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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时间鉴定(专业14篇)

作者:字海 协议书时间鉴定(专业14篇)

范本是我们学习写作的重要工具,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写作的要点和结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范文范本,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兴趣和思考。

司法鉴定协议书

1、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司法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2、《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7条的规定及《司法鉴定协议书》的格式要求。

3、委托人为公、检、法等办案单位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在《司法鉴定协议书》加盖其单位公章,加盖公章确有困难的,可由其办案人员或经办人员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上签字,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留存其办案人员或经办人员的工作证复印件、介绍信等身份证明及其单位的授权委托证明。

4、委托人不予配合,拒绝按照上述规定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该鉴定委托。

5、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与鉴定案件的当事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四、几点要求。

1、高度重视《司法鉴定协议书》的重要作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7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鉴定机构基本情况、鉴定的事项及用途、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鉴定费用等相关事项。是规范鉴定委托和被委托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书,在司法实务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投诉处理中反映出的一个突出问题。重视并认真作好《司法鉴定协议书》的签订工作,有利于实现司法鉴定工作科学规范管理,有利于司法鉴定工作消除纠纷、隐患,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自身的保护和健康发展。

2、进一步落实新版《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使用工作。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我局对司-法-部《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各机构3月1日后受理的新案应当启用细化后的《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见附件),并按规定提醒、督促委托单位认真填写,确保内容完整不漏项。

3、认真做好专项检查准备工作。各机构要搞好自查,对照标准及时纠正、整改;要加强自律意识,教育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受理程序。

市局和协会将对各机构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的情况进行检查,203月1日后受理的案件,必须符合上述相关规定,否则一律视为违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司法鉴定行业惩戒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处罚。

联系人:欧阳弼奇王b。

联系电话:5857558158575574。

延长工作时间协议书

甲方因生产需要,经乙方同意,在保证乙方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就延长工作时间达成下列一致意见:

2、合计:_______________时分;。

二、工作地、点内容和人员:

1、(生产或包装)车间;。

2、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

3、人员:_______________班组;。

三、甲乙双方签字后可作为支付工资凭证;。

甲方:______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司法鉴定协议书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协议书》签订工作,提高司法鉴定程序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年初司法鉴定工作部署会有关安排,现就开展《司法鉴定协议书》签订工作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二、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与案卷抽查相结合。

三、检查内容及标准。

1、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司法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2、《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7条的规定及《司法鉴定协议书》的格式要求。

3、委托人为公、检、法等办案单位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在《司法鉴定协议书》加盖其单位公章,加盖公章确有困难的,可由其办案人员或经办人员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上签字,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留存其办案人员或经办人员的工作证复印件、介绍信等身份证明及其单位的授权委托证明。

4、委托人不予配合,拒绝按照上述规定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该鉴定委托,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协议书》。

5、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与鉴定案件的.当事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四、几点要求。

1、高度重视《司法鉴定协议书》的重要作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7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鉴定机构基本情况、鉴定的事项及用途、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鉴定费用等相关事项。是规范鉴定委托和被委托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书,在司法实务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投诉处理中反映出的一个突出问题。重视并认真作好《司法鉴定协议书》的签订工作,有利于实现司法鉴定工作科学规范管理,有利于司法鉴定工作消除纠纷、隐患,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自身的保护和健康发展。

2、进一步落实新版《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使用工作。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我局对司-法-部《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各机构203月1日后受理的新案应当启用细化后的《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见附件),并按规定提醒、督促委托单位认真填写,确保内容完整不漏项。

3、认真做好专项检查准备工作。各机构要搞好自查,对照标准及时纠正、整改;要加强自律意识,教育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受理程序。

市局和协会将对各机构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的情况进行检查,2012年3月1日后受理的案件,必须符合上述相关规定,否则一律视为违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司法鉴定行业惩戒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处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轻伤害鉴定时间

一个月前我在商场上班,被顾客无理取闹导致被打。报警后归当地派出所进行备案。一个月过去了,没有得到任何合理解释我当天被两个人打,头部和腿部有轻微伤害。(鉴定结果均有数字化的诊断证明,也符合轻微伤的诊断证明)派出所开具医疗鉴定通知去当地医院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转天送到派出所。可是一个月过去了,派出所没有通知我们去所司法鉴定。这是不是派出所的失职。今天我去派出所去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可是我的伤已经快好了,是不是还可以进行鉴定。如果现在鉴定不出医院开具的诊断结果,我是不是可以认为派出所失职导致没有及时进行鉴定。我想咨询一下司法鉴定应该我个人提出还是派所主动安排。因为我不明白里面的流程,我认为派所既然让我去检查肯定后续都应该遵循派所的流程。因为当天是派出所让我去医院进行检查的'。

一个月前我在商场上班,被顾客无理取闹导致被打。报警后归当地派出所进行备案。一个月过去了,没有得到任何合理解释我当天被两个人打,头部和腿部有轻微伤害。(鉴定结果均有数字化的诊断证明,也符合轻微伤的诊断证明)派出所开具医疗鉴定通知去当地医院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转天送到派出所。可是一个月过去了,派出所没有通知我们去所司法鉴定。这是不是派出所的失职。今天我去派出所去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可是我的伤已经快好了,是不是还可以进行鉴定。如果现在鉴定不出医院开具的诊断结果,我是不是可以认为派出所失职导致没有及时进行鉴定。我想咨询一下司法...

你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自诉,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法院不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29日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11、16条的规定,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提起的自诉案件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告诉第二日起7日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对此裁定不服可依法提起上诉。建议你拿到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之后,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月,我一家三口殴打,至头部受伤,后经派出所处理,派出所给我做了轻伤鉴定,为轻微伤,当该轻伤鉴定未装入公安案卷,我我准备提起刑事自诉,由法院委托中介机构做了轻伤鉴定,结论为轻伤,但法院不予立案,将该案又移送至派出所,派出所要求我们在上级公安机关再做一次伤情鉴定,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司法鉴定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请乙方为高级鉴定专家(证件齐全)。双方本着自愿原则,签订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工作内容及义务。

1、乙方以高级鉴定专家身份,对甲方鉴定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并督促执行。乙方未直接参与的甲方鉴定技术工作,乙方不予负责。

2、乙方对甲方鉴定工作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会诊,明确鉴定方法及提出鉴定意见,并指导其实施。

4、每月定期安排鉴定工作,如有变动或因故取消,需提前一天通知。

5、乙方根据甲方鉴定工作需要,进行专家学术讲座。

二、甲方责任。

1、乙方以高级鉴定专家身份及其技术(包括鉴定工作的实施及讲课等)付出,甲方应付给乙方相当报酬。

2、乙方提供的个人肖像及资料,仅限在甲方院内使用。甲方使用乙方名誉及肖像等进行宣传或有关媒体报导前,需事先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应给予相应报酬。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的任何医疗、医患纠纷,均应以甲方名义给予解决,乙方应积极予以协助与配合。

4、甲方安排专人负责高级鉴定专家的工作安排与联系。

三、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

l、聘请时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因工作需要在双方同意下可以续签,因特殊原因需终止协议,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双方。

2、因特殊情况,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可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协议的相关内容。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4、协议附件:高级专家顾问待遇。

5、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高级鉴定专家聘用费(包括鉴定工作、名誉、肖像、个人资料等的使用),每人每月元。

五、由于高级鉴定专家个人造成的一切工作上的负面影响,按鉴定所的规章制度来办。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轻伤害鉴定时间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的轻伤鉴定依据。

目录。

概述。

标准概述。

附录简介。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四章躯干和会阴损伤。

第五章其他损伤。

第六章附则。

概述。

标准概述。

附录简介。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四章躯干和会阴损伤。

第五章其他损伤。

第六章附则。

展开百分网概述。

标准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印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0年4月2日法(司)发[1990]6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现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评定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关于鉴定标准,在法医检案中参照执行。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按系统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录简介。

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一九九零年四月二日。

百分网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躯干和会阴损伤。

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

第三十四条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骨盆骨折。

第五章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0.1%以上。(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三)呼吸道烧烫伤。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第五十六条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司法鉴定协议书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协议书》签订工作,提高司法鉴定程序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年初司法鉴定工作部署会有关安排,现就开展《司法鉴定协议书》签订工作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年5月至6月。

二、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与案卷抽查相结合。

检查内容及标准。

审计鉴定协议书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结算审核。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一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20xx年月日。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

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

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审计鉴定协议书

甲方委托的工程项目,具体项目以甲方委托的资料为准。

二、乙方结算审计人员的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以往执业经历中无不良记录。

2、乙方结算审计人员必须为乙方在册人员,不得临时招聘人员。乙方结算审计人员应具备注册造价师或省级二级以上的造价员任职资格,精通造价知识,且从事本专业不少于3年。

乙方项目经理:

乙方主要审计人员:

3、乙方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以及结算审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检查乙方结算审计工作的进度安排及落实情况。

2、对结算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及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乙方审计人员的工作情况向乙方通报,提出意见要求。

3、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换审计人员,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4、结算审计完成后,甲方对工程总造价或部分单项工程进行复核,如复核审减金额超过乙方审定金额的5%,则甲方不予支付此部分工程结算审计费用,且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造价咨询机构进行二次结算审计,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承担甲方二次审计费用。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有关约定时,如甲方在结算审计前发现可单方解除合同;如甲方在结算审计过程中发现可单方解除合同;如甲方在结算审计结束后发现可全额拒付审计费用,已支付部分费用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起10日内返还,否则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甲方此部分的利息。

(二)甲方的义务:

3、为乙方派驻的审计人员提供食宿、交通、通讯等便利条件,但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进行与结算审计工作相关的必要的配合和协调。

2、有权对甲方在工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3、有权按合同规定收取审计费用。

4、乙方在审核工程结算过程中,若发现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以及认质认价等资料不齐全(签收资料清单以外)影响审计工作的,或施工方不前来配合核对的,乙方有权书面(需盖公章)通知施工单位在5日之内(自通知之日起计算)将缺失资料补齐或前来核对,所补资料必须是原始资料且必须为原件,并且签章齐全。

(二)乙方的义务:

1、委派符合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精通工程造价业务且有较高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对本工程进行审计。

2、审计过程中坚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审计。

工作。

3、自签收委托人移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内提供该部分结算审计报告。全部单项工程出具审计报告后天内出具最终审计报告。时间每超一天,支付甲方500元违约金。由于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顺延。

5、乙方有随时向甲方就审计报告内容进行解释的义务。

五、结算审计费用。

结算审计费用=甲方送审额׉+乙方审减额×%,若乙方审减额低于:甲方送审额׉,则按照审减额支付审计费用。

甲方送审额是指针对本项目甲方进行初审后的额度,具体数据以甲方确认为准。

六、付款方式。

七、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2、若甲方发现乙方造价人员有明显违背职业道德的审计行为(如吃、拿、卡、要或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等),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行选定造价咨询机构。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

4、其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人: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开户行:开户行:账号:

税号:

账号:税号:

审计鉴定协议书

1.主体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都是由会计资料制作者以外的进行的社会活动,同时,审计人员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也可以成为具体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人。

2.对象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都会涉及到对一定的财务会计资料的检查、验证。

3.标准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都是以财务会计标准作为引用技术标准。

4.手段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均采用一定的帐务检验手段来完成任务。

5.结果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均应当出具书面文件报告工作结果。

6.风险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均有一定的风险性。

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有以上诸多共性,因而无论已发表的司法鉴定理论的研究成果还是司法实践中,常出以审计取代司法会计鉴定的情形。这些认识和做法不仅违反了有关诉讼法律规定,而且对于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的发展和司法实践都产生了消极后果。因此,有必要就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在概念、操作及结论的诉讼意义等方面进行具体的划分,以便于正确地理解和使用司法会计鉴定来查明事实,正确地处理案件。

(一)概念差异。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诉讼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依法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依据司法会计技术标准,通过检验财务会计资料,对案件中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技术鉴定的一项诉讼活动。是诉讼机关依法采取的一种诉讼措施。

审计,是指审计机构根据需要或接受委托,指派专业人员依据审计标准,通过审查被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和有关经济活动,提出意见和结论的一种经济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

根据上述定义,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概念存在着以下差异:

(1)社会活动的属性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种法律诉讼活动,审计是一种社会经济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

(2).社会活动的范围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从属于法律诉讼活动,它不属于独立的社会活动,而只是围绕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活动;审计是一项独立的社会活动,它涉及经济的各个方面。

(3)目的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情,审计的目的则具有多样性,如监督经济活动、鉴证经济业务、评价财务会计报告等。

(4)组织机构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由司法机关主持进行的,审计是由审计机关或审计中介机构主持进行的。

(5)基本法律依据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依据国家的诉讼法律的规定实施的,审计是依据国家的审计法律实施的。

(二)主体差异。

(1)主体的产生程序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是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且不需要鉴定事项涉及单位的委托或认可,司法会计鉴定人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委托和被委托关系。审计人员是由审计机构指派或聘请的,除政府审计外,中介审计机构需要接受委托,才能委派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活动。

(2)主体的范围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可以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司法会计专业知识的专职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会计师、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担任,而审计通常只能由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进行。

(3)主体的诉讼地位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特定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而一般意义上的审计人员不是诉讼参与人,即使涉及诉讼时,通常只是作为当事人或一般证人。

(4)主体的法律责任不同。

(三)操作程序差异。

(1)操作环境不同。首先,司法会计鉴定属于诉讼措施,在获取检材和实施技术检验方面,有比审计措施更强的其他诉讼措施作保障;其次,司法会计鉴定证据是由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获取并提供;审计证据是由审计人员直接获取,并由被审计单位直接提供的。

(2)操作手段方面的差异。首先,由于法律诉讼中存在着诉讼分工,司法会计鉴定人只能采用技术手段(检查、计算、分析性复核验证等)来完成鉴定,而审计人员除技术手段外,还可依法采取各种非技术手段来完成审计任务,如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显然,司法会计鉴定更强调技术性。其次,有些审计应当或可以采用的技术手段,如抽样审计、鉴定等,司法会计鉴定中也不允许采用。

(3)操作过程方面的差异。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程序是先结论后验证,具体的操作程序通常包括鉴定准备(受理、受检、备检)、初步检验(阅卷、测试检材质量、做出初步结论、制定详细检验论证方案)、详细检验、制作鉴定结论等四个阶段。涉及的基本程序是先审计后结论,具体操作程序通常分为审计准备(接受委托、测试内控制度、制定审计计划)、实施审计、制作审计报告书。

(4)操作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差异。司法会计鉴定人与其他办案人员之间存在着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司法会计鉴定人在鉴定中发现与鉴定有关或无关的重要线索或证据时,应当案件承办人进行收集、固定,不得自行处理;审计人员则可以自行处理审计中发现的舞弊等问题,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四)工作结果差异。

(1)文书种类差异。

(2)工作结论的诉讼意义不同。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与审计结论有着不同的证据属性: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与审计结论都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但在法定的'诉讼证据的类型中,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属于鉴定结论,审计结论则属于书证。由于属性不同,尽管审计结论中,也会存在判断性内容,但书证的性质决定了审计结论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判定,只能证明审计审计意见的客观存在,而不能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3)工作结论在证据依据方面存在着差异。

首先,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只能依据基本证据(只包括财务会计资料、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和司法会计检查笔录)作出,而不能采信诸如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其他鉴定结论等参考证据;审计结论则可以依据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证据,包括调查当事人时所取得的各种辅助证据。

其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所依据的鉴定证据必须是充分的,而审计结论则可以采用适当性原则来确定审计证据的多寡。

(4)工作结论的要求方面存在着差异。

响,对其他财务指标的影响则不予回答;依次论推,只有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系所有者权益问题,司法会计鉴定人则需要认定少计收入对各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但审计人员在发现少计收入的事实后,通常需要就少计收入对各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提出审计意见。

其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必须回答鉴定问题,审计结论可以提出问题而不与回答。

第三,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能针对会计机构提出要求或建议,但审计结论可以对会计机构提出调整账目、完善制度等要求或建议。

(5)工作结论的范围方面存在着差异。

首先,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允许表达涉及财务会计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问题,而审计结论有时则需要判断错误与舞弊,这必然涉及到行为人员主管心理状态。

其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允许表达建议性意见,审计结论则可以(或必须)提出纠正财务会计错误的建议或要求。

第三,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回答财务会计管理质量问题,审计结论则可以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质量和水平表达评价性意见。

(6)文书内容方面存在着差异。

司法会计鉴定书除需要表达检验结果外,还必须说明对结论的论证过程,审计报告书通常只要求说明审计的事实依据,无需说明结论的理由。

审计鉴定协议书

一、实习目的(重要性)。

会计是对会计单位的经济业务从数和量两个方面进行计量、记录、计算、分析、检查、预测、参与决策、实行监督,旨在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核算手段,它本身也是经济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专业作为应用性很强的一门学科、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是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经济管理离不开会计,经济越发展会计工作就显得越重要。

针对于此,在进行了三年的大学学习生活,通过对《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管理会计》、《成本会计》及《会计电算化软件应用》的学习,可以说对会计已经是耳目能熟了,所有的有关会计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结构体系,我都基本掌握了,但这些似乎只是纸上谈兵,倘若将这些理论性极强的东西搬上实际上应用,那我想我肯定会是无从下手,一窍不通。自认为已经掌握了一定的会计理论知识在这里只能成为空谈。于是在坚信“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下,认为只有把从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的会计实务操作中去,才能真正掌握这门知识。因此,我作为一名会计专业的学生,有幸参加了为期三个月的专业实习。

二、实习单位情况。

重庆xxx有限责任公司始建于,主要研发生产摩托车、汽车、通用机械上的滤清器,检测手段、生产能力居同行之首。公司以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系列标准规范企业的质量管理,对产品质量形成了全过程的有效监控,充分满足顾客的要求和期望。

三、实习主要过程。

是第二次来到这里实习,所以财务科工作人员都认识,自然而然很顺利的进入了实习工作。工作的紧张气氛仍然有点紧张。

(一)第一天上班,心里没底,感到既新鲜又紧张。新鲜的是能够接触很多在学校看不到、学不到的东西,紧张的则是万一做不好工作而受到批评。

带我实习的前辈是王会计,也许同是家乡人的缘故吧,王会计对我非常和气。他首先耐心地向我介绍了公司的基本业务、会计科目的设置以及各类科目的具体核算内容,然后又向我讲解了作为会计人员上岗所要具备的一些基本知识要领,对我所提出的疑难困惑,他有问必答,尤其是会计的一些基本操作,他都给予了细心的指导,说句心里话,我真的非常感激他对我的教导。在刚刚接触社会的时候,能遇上这样的师傅真是我的幸运。虽然实习不像正式工作那样忙,那样累,但我真正把自己融入到工作中了,因而我觉得自己过得很充实,觉得收获也不小。在他的帮助下,我迅速的适应了这里的工作环境,并开始尝试独立做一些事情。(二)第一天算是熟悉了一下公司的基本情况,第二天,我按照上班的时间早早地来到单位,先把办公室的地板、桌椅打扫干净,然后又把玻璃擦了擦,第一项工作完成了,我满意的给了自己一个微笑。

工伤鉴定时间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盛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工伤的相关知识:

工伤类型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2醉酒导致伤亡的;。

3.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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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时间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并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英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在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工伤鉴定时间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