和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因而也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1}(p.257)。围绕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有必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一)关于共同过失犯罪。

一般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是指2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一定的危害结果,因而分别构成犯罪的情况”{2}(p.368)。共同过失犯罪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例如,医生甲给一患儿看病时误按成人剂量开处方,司药乙没有认真审核处方便按医生所开处方付药,患儿家长按“医嘱”剂量给患儿服了药,结果导致患儿死亡。本案中医生甲、司药乙都具有违反医疗规章制度造成就诊人员死亡的危害后果,均符合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共同过失犯罪有以下基本特征:

1.犯罪主体为。

二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在主观方面都具有犯罪过失的罪过。犯罪过失的类型既可能是相同的,也可能是不同的。

3.在客观上行为人都分别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共同导致了一个严重的危害结果,即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都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每个人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则往往是不同的。

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是不同的犯罪形态。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可归纳为两点:

1.主观方面,共同犯罪的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犯罪人之间具有犯意联系;共同过失犯罪则是行为人分别具有犯罪过失,彼此之间不存在犯意联系。

2.在客观方面,共同犯罪的犯罪人之间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而且他们的犯罪行为通过犯意上的联系形成了互相协调的危害社会的一种合力;而共同过失犯罪在客观方面各个行为人是分别的、各自孤立地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在构成要件、基本特征属性上都有明显区别,是不能混为一谈的。因此,我国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一立法规定既表明我国立法者对客观存在的共同过失犯罪认同的观点,又表明了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立场,可见我国刑事立法对共同犯罪的规定是非常清楚、明确的同法解释无权违背立法原意。

而《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与刑法原理不符,既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原理,也不符合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

(二)关于连累犯。

各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涉及连累犯问题。我国刑法分则对包庇罪、窝藏罪等罪的规定就属于关于连累犯的立法确认。在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所谓连累犯,“是指事前没有与他人通谋,在他人犯罪以后,明知他人的犯罪情况并故意以各种形式帮助犯罪人的犯罪形态”{2}(p.389)。连累犯有以下基本特征:

1.主观方面,连累犯是一种故意犯罪。但其犯罪故意与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在时间上有明显的区别:(1)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共同犯罪行为实施之前形成的,即通常所说的事前通谋的犯罪故意。另一种情况是在共同犯罪行为着手实行后在共同犯罪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即事中通谋的犯罪故意。而连累犯的犯罪故意是在他人犯罪之后,对他人犯罪情况明知的状况下形成的。因而连累犯的犯罪故意的形成在时间上是在他人完成犯罪之后,客观上是在明知他人犯罪情况之后产生的。这也恰恰是与共同犯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根本区别。

2.在客观方面,连累犯表现为在明知他人犯罪情况下,对犯罪人实施了某种帮助行为。这种帮助行为严重地妨害了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这正是追究连累犯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

连累犯不是一种罪名,而是对一类犯罪现象的概括。同时,某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连累犯也要看刑法上有无相应的规定,即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最高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的行为,就其行为性质而言是一种连累行为,这也是本文介入连累犯有关内容的旨意所在。对于指使肇事人逃逸行为如何认定,刑法上并无明文规定,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1)交通肇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向“指使人”进行调查时,不如实作证或故意作虚假证明的可认定为包庇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指使人”在涉及与案件有重要关系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的,可以认定为伪证罪;(3)仅有指使逃逸行为,没有其他妨害司法行为的,可不认定为犯罪,但应对其连累行为批评教育。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交通肇事者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这种情况对定罪量刑都有一定的影响。但原刑法典对这一情节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又有一些不同的做法,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这一立法上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有操作上的难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作了一些具体解释,在刑法理论上又有一系列的著作或论文阐述了各自的观点,有些问题已达到共识,有些问题仍需深入研究。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基本含义。

《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笔者认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有两种情况:

1.属于交通肇事罪加重犯的逃逸。加重犯是相对基本犯和减轻犯的一种犯。

罪类别,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具有加重情节并加重刑罚的犯罪”{3}(p.42)。构成加重犯的逃逸行为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在客观方面,行为人交通运输肇事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加重犯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即使逃逸,也不构成加重犯。(2)在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这是构成加重犯的主观条件。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发生交通事故而逃逸,则不在此列。在主观方面,行为人的逃逸行为还需具备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2.属于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的逃逸行为。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5人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可理解为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不构成犯罪。但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员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节的,也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二)“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在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时应把握以下几点:

1.因逃逸致死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交通肇事行为致伤的人,而不是其他人。

2.行为人对交通肇事行为致伤的人负有及时救助的义务,该义务是由于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这一先行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致伤的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下而产生的义务,肇事者有能力实施救助而不实施救助行为致受伤的人发生了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对受伤人员死亡的结果持过失心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心理状态。这种过失的主观罪过形式是对肇事者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关键。如果肇事者明知不实施对受害人的救助行为会发生受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将被害人带离现场而逃逸,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心理态度,则已超出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4.行为人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1)行为人肇事行为致受害人受伤,但伤情不致引起死亡结果,肇事者逃逸后由于其他原因的介入引起受害人死亡的结果,这一结果与逃逸行为没有直接的必然因果关系,对肇事者只能按刑法133条规定的第一个量刑幅度处罚。(2)如果肇事者的行为使受害人伤势严重,若不及时救助,就会发生死亡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逃逸后,由于其他介入的原因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即肇事行为与肇事者逃逸行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介入的原因只是死亡结果发生过程中的一个条件时,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

5.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33条明确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第三档法定刑,就是说交通肇事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解释》中对交通肇事罪的第一、第二档法定刑的事实内容都作了一些量化规定。笔者个人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需要探讨。

(1)属于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的逃逸行为致人死亡的,即交通肇事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不但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逃逸行为”,并且又造成了致1人死亡的危害后果的,应适用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2人以上,应适用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2)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应归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中,适用“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应另行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其理由在于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典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绝大多数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包括从交通肇事罪分离出来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飞行事故罪,只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此罪的社会危害性往往严重于交通肇事罪,法定刑高是必要的,而交通肇事罪与其他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如过失爆炸罪、失火罪等相似,不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没必要规定超出一般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

《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员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蔽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重伤)罪定罪处罚。”有了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交通肇事罪第三档法定刑就更没有规定的必要了。

【参考文献】。

{3}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对交通肇事罪几个问题的重新审视论文

如果按照一些五四新文学作家的叙述,五四新文学靠着个别作家振臂一呼,办了一点杂志,在短短的几年内,就能够转变中国的语言,这恐怕可以说是世界语言史上的奇迹。

文学是语言的艺术,五四新文学,新就新在运用现代汉语。这几乎已经是常识了。我们一直认为:新文学是五四时期方才诞生的,它是五四一代作家用现代汉语创作的新型文学作品,正是这样一批新文学作品奠定了现代汉语的地位。按照胡适等五四新文化运动倡导者的说法,两千年来的中国文学,走的是言文分离的道路,五四白话文运动,才确立了“言文一致”的状态。

但是,一种语言的转换需要整个社会的响应与支持,这是需要时间的。因为语言是整个社会交流的工具,它不大可能只由少数人在短短几年时间内支配决定。如果按照一些五四新文学作家的叙述,五四新文学靠着个别作家振臂一呼,办了一点杂志,在短短的几年内,就能够转变中国的语言,这恐怕可以说是世界语言史上的奇迹。胡适正是意识到这一点,才写了《国语文学史》、《白话文学史》,试图把新文学的白话与中国历史上的白话文本连接起来,梳理出白话文发展的历史线索,寻找出五四新文学白话文的历史依据。但是,胡适的《国语文学史》、《白话文学史》没有做完,只做到宋代。在我看来,他幸好没有做下去,假如他按照这样的线索一直做到五四,那么,鸳鸯蝴蝶派就是当时白话文学的正宗,他们做的白话才是按照中国文学传统一直发展下来的白话。张恨水曾经以《三国演义》为例,说明五四以来新文学欧化句式与当时一般读者的美感距离:“‘阶下有一人应声曰,某愿往,视之,乃关云长也。’这种其实不通俗的文字,看的人,他能了然。若是改为欧化体:‘我愿去’,关云长站在台阶下面,这样地应声说。文字尽管浅近,那一般通俗文运动的对象,他就觉着别扭,看不起劲。”张恨水说的其实是鸳鸯蝴蝶派代表的通俗文学与五四新文学之间的语言差距。因此,我把按照中国文学传统发展下来的白话称作古白话,在鸳鸯蝴蝶派看来,他们才是古白话的继承者。

新文学的白话受到了古白话的影响,但是它们显然又不是鸳鸯蝴蝶派用的古白话。新文学的白话主要是一种带有欧化色彩的白话。如果说上世纪二十年代新文学与鸳鸯蝴蝶派在文学语言上有什么区别,那区别主要就在欧化的程度上。鸳鸯蝴蝶派也受到西方文学的影响,但是它还是从古代章回小说的发展线索延续下来的,以古白话为主,并且没有改造汉语的意图。新文学则不然,它们有意引进欧化的语言来改造汉语,以扩大汉语的表现能力。我们从五四新文学家的翻译主张上,尤其可以看出这一点。如鲁迅主张的“硬译”,就是当时一种改造汉语的尝试。

那么,古白话又是何时转换为欧化白话文,欧化的白话文是何时开始问世的呢?它是在五四新文学问世时方才问世的吗?显然不是。根据我的研究,到五四时期,欧化的白话文在中国已经存在了一个漫长的时段,至少有半个多世纪。对于欧化白话文在中国近代的存在,它们的发展线索,它们对后来国语运动的意义,我们似乎还缺乏研究,学术界也不够重视。

重新发现欧式白话文。

大约在19世纪60年代之后,古白话渐渐退出历史舞台,欧化白话开始登上历史舞台。今天看来,这些传教士的译本是中国最早的欧化白话文本,也是最早的新文学前驱。

中国自身的古白话是何时开始转化为欧化白话的?这要归结到近代来华的西方传教士,他们创作了最早的欧化白话文。西方近代来华的传教士最初所用的汉语,大都是文言。中国的士大夫由于具有儒家信仰,对于基督教的传教,往往持抵制态度。这就促使西方传教士必须更加注意发展文化水平较低、无法阅读文言的信徒,用白话传教正是在这种状态下进入了他们的视野。西方传教士最初创作白话文时运用的仍是古白话,因为这时还没有欧化白话的文本。然而,古白话那时已是一种书面语言,与当时的口语已经产生了距离。经过不断的翻译磨合,大约在19世纪60年代之后,古白话渐渐退出历史舞台,欧化白话开始登上历史舞台。今天看来,这些传教士的译本是中国最早的欧化白话文本,也是最早的新文学前驱。

我们先看欧化白话的白话小说。西方长篇小说最早完整译成汉语的,当推班扬的《天路历程》,翻译者为西方传教士宾威廉,时间在1853年。当时所用的翻译语言还是文言,后来因为传教的需要,又重新用白话翻译了一遍,时间在1865年。为了便于阅读,在白话译本中还增加了小注,注明见《圣经》第几章第几节。全书用断句,没有标点。因为是译本,自然带有西方文化,与中国传统的白话章回小说完全不同。但是,它又受到中国白话章回小说的影响,每卷结束时,都有“诗曰”,有一首绝句,这是原作中没有的。但是小说中的语言,却已经不是章回小说所用的古白话,大体上已经是崭新的现代汉语。试看:

“世间好比旷野,我在那里行走,遇着一个地方有个坑,我在坑里睡着,做了一个梦,梦见一个人,身上的衣服,十分褴褛,站在一处,脸儿背着他的屋子,手里拿着一本书,脊梁上背着重任。又瞧见他打开书来,看了这书,身上发抖,眼中流泪,自己拦挡不住,就大放悲声喊道,‘我该当怎么样才好?’……‘我应该做甚么,才可以得救。’”

这是《天路历程》开头的第一段,我们可以看到,作者已经不再运用古白话的套语。为了忠实于英文原著,作者在运用白话翻译时必须保持原著的特点,忠实于原著的意思,这样的翻译也就坚持了原著的限制视角叙述,白话也就出现了新的特色,带有西方语言表述的特点,作为书面语是以前中国白话小说中罕见的,小说同时保持了西方小说的叙述特点,从而改造了中国原有的白话文学。假如把这一段与今天《天路历程》的译本对照,我们不难发现:它们之间并没有明显的差别,尤其是在白话语言的运用上。《天路历程》中有大量第一人称的限制叙述,这种叙述与中国传统小说的第一人称说故事叙述不同,它是严格按照第一人称所见所闻的限制视角叙述,甚至把第一人称限制叙述和第三人称限制叙述交替进行。它是具有强烈感情色彩的第一人称叙述,带有很强的抒情性。这些特点都是中国传统小说很少出现的,在白话小说中更是属于创造性的发展。

最能代表文学作为语言艺术的体裁是诗歌,西方传教士对汉语诗歌的影响也是很大的。传教士要翻译基督教的赞美诗,传教的需要和他们的汉语水准都不允许他们把赞美诗的翻译格律化。于是他们翻译了大量的欧化白话诗。中国古代也有运用口语的白话诗,不过那运用的是古代的口语,不是现代的口语,如《诗经》、《乐府》等等。胡适自己认为,现代白话诗是由他发明的,其实不然。西方传教士在翻译基督教赞美诗时,为了帮助信徒快速理解,有不少传教士就把它翻译成白话诗,现从19世纪70年代的出版物中举出若干例证(原文无标点,只有句逗):

“有位朋友,别人难比,爱何等大,胜似兄弟,疼爱兄弟,爱何等大;世上朋友,有时离你,今日爱你,明日恨你,只有这位,总不误你,爱何等大!”

“早起看见轻霜薄雪,没到日中已经消灭。花开满树眼前富贵,一阵风来忽然吹卸。”

这些诗已经开始把古代白话诗的以单音节为主转变为现代白话诗的以双音节为主,不讲平仄,不讲古诗格律,它们数量众多,比起胡适“两个黄蝴蝶,双双天上飞”的“缠了足又放”的白话诗,在白话文的运用上,似乎要更加大胆,更加贴近普通老百姓。

我们可以看到,早在五四新文学问世之前,运用类似于现代汉语的欧化白话文创作的文学作品已经存在,除了戏剧目前尚未发现外,小说、散文、诗歌等各种文体都已作了颇为有益的尝试,在欧化程度上有的作品甚至超过了新文学前期的作品。这些欧化白话文作品不绝如缕,在教会出版物中一直延续下来,直到五四白话文运动。

颇有意思的是,这些作品虽然问世已经接近半个世纪,但是它们对新文学作家似乎毫无影响。新文学作家在说到自己的创作时,几乎都没有提到西方传教士的中文翻译作品对他们的影响。他们几乎都认为自己的创作主要接受的是外国小说的影响,或者是阅读外文原著或英译本,或者是阅读林纾等非西方传教士的中译本,仿佛西方传教士的欧化白话文译本从来就没有存在过。甚至连许地山这样的基督徒作家都没有提及西方传教士的白话文对他的影响。对于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需要作专门的分析。而这本身也许就是西方传教士的欧化白话文文本后来被历史遮蔽的主要原因。但不管怎样,正因为新文学作家也是接受外国小说的影响,用外国文学的资源来改造中国文学,所以他们所用的欧化白话与西方传教士可谓是殊途同归。

新文学作家没有提到西方传教士欧化白话文对当时社会的影响,是否这一影响就不存在呢?平心而论,西方传教士的欧化白话文本,对当时的基督徒以及靠拢教会的平民不会没有影响。其实,在五四新文化运动提倡白话文时期,并不是没有人发现五四白话文与西方传教士白话文的相似之处。周作人在19就曾经提到:“我记得从前有人反对新文学,说这些文章并不能算新,因为都是从《马太福音》出来的;当时觉得他的话很是可笑,现在想起来反要佩服他的先觉:《马太福音》的确是中国最早的欧化的文学的国语,我又预计他与中国新文学的前途有极大极深的关系。”可见,早在1920年之前,新文学创作初起之际,就有人发现它与西方传教士所用的翻译白话之间的联系,只是当时的新文学家不愿承认罢了。这一发现其实非常重要,这说明当时有读者是因为先看到了西方传教士的欧化白话文译本,在这个基础上才接受或者反对新文学的,而对这些读者来说,新文学的欧化白话已经不是新鲜事,他们很容易就能够辨别新文学的语言。

西方传教士对于新文学的影响,不仅在于提供了最早的欧化白话文的文本;更在于在汉语的语法、词汇、语音三方面,都推动了现代汉语的建立。一般人都能看到汉语语法、词汇在近代受到的外来影响:外来新事物带来大量的新词汇,汉语最早的语法专著《马氏文通》就是在外国语法启示下成书的。但是一般人可能会觉得,汉字的语音是中国人自己确定的,与西方传教士又有什么关系?其实,西方传教士对汉字语音的认定作出过重要贡献。汉字是表形文字,而不是表音文字,它不能直接读出字音。中国古代用来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释音”、“反切”、“四声”,这一套注音方式是为培养士大夫服务的,因为它是用汉字本身作为注音系统,用浅显的汉字来注明较难读汉字的读音,或者用前一汉字的声母加上后一汉字的韵母连读。这些方法都需要以认识相当数量的汉字作为读音的基础,假如不认识用来注音的汉字,也就无法读出被注音字的读音。但是,这套注音系统很不适合西方传教士,他们的母语所用的文字基本上都是表音文字,用字母表音是他们的常识,但是汉语就完全不同了,它是象形文字,文字与读音之间缺少表音文字那样密切的联系。传教士晁俊秀说:“对于一个欧洲人来说,汉语的发音尤其困难,永远是个障碍,简直是不可逾越的障碍。”他们要尽快学会中文,很自然地就运用母语的字母给汉字注音,明末的西方传教士提出了最早的汉语拼音方案,晚清的传教士又继续提出各种为官话、方言注音的方案。这些方案至少有十多种。这些拼音方案进入了实践,小孩子通过几天的注音学习可以很快掌握注音方法,实现以前要花几年乃至十几年才能实现的阅读。西方传教士相信,用拼音改革汉字可以作为“一种使西方的科学和经验能够对一个民族的发展有帮助的最好贡献”。这样的一种文字,“是产生一条达到文盲心中去最直接的路”。中国最早的汉字拼音文本是19世纪产生的各种方言《圣经》,在厦门的拼音《圣经》曾经卖掉四万多部,甚至出现了完全用罗马字母拼音构成的方言报纸。后来,西方传教士用字母为汉字注音的方式给中国学者打开了思路,启发了他们,并且成为他们改革汉语文字的努力方向。但是,在西方传教士看来,既然用字母注音可以取代汉字,汉字的存留也就成了问题。这也成为后来中国语言学界的'重要争论之一。

18,裘廷梁在《苏报》发表《论白话为维新之本》,成为白话文运动的发轫之作,其中就提到:“耶氏之传教也,不用希语,而用阿拉密克之盖立里土白。以希语古雅,非文学士不晓也。后世传耶教者,皆深明此意,所至则以其地俗语,译《旧约》、《新约》。”晚清白话文运动的许多白话作品,也具有欧化白话的倾向。不少人也提出了汉字“拉丁化”的设想,吴稚晖、钱玄同等人甚至认为“汉字不灭,中国必亡”。从西方传教士到晚清白话文运动,再到五四白话文运动,构成了一条欧化白话文在近代的发展线索。明乎此,我们就能够理解,为什么五四白话文运动可以做到几个人振臂一呼,就能够群山响应。接受欧化白话文的社会基础已经酝酿了几十年了。语言是文学的基础,文学是语言艺术的集中表现。我们寻找五四新文学的起源,应该看到西方传教士对此曾经作出过贡献。

调整现代文学研究的视野。

欧化白话文改造了汉语,促使汉语精细化、明确化,扩大了汉语的表现能力,但导致了不少传统文化内涵的失落,使汉语变得“平面化”,失去了原有的厚度。

欧化白话文改造了汉语,促使汉语精细化、明确化,扩大了汉语的表现能力。但是语言是文化的表现,汉语欧化的结果,也导致了不少传统文化内涵的失落,使汉语变得“平面化”,失去了原有的厚度。现代汉语语法体系是从《马氏文通》发展而来的,陈寅恪曾经批评《马氏文通》的做法:“今日印欧语系化之文法,即《马氏文通》格义式之文法,既不宜施之于不同语系之中国语文,而与汉语同系之语言比较研究,又在草昧时期,中国语文真正文法,尚未能确立,”他认为,一直到20世纪30年代,摆脱西方传教士影响的中国真正文法,并没有建立起来。他担心汉语的欧化语法会导致中国文化的失落,他甚至警告当时的语言学家:“从事比较语言之学,必具一历史观念,而具有历史观念者,必不能认贼作父,自乱其宗统也。”20年代还曾经发生过十教授联名发表宣言,拒绝汉语的欧化,要求汉语恢复传统。就是在主流文学内部,也曾经出现对欧化白话文的反思。瞿秋白认为:五四白话文“造成一种风气:完全不顾口头上的中国言语的习惯,而采用许多古文文法,欧洲文的文法,日本文的文法,写成一种读不出来的所谓白话,即使读得出来,也是听不惯的所谓白话。”寒生(阳翰笙)也认为:“现在的白话文,已经欧化、日化、文言化,以至形成一种四不像的新式文言‘中国洋话’去了。”对于当时的白话受到欧化影响,他们的看法与陈寅恪以及十教授倒是一致的。只是这些抗拒欧化的努力,由于不是主流,后来被历史遮蔽了。

19世纪欧化白话文的重新发现,使得我们需要重新思考和调整目前的现代文学研究。

首先,现代文学研究的时段必须改变,原来的现代文学研究从19的新文化运动开始,后来上推到19,甚至上推到1898年。但是欧化白话文作为新文学先驱的存在,需要我们把研究时段延伸到西方传教士的中文传教活动。正如法国年鉴学派史学大师布罗代尔早就指出的:长时段的对对象的审视,也许更能说明问题。

其次,我们以往的研究,把汉语书面语从文言到现代白话的转变仅仅看成是汉语内部的转变,很可能低估了近代“西化”、“全球化”的力量。如果忽视了西方传教士用中文创作翻译的作品和他们改造汉语的努力,就只能在我们中国作家内部寻找近代文学变革的因果关系。而西方传教士是外国人,他们的汉语文学活动也不能进入我们的文学史,这种做法遮蔽了我们的视野,也掩盖了近现代文学史上“中西古今”互动的某些历史真相。

第三,我们以往对现代文学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是继承了胡适这批学者,以一种进化论的观念,来看待白话取代文言,这往往把历史简化了;其实其中的关系要复杂得多。晚清的文学现代化过程,有着多种选择的可能性。看不到这种复杂性,我们就无法理解:为什么像王国维、陈寅恪这样从来就主张现代化的学者,王国维会去自杀,而陈寅恪会认为王国维的自杀是殉文化,为什么陈寅恪这时会认为中国的文化已经凋零到需要有人来殉了。研究新文学的成长,必须把它与旧文学的衰亡结合在一起研究,才能更清楚地看出历史的演变脉络。

最后,我们重新审视这段历史,考察西方传教士的汉语文学活动,也许能够对“全球化”、“殖民化”、“帝国主义”在文化上的影响及其方式,产生更深入的认识。如果我们不把“现代化”只看作“西化”,那么我们就需要对现有的“现代化”趋势和理念作出反思。在文学史研究上,我们就应当对从西方传教士开始的欧化白话文作出新的反思,重新思考全球化和殖民主义的特点,以及与之相关的“文化现代化”问题,重新思考和评价中国近代古今、中西、雅俗三大矛盾冲突的背景与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