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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优秀18篇)

作者: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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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集合

1.1途径。

1.2信任度。

1.3法律援助情况。

此外,在需求是否得到解决方面,66.51%的人选择了依法解决,另外还有9.57%的人选择了上访,这说明大部分农民工已有了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识,而少部分把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途径,这也符合当前社会的实际。

2.1用法难、执法难。

一些农村基层干部不学法、不懂法,法律知识缺乏,法律素质偏低,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依法搞经济建设、处理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不高。从普通群众来看,法律意识淡薄、用法意愿低,往往信官不信法、信权不信法。另一方面,用法程序多、耗时长、费用高,群众无法及时获取有效地法律帮助,形成“有法难用”的困局。“执法难”,主要反映在受长期以来形成的“法不责众”思想的影响,在极少数地方抗法现象时有发生,行政执法、司法执行难以顺利落实,良好的法律没有完全通过公平有效地执法行为得到体现,降低了法律权威。

2.2农民的法律意识受到传统观念束缚。

2.3“三农”立法滞后。

现有三农相关法侧重于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对农业农村基本关系的规定则涉及不多,目前主要依靠政策指导和管理“三农”工作,尚缺乏制定一部轴心的乡村振兴基本法。与此同时,我国涉农立法总量不足,有的领域还是空白,一些急需的法律尚未制定出来,导致许多领域无法可依。另外,我國涉及农业农村的立法修法质量不高,过于笼统、原则,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3.1法治观念上重视不够,认识不清。

一是村民法纪观念淡薄,工作难以开展,上面只停留在口头上,行动上不重视,村里干部不会主动搞,个别村干部认为村民越懂法,工作越被动,因此对依法治理工作应付了事。

3.2对法治工作责任不明确。

区、乡的依法治理工作机构健全,但到村一级就无人,农村依法治理工作就成了无人管事的工作,责任不明确的现象较为突出。

3.3开展法治工作力度不大,措施不硬。

村委对法律和上级决策的宣传力度不够。根据走访调查不少村委除了在墙上张贴了一幅漫画式的防火防盗瓷砖外,再也没有其他的关于法律知识和上级决策及精神的宣传。而且上级缺乏对农村依法治理工作的分析研究,形式过多,活动开展较少,未达到应有的效果。

3.4农村社会结构不合理。

从农村人口结构来看,“未富先老”相当突出,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面临许多生产、生活甚至生存的难题。特别是进城的农民工,虽然在经济上得到了承认,但政治上并没有得到完全承认,选举权、被选举权无形之中被剥夺。

3.5顽固的家族势力。

有的农民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不是求助于法律,而是依赖家族的力量来解决问题,尤其在一些偏远地方,有的以家族势力对抗基层政权、干涉执法司法,个别还出现了家族式、集团化犯罪。

4.1加快农村立法。

关于农村立法建设,一方面要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力度,通过经济立法或行政立法来反映农民的一些切实要求,可以考虑吸收一些当地有益习惯,使之更切合当地实际和农民生活,而且利于执行。另一方面,也要克服立法超前的问题,相应地修改一些与农村实际不符的法律规定,同时,也要注意不同部门法与不同类别法之间的关系,真正建构起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法律秩序。

4.2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

加强农村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机制,推进法律援助进村、法律顾问进村,有效实施法律援助、司法救助,降低群众用法成本,让法律的服务功能、保障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最大限度满足农村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

4.3充分运用远程教育平台资源,开展教育学习。

远程教育系统内的资源涵盖了农村生活的多方面,其中也有许多贴合农村实际的法律法规,其采用专家讲解的方式,直观的将法律法规展示出来。现在远程教育点已经基本覆盖各个行政村,只需我们合理利用,也能为法律普及做出重要贡献。

4.4加大农村执法监督力度。

对现有农业法律法规要加大执行和实施力度,促进农村发展,保护农民权益,推动农村依法治理。建立和完善权责明确、运行规范、保障有力的农村行政执法体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业行政执法队伍,保证各项涉农法律严格执行和涉农法律问题的迅速合理解决。建立健全农村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强化对执法者的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4.5加强对村社干部的法律培训。

对农村专职法治宣传员要分级负责,层层抓好培训,充分发挥法律培训在依法治理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乡要负责抓好村社干部的法律培训,村负责抓好对户主的法律培训,通过培训,真正实现村、社、户都有法律明白人。一方面配备农村依法治理工作骨干,做到有人管事,确立专职的法治宣传员,并与人民调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真正把法治工作纳入村级事务管理中;另一方面落实工作责任,把农村法治工作纳入综合治理并与工作绩效挂钩,纳入乡对村的目标管理之中。

乡镇法治政府建设的问题与对策

20____年初,我们镇共有低保户1178户,2443人,低保标准从270元/人,提高到现在的300元/人,参保率达3.2%,是全县平均水平。按市县要求对我镇低保户进行全面复核调整,我们在4、5月份和8、9月份共用4个月时间清理了脱贫、死亡人员158户、281人,对照低保复核情况及时更新低保系统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在复核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文件上的要求入村入户调查,做到户户与人见面、与卡见面,并做好邻里调查走访,积极宣传低保政策,确保低保复核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坚持按照“应保尽保、规范运作、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要求,层层把关,打造岚山镇阳光低保工程。

同时对新申请的低保户严格按照申请、核查、公示、上报的程序进行办理。组织人员对新申请户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形式,了解申请户的家庭情况,并要求低保申请对象如实提供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就业情况、残疾证、重病证明等,调查人员按照入户调查情况填写入户调查表。在初步入户调查的基础上,我们组织专门人员会同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进行逐户评议,凡因正当理由评议不通过的户,当场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从源头上杜绝“人情保、关系保”现象。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户,及时告知并准备相关材料,填写低保档案,计算家庭收入,上报县民政局,一年以来我镇共集中审核上报了129户348人,低保档案基本整理结束。

二、五保工作。

我们镇共有五保户355人,其中在两个敬老院集中供养的有167人,分散供养的有188人。1-11月份共有39名五保对象死亡,我们及时和县民政局对接,增补了39名符合五保条件的老人,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今年我们岚山敬老院提档升级,按照“三有、三能、六达标”的要求,我们积极向民政局争取,把岚山敬老院确定为20__年改建工程,现在敬老院的改造已基本完成,新建了水冲厕所、洗衣房、浴室等公共设施,为所有五保老人房间铺设了地砖、墙砖,安装了马桶,配置了空调,更换了门窗,并对敬老院重新进行粉刷,现在的岚山敬老院焕然一新,共投资近200万元,得到了县局领导的高度认可。

三、优抚工作。

优抚对象的各种优待政策,全部及时足额兑现,我们今年共为20名60周岁以上退伍军人办理了退伍补贴,为7名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家属办理了遗属补助,为全镇所有残疾军人换发新的残疾军人证,并免费为所有的重点优抚对象办理了城镇医疗保险,纳入医疗救助平台,为他们解决了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

四、殡改工作。

殡改工作第一次纳入了县对镇的考核,主要考核火化率、骨灰公墓建设和平坟工作三项内容,在这项工作中,我们认真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在10月7日殡改大会之后,我们积极组织宣传车辆,在全镇范围内巡回宣传,督促各村张贴标语、横幅,发放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广泛宣传殡改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了浓厚的殡改氛围。从10月17日开始组织各村进行平坟,到目前为止,全镇主要道路两侧的坟头已平迁结束,公益性公墓建设正在有序进行,预计春节前能建成并投入使用。我们镇的火化率达到100%,一直处于全县的先进位次。

五、医疗平台搭建。

一年来,我们两次对全镇低保户、五保户及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平台信息进行审核,对各类人员的变更情况及时与县卫生局医疗救助系统对接,并在医疗系统中取消了500多名低保核销人员、39名五保死亡人员及15名重点优抚对象的搭建信息。将新增的348名低保人员和39名新纳入五保人员及时纳入医疗救助平台,确保他们能及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六、民政其他业务工作。

我们今年共为近200名新满80周岁的老人办理了尊老金登记;为4000多位6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为5名孤儿办理了瑞华助孤,帮助他们继续完成学业;对0-6岁的残疾儿童进行统计上报,并分类进行康复训练;为全镇23个民办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备材料,进行登记;新增了岚山、河湾两个居家养老服务站;共办理医疗救助38户、临时救助25户、慈善救助5户、为4名儿童申请大病慈善救助;接待来人来访1500人次,发放救灾款7万余元。

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集合

[摘要]针对影响和制约农村法治建设的因素,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推进农村法治建设: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创新教育形式,提高农村法制教育实效;创新工作方式,提高法律保障效能;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基层组织建设、社会管理任务繁重”。从中可以看出,加快农村法治建设进程势在必行。而目前农村法治建设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面临着许多难题,需要我们从整体和局部着眼,寻找出农村法治建设的障碍性因素及解决对策,为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村的法治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但对照新农村建设和形势发展要求。还存在许多不容乐观的现实问题。

一是“重人治、轻法治”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村民自治的道路仍然较长。由于受传统思想意识形态的影响,人们更多地依赖文件、政策及不同级别的指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在有的地方根深蒂固。少数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缺乏,依法建设经济和处理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不高。特别是在农村有些地方仍然存在财务管理混乱、村干部私自挪用集体资产、利益面前偏亲向友、重大决策不民主、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现象。干群关系十分紧张。一些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基础比较薄弱,村民自治组织难以为村民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缺乏凝聚群众的物质基础,而且村委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多是依靠村民出资出力,村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同时,一些农民对国家的法律,看到的只是其强制性的一面,而对其权利保护的一面却知之甚少,表现为信官不信法、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在自己权利受侵犯时,挖空心思地去“拉关系、走后门”亲近权力,却很少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是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依然存在。造成法治建设在农村更加举步维艰。在农村,执法不文明、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时有发生。有的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缺乏交流沟通,互相戒备排斥,甚至对立、对抗;有的执法者“不教而诛”、“一棍子打死”的硬性执法方式没有改变;有的执法办案人员面对复杂的情况,或是束手无策,或是定性不准、处罚失当;有的甚至吃、拿、卡、要,收受人情贿赂;还有的对制假售假的坑农骗农案件,立案不及时、惩处不力,未能对违法犯罪行为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这些问题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也容易导致矛盾激化。

三是农村的矛盾纠纷和社会治安形势趋于复杂,不稳定因素增多。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主体、案件的形式、潜在的问题越来越趋于多样化、复杂化。因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等引发的纠纷有增无减,上访行为和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由于问题成因复杂,处理难度较大,已成为农村社会管理的重大隐患。治安案件和侵财类刑事案件频发,赌博、伤害类案件时有发生。据调查,影响农民安全感的突出问题依次为盗窃(占被调查总数的56.7%)、赌博(占被调查总数的35.9%)、打架斗殴(占被调查总数的20.9%)。各类犯罪案件的频繁发生,不但直接侵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破坏整个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由于农村主要劳动力大量外流,使许多农村地区出现了留守人员多为老、幼、妇的“空心”现象,给宗族势力、黑恶势力欺凌百姓留下了可乘之机。

当前影响和制约农村法治建设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农民的观念陈旧、素质偏低,成为制约农村法治建设进程的主要障碍;法制宣传教育不适应农村实际需求,致使农民法律素质短时间内难以得到提高;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致使一些工作无法可依;农村基层执法机构建设相对薄弱,致使法律服务和保障滞后于形势发展。

法治建设在农村建设中起着“导航”和“护航”的重要保障作用,加快农村法治建设刻不容缓。

(一)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加大法律法规的出台力度,完善涉农法律法规体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标准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要实现这一目标,离不开依法推进。一方面,要建立完善农村各项规章制度和行政法规。当前,农村地区许多制度、章程、村规民约的建立缺乏理论依据,执行难度大,严重阻碍了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各地区应结合实际,围绕村民自治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关问题,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村规民约及其他规章和制度,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管理各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要加大涉农方面的立法进程。应加快对农村种植养殖业、乡镇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等诸多涉农方面的立法。同时,地方的立法要在打击假劣农资,优化农村人员就业环境,深化户籍制度、土地制度改革以及保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加快进程,把农民的各项权益纳入各种法律保护之中。通过立法,从源头上解决农村工作法律缺失的问题。

(二)贴近农民的思想实际,搞活农村法制教育,切实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一方面,要本着“农民需要什么就宣传什么”的原则,加大对经济落后地区以及偏远贫困地区的普法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对涉农法律法规的认知度;加强乡镇和村“两委”干部的法制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党校、法制培训班,对农村干部分期分批进行轮训,让他们成为守法、用法的带头人。另一方面,要创新法制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应把与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融入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之中,使农民在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中受到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还可采取“小手拉大手方法”,即在中、小学开设法律知识课,让学生学法、知法、懂法,成为“明白人”,从而带动家庭和亲友了解和掌握法律。基层司法、执法机构也应针对当地发生的典型案例。现场给农民以案解法、以案说法,变“法律下乡”为“法律驻乡”。

(三)结合新农村建设需求,创新工作方式,努力提高法律保障效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只有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效能,才能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第一,发挥治安防控体系的整体功效,积极预防和打击农村犯罪活动,铲除农村黑恶、邪教势力,扫除黄赌毒,净化农村环境,增强村民的安全感。第二,整合执法资源,解决合力不足的问题。建立农村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农业、民政、工商、税务、政法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涉农执法问题。第三,制定利民、便民法律保障措施。推广巡回法庭办案方法,即在办案时兼顾农村交通、农田季节等实际情况,开展“法庭到村组、法官进农家”办案活动,减少当事人讼累,拉近执法机关与农民的距离。第四,切实解决基层实际困难,保障执法工作顺利开展。针对司法、执法机构经费不足、待遇偏低的实际,加大投入,为执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四)拓展农村法律服务领域,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一要建立农村法律服务机制。完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准入制度。适度发展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力量。建立法律服务人员执业信用档案,实行年度执业情况综合考核,促使农村法律服务人员成为农村地区具有公信力的高素质团队。二要扩大农村法律援助范围。依托基层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深入开展法律帮困、法律扶贫、法律维权等特色工作。三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引导城市的律师事务所,以顾问制、服务团制、“结对子”和建立法律服务联络点等多种形式,积极为“三农”提供法律服务,解决农村法律资源不足的问题。

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集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系统的观点出发,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提出了“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要求。乡村是社会管理的最底层,乡村干部是党和政府在基层不折不扣的形象代言人,他们是否依规依纪依法办事,关涉百姓的切身利益,也关乎基层的有序运行。乡村治理法治化,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来管理乡村事务,即基层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活动依照法律管理,公民的所有行为依照法律进行,使基层的一切需要由法律来调控的活动和工作,都纳入规范化、法律化的轨道。

1、思想认识不到位,习惯性思维误区很难改变。一是对法治概念陌生。

由于现代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于是许许多多的人就按照自己的习惯性思维简单地进行推演,片面地认为:“人治就是用人来治理社会,那么,法治就是用法来治理社会;过去人治用政策治理社会,现在法治要用法律来治理社会。”还有的认为:“搞法治建设,这都是司法和执法部门的事,与己无关”。更有甚者,乡村干部办事,自己往往置法律于不顾,随意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对乡村治理法治化缺乏信心。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由于种种原因,法治的实效尚不很理想,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监督乏力等问题。因此,有不少人对法治的作用表示怀疑,认为法治没有解决中国社会问题的能力,要实现法治目标实在太遥远了。三是依法办事的意识差。由于受传统封建法治文化思想的影响,少数基层干部在执法过程中,从官本位出发,大搞官僚作风,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工作方式粗暴简单;而老百姓受此影响,对法治的态度冷漠,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不高,甚至暴力抗法。

2、普法教育宣传不到位,难以满足新时期群众需求。

从1985年以来,我国已制定实施了6个五年普法规划,但是对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村居民的普法教育宣传工作力度仍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法治宣传效果不佳。农村的普法教育工作活动少于城镇,尤其是村级自行组织的普法教育活动极少,对农村老年人的普法教育工作几乎成了死角,农民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与市民相比较淡薄得多;二是农村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滞后。部分农村干部依法管理村级事务的意识、能力和做法与新形势下农村工作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距离;群众对普法认识存在不少误区,认为法律宣传解决不了实质性的问题,普通群众中信权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依然存在。三是法治宣传教育经费投入偏少,宣传队伍有待强化。贴近群众实际、贴近生活、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宣传节目不多,宣传形式上大多也只是“摆个摊,发张单”,没有更好的办法、措施和形式,工作成效不明显。

3、制度建设不规范,法治化建设进展不平衡。

在实地调查中,发现个别村在制度整合、完善和落实上还不到位,各村法治化建设发展不平衡。一是村务、财务公开的内容不规范。大多数村委会能够如实具体地将公开的内容按规定全部公开,但也有一些村委会只将一些大的方面公开,而有关村财务一些关键性或比较敏感的内容不予以公开。二是各项规章不够规范。调查中我们发现有些村各项制度完善,“四民主”、“两公开”搞得扎实完备,但个别村则明显滞后,存在较多问题,如因村级财务管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宅基地审批等引发的村民集体上访事件等热点、难点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三是制度落实不到位。当前农村普遍制定有村规民约、自治章程、村民参事议事机制,村级民主决策和议事程序、三务公开等民主法制制度,但诸如村规民约等制度存在不够完善、未能村村普及的问题,部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群众知晓率不高、执行打折扣、落实不到位的情况,有的制度甚至在制定出台后就一直停留在“纸面”上,没有付诸实施,成为一纸空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也在基层。上述这些问题的出现,是新时期、新阶段农村社会发展变化的“衍生”产物,并不代表主流趋势。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对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提出了具体改革要求,为**村级反腐难题指明了方向。要把清除农村腐败死角,治理村官腐败,尽早上升到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高度,力争早日清理掉那些“病原体”和“火药桶”,才能为乡土中国迈向法治中国奠定更坚实基础。

二、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对策及途径。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5年成为了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而在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里,首次将乡村治理法治化引入“三农”工作中,可见法的根在基层,根在农村,只有法治覆盖到各方各面,才能有效、均衡地推进依法治国的步调。

1、乡村治理法治化,农民是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治理法治化取得巨大成就,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村群众的法治素质有很大提高,依法治理的环境得到改善。然而,现实中,在广大农村和农民群众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法治思维欠缺、法治观念淡薄、依法维权意识弱化等问题。提高农村基层法治水平,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法用法是前提。各级立法、司法和宣传等部门,要把广大农民作为普法宣传教育的主要对象,把农村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主攻阵地”。面向农村,面向农民,深入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让农民用新时期的法治理论武装头脑,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自觉投身于法治乡村建设的实践。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是阻碍法律在农村实施的重要因素。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今天,作为基层主战场,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宣传单、宣传栏、讲座,利用广播、远程教育、短信、微信等途径丰富宣传方式,选择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进行宣传、讲解,让群众了解法律、熟悉法律、懂得法律,进而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紧紧结合近年来开展的“法治宣传贯彻年”、“法治建设年”取得的成效,将法律意识深入人心,懂得用法处理问题、用法解决矛盾、用法维护权益。

2、乡村治理法治化,村干部是关键。

村干部是一个村、一方群众的父母官,怎样做才能治理好村内外各项事务,仅有德治远远不够,法治必不可少。当前,一些地方的村官,政治素质较低、作风比较霸道,村委和村干部“以言代法”现象比较突出,成为法治乡村的障碍。知法懂法才能守法,才能落实依法治村。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村干部迫切需要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做知法懂法的明白人,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履职、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村务。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加强与农村相关的各项法律知识的培训、学习,以身作则,以法为行动准则,做法律宣传员;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村规民约,明确干群的权利和义务,使村内社会治安、村民风俗、婚姻家庭等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面,村干部要严格依法办事,将自身行为及村内事务公开,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定期将党务、村务、财务进行公示,通过主动接受村民监督,让村民明白干部清白,增强信服力。

3、乡村治理法治化,党的领导是保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乡村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意识,提高乡村干部依法办事能力。加强和改进党对基层治理工作的领导。打造一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乡村干部队伍。一是发挥考核评价作用,规范权力运行机制。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离不开一支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队伍,其中关键在街道、乡镇主要领导干部,基础在广大“两委”干部。要发挥考核评价和选人用人这个指挥棒和杠杆的作用,把是否学法用法作为街道、乡镇干部实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标准,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探索在街道、乡镇一级建立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述职述廉述法三位一体的考核制度。选拔法治观念强的党员担任支部书记,注重从有法学教育背景的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大学生村官和选调生。

二是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加强法治思维。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推进农村治理法治化中把握方向、模范带头、协调各方的战斗堡垒作用,引领农村基层工作依法开展、基层事务依法办理、基层关系依法理顺、基层问题依法解决。观念和思维决定了基层干部想问题、办事情的方式、方法。组织乡村干部积极参加新常态培训学习,加强农村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法治教育。改变思想观念绝不是件简单的事情,特别是基层干部普遍老年化结构,他们有着丰富的基层经验,行为惯性较大。因此,将法治化提升到中央的高度层面,再重心下移、力量下沉,把基层法治建设作为克难攻坚的重点,鼓励基层党员干部发挥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改变并增强其法治观念和思维,使其基层经验更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真正做到法治为民。

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集合

摘要:新形势下经济环境发生了一定的改变,对我国基层审计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伴随新常态下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加快,完善审计法治化建设,推进审计业务与法治建设的有机结合成为新时代审计发展的方向。

关键词:审计法治建设政府。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为审计法治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赋予了全新使命。

依法审计是我国进行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即我国进行的一些审计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审计法治建设包括审计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审计监督的执法建设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了约束和规范,对于完善我国审计的监督职能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依法审计与审计法治建设两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依法审计是实现审计目标的工具,也是实现审计法治建设的基础和核心要求。审计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推进了我国依法审计的进程,对于不断提高我国国家审计的地位和权威性具有重大作用。

1.基层审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一方面,近几年陆续出台了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和实施细则,但这些尚停留在行政法规的层面,未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予以支持,绩效审计的标准也处于模糊地带,未能有效进行指标量化。与绩效审计存在同样问题的是环境审计,环境审计作为一种新型的审计模式,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撑和指导性文件,处于一个不能发挥作用的尴尬地位。另一方面,基层审计的处罚依据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新形势下,区域经济的发展趋于多样性和复杂性,与之相适应的审计法规缺乏有效对应,存在部分项目和单位缺乏对接的审计主管部门。

2.基层审计执法效力不全面。《会计法》中明确的执法主体是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法》中的执法主体是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等。以上行政执法的相关法规中,都以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为行政主体,却尚未提及审计部门。这表明,审计部门对于这些行政主体无法实行执法主体的权力,只能借鉴相关的审计法律法规对违规单位继续拧处罚,不可越过直接的行政管理部门直接行使相关的执法权。这种情况往往导致同一问题因部门不同而存在不同的处罚规定、审计结论不一致和存在重复处罚等问题。

3.新形势下我国基层审计执法不严谨。审计实施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审计适应的程序合法、审计的基础事实清楚、原始资料完整真实、对被审计单位的处罚决定适当合法等。《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等几部法律都对审计执行标准、程序的规范等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实践中因不同的执法主体和不同的审计环境,仍然存在执法不严谨、程序有漏洞以及审计证据的收集存在质疑等问题。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既有执法部门自身存在的执法不到位、不严谨等问题,也有因新形势下外部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而导致的审计困难加大。

新形势下我国基层审计法制建设的完善路径必须建立在不断总结原有经验的基础上,同时缜密分析现有的新经济大环境,依据现有的审计要求进行相应改进。

1.完善法规制度,提高审计权威性。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审计监督的理论保障,对于构建依法审计、公正透明的审计执法体系具有重要作用。建议立法机关积极制定规范审计执行的法律法规,完善审计结果公开制度。首先,需要明确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以此提高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和执法性。其次,在进行审计法律法规建设时要积极进行前期沟通,通过了解基层审计执法部门的法律需求和执行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制定和完善,规避因法规可能产生的矛盾和冲突。再次,对于基层审计部门的执法要引入审计问责制度和审计绩效考核制度,通过问责和绩效考核规范基层审计部门的执法规范性和合法性。其中问责制度的建立必须有规范的管理机制,对于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整合和调节作用。同时,要积极公开审计结果,通过拓宽公开范围和程度,提高公众对于国家审计的知晓以及加大对被审计对象的警醒作用,切实发挥审计的全民监督作用。

2.强化新形势下基层审计的依法执行。基层审计的依法执行必须做到审计程序合法、审计评价合法以及审计处罚合法。审计程序合法,即审计的执法活动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步骤等有序开展,包括在一定时间内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在进行设计取证时必须2人在场,审计结果必须在充分听取相关责任人的申辩等之后作出综合准确判定,审计全过程都需要进行仔细记录等。审计评价合法,即对于某些无法量化的审计数据,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进行评价性定性,必须在合理范围之内依据一定职业经验进行合理评价,做到公正客观切不可掺杂私人情感进行徇私舞弊等。审计处罚合法,即对于被审计案件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据一定法律法规进行科学处罚,对于超越职权的处罚需及时进行移送,切不可越权处理。

3.加强基层审计执法,严格审计内部监督。严格的审计执法监督可以营造良好的审计氛围,让基层审计按照法定程序和法规有序进行,并以此规范基层审計人员的审计行为和执法力度,是基层审计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新《国家审计准则》颁布后,审计项目质量的控制应从两方面积极推进解决:一是推行审计监督职权分离为审计计划、实施、报告和执行这四项职权,并通过不同部门独立承担,达到分工合作并相互监督促进的作用,从源头上降低审计人员滥用审计权力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概率。二是强化审计进行程序中的责任审计,建立责任落实制度,切实规范审计的执行过程。在审计方案的制定前期,要通过科学合理的手段收集各类审计资料,并就调查的初步结果制定审计的执行方案和时间,以此提高审计方案实施的可行性。

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一)部分领导干部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仅停留在“学了”层面,少数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没有做到专题学、系统学,部分干部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基本内容掌握不清晰。

3.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宣讲活动,充分发挥宣讲团作用,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

4.持续抓好《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具体举措及责任分解》各项工作落实。

(三)在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我省实施办法上,还存在进展不均衡的问题,一些涉及多部门,协调难度大的改革事项推进比较缓慢,少数政府部门公共政策依法主动及时全面兑现思想重视不够,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需要加强,投资者维权便利度有待提升。

1.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3.严格落实告知承诺制等,坚决杜绝“奇葩证明”现象;

4.加快推进公共政策依法主动及时全面兑现,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5.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除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外,完成市县政务服务热线归并工作,实现一个号码服务、一个平台办理。

(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一些部门尚未得到完全落实;

不能做到执法记录仪人手一台。

:1.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2.持续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

4.强化基层行政执法保障,按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装备配备标准,配齐必要执法装备。

(五)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需要进一步加强。

4.严格执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快速反应和依法处置的机制和程序。

(六)个别部门依然存在重大行政决策听取群众意见不深入、风险评估不充分;

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力量不足、法定审查时限难以保证。

2.配齐配强合法性审查工作人员,加强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力量;

4.强化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作用,提高合法性审查质量。

乡镇法治政府建设的问题与对策

一年来,我乡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__区20__年依法治区工作要点》,切实抓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落实,努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为实现率先突破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法治保障。现将我乡法治政府建设20__年度工作总结及20__年度工作思路汇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把法治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党委对一切工作的核心领导作用,及时调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多次在党委会议、全体机关干部大会上,明确法治工作的重要性,提出相关要求,并将法治建设纳入乡域全年工作规划。同时,按照有关要求,把法治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强化财政监管,进一步促进了全乡法治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法制学习,增强法治思维。

全面提升党员干部“知法、懂法、用法”水平,将加强法治理论学习摆在做好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突出位置,多次在乡党委理论中心组、党委扩大会议等会议中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国家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不仅如此,还规定了党员干部对《学习强国》的网络自学,坚持了党委委员会上领学等会前学习,不断增强法治思维,提高依法执政能力。据不完全统计,全年党委共组织专题学法、会前学法37次,参学人员达450人次,利用乡干部会议、乡村两级干部会议组织法律学习29次,参学人员达1900人次。紧紧围绕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任务,加强法治学习与实践,推进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司法,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增强法治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三)夯实基层基础,推进依法管理。

一是优化社会管理职能。充分发挥法治在社会建设中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针对社会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刑释解教等人员的学法和依法管理方法,有效预防高危人群违法犯罪,通过创新社会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努力实现由粗放型、防范型管理向法治型、服务型管理的转变。

二是强化基层民主法治。我们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不断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激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踊跃性和积极性,通过开展“依法治村”活动,全面落实“法律六进”,巩固和完善基层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功能,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是加大社会矛盾调处。进一步整合法治资源,加强便民服务中心、乡村(居)综治中心等服务平台建设,努力做到社会矛盾纠纷“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真正实现便民、安民。今年1-11月份,成功调解民事矛盾纠纷54起,处理信访、上访案件61件次,充分发挥了调解、综治工作在稳定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密切了干群关系,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四)严格依法行政,推进廉洁执法。

一是深入开展机关干部能力作风建设,机关管理、农村三资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二是深入开展党委规范性文件整理报送和备案工作,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相关要求,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原则,认真梳理报备。

三是在强化机关服务意识的同时,认真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积极构建惩治和预防体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着力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努力构筑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为全镇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二、20__年法治建设工作思路。

20__年,我乡将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干部依法行政的学习培训。

把干部学法用法情况,是否具备法制观念、掌握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行政执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我乡将进一步加强在新的执法体制下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上开展一系列的制度建设,以制度规范行为,以考评落实制度,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培训,迅速适应在新的执法体制环境下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依法行政工作能力,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创新的目标实现。

(三)加强法制教育宣传,营造浓厚法制氛围。

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多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面向全乡认真开展法律法规咨询和解答工作,进一步提高全乡公民法律素质。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加强法制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依法行政宣传,增强人民法律观念意识,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认真落实各项行政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积极配合区监察、审计、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专门监督,推动全乡依法行政工作。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投诉制度,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对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乡镇法治政府建设的问题与对策

(一)强化组织领导,确保责任到位。成立了以镇委书记为组长,镇长及主抓法治建设的镇委副书记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法治__”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负责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局面。

(二)加大投入力度,确保经费落实到位。镇委、镇政府将普法教育经费相关标准列入镇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划拨,足额到位,确保普法依法治理和“法治__”建设办公经费的落实,为法治政府创建提供强有力的经费保障。

二、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__镇坚持和完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将法律知识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我组织镇班子集中学习《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组织全镇领导干部集中观看了《打通正风反腐“最后一公里”——20__年度省纪委监委作风暗访警示教育片》。

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特别是公务员、在职党员干部的学法工作重点抓,要求他们学习宪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论述、民法、刑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全镇公职人员在20__年度学法考试中,通过率100%,90分以上100%。

重视农村基层普法工作,利用“一村一栏”、宣传车等送法下乡,对农村干部群众进行普法,大力宣传《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土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通过普法,增强了干部群众学法、守法的自觉性。

开展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教育活动。对本镇外来务工人员实行全面的法制教育活动,重点学习了新《劳动法》采用以点带面的形式进行,请法律教师到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工厂去讲课,并发放录像和图片等法制宣传资料,使外来务工人员更好地守法和懂法。

三、扎实排查调处,化解矛盾纠纷。

在集中排查矛盾纠纷上,坚持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深入开展调查摸排。并且实行领导接访日制度,及时解决群众上访、上诉的问题,从源头上遏制了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20__年,全镇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32件次,已办结32件,办结率100%。

四、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提升公民法律素质。

在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方面,教育部门注意学生的全面发展,促使学生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__中、小学配备了法制副校长,由镇司法所、派出所工作人员每学期到每个学校上法制宣传教育课,主要讲授《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

五、大力开展基层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今年是“七五”普法的开展的最后一年,__镇能够按照上级的要求和“七五”普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普法教育工作。我们常态化开宣传车到镇的大街小巷、村(居)委播放法治教育宣传60余次,利用__镇圩日上街集中宣传5次,发放宣传资料2300余份,悬挂宣传标语17幅,解答群众咨询200余人次,受教育面超过83%。

六、强化镇人大的职能作用。

__镇人大积极履行职责,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一年来,为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镇人大认真落实镇委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部署,加强了法制宣传教育,抓好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落实到基层,同时强化监督职能,促进严格执法,从而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了__镇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开展。

乡镇法治政府建设的问题与对策

20__年,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民政部门的具体指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乡民政办紧紧围绕乡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全面落实民政政策,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上办实事,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上求实效,在社会事务管理上创实绩,认真做好各项民政工作,按时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现总结如下:

一、社会救助工作逐步完善。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进一步落实。

规范了低保申报程序,强化了民主评议,创新民政专干评议模式,实施分类施保、三榜公示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低保信息网络化管理机制,加强动态管理,健全(半)年审核机制,加强督查。应保尽保,应退尽退,阳光施保,低保政策全面落实。

20__年,全乡新增城市低保22户33人、停止33户62人、动态调整5户4人;截至12月底,享受城市低保人数454户819人;全年发放低保金(含补助金)共计10020人次3639104元。

进一步加大了对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工作的投入。乡敬老院现集中供养人员达13人;着力加强乡敬老院的日常管理,做好“三节”慰问,着力强化防暑降温措施,改善供养条件,提高在院老人的生活水平,争取民生工程资金8万元对院内养老设施进行修缮;加快敬老院移址重建项目报批建设进度。特事特办,积极应对解决历史遗留徐世田问题。

2、城乡医疗救助服务进一步优化。

严格贯彻落实城乡医疗救助政策,“一站式”医疗救助宣传广泛,“一站式”救助系统平台维护及时、准确;重特大病医疗手工救助工作深入开展,切实解决对象户生活困难;各类医疗救助信息档案规范、完整。积极做好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临时救助等政策的衔接。

20__年,全乡有26人次手工申报大病医疗救助,救助金额61976.39元;开展临时救助11人次,救助金额17000元。

3、灾害救济工作进一步深入。

积极开展5月12日全国防灾减灾日等宣传活动,加强灾害天气值班,及时有效报灾核灾、开展救灾工作。社会化发放冬春荒等救灾资金6万元;开展危房改造2户。红旗社区20__年3月荣获“全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荣誉。

4、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服务进一步展开。

建立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龙狮桥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点建设,强化救助工作信息员制度,加强信息员的培训和工作督查。通过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宣传站、宣传车、宣传墙报等方式,进一步加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宣传,积极开展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送清凉”、“送食品”等救助活动,救助资金6815元。

进一步贯彻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做好全乡孤儿的摸底、救助,全乡4名孤儿生活稳定。

5、殡葬改革进一步推进。

深入宣传殡葬改革政策,推行遗体火化、改革土葬、整治乱埋乱葬,建立殡葬惠民制度、树立殡葬文明新风,坚定不移地推动殡葬改革,树立殡葬改革新风。殡葬改革平稳顺利,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自实施殡葬改革以来,处置棺木548口,死亡人员58人,全部火化,火化率达100%。

二、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逐步加强。

1、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稳步推进。

规范社区居委会建设。积极完善居民议事会等相关配套制度,提高群众对本社区重大事务的知晓率,深化了基层民主自治程度;全面开展居委会规范化建设工作,积极提高居委会工作效率和业务水平,更好地为社区群众服务。加强新成立社居委的培训工作,雨润社区居民委员会成立后,一方面加强学习培训,一方面积极开展社会事务管理各项社区工作。创新思路,积极配合区民政局筹建碧桂园大社区。

2、社区建设工作取得进展。

在区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乡社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得了规范发展,逐步完善。社区全部成立了社区党(总)支部,加强了党在社区建设工作中的领导。完善新建小区命名,落实命名协议相关事项。为加强新建小区的社会事务管理,更好地为居民做好服务工作,结合实际情况,我乡出台新的代管机制,即在新的社区未成立之前,新建小区过渡期按“属地管理,就近划片”的原则,将社区原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新建开发小区及小规模居民区、居民楼,分别纳入红旗、前进、长青、机场、任店社区代为管理。

三、双拥优抚和维稳体系建设进一步巩固。

1、落实重点优抚对象优待政策。

全乡共有重点优抚对象50人。及时发放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等优抚对象定期补助资金、现役军人优待金和60周岁农村退役士兵生活补助资金等,建立人员沟通平台制度,认真落实优抚政策。

2、开展优抚安置宣传、慰问工作。

积极宣传落实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相关政策。完善重点优抚对象信息系统录入工作,着力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解决了他们看病难、医疗难的问题;集中组织参试人员进行体检。继续完善优抚政务公开制度,确保优抚各项资金发放情况的透明度,有利于优抚工作的更好开展。双拥创建活动扎实开展,重点优抚对象群体稳定。继续做好春节、八一节期间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等各类优抚群体的慰问工作,发放新年年画,密切加深了军民关系。

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

1、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加快龙狮敬老院移址重建项目建设进度,创新余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管理机制,积极筹建雨润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

2、落实政策,积极开展高龄津贴发放、老年证办理、购买服务、银龄安康保险等为老帮扶、慰问工作。

3、大力开展敬老宣传活动。深入组织开展敬老月、节日慰问等活动,营造全社会尊老敬老的良好氛围。

五、残联工作扎实开展。

1、宣传残疾人政策,做好残疾人服务。

积极参加市残联第五次代表大会,认真宣传落实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残联民生工程等各项残疾人政策的宣传,认真开展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危房改造、残疾人医保、残疾证办理等各项残疾人服务工作。

2、落实残疾人民生工程。

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一、二级残疾人和三级残疾人,每人每年分别补助800元、400元。20__年全乡符合条件残疾人共216人,发放救助资金159600元,资金于6月底全部打卡发放到救助对象。

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完成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对象摸底,全乡共32人;经市立医院体检筛选、审核,5名对象户符合免费进行手术治疗条件,其中2名对象户实施免费手术。对贫困精神残疾每人每年提供1000元基本精神药物治疗费用补助,经申报、审核、审批,全乡贫困精神病残疾人药物补助对象17人;补助资金17000元于7月底通过“一卡通”足额打卡发放到户。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各社区深入开展宣传,前进社区一残疾儿童到沐阳之家康复中心进行免费康复训练、余桥社区一名残疾对象安装了助听辅助器,为全乡7名低视力残疾人发放15件低视力辅助器。

六、其他工作。

1、住房保障工作深入开展。

加强政策宣传,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办理廉租房补助、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房申报,对象户资格审查工作扎实开展,着力推进保障住房工作。

2、积极开展婚姻登记协助工作,做好婚姻档案查证;积极办理贫困大学生核实工作,为贫困大学生出具证明。

3、积极办理来信来访工作,20__年妥善处理来访12件次。

4、积极参加重点工程工作,全力投入到南风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新河整治项目、顺安路还建点等征迁工作中。严格按照党委政府、上级民政部门要求,开展各项临时性工作。

七、民政队伍自身建设进一步扩大。

1、民政信息化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乡、居民政部门积极组织计算机专业知识培训,民政干部计算机应用水平不断提高。

2、工作作风建设不断改进,民政队伍建设不断加强。积极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民政系统行风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行业风气明显好转,业务建设明显加快。各社区进一步充实了民政工作者队伍。

八、民政工作20__年工作思路。

1、进一步规范城市低保工作,“应保尽保”、“动态调整”,确保低保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2、落实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推进“一站式”救助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大病患者生活困难。

3、加强敬老院的管理,加快项目移址重建进度。

4、推进惠残民生工程落实,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5、加强灾害应急处置,及时开展救灾救济工作。妥善安排好冬春荒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危房户的上报重建工作;加大因病因灾家庭的摸排梳理,做好大病(灾)贫困家庭临时救济(助)工作。

6、加强新建小区的命名、办公用房移交管理,探索建立完善城市社区新机制,创新社区管理新模式,完善社区办公基础设施,着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全面完成社居委换届工作。

7、开展拥军慰问活动,规范优待金发放程序,加大优抚对象的帮扶,推进优抚安置工作。

8、着力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社区居家养老基础实施,创新为老服务新思路,努力做好老龄证办理、高龄老人津贴等各项为老服务工作。

9、深入开展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关注辖区流浪乞讨人员、孤儿的动态,及时开展救助活动。加强孤儿申报和管理。

10、加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住房保障的政策、法规,加强申报、审核工作,着力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11、强化自身,加强作风和民政队伍建设。

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集合

按照省委依法治省委《关于落实整改方案的通知》(晋法治字〔20xx〕5号)、晋中市委依法治市委《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督察整改任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法治〔20xx〕2号)要求,为抓好整改任务落实,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充分发挥法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保障作用,进一步完善依法治市制度机制,进一步抓实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举措,针对市委依法治市委整改方案列出的任务清单,逐项梳理,对号认领,明确责任,迅速行动,确保整改任务全面落实到位,以问题整改提升工作质量,为全市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牵头组建法治政府建设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一)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方面。

一是自觉主动运用法律的意识上有差距,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定位不准问题。

责任部门:市委依法治市办、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

完成时限:20xx年6月25日前完成阶段性目标,长期推进。

整改措施:

1.把深入学习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每年至少组织2次法治专题学习和讲座。

2.把法治政府建设内容纳入党校、干部培训教学内容,组织开展专题学习、专题讲座、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等。

3.将法治政府建设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作为党政主要负责人年终述法内容,每年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法治政府建设不少于2次,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

4.建立完善法治政府建设分工负责和责任落实机制。

二是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率不高问题。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

完成时限:20xx年6月25日前完成阶段性目标,长期推进。

整改措施:

1.加强与法院联络沟通和定期走访,及时掌握政府涉诉情况和案件审理进度。

2.市直各单位对所有涉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回头看”,坚决杜绝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现象。

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依法治市考核体系。

(二)法治政府建设组织推进方面。

一是治政府建设的工作压力传导不到位问题。

责任部门:市委依法治市办、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

完成时限:20xx年6月25日前完成阶段性目标,长期推进。

整改措施:

1.压实党政主要负责人法治建设第一责任,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行清单化管理、项目化推进,逐级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任务和落实责任清单。

2.完善党委领导法治体制机制,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3.落实中办、国办《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加大对政府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督导检查力度,督促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各项要求。

4.以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为引领,对照中央依法治国办综合创建为指标,重点突破,补齐短板,拓展法治政府示范创建领域和范围。

二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执行不到位,依法决策机制建设不完善问题。

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

完成时限:20xx年年底前完成阶段性目标,长期推进。

整改措施:

1.抓好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学习、贯彻和执行,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牵头部门科学拟定决策计划,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后向社会公布。

2.按照省、市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规定,及时出台和调整完善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改革方面。

一是文化市场、农业、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五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到位问题。

责任部门:市政府、市委编办、各相关单位。

完成时段:20xx年6月25日前完成阶段目标,长期推进。

整改措施:市委编办指导相关执法部门按照省级、市级五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指导意见安排,持续深入五大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研究解决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方面问题,确保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二是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部门监管权和行政执法权责不清问题。

完成时限:20xx年6月25日前完成阶段目标,长期推进。

整改措施:

1.全面梳理确认五大领域综合执法事项,对梳理形成的综合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进行集中审核确认,实行执法事项清单化管理。

2.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逐项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和操作指南,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

三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待完善问题。

责任部门:市委政法委、各相关单位。

完成时限:20xx年底前完成阶段目标,长期推进。

整改措施:尽快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平台和相关配套制度,明确案件移送及判定标准,保证衔接畅通。

四是执法部门检测的要求和标准不统一,存在重复执法、要求过度等不合理执法现象。

责任部门:各行政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20xx年6月25日前完成阶段目标,长期推进。

整改措施:推行多部门联合“双随机”执法检查,统一监管标准,建立“一次检查、多方认可”机制,打通执法部门壁垒,实现执法信息共享,杜绝多头重复执法问题发生。

(四)依法行政方面。

一是地方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管控措施缺乏上位法依据问题。

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市司法局。

完成时限:20xx年6月25日前。

整改措施:。

1.对涉及市场主体、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起底清理,纠正违反上位法规定、减损公民和法人权利的规定。

2.梳理行政执法事项,及时清理和取消不符合上位法规定、没有执法依据的执法事项。

二是“三项制度”总体推进力度不力,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制度落实不到位,公示不及时、不全面、路径不清晰,行政执法案卷记录不规范、法制审核意见不明确等问题。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20xx年6月25日前完成阶段目标,长期推进。

整改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我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要求,推行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完善本地本部门“三项制度”配套制度。

2.完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执法人员名录清单,并将内容进行全面公示。

3.严格执法全过程记录,对容易发生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4.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明确部门专门法制审核机构,配备专门法制审核人员,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5.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各项规定,对于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

6.严格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明确行政执法事项法制审核文书格式,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梳理执法案卷中存在的不规范事项,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三是行政复议案件卷宗需要进一步规范。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直各单位。

完成时限:20xx年6月25日前完成阶段目标,长期推进。

整改措施:

1.加强行政复议应诉业务培训,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行政应诉队伍能力水平。

2.对落实《山西省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办法》情况开展专项督察,提升档案管理规范化水平。

四是政务大厅审批事项未应尽全进、网上办理不便,公示信息不完整等问题。

责任部门: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完成时限:20xx年6月25日前。

整改措施:

1.巩固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推进未集中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关联服务事项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统一进驻政务服务大厅。

2.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府服务平台,加快推进政务信息化建设,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全公开”。

3.全面推行线上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按照“应上尽上”“应接尽接”“应传尽传”的原则,推进各部门自建业务系统与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

4.着力打造线下政务服务“一次全办”,推动必须到场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网上申请”“最多跑一次”。

5.强化政务大厅管理,加大对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监督力度,对窗口工作人员严格把关,高标准选配。分批次地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学习培训,提升窗口人员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需要加强,法制审核人员数量不足,基层行政执法经费、设备不足,科技化、信息化水平不高,执法人员专业素养、法律知识储备不足等问题。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20xx年6月25日前完成阶段目标,长期推进。

整改措施:

1.督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执法人员招录和调配,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法律专业背景的在职人员优先调整到法制审核岗位。

2.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长期固定人员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发挥政府法律顾问或专家学者作用,协助开展法制审核工作。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择优选用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法律专业背景人员。

4.建立健全法制审核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确保系统内年度执法培训总时长不少于40学时。

5.加强日常督导检查和考核,落实持证上岗、定期轮岗、末位淘汰等机制,提高执法队伍整体水平。

6.建立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基层执法部门的执法经费、装备保障力度。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各部门立即成立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反馈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为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党组承担整改主体责任,统筹领导本级本部门督察整改工作,认真对照督察反馈问题清单,制定切实可行、具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效率意识,确保整改工作快启动、快见效。

(二)严格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整改计划,逐项明确整改措施、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完成时限,于本方案下发10日内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依法治市办将适时开展专项督察,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予以通报、督办、约谈。

(三)建立长效机制。坚持立足长远、举一反三,针对督察反馈的问题和意见,找准共性问题,固化整改工作成果。要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围绕薄弱环节和不足方面,有针对性地健全完善一系列管理制度机制,着力在制定和完善一批管长远、治根本的有效制度上下功夫,着力形成靠制度解决问题和推动工作的长效机制。

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存在的问题集合

2020年9月29日上午,许昌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孟晓克一行三人莅临禹州,对禹州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进行督察,并听取汇报。禹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学磊主持会议,并就全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进行专题汇报,市政府办、市委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分别作了汇报。

会上,李学磊分别从用心履职尽责,强力推动法治建设;建立法治建设报告制度,发挥第一责任人核心作用;严格依法依规决策,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深入推进政务公开,促进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等五个方面介绍了禹州市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职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基本情况。谈到今后工作时,李学磊指出:2020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禹州市将继续按照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重点抓好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发和监督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等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完成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为全市经济社会实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孟晓克对禹州市的工作成绩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提高思想政治站位。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到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二是发挥领导职能作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主要职责,亲自谋划、亲自落实。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纳入常规巡察范围。三是对照标准找差距。今年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目标是进入全省先进行列,各单位要以依法行政督导平台为抓手,按照考核标准分解细化,争创示范单位,为许昌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乡镇政府改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随着人大制度的日臻完善和深入人心,人大代表工作逐年有所进步。但是,在县一级和基层镇(街),代表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部分代表素质低下,未能发挥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的舌喉和纽带的作用。有的代表是“听长”代表,一年只参加一次大会,平时几乎是无所作为。

(二)相当部分代表所提的议案、建议、意见的质量不高,文字表达能力不强。

(三)一些代表在履行职责中,存在全局意识不够强,视野不够宽、了解情况不够多的问题,因而,导致其发言有相当大的片面性。

(四)一些基层单位由于经费不足等原因,组织代表活动少,且活动形式单调。

代表工作存在上述问题,究其原因,有历史的、文化的、体制上诸方面的因素。

(一)从人大代表结构上分析,基层代表偏少。某市的人代会人大代表组成,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比例超过70%。其中,局级以上干部占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一以上。这样的人大与地方政府几乎是同体结构。在代表人民利益监督政府方面存在较大的缺陷和不足。设置地方人大制度的意义就无法得到充分的体现。最基层的声音和黎民百姓的呼声,政府官员和人大代表都难以听到。

(二)一些代表的责任意识不强,履职能力差。他们不清楚人大代表的职责和义务,或因所在企业、单位事务忙,尤其是一些民营企业负责人,往往不参加人大的会议,不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等活动。即使参加了,又往往半途请假,影响了民意的转达和代表作用的发挥。

(三)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大经费不足,(来源:公务员在线http://)人大代表活动范围较窄,有些仅囿于会议,未能做到拓宽视野,组织代表跨区、跨镇、跨市学习、考察等。同级人大代表工作的经验交流较少,思想、作风、制度建设等跟不上新形势。

(四)个别地方人大与同级党委、政府的关系不够融洽,未能妥善处理好人大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代表工作因此也受到影响。

三、做好代表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目前人大代表工作的存在问题,解决的办法和措施是突出“四个着力”,发挥代表作用。

一是着力加强县(县级市)一级常委会班子及机关建设,努力打造学习型机关。

人大常委会班子是决策首脑,必须具备超前意识,要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观察力,善于透过现象看到本质,把握事物的发展趋势,提高工作的预见性和创造性。人大机关作为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担负着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正确行使职权服务和保障的重要职责。人大办公室及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人大代表工作的成效乃至影响整个人大工作。鉴此,人大机关工作人员除了自觉学习政治理论和人大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外,更重要的是加强综合协调。第一,要搞好机关内部的综合协调,明确岗位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工作中加强团结,健全高效和谐的机关工作运行机制。第二,要搞好人大机关之间的协调。对上一级人大要多沟通联系,争取其工作指导;对下一级即镇(街)人大机关要注重调查研究,加强工作联系和指导,体谅基层工作的难处,帮助或协助基层解决难题。第三,要切实搞好与“一府两院”和政府组成部门的关系,建立和健全工作联系制度,营造密切、融洽、和谐的工作关系和环境。例如从化市人大常委会在近几年的工作中,用常委会组成人员与政府组成人员开恳谈会的形式,打造沟通交流的平台,并形成制度,寓监督于支持之中,有效地推动政府工作的开展。人大与“一府两院”关系融洽,代表工作也就有了扎实基础。

二是着力增强代表的责任意识和综合素质。

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做好农村法制工作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基础性和战略性的意义。

1.1农民法律意识低大部分农民,甚至有部分农村基层干部法律意识不强,以为只要自己没有杀人放火就不会触犯法律,根本不懂得法律不仅调整刑事犯罪关系,还涵盖了农民的生活、生产、政治等方方面面。如农民建房,以为自己建房在自己的责任田里,谁也管不着,其实里面就涉及到土地管理、村发展规划、邻里关系等多个法律法规,看似正常却与法不符,合理不合法。

1.2农民参政、议政意识不强,缺少权利意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但广大农民对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农村选举在很多地方流于形式,有的甚至拉票贿选,根本没有认识到参政、议政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和职责。在村务管理过程中,采用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态度,没有一点集体荣誉感和大局意识;有的甚至怂恿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上独断专行,以村组织的名义谋取私利,损害集体和其他公民合法利益;有的农民群众认为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有绝对的权力,以“拉关系走后门”的思想亲近权力执行者。根本不知道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权力对权利的侵犯,破坏法律规范,滋生腐败。

1.3政府有关农村、农民的立法滞后从我国法律分布分析,大多数法律都表现为城市而立法,而有关农村、农民的法律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远远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更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相关规定,仅涉及农业生产大方面的问题,而对具体的农业生产规定却很少,基本上和农民的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关系。在法律的制定与修改过程中,也采用自上而下的形式,更多的取决于部门的意见和态度。农民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农民的声音和利益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所制定的法律与农民实际生活在某种程度上相脱离,从而使国家法律、法规难在农村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1.4执法不严影响法律的权威尽管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在逐步完善,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执法不严和执法不公的现象。如:有的公安派出所查处一个娱乐场所,要先派人查清有无特殊背景,怕引祸上身。同时有些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以权代法,以言压法,有时法律规定的,还要发文件,形成法律不如文件,上级文件不如下级文件的现象。再加上诉讼过程的繁琐、复杂、花费高昂、司法腐败、人治干忧、某些执法人员办事不公等现象,致使农民耗费巨大的成本和代价打官司,但最后自己的权利仍未得到维护和落实。从而导致农民丧失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信心,也贬低了国家法律在群众中的威性,造成法律在农村难以贯彻执行,严重影响了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

2.1农村教育、卫生事业、社会保障落后农村地区的教育、医疗卫生条件差,大大落后于城市,缺乏社会保障。全国农村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0%,而在校大学生中农民子女只占30%,并且农民子女上大学后,极少回农村工作,致使农村人才资源十分匮乏。再加上外出劳动人口增多,在农村大部分是老年人和小孩子,更谈不上法制教育。在医疗卫生方面,农村医院的数量、医疗设备,医生人数,技术水平都无法与城市相提并论,技术高明的医务技术人员都往城市里跑。据统计,目前农村每千人才有一个卫生点,城市每250人左右就有一名医务人员和一张床位。在社会保障方面,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功能,因种田效益低,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在城市、国家工作人员各项社会保障齐全,就业者都可享有基本的医疗、失业、养老保险,即使是一般居民,只要收入低于平均水平还可以享受低保待遇。在农村,无依无靠的“五保户”的低保却是难以维持生计。

2.2执法部门的随意行为造成农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在农村,有的执法人员因自身文化和法律水平的局限,未能依法正确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为地方势力或家族利益所左右,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现象常有发生。有的甚至违法乱纪、贪污受贿、无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对恶人坏事不闻不问,使广大农民产生权大于法的错觉,认为学法无用。有些人还故意歪曲事实,挑动不明真相的农民群众对抗政府,甚至暴力抗法,使法律在农村难以得到真正实施。

2.3落后的社会文化环境对法律文化建设产生消极影响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相对滞后,造成乡村文化的贫乏苍白,很多乡村没有文化活动中心,没有相应文化设施,农民群众没有地方学文化、学法律。而相对盛行的赌博、打牌、迷信成风,不健康书刊、色情录像等,却成为农村中青年人的主要消遣方式。这种低品味的文化需求,严重地损害了社会风气,毒害了青少年的心灵,有的青少年无事而滋事,以至轻微违法甚至走上犯罪之途,造成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同时,恶者横行,弱者受欺的治安状况使善良的农民缺乏安全感。

2.4封建传统思想影响严重有的较偏远农村仍处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发展阶段,没有形成严格的社会分工和社会保障机制。封建思想还严重影响着农民的意识,缺乏现代商品社会所具有的那种民主政治的传统,农民的权利和平等竞争的意识淡薄,重传统礼俗而轻法律规范,视寻求司法诉讼为畏途。鉴于地缘因素的影响,人情在农村发挥较大作用,每遇纠纷和冲突,寻求“私了”或纠缠于行政解决的途径,遵循“以和为贵”的古老风俗,不习惯也不善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就算是农民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也是忍受,或者采取以牙还牙的手段进行报复。部分基层干部在处理农村事务时,依然习惯用传统的办法息事宁人,一味以不扩大事态为目的,丢弃法治原则。

农村的法治建设制约着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加快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的步伐,坚持科学发展观,在农村真正形成一种法治理念与氛围,建立起稳定、公正、和谐的农村法制环境。

3.1加快农村立法建设我国有80%的人口在农村,没有中国农村的法制化就没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就难以实现。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立法工作进展迅速,但是关于农业和农村方面的立法却很少,有关农村的立法更多的侧重于管理法,即对农村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化。所以,从中央到地方要结合农村、农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涉及农业产业发展、农村社会稳定、征地和被征地、土地承包与流转、合伙经营、村发展规划、医疗、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的立法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安心搞建设、谋发展。同时,立法工作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需要,使农民感觉到自己就是主人、占据法律主动地位,自觉的守法、学法、用法。3.2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转变观念通过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让广大农民群众真正的体会到法律是公正的、公平的,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转变人们对法律歪曲的认识和不健康的看法。广大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要为“三农”发展提供法律援助,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案子,不管多大都要加大追查力度,一查到底;对经济困难的群众要免收诉讼费,免费提供司法援助;对来办理各种手续的农民要优先办理,及时办理,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执法、秉公执法、减少执法活动的主观随意性,增强透明度,为广大农民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3.3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法治氛围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农村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是推进依法治理的基础,树立以人为本的普法理念。针对农村建房、征地、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农田水利、山林权属、合伙经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农村各项工作的开展,抓住农民最感兴趣的问题,围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开展法律宣传,咨询和服务。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制培训教育工作,调动农村干部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促进农村基层干部掌握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并运用法律知识指导和管理村务。特别在“五五”普法期间,要不断丰富普法宣传教育的内容,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进村入户广泛宣传法律知识,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普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3.4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还权于民村民自治是农村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的基础,完善和健全村民自治制度,是促进农村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全面实施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农村普法教育的重点,坚持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政务、财务公开,使农民直接了解村务情况,参与村务管理。村干部要以村民的呼声作为工作的第一信号,把农民群众满意作为农村工作的目标,发挥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村务公开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防止因村务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变“秋冬算帐”为“事前监督”,变“官管民”为“民管官”,真正的把干部的评议权、监督权交给农民群众,提高农民各方面的积极性;使农民对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有更深刻的了解,让农民意识到法律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知道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以法律作为后盾,使民主和法治精神在农民的心中扎根。

3.5多措并举,加大对农村信息供应量发展农村经济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最根本的方法,但经济发展是长久之计,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办到,当前提高农民法律意识,较快的方法就是要根据广大群众的意愿,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栏、学习栏、村民自治机构、民间文艺团体和学校等方式加大对农民信息供应量,满足农民对市场、文化、法律知识及农业产业结构等方面的需求,解决广大农村经济结构方面的信息闭塞问题,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活跃农民的思维,开拓农民的眼界,让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在浓厚的社会法制氛围中。

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农村的法治建设近几年在国家的重视下取得了显著进步,依法治国成果明显。但由于农村发展的新形式,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新问题,加之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农村的法治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建立法治建设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捍卫法律尊严,形成以基层干部为中心的法治建设氛围,切实提高农村法治建设的成效。

近些年,我们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基本建立了以《宪法》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农村依旧是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农村的法治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加强农村相关立法,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加强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农村法律尊严,任重而道远。

在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中,农村人口的稳定,农村的安定仍是国家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近十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持续关注“三农”问题,也充分说明了农村建设的重要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农村的发展和提高,尤其是农民达到小康才是建设的关键。在实施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农村地区的法治建设还属于薄弱环节,广大农村地区要坚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实现国家的法治建设,必须加快农村地区的法治建设进程。农村法治建设有利于保护农业生产和农业生产设施;有利于打击农村犯罪分子,提高农村社会治安状况,维护农村稳定;有利于农民依法办事,维护广大农民的权益;亦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农民对国家的信心,提高参与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

(一)关于农村的相关立法尚不完善。

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关于农村的法律,基本涵盖了“三农”所有方面,尤其是关于农业生产及农业建设的法律相对比较完善。有了以《农业法》为中心的关于耕地、水利、种子、农药等配套法律法规。但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人口流动的频繁,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新问题,都对法律提出了新的课题,这些问题显示出法律的滞后性。尤其是关于农民进城带来的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户籍问题,医疗养老办法的实施,农村留守儿童的保护,农村老年人的赡养等问题,都缺乏相关法律的明确,或缺乏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法律。有些只是临时性的行政法规,有些是缺乏可行性.无论如何,只要不能切实遵守与执行,不能解决农村的实际问题,法律就等于一纸空文,就失去了其立法的意义。

(二)农村的法治机构不健全。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农村也经历了大跨步式的发展,在经济、文化、思想等方面出现了新情况,这也导致了利益分配及相互需求过程中的矛盾冲突,这些问题很难用传统的文化思想观念去调和,亟需司法的介入,需要司法机构的秉公执法。但在农村的司法机构中,由于相应机构少,加之宣传不到位,很少有农民主动寻求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尤其是相对偏远的农村,寻求司法帮助的成本较高,很多人更是放弃了法律这一最佳途径。现在很多地区试点司法下乡,但由于农村问题的复杂性,解决起来费时费力,这也远远不能满足农村对司法机构的实际需求。

(三)农民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由于受传统文化思想观念的影响,以及农民文化程度的制约,很多农民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主要表现在:一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浓厚。很多农民认为只要自己不犯法就和法律无关,只要管好自己,只要自己遵法守纪即可。二是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大多数农民采取忍气吞声,自认倒霉,私下解决等错误的解决方式,没有利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尤其是近几年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过程中,由于一些工作人员的素质问题,侵害了农民的利益,农民诉求得不到解决,故而采取集体上访,甚至自杀的解决办法。这都是害人害己的行为,更是对法律的无知或不信任。

(四)法律在农村的落实不到位。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法律体系健全才能遵章依法办事。现阶段关于农村的法律,只能解决农村基本涉法问题。之所以说农村的法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律在农村的落实不到位,或者说法律在农村遇到了执行难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在很多农村人治思想还非常严重,权大于法的现象还很严重。即便是选择了法律,诉讼获得了胜利,但胜诉后的执行也是难题。很多农民因惧怕权势而放弃对权利的主张,法律在农村的威严和震慑力还不够。二是诉诸法律的成本很高。农村受困于经济实际,很多人非常担心一场官司会拖垮自己的生活,便放弃了自己的权益。

(五)农村基层干部缺乏学法主动性。

农村基层干部在近几年国家的重视及管理引导下,一般都是由文化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的青年人担任,相对于以前论资排辈,或者通过强迫威胁选举出来的基层干部,具有的优势是不言而喻的。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哪种基层干部,一般多忙于发展生产,或者基层的繁杂事务,更有甚者整天想着自己发财致富的事,这种情况下大都缺乏学法的主动性。一般都是出现了问题才想到了法律,才想到了去学习法律,但等到事情处理好后,就又把法律束之高阁;有的基层干部甚至用盛气凌人的态势来挑战法律。导致法律在农村基层拥有较高的“随意性”,“人治”强于“法治”的局面时有发生。

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要使农村的法治建设取得成效,确保法律在农村发挥最大作用,一定要健全农村法治建设的长效机制。长效机制的建设可以从两方面落实:一是健全农村的法规体系。农村工作涉及面广,人口众多,要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新情况,使农村的各项事务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比如针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可健全看护、关怀、教育、安全等法律体系。二是要依法行政。农村的法治建设之所以走得比较艰难,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法律在农村遇到了执行难,很多的法律政策都被人为的手段所代替。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在农村地区要严格落实,确保农村地区法律的严格执行。农村法治建设的长效机制,必须涵盖立法、执法、学法、用法、守法等有关法律的各方面,使之成为一个有机整体,推动法治建设不断进步。比如农村耕地乱占用现象还很严重,现有法律还很难发挥作用,可以围绕耕地占用问题制定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并严格执行。

(三)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农村的法治建设要取得显著成效,必须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让农民时刻把法律装进心中,能够知法、守法、用法,能够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益。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必须多管齐下:首先,要加强普法教育,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使宣传成为常态,给农民持续灌输法律思想。比如,“送法下乡”活动不能流于形式,要持续不断。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可以利用手机短信等农民能够接受的方式进行宣传,提高效率。其次,要用事实说话,切实用法律帮助农民解决生活中的难题,让农民看到法律的实际作用,把法律给农民带来的实惠,切切实实展现给更多的农民,这样会更有说服力。最后,法律意识的提高,归根结底还是要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文化知识水平的提升自然能够带动法律意识的提高。农村地区可从小学开始开设法律知识课程,逐步提高法律意识。

(四)严格执法,捍卫法律尊严。

在相对偏远的农村,法律被践踏的行为还时常发生,人大于法,干部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思想和行为还未完全消除,这也直接导致了农民对法律的偏见。农村的法治建设进程中,必须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执法,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用重典来捍卫法律的尊严,这样才能取得农民的充分信任。这要求农村的法律工作者和广大基层干部要知法守法,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办事,自觉遵守法律,成为守法的榜样。“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对于那些严重危害农村安全的黑恶势力,阻碍农村正常发展的不法行为,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与之进行斗争,坚决铲除对抗法律的顽固分子,坚守法律正义,捍卫法律尊严。这样才能给广大农民做出榜样,消除其对不法分子的畏惧心理。

(五)提高农村基层干部法律知识水平,营造农村法治氛围。

农村的法治建设,问题的关键是法律的普及及执行难问题。这一工作的重心必须依靠广大农村的基层干部。基层干部是直接接触农民群众,熟悉他们的状况,了解他们的内心想法,若能充分发挥基层干部的这些优势,就能加快农村法治建设的步伐,提高建设的水平和效果。发挥农村基层干部的优势,首先,要提高基层干部的文化水平,尤其是法律知识水平。基层干部的法律知识水平可通过大学生村官制度、以及基层干部进修、对现有干部进行培训等途径提高。其次,要以基层干部为中心,在农村形成学法、用法、宣传法、实践法的法治氛围,潜移默化中扭转农民思想,提高其法律意识,从而提高农村法治建设的成效。

总之,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只有提高农村的法治水平,才能推动依法治国上一个新台阶。农村的法治建设需要我们创新思路,认真研究农村的新情况,建设有效的法治建设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维护法律尊严,保证法律的真正落实。尤其是要发挥基层干部的作用,在农村形成人人守法、学法、用法、尊重法的良好氛围。

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

摘要自我国改革开放的政策实行以来,我国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健全,不断促进我国法制化社会的建设。以公民根本利益为目标,增强我国执法队伍的素质与能力,实践表明,近年来法律法规得到了完善,执法能力得到明显提高。但是由于受到很多因素的限制,我国在法制化建设的过程当中,仍然存在一些没有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我国社会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供一些社会法制建设的意见和对策。

作者简介:吕春燕,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公安局,研究方向:法律。

(一)公民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公民当中很多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这一问题极大的阻碍了我国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在人民群众当中,公民的法律意识、权益意识、民主意识、义务意识普遍缺失。在领导干部中,一定程度存在着知法犯法、腐败等问题。更有一些司法干部在执法的过程当中忽视了法律的公正意识和效率要求。这些问题都极大的限制了我国社会法制建设。

1.权利意识的淡薄。

权利意识作为公民意识的核心意识从古至今都比较单薄,这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封建社会传统及风气所造成的。在我国古代,人们长期受到宗法制、集权制和自然经济这三个方面的影响,自由、平等观念的培养几乎没有。另外,人们主观上普遍对儒家思想中的重义轻利思想比较推崇,长期以来受到了深究长远的影响,很多公民仍然以打官司为羞,即使他们的利益受损,居然误以为打官司就是不光彩的事,就不愿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这就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

2.公民法律教育的滞后。

当代社会对公民的法律教育不是十分重视,另一方面,公民对法律的学习也不是很重视。尤其是在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我国公民的思想政治教育仍然没有得到发展,法律教育至今还是沿用较为传统的模式,这也是导致公民法律意识缺失的重要原因。

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

摘要农村的法治建设近几年在国家的重视下取得了显著进步,依法治国成果明显。但由于农村发展的新形式,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新问题,加之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农村的法治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建立法治建设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捍卫法律尊严,形成以基层干部为中心的法治建设氛围,切实提高农村法治建设的成效。

作者简介:李萍,中共岚皋县委党校。

近些年,我们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基本建立了以《宪法》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农村依旧是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农村的法治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加强农村相关立法,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加强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农村法律尊严,任重而道远。

在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中,农村人口的稳定,农村的安定仍是国家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近十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持续关注“三农”问题,也充分说明了农村建设的重要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农村的发展和提高,尤其是农民达到小康才是建设的关键。在实施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农村地区的法治建设还属于薄弱环节,广大农村地区要坚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实现国家的法治建设,必须加快农村地区的法治建设进程。农村法治建设有利于保护农业生产和农业生产设施;有利于打击农村犯罪分子,提高农村社会治安状况,维护农村稳定;有利于农民依法办事,维护广大农民的权益;亦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农民对国家的信心,提高参与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

(一)关于农村的相关立法尚不完善。

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关于农村的法律,基本涵盖了“三农”所有方面,尤其是关于农业生产及农业建设的法律相对比较完善。有了以《农业法》为中心的关于耕地、水利、种子、农药等配套法律法规。但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人口流动的频繁,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新问题,都对法律提出了新的课题,这些问题显示出法律的滞后性。尤其是关于农民进城带来的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户籍问题,医疗养老办法的实施,农村留守儿童的保护,农村老年人的赡养等问题,都缺乏相关法律的明确,或缺乏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法律。有些只是临时性的行政法规,有些是缺乏可行性.无论如何,只要不能切实遵守与执行,不能解决农村的实际问题,法律就等于一纸空文,就失去了其立法的意义。

(二)农村的法治机构不健全。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农村也经历了大跨步式的发展,在经济、文化、思想等方面出现了新情况,这也导致了利益分配及相互需求过程中的矛盾冲突,这些问题很难用传统的文化思想观念去调和,亟需司法的介入,需要司法机构的秉公执法。但在农村的司法机构中,由于相应机构少,加之宣传不到位,很少有农民主动寻求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尤其是相对偏远的农村,寻求司法帮助的成本较高,很多人更是放弃了法律这一最佳途径。现在很多地区试点司法下乡,但由于农村问题的复杂性,解决起来费时费力,这也远远不能满足农村对司法机构的实际需求。

(三)农民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由于受传统文化思想观念的影响,以及农民文化程度的制约,很多农民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主要表现在:一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浓厚。很多农民认为只要自己不犯法就和法律无关,只要管好自己,只要自己遵法守纪即可。二是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大多数农民采取忍气吞声,自认倒霉,私下解决等错误的解决方式,没有利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尤其是近几年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过程中,由于一些工作人员的素质问题,侵害了农民的利益,农民诉求得不到解决,故而采取集体上访,甚至自杀的解决办法。这都是害人害己的行为,更是对法律的无知或不信任。

(四)法律在农村的落实不到位。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法律体系健全才能遵章依法办事。现阶段关于农村的法律,只能解决农村基本涉法问题。之所以说农村的法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律在农村的落实不到位,或者说法律在农村遇到了执行难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在很多农村人治思想还非常严重,权大于法的现象还很严重。即便是选择了法律,诉讼获得了胜利,但胜诉后的执行也是难题。很多农民因惧怕权势而放弃对权利的主张,法律在农村的威严和震慑力还不够。二是诉诸法律的成本很高。农村受困于经济实际,很多人非常担心一场官司会拖垮自己的生活,便放弃了自己的权益。

(五)农村基层干部缺乏学法主动性。

农村基层干部在近几年国家的重视及管理引导下,一般都是由文化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的青年人担任,相对于以前论资排辈,或者通过强迫威胁选举出来的基层干部,具有的优势是不言而喻的。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哪种基层干部,一般多忙于发展生产,或者基层的繁杂事务,更有甚者整天想着自己发财致富的事,这种情况下大都缺乏学法的主动性。一般都是出现了问题才想到了法律,才想到了去学习法律,但等到事情处理好后,就又把法律束之高阁;有的基层干部甚至用盛气凌人的态势来挑战法律。导致法律在农村基层拥有较高的“随意性”,“人治”强于“法治”的局面时有发生。

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要使农村的法治建设取得成效,确保法律在农村发挥最大作用,一定要健全农村法治建设的长效机制。长效机制的建设可以从两方面落实:一是健全农村的法规体系。农村工作涉及面广,人口众多,要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新情况,使农村的各项事务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比如针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可健全看护、关怀、教育、安全等法律体系。二是要依法行政。农村的法治建设之所以走得比较艰难,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法律在农村遇到了执行难,很多的法律政策都被人为的手段所代替。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在农村地区要严格落实,确保农村地区法律的严格执行。农村法治建设的长效机制,必须涵盖立法、执法、学法、用法、守法等有关法律的各方面,使之成为一个有机整体,推动法治建设不断进步。比如农村耕地乱占用现象还很严重,现有法律还很难发挥作用,可以围绕耕地占用问题制定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并严格执行。

(三)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农村的法治建设要取得显著成效,必须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让农民时刻把法律装进心中,能够知法、守法、用法,能够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益。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必须多管齐下:首先,要加强普法教育,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使宣传成为常态,给农民持续灌输法律思想。比如,“送法下乡”活动不能流于形式,要持续不断。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可以利用手机短信等农民能够接受的方式进行宣传,提高效率。其次,要用事实说话,切实用法律帮助农民解决生活中的难题,让农民看到法律的实际作用,把法律给农民带来的实惠,切切实实展现给更多的农民,这样会更有说服力。最后,法律意识的提高,归根结底还是要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文化知识水平的提升自然能够带动法律意识的提高。农村地区可从小学开始开设法律知识课程,逐步提高法律意识。

(四)严格执法,捍卫法律尊严。

在相对偏远的农村,法律被践踏的行为还时常发生,人大于法,干部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思想和行为还未完全消除,这也直接导致了农民对法律的偏见。农村的法治建设进程中,必须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执法,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用重典来捍卫法律的尊严,这样才能取得农民的充分信任。这要求农村的法律工作者和广大基层干部要知法守法,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办事,自觉遵守法律,成为守法的榜样。“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对于那些严重危害农村安全的黑恶势力,阻碍农村正常发展的不法行为,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与之进行斗争,坚决铲除对抗法律的顽固分子,坚守法律正义,捍卫法律尊严。这样才能给广大农民做出榜样,消除其对不法分子的畏惧心理。

(五)提高农村基层干部法律知识水平,营造农村法治氛围。

农村的法治建设,问题的关键是法律的普及及执行难问题。这一工作的重心必须依靠广大农村的基层干部。基层干部是直接接触农民群众,熟悉他们的状况,了解他们的内心想法,若能充分发挥基层干部的这些优势,就能加快农村法治建设的步伐,提高建设的水平和效果。发挥农村基层干部的优势,首先,要提高基层干部的文化水平,尤其是法律知识水平。基层干部的法律知识水平可通过大学生村官制度、以及基层干部进修、对现有干部进行培训等途径提高。其次,要以基层干部为中心,在农村形成学法、用法、宣传法、实践法的法治氛围,潜移默化中扭转农民思想,提高其法律意识,从而提高农村法治建设的成效。

总之,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只有提高农村的法治水平,才能推动依法治国上一个新台阶。农村的法治建设需要我们创新思路,认真研究农村的新情况,建设有效的法治建设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维护法律尊严,保证法律的真正落实。尤其是要发挥基层干部的作用,在农村形成人人守法、学法、用法、尊重法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陈曦.我国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对策分析.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

[2]刘晓婷.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几点思考.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4).

[5]徐石江.我国新农村法治建设的若干问题探析.安徽农业科学.2009(37).

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农民工法律知识获取及法律援助基本情况。

1.1途径。

1.2信任度。

1.3法律援助情况。

此外,在需求是否得到解决方面,66.51%的人选择了依法解决,另外还有9.57%的人选择了上访,这说明大部分农民工已有了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识,而少部分把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途径,这也符合当前社会的实际。

2.1用法难、执法难。

一些农村基层干部不学法、不懂法,法律知识缺乏,法律素质偏低,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依法搞经济建设、处理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不高。从普通群众来看,法律意识淡薄、用法意愿低,往往信官不信法、信权不信法。另一方面,用法程序多、耗时长、费用高,群众无法及时获取有效地法律帮助,形成“有法难用”的困局。“执法难”,主要反映在受长期以来形成的“法不责众”思想的影响,在极少数地方抗法现象时有发生,行政执法、司法执行难以顺利落实,良好的法律没有完全通过公平有效地执法行为得到体现,降低了法律权威。

2.2农民的法律意识受到传统观念束缚。

2.3“三农”立法滞后。

现有三农相关法侧重于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对农业农村基本关系的规定则涉及不多,目前主要依靠政策指导和管理“三农”工作,尚缺乏制定一部轴心的乡村振兴基本法。与此同时,我国涉农立法总量不足,有的领域还是空白,一些急需的法律尚未制定出来,导致许多领域无法可依。另外,我國涉及农业农村的立法修法质量不高,过于笼统、原则,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3.1法治观念上重视不够,认识不清。

一是村民法纪观念淡薄,工作难以开展,上面只停留在口头上,行动上不重视,村里干部不会主动搞,个别村干部认为村民越懂法,工作越被动,因此对依法治理工作应付了事。

3.2对法治工作责任不明确。

区、乡的依法治理工作机构健全,但到村一级就无人,农村依法治理工作就成了无人管事的工作,责任不明确的现象较为突出。

3.3开展法治工作力度不大,措施不硬。

村委对法律和上级决策的宣传力度不够。根据走访调查不少村委除了在墙上张贴了一幅漫画式的防火防盗瓷砖外,再也没有其他的关于法律知识和上级决策及精神的宣传。而且上级缺乏对农村依法治理工作的分析研究,形式过多,活动开展较少,未达到应有的效果。

3.4农村社会结构不合理。

从农村人口结构来看,“未富先老”相当突出,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面临许多生产、生活甚至生存的难题。特别是进城的农民工,虽然在经济上得到了承认,但政治上并没有得到完全承认,选举权、被选举权无形之中被剥夺。

3.5顽固的家族势力。

有的农民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不是求助于法律,而是依赖家族的力量来解决问题,尤其在一些偏远地方,有的以家族势力对抗基层政权、干涉执法司法,个别还出现了家族式、集团化犯罪。

4.1加快农村立法。

关于农村立法建设,一方面要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力度,通过经济立法或行政立法来反映农民的一些切实要求,可以考虑吸收一些当地有益习惯,使之更切合当地实际和农民生活,而且利于执行。另一方面,也要克服立法超前的问题,相应地修改一些与农村实际不符的法律规定,同时,也要注意不同部门法与不同类别法之间的关系,真正建构起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法律秩序。

4.2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

加强农村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机制,推进法律援助进村、法律顾问进村,有效实施法律援助、司法救助,降低群众用法成本,让法律的服务功能、保障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最大限度满足农村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

4.3充分运用远程教育平台资源,开展教育学习。

远程教育系统内的资源涵盖了农村生活的多方面,其中也有许多贴合农村实际的法律法规,其采用专家讲解的方式,直观的将法律法规展示出来。现在远程教育点已经基本覆盖各个行政村,只需我们合理利用,也能为法律普及做出重要贡献。

4.4加大农村执法监督力度。

对现有农业法律法规要加大执行和实施力度,促进农村发展,保护农民权益,推动农村依法治理。建立和完善权责明确、运行规范、保障有力的农村行政执法体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业行政执法队伍,保证各项涉农法律严格执行和涉农法律问题的迅速合理解决。建立健全农村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强化对执法者的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4.5加强对村社干部的法律培训。

对农村专职法治宣传员要分级负责,层层抓好培训,充分发挥法律培训在依法治理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乡要负责抓好村社干部的法律培训,村负责抓好对户主的法律培训,通过培训,真正实现村、社、户都有法律明白人。一方面配备农村依法治理工作骨干,做到有人管事,确立专职的法治宣传员,并与人民调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真正把法治工作纳入村级事务管理中;另一方面落实工作责任,把农村法治工作纳入综合治理并与工作绩效挂钩,纳入乡对村的目标管理之中。

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针对影响和制约农村法治建设的因素,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推进农村法治建设: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创新教育形式,提高农村法制教育实效;创新工作方式,提高法律保障效能;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基层组织建设、社会管理任务繁重”。从中可以看出,加快农村法治建设进程势在必行。而目前农村法治建设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面临着许多难题,需要我们从整体和局部着眼,寻找出农村法治建设的障碍性因素及解决对策,为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村的法治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但对照新农村建设和形势发展要求。还存在许多不容乐观的现实问题。

一是“重人治、轻法治”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村民自治的道路仍然较长。由于受传统思想意识形态的影响,人们更多地依赖文件、政策及不同级别的指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在有的地方根深蒂固。少数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缺乏,依法建设经济和处理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不高。特别是在农村有些地方仍然存在财务管理混乱、村干部私自挪用集体资产、利益面前偏亲向友、重大决策不民主、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现象。干群关系十分紧张。一些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基础比较薄弱,村民自治组织难以为村民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缺乏凝聚群众的物质基础,而且村委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多是依靠村民出资出力,村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同时,一些农民对国家的法律,看到的只是其强制性的一面,而对其权利保护的一面却知之甚少,表现为信官不信法、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在自己权利受侵犯时,挖空心思地去“拉关系、走后门”亲近权力,却很少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是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依然存在。造成法治建设在农村更加举步维艰。在农村,执法不文明、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时有发生。有的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缺乏交流沟通,互相戒备排斥,甚至对立、对抗;有的执法者“不教而诛”、“一棍子打死”的硬性执法方式没有改变;有的执法办案人员面对复杂的情况,或是束手无策,或是定性不准、处罚失当;有的甚至吃、拿、卡、要,收受人情贿赂;还有的对制假售假的坑农骗农案件,立案不及时、惩处不力,未能对违法犯罪行为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这些问题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也容易导致矛盾激化。

三是农村的矛盾纠纷和社会治安形势趋于复杂,不稳定因素增多。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主体、案件的形式、潜在的问题越来越趋于多样化、复杂化。因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等引发的纠纷有增无减,上访行为和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由于问题成因复杂,处理难度较大,已成为农村社会管理的重大隐患。治安案件和侵财类刑事案件频发,赌博、伤害类案件时有发生。据调查,影响农民安全感的突出问题依次为盗窃(占被调查总数的56.7%)、赌博(占被调查总数的35.9%)、打架斗殴(占被调查总数的20.9%)。各类犯罪案件的频繁发生,不但直接侵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破坏整个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由于农村主要劳动力大量外流,使许多农村地区出现了留守人员多为老、幼、妇的“空心”现象,给宗族势力、黑恶势力欺凌百姓留下了可乘之机。

当前影响和制约农村法治建设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农民的观念陈旧、素质偏低,成为制约农村法治建设进程的主要障碍;法制宣传教育不适应农村实际需求,致使农民法律素质短时间内难以得到提高;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致使一些工作无法可依;农村基层执法机构建设相对薄弱,致使法律服务和保障滞后于形势发展。

法治建设在农村建设中起着“导航”和“护航”的重要保障作用,加快农村法治建设刻不容缓。

(一)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加大法律法规的出台力度,完善涉农法律法规体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标准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要实现这一目标,离不开依法推进。一方面,要建立完善农村各项规章制度和行政法规。当前,农村地区许多制度、章程、村规民约的建立缺乏理论依据,执行难度大,严重阻碍了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各地区应结合实际,围绕村民自治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关问题,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村规民约及其他规章和制度,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管理各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要加大涉农方面的立法进程。应加快对农村种植养殖业、乡镇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等诸多涉农方面的立法。同时,地方的立法要在打击假劣农资,优化农村人员就业环境,深化户籍制度、土地制度改革以及保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加快进程,把农民的各项权益纳入各种法律保护之中。通过立法,从源头上解决农村工作法律缺失的问题。

(二)贴近农民的思想实际,搞活农村法制教育,切实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一方面,要本着“农民需要什么就宣传什么”的原则,加大对经济落后地区以及偏远贫困地区的普法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对涉农法律法规的认知度;加强乡镇和村“两委”干部的法制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党校、法制培训班,对农村干部分期分批进行轮训,让他们成为守法、用法的带头人。另一方面,要创新法制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应把与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融入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之中,使农民在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中受到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还可采取“小手拉大手方法”,即在中、小学开设法律知识课,让学生学法、知法、懂法,成为“明白人”,从而带动家庭和亲友了解和掌握法律。基层司法、执法机构也应针对当地发生的典型案例。现场给农民以案解法、以案说法,变“法律下乡”为“法律驻乡”。

(三)结合新农村建设需求,创新工作方式,努力提高法律保障效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只有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效能,才能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第一,发挥治安防控体系的整体功效,积极预防和打击农村犯罪活动,铲除农村黑恶、邪教势力,扫除黄赌毒,净化农村环境,增强村民的安全感。第二,整合执法资源,解决合力不足的问题。建立农村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农业、民政、工商、税务、政法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涉农执法问题。第三,制定利民、便民法律保障措施。推广巡回法庭办案方法,即在办案时兼顾农村交通、农田季节等实际情况,开展“法庭到村组、法官进农家”办案活动,减少当事人讼累,拉近执法机关与农民的距离。第四,切实解决基层实际困难,保障执法工作顺利开展。针对司法、执法机构经费不足、待遇偏低的实际,加大投入,为执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四)拓展农村法律服务领域,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一要建立农村法律服务机制。完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准入制度。适度发展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力量。建立法律服务人员执业信用档案,实行年度执业情况综合考核,促使农村法律服务人员成为农村地区具有公信力的高素质团队。二要扩大农村法律援助范围。依托基层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深入开展法律帮困、法律扶贫、法律维权等特色工作。三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引导城市的律师事务所,以顾问制、服务团制、“结对子”和建立法律服务联络点等多种形式,积极为“三农”提供法律服务,解决农村法律资源不足的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系统的观点出发,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提出了“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要求。乡村是社会管理的最底层,乡村干部是党和政府在基层不折不扣的形象代言人,他们是否依规依纪依法办事,关涉百姓的切身利益,也关乎基层的有序运行。乡村治理法治化,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来管理乡村事务,即基层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活动依照法律管理,公民的所有行为依照法律进行,使基层的一切需要由法律来调控的活动和工作,都纳入规范化、法律化的轨道。

1、思想认识不到位,习惯性思维误区很难改变。一是对法治概念陌生。

由于现代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于是许许多多的人就按照自己的习惯性思维简单地进行推演,片面地认为:“人治就是用人来治理社会,那么,法治就是用法来治理社会;过去人治用政策治理社会,现在法治要用法律来治理社会。”还有的认为:“搞法治建设,这都是司法和执法部门的事,与己无关”。更有甚者,乡村干部办事,自己往往置法律于不顾,随意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对乡村治理法治化缺乏信心。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由于种种原因,法治的实效尚不很理想,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监督乏力等问题。因此,有不少人对法治的作用表示怀疑,认为法治没有解决中国社会问题的能力,要实现法治目标实在太遥远了。三是依法办事的意识差。由于受传统封建法治文化思想的影响,少数基层干部在执法过程中,从官本位出发,大搞官僚作风,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工作方式粗暴简单;而老百姓受此影响,对法治的态度冷漠,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不高,甚至暴力抗法。

2、普法教育宣传不到位,难以满足新时期群众需求。

从1985年以来,我国已制定实施了6个五年普法规划,但是对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村居民的普法教育宣传工作力度仍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法治宣传效果不佳。农村的普法教育工作活动少于城镇,尤其是村级自行组织的普法教育活动极少,对农村老年人的普法教育工作几乎成了死角,农民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与市民相比较淡薄得多;二是农村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滞后。部分农村干部依法管理村级事务的意识、能力和做法与新形势下农村工作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距离;群众对普法认识存在不少误区,认为法律宣传解决不了实质性的问题,普通群众中信权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依然存在。三是法治宣传教育经费投入偏少,宣传队伍有待强化。贴近群众实际、贴近生活、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宣传节目不多,宣传形式上大多也只是“摆个摊,发张单”,没有更好的办法、措施和形式,工作成效不明显。

3、制度建设不规范,法治化建设进展不平衡。

在实地调查中,发现个别村在制度整合、完善和落实上还不到位,各村法治化建设发展不平衡。一是村务、财务公开的内容不规范。大多数村委会能够如实具体地将公开的内容按规定全部公开,但也有一些村委会只将一些大的方面公开,而有关村财务一些关键性或比较敏感的内容不予以公开。二是各项规章不够规范。调查中我们发现有些村各项制度完善,“四民主”、“两公开”搞得扎实完备,但个别村则明显滞后,存在较多问题,如因村级财务管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宅基地审批等引发的村民集体上访事件等热点、难点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三是制度落实不到位。当前农村普遍制定有村规民约、自治章程、村民参事议事机制,村级民主决策和议事程序、三务公开等民主法制制度,但诸如村规民约等制度存在不够完善、未能村村普及的问题,部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群众知晓率不高、执行打折扣、落实不到位的情况,有的制度甚至在制定出台后就一直停留在“纸面”上,没有付诸实施,成为一纸空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也在基层。上述这些问题的出现,是新时期、新阶段农村社会发展变化的“衍生”产物,并不代表主流趋势。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对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提出了具体改革要求,为破解村级反腐难题指明了方向。要把清除农村腐败死角,治理村官腐败,尽早上升到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高度,力争早日清理掉那些“病原体”和“火药桶”,才能为乡土中国迈向法治中国奠定更坚实基础。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5年成为了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而在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里,首次将乡村治理法治化引入“三农”工作中,可见法的根在基层,根在农村,只有法治覆盖到各方各面,才能有效、均衡地推进依法治国的步调。

1、乡村治理法治化,农民是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治理法治化取得巨大成就,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村群众的法治素质有很大提高,依法治理的环境得到改善。然而,现实中,在广大农村和农民群众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法治思维欠缺、法治观念淡薄、依法维权意识弱化等问题。提高农村基层法治水平,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法用法是前提。各级立法、司法和宣传等部门,要把广大农民作为普法宣传教育的主要对象,把农村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主攻阵地”。面向农村,面向农民,深入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让农民用新时期的法治理论武装头脑,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自觉投身于法治乡村建设的实践。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是阻碍法律在农村实施的重要因素。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今天,作为基层主战场,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宣传单、宣传栏、讲座,利用广播、远程教育、短信、微信等途径丰富宣传方式,选择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进行宣传、讲解,让群众了解法律、熟悉法律、懂得法律,进而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紧紧结合近年来开展的“法治宣传贯彻年”、“法治建设年”取得的成效,将法律意识深入人心,懂得用法处理问题、用法解决矛盾、用法维护权益。

2、乡村治理法治化,村干部是关键。

村干部是一个村、一方群众的父母官,怎样做才能治理好村内外各项事务,仅有德治远远不够,法治必不可少。当前,一些地方的村官,政治素质较低、作风比较霸道,村委和村干部“以言代法”现象比较突出,成为法治乡村的障碍。知法懂法才能守法,才能落实依法治村。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村干部迫切需要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做知法懂法的明白人,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履职、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村务。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加强与农村相关的各项法律知识的培训、学习,以身作则,以法为行动准则,做法律宣传员;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村规民约,明确干群的权利和义务,使村内社会治安、村民风俗、婚姻家庭等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面,村干部要严格依法办事,将自身行为及村内事务公开,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定期将党务、村务、财务进行公示,通过主动接受村民监督,让村民明白干部清白,增强信服力。

3、乡村治理法治化,党的领导是保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乡村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意识,提高乡村干部依法办事能力。加强和改进党对基层治理工作的领导。打造一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乡村干部队伍。一是发挥考核评价作用,规范权力运行机制。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离不开一支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队伍,其中关键在街道、乡镇主要领导干部,基础在广大“两委”干部。要发挥考核评价和选人用人这个指挥棒和杠杆的作用,把是否学法用法作为街道、乡镇干部实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标准,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探索在街道、乡镇一级建立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述职述廉述法三位一体的考核制度。选拔法治观念强的党员担任支部书记,注重从有法学教育背景的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大学生村官和选调生。

二是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加强法治思维。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推进农村治理法治化中把握方向、模范带头、协调各方的战斗堡垒作用,引领农村基层工作依法开展、基层事务依法办理、基层关系依法理顺、基层问题依法解决。观念和思维决定了基层干部想问题、办事情的方式、方法。组织乡村干部积极参加新常态培训学习,加强农村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法治教育。改变思想观念绝不是件简单的事情,特别是基层干部普遍老年化结构,他们有着丰富的基层经验,行为惯性较大。因此,将法治化提升到中央的高度层面,再重心下移、力量下沉,把基层法治建设作为克难攻坚的重点,鼓励基层党员干部发挥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改变并增强其法治观念和思维,使其基层经验更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真正做到法治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